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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文波.我国民事自认的非约束性及其修正[J].法学研究,2020,42(01):100-116.
关键词:辩论主义;争点;自认;审判排除效
摘要:我国于2001年设立了以英美法为样板的自认制度,但其并非诉讼体制转向当事人主义的一环,而是法院提高诉讼效率、简化审理的手段之一。从立法规定和司法运作来看,我国法上的自认具有非约束性特征,具体表现为适用对象泛化、成立场域扩大化与拘束效力单向化。这不仅导致当事人在庭审中倾向于一概否认对方陈述,抑制了辩论的活性,自认的争点压缩机能也随之丧失殆尽。从法律移植的便宜性、亲缘性而言,完善自认制度应当借鉴大陆法系的相关经验,并以辩论主义为理论基础。在以争点为中心的新型两阶段审理模式中,自认应限于争点整理程序期日,并以主要事实和重要的间接事实为对象,同时注重当事人排除争点的意思要素,以保障当事人自由主张和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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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东海.“谁主张谁举证”规则的历史变迁与现代运用[J].法学研究,2017,39(03):107-124.
关键词:谁主张谁举证;消极事实理论;规范说;证明责任分配
摘要:在我国对规范说的理论继受和实践继受的过程中,具有实在法依据的"谁主张谁举证"规则遭受了严厉批评。通过统合古典罗马法的两项证明责任规则,优士丁尼时期的法学家抽象出"谁主张谁举证"规则,该规则基于"诉—抗辩"结构分配证明责任。注释法学家将"谁主张谁举证"规则曲解为消极事实理论,但他们完善该理论的方式表现出回归罗马法传统的倾向。"谁主张谁举证"规则在欧陆法典中获得普遍采纳,但"诉—抗辩"结构在主观权利体系下遭到瓦解。规范说是罗马法传统中的"谁主张谁举证"规则的现代运用,因为它的"基础规范—相对规范"结构为"谁主张谁举证"规则提供了新的解释模式。我国证明责任学说应当重构"谁主张谁举证"规则的理论脉络,梳理它与规范说的内在联系,在解释论上化解二者之间的法律适用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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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盛.积极抗辩事由的证明责任:误解与澄清[J].法学研究,2016,38(02):171-190.
关键词:积极抗辩事由;证明责任;说服责任;提供证据责任;证明必要
摘要:近年来,国内有学者主张应当将所谓"积极抗辩事由"的证明责任分配给被告人,认为这种分配机制不仅契合"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原理和"由容易举证者举证"的证明政策,而且符合当前法治成熟国家的普遍做法。但是,这些观点不仅在比较法上存在严重误解,而且没有认识到刑事证明责任的特殊性,更缺乏对我国法律和实践的充分关照,因此,这些观点不足以成为要求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承担积极抗辩事由证明责任的依据。相反,由于存在因客观败诉风险而导致的证明必要,当下亟需强化对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以及司法机关的"照顾义务",而不是要求被告人承担积极抗辩事由的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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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利强.司法证明机理:一个亟待开拓的研究领域[J].法学研究,2012,34(02):143-162.
关键词:司法证明;证明机理;证明科学;新证据学
摘要:司法证明机理是指由多方证明主体共同参与进行证据推理活动的内在规律和原理。没有对证明机理的深入把握,就难以通过"证据群"获得可靠的事实认定结论。近年来,英美学者致力于对证明机理的探索,开辟了一个全新的交叉学科领域。证明机理的研究对于摆脱司法证明的现实困境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应当批判地吸收和借鉴英美"新证据学"的研究成果,综合运用系统论、逻辑学、心理学、语言学、行为科学等多种研究方法进行系统化研究,以期实现司法证明的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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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学军.推导作为诉讼证明的逻辑[J].法学研究,2011,33(06):173-190.
关键词:推导;诉讼证明;逻辑推理;实用主义
摘要:关于证据与证明的传统哲学与逻辑理论存在着实践缺陷,形式逻辑中的演绎和归纳推理不能合理解释依证据进行的事实认定。证据的作用不可能是回复案件真相,而只是为特定假设提供支持。推导作为一种可废止和情境化的第三种类型的推理是契合诉讼事实认定的逻辑形式,这种内容求真的推理与形式逻辑上的演绎及归纳推理有着本质的区别。推导理论的提出会对传统证据法理论形成冲击,从这一角度我们会对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表见证明与摸索证明、事实推定与经验法则等概念与问题形成新的认识。理解案件事实认定过程的推导本质,并对其缺陷有足够的认识,才能在实践中谨慎论证与比较各种假设,以全面的信息检验假设以避免最终的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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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家弘.证据的采纳和采信——从两个“证据规定”的语言问题说起[J].法学研究,2011,33(03):138-156.
关键词:证据;采纳;采信
摘要:司法人员审查认定证据应该分为两个阶段,即证据的采纳和证据的采信。司法人员审查认定证据的内容应该包括"四性",即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充分性。采纳证据应该遵循带有一定刚性的规则;采信证据则应该依据带有一定弹性的标准。科学证据的采纳和采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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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平.公证证明效力研究[J].法学研究,2011,33(01):98-110.
关键词:公证;证明效力;证据属性;公证文书
摘要:公证证明具有约束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效力,法院对公证证明事实的实质审查判断的自由裁量权受到限制或排除,对提出公证证明的当事人而言则具有免证的法律效果。公证证明在证据证明力方面具有优越性。公证证明的效力源于法律上的推定。公证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存在复式证明和单式证明两种形式,无论哪种形式,公证文书都是一种证据,在证据属性上属于书证,且是公文书、报告性文书。应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将当事人要求确认公证文书真伪的诉讼作为确认之诉加以规定。除涉及公证文书本身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公证证明事项在内容上具有很强主观性以及其他难以通过公证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证据以外,其他经公证证明的事项无须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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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苍龄.论证明标准[J].法学研究,2010,32(03):71-81.
关键词:证明标准;盖然率;实质真实;形式真实;推定
摘要:证明标准是证据制度的核心和灵魂。证明标准不能构筑在盖然性的基础之上,西方国家的盖然性优势标准和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标准(也称高度盖然率标准)均不能成立。证明标准是真实的样板。然而,历代证据制度下树立的真实样板,包括神示真实、法律真实、心证真实,均不能构成证明标准。学者们推崇的客观真实,也不能构成证明标准。司法证明的高标准是实质真实,低标准是形式真实。推定是司法证明的一种补救方法,它本身不是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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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善刚.主张的具体化研究[J].法学研究,2010,32(02):110-122.
关键词:主张责任;主张的具体化;证明主题;摸索证明
摘要:在采行辩论主义运作方式的民事诉讼领域,基于主张责任之法理,当事人必须积极地向法院主张于己有利的法律要件事实。当事人的主张只有符合具体化的要求,才能认为是适格的,也才能认为当事人已尽主张责任。主张的具体化不仅要求当事人作出具体的陈述,而且禁止当事人作纯为恣意的、射倖式的陈述。主张具体化的正当性依据在于保障法院的审理利益及对方当事人的防御利益。为使法院能有效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具有证据调查的必要性,避免产生预断,主张的具体化应以满足法院的裁判重要性审查为基准。在情报偏在性事件中,应缓和主张具体化的要求,允许当事人为抽象的事实主张,以求当事人之间的实质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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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训虎.证明力规则检讨[J].法学研究,2010,32(02):156-173.
关键词:证据法;证明力规则;证据能力;主体性
摘要:中国的司法实践对证据的证明力表现出异乎寻常的关注,呼唤证明力规则、创造证明力规则并实践证明力规则。然而,当下的证据法学界对证明力规则往往持一种简单化的批判态度,其对于证明力规则的理性总结与学理思考相较于司法实务界倾注的努力不相适应。在以证明力为导向的证据法中,证明力规则的产生是一种必然。在证明力规则问题上,中国证据法学者在理论层面缺乏主体意识,但法律条文以及司法实践却显示了相当程度的主体性并保持了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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