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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文波.我國民事自認的非約束性及其修正[J].法學研究,2020,42(01):100-116.
關鍵詞:辯論主義;爭點;自認;審判排除效
摘要:我國於2001年設立了以英美法為樣板的自認制度,但其並非訴訟體制轉向當事人主義的一環,而是法院提高訴訟效率、簡化審理的手段之一。從立法規定和司法運作來看,我國法上的自認具有非約束性特徵,具體表現為適用對象泛化、成立場域擴大化與拘束效力單向化。這不僅導致當事人在庭審中傾向於一概否認對方陳述,抑制了辯論的活性,自認的爭點壓縮機能也隨之喪失殆盡。從法律移植的便宜性、親緣性而言,完善自認制度應當借鑑大陸法系的相關經驗,並以辯論主義為理論基礎。在以爭點為中心的新型兩階段審理模式中,自認應限於爭點整理程序期日,並以主要事實和重要的間接事實為對象,同時注重當事人排除爭點的意思要素,以保障當事人自由主張和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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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東海.「誰主張誰舉證」規則的歷史變遷與現代運用[J].法學研究,2017,39(03):107-124.
關鍵詞:誰主張誰舉證;消極事實理論;規範說;證明責任分配
摘要:在我國對規範說的理論繼受和實踐繼受的過程中,具有實在法依據的"誰主張誰舉證"規則遭受了嚴厲批評。通過統合古典羅馬法的兩項證明責任規則,優士丁尼時期的法學家抽象出"誰主張誰舉證"規則,該規則基於"訴—抗辯"結構分配證明責任。註釋法學家將"誰主張誰舉證"規則曲解為消極事實理論,但他們完善該理論的方式表現出回歸羅馬法傳統的傾向。"誰主張誰舉證"規則在歐陸法典中獲得普遍採納,但"訴—抗辯"結構在主觀權利體系下遭到瓦解。規範說是羅馬法傳統中的"誰主張誰舉證"規則的現代運用,因為它的"基礎規範—相對規範"結構為"誰主張誰舉證"規則提供了新的解釋模式。我國證明責任學說應當重構"誰主張誰舉證"規則的理論脈絡,梳理它與規範說的內在聯繫,在解釋論上化解二者之間的法律適用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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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盛.積極抗辯事由的證明責任:誤解與澄清[J].法學研究,2016,38(02):171-190.
關鍵詞:積極抗辯事由;證明責任;說服責任;提供證據責任;證明必要
摘要:近年來,國內有學者主張應當將所謂"積極抗辯事由"的證明責任分配給被告人,認為這種分配機制不僅契合"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明責任分配原理和"由容易舉證者舉證"的證明政策,而且符合當前法治成熟國家的普遍做法。但是,這些觀點不僅在比較法上存在嚴重誤解,而且沒有認識到刑事證明責任的特殊性,更缺乏對我國法律和實踐的充分關照,因此,這些觀點不足以成為要求我國刑事訴訟中的被告人承擔積極抗辯事由證明責任的依據。相反,由於存在因客觀敗訴風險而導致的證明必要,當下亟需強化對被告人辯護權的保障以及司法機關的"照顧義務",而不是要求被告人承擔積極抗辯事由的證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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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利強.司法證明機理:一個亟待開拓的研究領域[J].法學研究,2012,34(02):143-162.
關鍵詞:司法證明;證明機理;證明科學;新證據學
摘要:司法證明機理是指由多方證明主體共同參與進行證據推理活動的內在規律和原理。沒有對證明機理的深入把握,就難以通過"證據群"獲得可靠的事實認定結論。近年來,英美學者致力於對證明機理的探索,開闢了一個全新的交叉學科領域。證明機理的研究對於擺脫司法證明的現實困境具有重要意義。我們應當批判地吸收和借鑑英美"新證據學"的研究成果,綜合運用系統論、邏輯學、心理學、語言學、行為科學等多種研究方法進行系統化研究,以期實現司法證明的科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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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學軍.推導作為訴訟證明的邏輯[J].法學研究,2011,33(06):173-190.
關鍵詞:推導;訴訟證明;邏輯推理;實用主義
摘要:關於證據與證明的傳統哲學與邏輯理論存在着實踐缺陷,形式邏輯中的演繹和歸納推理不能合理解釋依證據進行的事實認定。證據的作用不可能是回復案件真相,而只是為特定假設提供支持。推導作為一種可廢止和情境化的第三種類型的推理是契合訴訟事實認定的邏輯形式,這種內容求真的推理與形式邏輯上的演繹及歸納推理有着本質的區別。推導理論的提出會對傳統證據法理論形成衝擊,從這一角度我們會對證明標準與證明責任、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表見證明與摸索證明、事實推定與經驗法則等概念與問題形成新的認識。理解案件事實認定過程的推導本質,並對其缺陷有足夠的認識,才能在實踐中謹慎論證與比較各種假設,以全面的信息檢驗假設以避免最終的誤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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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家弘.證據的採納和採信——從兩個「證據規定」的語言問題說起[J].法學研究,2011,33(03):138-156.
關鍵詞:證據;採納;採信
摘要:司法人員審查認定證據應該分為兩個階段,即證據的採納和證據的採信。司法人員審查認定證據的內容應該包括"四性",即合法性、關聯性、真實性、充分性。採納證據應該遵循帶有一定剛性的規則;採信證據則應該依據帶有一定彈性的標準。科學證據的採納和採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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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衛平.公證證明效力研究[J].法學研究,2011,33(01):98-110.
關鍵詞:公證;證明效力;證據屬性;公證文書
摘要:公證證明具有約束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效力,法院對公證證明事實的實質審查判斷的自由裁量權受到限制或排除,對提出公證證明的當事人而言則具有免證的法律效果。公證證明在證據證明力方面具有優越性。公證證明的效力源於法律上的推定。公證對案件事實的證明存在複式證明和單式證明兩種形式,無論哪種形式,公證文書都是一種證據,在證據屬性上屬於書證,且是公文書、報告性文書。應在民事訴訟法中明確將當事人要求確認公證文書真偽的訴訟作為確認之訴加以規定。除涉及公證文書本身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公證證明事項在內容上具有很強主觀性以及其他難以通過公證確認其真實性和合法性的證據以外,其他經公證證明的事項無須質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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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蒼齡.論證明標準[J].法學研究,2010,32(03):71-81.
關鍵詞:證明標準;蓋然率;實質真實;形式真實;推定
摘要:證明標準是證據制度的核心和靈魂。證明標準不能構築在蓋然性的基礎之上,西方國家的蓋然性優勢標準和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標準(也稱高度蓋然率標準)均不能成立。證明標準是真實的樣板。然而,歷代證據制度下樹立的真實樣板,包括神示真實、法律真實、心證真實,均不能構成證明標準。學者們推崇的客觀真實,也不能構成證明標準。司法證明的高標準是實質真實,低標準是形式真實。推定是司法證明的一種補救方法,它本身不是證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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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善剛.主張的具體化研究[J].法學研究,2010,32(02):110-122.
關鍵詞:主張責任;主張的具體化;證明主題;摸索證明
摘要:在採行辯論主義運作方式的民事訴訟領域,基於主張責任之法理,當事人必須積極地向法院主張於己有利的法律要件事實。當事人的主張只有符合具體化的要求,才能認為是適格的,也才能認為當事人已盡主張責任。主張的具體化不僅要求當事人作出具體的陳述,而且禁止當事人作純為恣意的、射倖式的陳述。主張具體化的正當性依據在於保障法院的審理利益及對方當事人的防禦利益。為使法院能有效判斷當事人的主張是否具有證據調查的必要性,避免產生預斷,主張的具體化應以滿足法院的裁判重要性審查為基準。在情報偏在性事件中,應緩和主張具體化的要求,允許當事人為抽象的事實主張,以求當事人之間的實質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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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訓虎.證明力規則檢討[J].法學研究,2010,32(02):156-173.
關鍵詞:證據法;證明力規則;證據能力;主體性
摘要:中國的司法實踐對證據的證明力表現出異乎尋常的關注,呼喚證明力規則、創造證明力規則並實踐證明力規則。然而,當下的證據法學界對證明力規則往往持一種簡單化的批判態度,其對於證明力規則的理性總結與學理思考相較於司法實務界傾注的努力不相適應。在以證明力為導向的證據法中,證明力規則的產生是一種必然。在證明力規則問題上,中國證據法學者在理論層面缺乏主體意識,但法律條文以及司法實踐卻顯示了相當程度的主體性並保持了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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