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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志勛《民事鑑定程序啟動中的職權與權利配置》
當代法學. 2021,35(02)
北京大學法學院
摘要:在民事訴訟中啟動鑑定程序存在三種方式,體現了法官職權與當事人權利之間的互動關係。基於當事人證明權和比較法上證明申請制度,當事人提出的鑑定申請是啟動鑑定程序的主要方式,應約束法官對訴訟程序的推進。雖然法官可能具有鑑定所需專門知識,但是不應認為法官就此享有決定是否鑑定的裁量權。關注到專門知識在法官事實認定中的地位與審判專門化傾向,有必要重新理解現行法上"有專門知識的人"概念。在不針對鑑定意見時,他應可以協助當事人就法官專門知識發表意見。法官應通過鑑定釋明促使當事人提出適當鑑定申請,該義務的關鍵在於其類型與內容。我國可以借鑑德國法證據釋明規則,根據當事人是否已提出鑑定申請,將鑑定釋明分為針對鑑定申請的"無中生有"和"去粗取精"兩種情形。考慮到比較法上普遍承認法官依職權鑑定裁量權,我國目前司法解釋的限縮規則應擴張到《民事訴訟法》條文本意。
關鍵詞:司法鑑定;鑑定申請;法官知識;證據釋明;依職權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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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建軍《論書證提出命令的制度擴張與要件重構》
當代法學. 2021,35(01)
天津大學法學院
摘要:我國書證提出命令條款填補了強制型取證程序的部分空白,但自2015年施行以來一直未能廣泛適用。《新民事證據規定》修改或增加的要件仍然過分狹窄或不盡合理,已經嚴重限制了書證提出命令的適用邊界與制度功能。我國應當取消申請主體與證明責任的僵化關聯,合理解釋"控制書證"的第三人外延;在時間要件上,准用舉證期限的寬緩規定,但不應延伸至訴訟系屬之前;在客觀要件上,採用限定化義務,擴張適用至實物證據種類,合理界定引用書證、利益書證、權利書證的範圍,糾正賬簿憑證替代法律關係書證的不周延體例。如此,書證提出命令的要件與邊界才能契合我國法治的階段性與制度的延展性。
關鍵詞:書證提出命令;證據收集;證明責任;舉證期限;限定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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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凌《論民事庭審證據調查範圍之確定》
法制與社會發展. 2021,27(05)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西南政法大學比較民事訴訟法研究中心
摘要:我國立法規定,在法庭調查階段,法官須根據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來決定採納證據的範圍,並且當事人可以通過合意認可證據能力。現行立法關於民事庭審證據調查範圍之確定的規則,不僅錯置了當事人合意與法官裁量之間的邏輯關係,更會引發保障證明權與提高訴訟效率之間的效果失衡。這些問題因我國立法對法官裁量標準的設置不合理而產生。大陸法系的相關立法及實踐以當事人提出的證據申請為基礎,從質證調查的必要性出發,圍繞證據申請的形式及合法性、舉證事項的重要性及要證性等要素為民事庭審證據調查範圍之確定設置了合理的裁判標準。我國立法應當嘗試從明晰法官裁量的效力、規範當事人提出的證據申請以及優化法官裁判的標準等方面完善關於民事庭審證據調查範圍之確定的規則體系。
關鍵詞:民事庭審證據調查;證據申請;裁判標準;訴訟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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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法學. 2020,4(03) 民事訴訟逾期證據失權制度的審視與重塑——以審判周期理論為視角 江繼業 廣東省江門市江海區人民法院 摘要:民事訴訟中的逾期舉證問題一直是困擾法學理論界和實務界的難題。在新民訴法的立法背景下,我國立法對逾期舉證證據失權的態度經歷了從逾期證據法定失權到逾期證據酌定失權的轉變,但具體的制度構建還有待完善。本人立足於審判周期理論,通過訴訟時間成本分析為我國逾期舉證失權制度的完善提出對策,希望本文對逾期證據失權制度的完善和民事訴訟體制改革有所裨益。 關鍵詞:逾期舉證;審判周期;證據失權;協同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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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增磊.書證提出命令:規範展開、實踐檢視與完善路徑[J].時代法學,2021,19(04):71-79.
關鍵詞:書證提出命令;證明權;書證;證據收集
摘要:以證明權為法理基礎的書證提出命令制度既有助於給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提供取證上的便利,也有助於法院發現真實、作出正確的裁判。《新民訴證據規定》第45-48條對《民訴法解釋》第112條創設的書證提出命令制度進行了細化和完善。但通過梳理和分析裁判文書可以發現,書證提出命令在實踐中存在制度間異化與混用、客觀範圍核心地位偏離、救濟程序缺失、釋法說理不足等問題,仍有進一步優化的空間。理論當進取、立法應有為、司法須說理,書證提出命令的制度優化和體系構建需要各個層面的協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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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晗.民事證據收集客體論[J].時代法學,2019,17(05):15-21.
關鍵詞:民事訴訟;證據收集;客體
摘要:民事證據收集的客體,是民事訴訟中取證主體之取證行為所指向的對象。總體上,它是法律明確規定的各個種類的證據材料;在個案中,其範圍又因案件的性質與繁簡程度等不同而有差異。取證主體在收集證據的過程中,為了節省取證成本,應當重點明確,即應盡力選擇那些具有較強證明力的證據材料作為其收集證據的客體。同時,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對證據收集之客體的規定尚存缺陷,需要完善,以利取證主體調查收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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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用.誤證與偽證:論民事訴訟中證人證言的可靠性[J].時代法學,2017,15(06):77-86.
關鍵詞:實效性危機;誤證;偽證;原因;破局之路
摘要:證人在民事訴訟中作偽證可區分為非故意心態的誤證和故意心態下的偽證。證人沒有作偽證的故意卻出現虛假陳述的結果是因為其感知信息的偏差、記憶信息的失真或信息表述的差錯。而證人故意做偽證的原因大體可分為四類,即:世俗文化的困擾和道德判官的心態;制度保障的缺位和實踐理性的異化;不當利益的引誘和正當激勵的匱乏;偽證法律責任較輕與博弈思維下的僥倖。因此必須從建立證人出庭宣誓制度着手,完善證言審查機制與偽證追責制度。同時引入民事訴訟免證特權制度,優化證人信息保密措施。另外,必須重新梳理證人的安全保障制度,確立民事訴訟證人經濟補償激勵,從而為提升民事訴訟中證人證言的可靠性奠定堅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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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藝生.讓尾巴搖狗:美國情態證據實證研究[J].時代法學,2012,10(05):82-90.
關鍵詞:美國司法;情態證據;實證研究;聯邦規則;訴訟策略
摘要:情態證據指的是在庭審時,被告人或證人等的面部、聲音或身體等各部分及其整體上表現出來的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材料。情態證據至今仍被(西方)法律認可為判斷證人可靠性的重要基礎,在現代司法中起着至關重要的作用。確保審判者能夠觀察證人作證時情態的機會,為公開審判(開庭審判)提供了歷史的和現代的正當性。在美國司法體系中,陪審團可以合法運用證人席上證人的情態證據;對於證人席外情態證據的使用則在實際上存在,法律上沒有形成統一而穩定的規範。法官可以在證據排除、藐視法庭罪、量刑、聽證、案件事實判斷和陪審團選擇程序中使用情態證據。檢察官可以在辯訴交易和量刑建議、陪審團候選人"無因排除"和審判程序中合理使用情態證據。律師在訴訟過程中不僅從法律意義上,更從訴訟策略意義上運用情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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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保生.事實、證據與事實認定[J].中國社會科學,2017,(08):110-130+206.
關鍵詞:經驗事實;證據之鏡;事實認定;司法理念
摘要:事實與證據的特性及其關係,是證據法元理論問題。事實作為證據法的邏輯起點,包含着事實認定中各種問題的胚芽,其固有特性特別是經驗性之歷史展開,則塑造了證據的基本屬性,也決定了事實認定必然是一個經驗推論過程。事實認定者通過"證據之鏡"所獲得的事實真相,是對事實之可能性的判斷,達不到絕對的確定性,卻具有蓋然性或似真性。司法證明理論從精確概率走向模糊概率或似真性理論的發展趨勢,對我國司法改革和證據法學研究具有借鑑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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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振武.傳統證據概念的拓展性分析[J].中國社會科學,2009,(05):141-153+207.
關鍵詞:事實;命題;證據;言語行為;核實性標準
摘要:作為證據概念之爭焦點的證據真假問題,必然涉及事實、命題和證據的關係問題。證據的認識論根基是事實,其邏輯形式是命題,將證據歸入事實範疇的證據定義在理論上是可以成立的,其面臨的所謂解釋難題可以成功解釋。引入言語行為理論對證據指涉的分析表明,證據指涉的事實和命題有層次之分,理論上可將證據限定為其中可在程序上直接確定的事實,此意義上的證據可以滿足所謂證據必真的要求。證據與求證事實(命題)之間的關係問題涉及對證據概念的理論把握。證據命題與求證命題之間不是分析性邏輯關係,二者不構成符合關係,證據事實也不是求證命題之真的核實性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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