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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苍龄.构建全面的证明责任体系[J].法商研究,2007,(05):49-59.
关键词:证明责任;取证责任;举证责任;审证责任
摘要:证明责任既不是权利,也不是义务,更不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是类概念与种概念的关系。应该建立全面的证明责任体系,打破自古以来"一责独秀"的局面。全面的证明责任体系包括侦查机关的取证责任,诉讼一方或双方的举证责任以及审判机关的审证责任。每一种特殊的证明责任类型都有其自身的内在根源、外在条件、主体和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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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事实真伪不明处置办法之比较[J].法商研究,2005,(03):104-111.
关键词:事实真伪不明;应对措施;比较研究;举证责任
摘要:事实真伪不明是诉讼中无法避免的一种客观现象,审判机关需要采用一定的对策来处置这种现象。拒绝裁判、驳回起诉、不予受理、调解解决、按心证的比例作出裁判、推迟作出裁判、降低证明标准、运用举证责任作出裁判这八种可能的应对措施都有利有弊。但总体而言,唯有依据举证责任作出裁判才具有正当性和普适性,而其他各种应对措施或者不具有正当性,或者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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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维建,陈巍.《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创新与不足[J].法商研究,2005,(03):156-160.
关键词:民事证据;立法;司法解释;价值衡量
摘要: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出台是我国民事证据制度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该司法解释在我国证据制度的规则体系、价值观念、制度理念、理论学说等方面皆有突出的贡献,对实践和理论研究都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但是,该司法解释依然存在多方面的疏漏———既有立法权限上的缺陷,也有立法技术方面的不当。只有从证据制度的价值体系、事实认定模式以及证据证明的基本原理出发,厘清决定证据具体制度设计的基本理论,避免某些不当观念,才能从整体上建构和完善我国未来的民事证据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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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举证责任倒置:学理分析与问题研究[J].法商研究,2003,(04):87-94.
关键词:举证责任倒置;依据;途径;问题研究
摘要:举证责任倒置在民事诉讼中有其特定的学术背景并由此形成特有含义,是指对依法律要件分类说分配举证责任所形成的正置结果的局部修正。倒置举证责任会产生实体与程序双重效果。法官裁量决定倒置举证责任作为补充性方法应予肯定,但应严格控制。对医疗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双重倒置有利于保护患者利益,但对医疗机构相当严厉。双重倒置宜近存远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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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军.民事证明标准论纲——以刑事证明标准为对应的一种解析[J].法商研究,2002,(04):27-36.
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利益均衡;盖然性权衡
摘要:证明标准的性质或高低决定于指控或争议对象的性质、诉讼结果的轻重以及其他相应的价值取向。英美法系国家基本的民事证明标准以盖然性权衡为基础 ,又强调一定程度的可变性。我国民事证明标准变革的思路在于理性与现实性、应然与实然的统一
,证明标准的定位以盖然性权衡与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之间的中等证明标准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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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再思考[J].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9,(05):19-21.
赵钢.我国民诉证据立法应当确立、完善自认制度[J].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9,(05):21-24. 陈刚.证明责任问题散论[J].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9,(05):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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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冰锋.民事诉讼间接证明的机理证成与模型应用[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0,38(05):178-187.
关键词:间接证明模型;间接事实;自由心证;经验法则
摘要:在民事诉讼中,利用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往往是繁琐复杂的,法官对事实的重构也容易混杂主观随意性的因素。如何规制经验法则、逻辑推论在适用过程中出现的主观臆断性,如何证成间接证据之间具有同向性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成为审判实务的难点。在此背景下,间接证明模型的提出,一方面可以在最大程度上抑制事实认定者的主观随意性,以规范间接证明方式的适用;另一方面,为当事人与法院的及时交流沟通提供可能,以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其证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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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贤贵.论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的客观化制约[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0,38(04):181-191.
关键词:民事诉讼;自由心证;客观化
摘要:现代民事诉讼法和司法实务普遍面临发现案件真相与限制法官主观擅断的紧张关系,在根本上涉及自由心证的客观化制约问题。在我国,由于民事证据立法将证据证明力判断规范化、经验法则法定化、间接证据运用体系化、事实认定过程程式化等,使得自由心证制度带有鲜明的法定证据制度的色彩,彰显限制心证自由的立法意图,但在理念及做法上却存在致命的缺陷。为了强化心证自由的外部制约,限制法官在证据评价与事实认定中的自由裁量权,确保心证结果符合客观真实,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强调对自由心证进行客观化制约,主要路径与方法涉及自由心证客观化制约的主体要求、程序法原则、核心要件、内在标准及事后检验等。基于特定的司法体制性、政策性因素掣肘及制度现状,我国当下应着力从确立约束性辩论主义、以盖然性强弱为标准类型化经验法则、内心确信程度外在化、健全民事证据规则这一路径实现自由心证的客观化制约之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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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慕涵.证明力评判方式新论——基于算法的视角[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0,38(01):46-53.
关键词:证明力评判;法定证据;自由心证;算法;人工智能
摘要:算法并非仅局限于计算机科学领域,其概念起源于数学领域,并且生命科学领域的研究表明生物本身也包含了一定的算法设计。从以上学科的视角重新审视证明力评判方式时,便会发现法定证据是一种人工算法,而自由心证运用的是"生物算法"。两种证明力评判方式因在许多方面不能满足算法设计目标的要素,且不能调和复杂度、容错性、可读性、确定性与统一性等诸要素之间的矛盾,暴露出各自的局限性。相较之下人工智能算法在复杂度、容错性、确定性与统一性上具有一定的优越性,在技术呈"指数爆炸"发展的时代,未来将人工智能算法引入证明力评判中具有一定的可行性,这给证明力评判方式的再度转变带来了新的契机,同时也将面临困境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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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家曦.民事诉讼证据预断之防止及限定[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37(03):180-190.
关键词:证据预断;证明价值;心证;证据调查
摘要:由于证据收集调查标准的不明确和证据裁定制度的缺失,实务中经常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5条的规定,在尚未实际调查证据之前以"关联性"审查评价证据的价值,并驳回当事人收集调查证据的申请。这种"证据预断"的裁判方式混淆了举证要件与心证标准,损害当事人的举证权和听审权的风险极高,应加以禁止或者限制。未来应注重举证一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和协力义务,回归并严格适用司法解释为之设置的消极要件,即法官只有在明确完全无收集调查必要时方可经妥当阐明而驳回,其他的合法预断情形则应当作为例外予以界定,避免任意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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