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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进才.对我国民事举证责任分担规则的再认识[J].法学,1997,(11):36-3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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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英.对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担原则的再思考[J].法学,1997,(03):
摘要:对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担原则的再思考●刘晓英证据制度素来被理论界比作民事诉讼制度的脊梁。而举证责任又是证据制度的核心。举证责任的分担问题更是举证责任的核心。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虽然规定了举证责任分担原则,但由于立法时之主客观原因,该原则过于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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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丹.民事诉讼中的本证与反证探析[J].法学,1993,(05): 摘要:<正> 一、本证与反证的划分标准现阶段关于本证与反证的划分标准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以证据“是否为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所提出及其所能证明的事实是否为其所主张的事实”为划分本证与反证的标准。该观点认为,“凡是由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所提出,用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称为本证。反证,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否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而提出其他的事实,为证明该事实存在而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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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东,徐伟群,尤海东.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J].法学,1993,(03):
摘要:<正> 一很少有人去注意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之间的差别。在民事诉讼理论中,更多的人是将举证责任等同于证明责任。在一般的教科书中,往往认为举证责任即证明责任,或者举证责任又名证明责任。具有权威性的《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对二者的区别似有察觉:虽在“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条目后所附的英文名称均为burden
of proof,但又把它们分别作为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的概念,籍以分别二者。视为二为一的见解是因袭了传统的理论,而未及实质的区别也难使人看到问题的症结所在。人们为什么会将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视为等同的呢?先回顾一下诉讼史吧。在诉讼史上,举证责任或证明责任历来是一个不能得到统一的概念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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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纲翔.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问题小议[J].法学,1982,(08):31.
摘要:<正> 举证责任,也称证明责任.指的是在诉讼过程中,收集、提出证据的义务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的问题.举证责任是诉讼证据理论中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古今不同,中外有别,民刑各异.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已经公布,应该依法办事,因此,对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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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琳.案件事实认定中法官前见偏差的修正及控制[J].法商研究,2018,35(04):71-81.
关键词:前见偏差;事实认定;事实论证;事实裁量权
摘要:在案件事实认定过程中,基于个人经验和知识结构等各种前见的差异,法官可能作出不同的认定。受先入为主、司法理念混乱等因素的影响,法官在事实认定过程中可能会被不合理的前见遮蔽视阈,产生前见偏差。要减少前见偏差,需要法官自身予以反思以及外部制度的督促约束。法官在反省修正自我的前见偏差时,首先要把事实认定中潜在的逻辑推理过程呈现出来,然后要对推论前提和推论过程进行反省。在外部制度的设置上,可以通过设置案件事实论证制度和法官事实裁量权制度来防范和控制法官前见偏差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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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学军.为“事实真伪不明”命题辩护[J].法商研究,2018,35(02):60-70.
关键词:事实真伪不明;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裁判方法
摘要:证明责任理论是因"事实真伪不明"这一认知情形的处理而产生的理论建构,"真伪不明"是一种诉讼中客观存在的对案件事实的认知状态。真伪不明情形及证明责任裁判方法有其独立存在的意义。现代证明责任理论立基于"事实真伪不明"命题,而绝非抛弃了该命题。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之间虽然存在制度互动关系,但依证明标准裁判方法不可能消灭真伪不明和证明责任。我国司法实践中实际存在"真伪不明"和"证明责任"。真伪不明命题的讨论有助于对现代证明责任理论的深化理解和制度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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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震.经验法则适用规则之探讨[J].法商研究,2012,29(02):121-127.
关键词:经验法则;公正审判权;自由裁量权;民意沟通
摘要:在当前的审判工作中,因不当适用经验法则所带来的不良社会影响已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这种不当适用主要表现为忽视经验法则和滥用经验法则。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经验法则本身存在着内涵的模糊性、盖然性的差异性、相对性以及内隐性、地域性和时效性等特点令人难以把握之所致;另一方面则是由于经验法则的具体适用受到我国法官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整体不高、法官适用经验法则的心证过程公开程度不够、民众的参与度不高以及经验法则的推广乏力等外在因素的制约。要克服经验法则自身以及运行过程中的局限性,就应该围绕充分保障公民公正审判权的实现这一标准并遵循相应的规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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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海红.我国自认撤销规则的反思与重构[J].法商研究,2011,28(06):82-89.
关键词:自认撤销规则;民事诉讼处分原则;意思瑕疵;意思主义;真实主义
摘要:自认制度的建立基础在于民事诉讼处分原则,自认撤销规则的设立宗旨在于对自认"意思瑕疵"的确认和纠正。我国现行自认撤销规则表面上兼顾了"意思"和"真实",实质上却是对"真实"和"效率"的偏爱,这与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法以"意思"为中心建构规则的一般做法形成了鲜明对照。现行规则一方面产生了对相对人欺诈和胁迫的激励,客观上承认了"可因违法而得利";另一方面使自认人的受害处境"雪上加霜",给人以"法律不救济反而苛责"的印象。我国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应以"意思"为起点和主线、区分错误与欺诈、胁迫等"意思瑕疵"的不同样态、兼顾"意思"和"真实",重构我国自认撤销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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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春华.论推定的效力——一个法经济学的初步分析[J].法商研究,2007,(05):91-95.
关键词:推定;效力;经济分析;成本最小化
摘要:推定是证据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在人类古今中外的诉讼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推定的效力是指推定的法律效果。推定效力之争的焦点在于推定能否转移证明责任。对推定的经济分析表明,推定是追求实现证明成本与错误成本之和最小化的程序规则,转移证明责任的推定与转移举证责任的推定的效力差别同样来自于成本最小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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