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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福华.民事送达制度正当化原理[J].法商研究,2003,(04):95-104.
关键词:送达;诉讼行为;诉讼告知;送达方式
摘要:送达制度属于民事诉讼制度范畴,是各种诉讼行为相互联系的基本方式,其基本功能在于对当事人诉讼利益提供保障。我国送达制度的改革应当在均衡安全性和效率性的基础上,构建分级送达方式和当事人送达与法院依职权送达并存的双轨送达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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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课题组,王旭光.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研究[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4,42(02):67-80.
关键词: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监督体系;多元治理
摘要:检察机关在虚假诉讼治理中承担着重要的职责,但由于立法以及司法实务中存在的一些主客观原因,虚假诉讼检察监督面临不少实践困难,未能发挥应有的功能和作用。为加强对虚假诉讼的监督、规制,检察机关应当准确界定自身定位,创新检察权行使方式,融合优化各项监督职能,以建立完善内部检察监督体系和外部多元治理格局为路径,更加充分地发挥虚假诉讼法律监督和社会治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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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志慧.我国涉外民事诉讼中禁诉令的法理阐释与规则适用[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2,40(05):178-190.
关键词:禁诉令;国际平行诉讼;国际礼让;行为保全
摘要: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范不能妥善应对国际平行诉讼问题,对涉外民事诉讼中的禁诉令制度也暂付阙如。尽管禁诉令具有规制当事人滥诉并有效解决国际平行诉讼的功能,但存在干涉其他国家司法主权及导致“禁诉令的战争”之弊端。在缺乏多边合作机制的情形下,基于国际民事管辖权理论基础的发展趋势以及民事管辖权跨国有序分配的考量,禁诉令的签发应遵循适当平衡个案正义与国际礼让之法理。我国应以上述法理为指引,明确本国法院签发禁诉令的条件及应对外国禁诉令的问题。实践中,我国法院可以借助对《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的行为保全制度之解释,并结合该法其他相关规范发挥禁诉令的功能。妥善实施禁诉令制度,既是保障我国司法主权和本国民商事利益的有效举措,也是加快推进中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之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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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小冬.人格权禁令的基本原理与程序法落实[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1,39(02):145-156.
关键词:人格权禁令;行为保全;准司法程序;利益衡量
摘要:《民法典》第997条规定了人格权禁令制度,但并未同时规定人格权禁令申请的审查条件和审理程序,也未明确该制度的实体法或程序法以及诉讼或非讼的属性。有观点认为人格权禁令制度就是人格权侵权领域的诉前行为保全。但是,人格权禁令与行为保全是两种不同的制度。人格权禁令制度的规定,改变了我国"侵权诉讼+行为保全+民事责任"的权利保护结构。为了确保实体法立法目的顺利实现,《民事诉讼法》应尽快作出调整以便实现与《民法典》规定的对接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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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昇霞.民事送达的目的观转向与制度修正——从偏重通知义务履行到保障受通知权的并重[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0,38(05):88-97.
关键词:民事送达;送达目的观;辩论权;通知义务
摘要:我国现行民事送达制度目的定位偏差,立法供给不足,造成程序推进和当事人权利保障的失衡,是"送达难"产生的主因。在尊重当事人主体性的现代民事诉讼中,保障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应成为送达的根本目的。以当事人本位取代现有的职权本位重塑民事送达目的观,以辩论权保障与程序推进相结合的方式,将送达的完成分解为通知义务的适当履行与受通知权的正当行使,是理顺民事送达改革的关键。通知义务的履行应合理扩展送达主体,充实法定送达地址,完善送达方式的内在逻辑,并以当事人是否有机会知悉诉讼资料与参与诉讼进程为送达合法性的判断标准。明确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以当事人送达地址申报取代送达地址确认制度,并以系统的送达证明制度修正送达回证,使送达完成不再受制于受送达人的"负面情绪",回归送达制度保障辩论权行使与推进诉讼进行的应然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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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民事证明责任本质的再认识——以《民事诉讼法》第112条为分析对象[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36(04):94-101.
关键词:《民诉法》第112条;主观证明责任;客观证明责任;证明责任本质
摘要:证明责任制度是现代司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理论界对证明责任本质的认识经历了从主观证明责任到客观证明责任的深化。主观证明责任从当事人的视角解释证明责任,将这一制度解释为当事人就所主张的事实向法院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客观证明责任从裁判者的视角解释证明责任,把这一制度解释为法官在适用法律过程中用于克服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裁判规则。法官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12条处置疑似虚假诉讼案件,是法官主动提出可能是虚假诉讼的假设,然后依职权收集证据进行确认,如果最终是否为虚假诉讼无法确定,法官就不能适用第112条驳回诉讼请求并对当事人进行制裁。这表明法官适用了证明责任的裁判规则,同时也表明证明责任可以与当事人的主张无关、与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无关。正是在这一过程中,证明责任的本质得到了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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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喜莲.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司法考量因素[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36(02):163-172.
关键词:财产保全;过错责任;诉讼行为;申请有错误
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何为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未予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和解释,学界对此亦未形成通说观点,司法实践因无具体的法律依据和学理指导,故而在判定"申请有错误"的标准上各行其是。为了统一司法尺度,司法机关应立足于多维视角对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进行解释,即司法机关应以当事人地位平等为基本的价值取向,兼顾诉讼行为的性质,并结合财产保全制度的具体类型进行综合考量。在多维视域下,以败诉与否作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错误与否的主要判准,以财产保全是否具有合理性作为诉中财产保全申请错误与否的主要判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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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喜莲.民事拘传适用对象的再甄别——以《民诉法解释》第174条为靶标[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34(05):184-191.
关键词:民事拘传;国家干预原则;恶意诉讼;证人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4条突破了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任性地将民事拘传的对象适用于特定原告。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国家干预主义之"特色",与民事诉讼解决私权纠纷之特质相去甚远。民事拘传适用于特定原告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粗暴干预,既有违民事诉讼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亦与民事诉讼之法理相悖,在司法实践中必然缺乏操作性。就民事拘传制度的功能而言,该制度依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问题的关键是理性甄别民事拘传的适用对象。结合民事司法实践和民事诉讼法理,民事拘传制度应当还原其限制性地适用于特定被告之规定,并将拘传扩大适用于必须到庭的证人。唯有如此,才能发挥民事拘传制度的制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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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翠.行为保全问题研究——对《民事诉讼法》第100-105条的解释[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33(04):92-106.
关键词:行为保全;禁令;先予执行;财产保全;紧急审理
摘要:行为保全的功能在于给予债权人预防性的紧急权利保护。无论针对诉前行为保全还是诉讼行为保全,法院均应进行两阶层审查:首先审查保全请求权,其次审查保全理由,也即情况紧急、申请人面临难以弥补之损害的风险。针对保全请求权和保全理由,申请人均应进行主张与证明,但对此可采降低的证明标准,也即只需达到优越盖然性的证明尺度即可;而且,法院在对保全理由进行审查时还应当进行利益衡量,并遵循比例原则。在保全裁定的内容方面,法院获得一定的裁量空间,并应当采取最恰当和最温和的措施。此外,在是否命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与方式、是否进行庭审以及是否提起本案主诉等方面,法官亦拥有裁量权限。鉴于法官责任重大,未来可考虑例如在知识产权法院进行紧急法官的试点试验,并架设网站统一公布保全判决,这对于积累判例经验和统一法律适用不无益处。最后,在制定单独的家事与非讼程序法之际,还应考虑到"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在既判力方面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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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钢.回避制度之改良与保全机制之完善——以《民事诉讼法》修改为背景的思考[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30(06):159-162.
关键词:民诉法修改;回避制度;保全机制
摘要:《民诉法修改决定》的通过,使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得到了较为全面的改良与完善。具体就回避制度而言,除在回避事由等方面明显更趋周密外,没有适时借鉴、吸收"依职权裁定回避"之适宜方式,显为此次修法之不足;就保全机制的完善来讲,"财产保全"概念之弃用与"保全"用语之"上位",显然使得与财产保全平行之"行为保全"有了容身之所,但从财产保全与行为保全共同之目的,以及二者与证据保全之逻辑关系来看,似以"执行保全"来指代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更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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