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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海红《诉讼时效中断证明责任的中国表达》
中外法学. 2021,33(02)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摘要:在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明责任分配通常不是问题,但在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则分歧严重。权利人承担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明责任,符合"规范说"的理论逻辑,符合《民诉法解释》第91条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也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的激励目标。反对"权利人承担"而主张"义务人承担"者,或者过高估计了权利人与义务人证明负担的不均衡,或者因朴素道德而对义务人存有"偏见",或者因时效期间过短而为权利人提供"优惠",或者过度强调了权利人的证据意识不足问题。中国法上诉讼时效中断证明责任分配的实践及其争议表明,对"规范说"和《民诉法解释》第91条的准确理解与适用,仍然任重而道远。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理论界与实务界协同关注证明责任和要件事实,以便促进《民法典》的精准实施,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关键词:诉讼时效;中断;证明责任;抗辩;再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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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婷《仲裁裁决确认事实免证规则的反思与重构》
政治与法律. 2021(12)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2019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保留了已为生效仲裁裁决确认的事实在诉讼中免证的规范。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规范存在性质解读不一、主体识别不清和客体界限不明的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粗疏的法律条文难以指引司法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未能顾及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在价值目标、程序构造、事实认定标准与实体法拘束程度上的差异,免证制度体系内的失序等方面。为促进法律适用的统一,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是应当将预裁事实效力明确归为证明效而非拘束效,在法官认为明显违背真实时得依心证排除。证明效作用的主体要件应为法律明确规定的限于后诉当事人和仲裁当事人一致的情形,其客体要件则应限于经当事人证明或仲裁庭查明的原始事实。由此,异议当事人可以依该事实在仲裁中的认定方式来排除证明效。
关键词:仲裁裁决效力;免证事实;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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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恩.论自认效力否认之依据——基于“诚”与“信”的法理展开[J].时代法学,2013,11(05):49-56.
关键词:自认;自认效力否认;诚信原则;家事诉讼;虚假诉讼
摘要:自认制度既是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内在要求,也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外在表现。自认对于争议之两造以及法院均产生约束力。自认免除了对方当事人对相关事实的证明责任;法院应将自认之事实作为判决的基础;而自认一方当事人应言而有信,不得撤回自认。否认自认效力的依据在于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承认严重背离了诚信原则的真实要求。自认效力的否认包括家事诉讼中对超越辩论主义和处分主义支配范围事实的承认、虚假诉讼中对以侵犯他人利益为目的的虚假事实的承认以及对违反众所周知事实的承认三种情形。自认效力的承认与否认型构了自认制度的基本框架,并共同承担向社会倡导诚实守信的良好行为风尚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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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庚.在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之间——论事实真伪不明案件的司法裁判规则[J].时代法学,2013,11(05):73-78.
关键词:客观真实;法律真实;真伪不明;规则
摘要:历史的不可回复性、案件证据的证明相对性以及法官认识能力的有限理性,决定了事实真伪不明案件的客观存在。法官不得拒绝裁判的司法规则要求法官对于事实真伪不明的案件必须作出处理,但是证明责任的滥用与事实推定的失范违背了司法裁判权的运行规律。要解决该问题,需要从改良事实认定模式、谨慎适用证明责任、认真对待经验法则等方面入手,构建良性互动的事实真伪不明案件的事实认定裁判规则,让司法裁判最大限度地获取社会公众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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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静茹.民事诉讼证明妨碍问题之反思——理论、实践及制度优化语境下的思考[J].时代法学,2012,10(06):40-52.
关键词:证明妨碍;类型化;成因;理论基础;制度优化
摘要:证明妨碍问题作为我国证据制度改革领域的关注焦点之一,呈现出日益普遍化和严重化的态势。以此经验事实为考察对象,遵循"问题发现、类型归纳、成因探寻、理论基础挖掘、优化路径论证"的逻辑进路,分别从理论、实践和规范三个维度以及域内与域外双层视角,对证明妨碍的内涵特征、本质成因、现有规制机制以及相关法理基础等问题进行了梳理和反思。在此基础上,围绕证明妨碍行为的定义模型、类型化样态以及证明妨碍制度的正当性和有效性基础,融合我国的现实语境和本土资源,以本次民事诉讼法全面修订为大背景,分别从构成要件、法律效果、制裁机制、免责事由及程序保障等方面为证明妨碍制度的体系化重构与优化提出了一些设想和思路,以期推动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科学化革新,提升证据规则与司法程序功能之间的契合度和协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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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继成.诉讼证明标准的科学重构[J].中国社会科学,2005,(05):108-118+206-207.
关键词:诉讼证明;真;保证性标准;核证性标准;有效性标准;合理的可接受标准
摘要:本文在吸收符合论、实效论、融贯论、语义论等真理学说的理论精华并对客观真实说、法律真实说等证明标准理论进行批判性继承的基础上,构建起一个完整的真的标准体系:真的保证性标准就是“命题与事实符合”,它是对真的规定,是真的识别标准;真的核证性标准又由真的证实标准和真的证明标准两个部分组成,真的证实标准就是“命题与经验证据符合”,真的证明标准就是“命题与科学证据符合”,它们是对命题真性的揭示和展现,是真的证成标准;真的有效性标准就是“命题与实体法律规范和程序法律规范符合”,它是真命题的“有用性”、“能用性”的评价标准;真的现实的合理的可接受标准就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这个标准体系澄清了以往证明标准问题上的理论混乱,使真的各种标准在诉讼证明实践中各归其位,各司其职。作者认为,这种标准体系才是科学的完整的,因而也是司法实践应当遵循的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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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学军.在“生活事实”与“法律要件”之间:证明责任分配对象的误识与回归[J].中国法学,2019,(02):239-259.
关键词:证明责任;生活事实;法律要件;要件事实;真伪不明
摘要:我国证明责任研究长期以来聚焦于证明责任在主体间的分配,而忽略了证明责任分配客体的具体指涉,因此常在现实案件中陷入误区。证明责任并非为解决证据短缺导致的生活事实"模糊不清",生活事实"模糊不清"亦不宜作证明责任裁判。本质上,证明责任针对的是抽象规范对应具体案件事实的法律适用困境。证明责任的对象应从生活事实重新回归定位为法律要件事实。相应地,证明责任的主观涵义应从对生活事实的举证证明,转向作为法律适用核心环节的案件事实与规范要件相连接的归属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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栗峥.印证的证明原理与理论塑造[J].中国法学,2019,(01):264-283.
关键词:印证;相互印证;信念理性;可靠主义
摘要:印证是中国司法证明的传统模式,具有独特的制度生命力。印证不同于完备的证明,是一种非饱和性、进阶性论证。印证最基本的运行方式是"相互",其对立面是孤证。证据间相互印证的前提是"非同一来源",其理论基础是"概率叠列"。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口供印证勘验笔录"的证明方式使用不当,就会出现实践偏差,应予以重视。印证理论的发展不必与自由心证相纠缠,而应以信念理性为心理认知基础,印证调控外在,信念理性规划内在,两者彼此契合、相互支撑。印证与信念理性的哲学教义是可靠主义。可靠主义是对工具理性、价值理性以及非理性的兼容与调和,它为印证与信念理性提供了一系列基础性答案。从印证到信念理性再到可靠主义,这是司法证明科学化进程中的一条有效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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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民事诉讼法适用中的证明责任[J].中国法学,2018,(01):77-95.
关键词:公正司法;证明责任;要件事实;分配原则
摘要:在民事诉讼法的适用中,同样存在着证明责任问题。诉讼法要件事实也会出现真伪不明,对此法院也需要根据证明责任的规则作出裁定或决定。由于程序结构、证明对象、证明标准、法院是否依职权收集证据、民事诉讼法规制的内容等方面的差异,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明责任呈现出一系列不同于民事实体法的特点。但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民事诉讼法适用中证明责任的关注度远不如民事实体法。对这一问题的忽略不利于实现十九大报告重申的"公正司法"要求,也不利于健全办案过程遵循程序公正的司法制度。当事人起诉、上诉、申请再审、提出申请、提出异议,均可能对程序法要件承担证明责任。当事人对有利于自己的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这一原则也同样适用于民事诉讼法中的要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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栗峥.证据链与结构主义[J].中国法学,2017,(02):173-193.
关键词:证据链;结构主义;真实
摘要:证据是事实的理由,证据链是证据的理由或称理由的理由,它决定着司法证明的逻辑命脉。"完整的证据链"是证成事实的核心标准,其意义重大。就性质而言,证据链属于"非必要的但充分的条件中一个不充分但必要"的链条,具有"偶然中的必然"、"基于认知的证成"等属性。通过"有助益的支撑"的似真推理,可以搭建证据之间最大可能性的支持链接。建立证据链的功能在于:推进证据分类,实现分类证据的可视化;以"涌现"的方式代替因果逻辑;实现对威格莫尔图表法的突破与超越。基于证据链对司法证明展开的逻辑分析属结构主义路径,相比于证据的实质性意义,结构主义更注重证据的关系性意义,它认为只有在证据的相互解释与相互界定的结构之中,证明才有价值。在结构主义看来,真实是被结构生产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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