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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福華.民事送達制度正當化原理[J].法商研究,2003,(04):95-104.
關鍵詞:送達;訴訟行為;訴訟告知;送達方式
摘要:送達制度屬於民事訴訟制度範疇,是各種訴訟行為相互聯繫的基本方式,其基本功能在於對當事人訴訟利益提供保障。我國送達制度的改革應當在均衡安全性和效率性的基礎上,構建分級送達方式和當事人送達與法院依職權送達並存的雙軌送達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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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人民檢察院課題組,王旭光.民事虛假訴訟檢察監督研究[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24,42(02):67-80.
關鍵詞:虛假訴訟;檢察監督;監督體系;多元治理
摘要:檢察機關在虛假訴訟治理中承擔着重要的職責,但由於立法以及司法實務中存在的一些主客觀原因,虛假訴訟檢察監督面臨不少實踐困難,未能發揮應有的功能和作用。為加強對虛假訴訟的監督、規制,檢察機關應當準確界定自身定位,創新檢察權行使方式,融合優化各項監督職能,以建立完善內部檢察監督體系和外部多元治理格局為路徑,更加充分地發揮虛假訴訟法律監督和社會治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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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志慧.我國涉外民事訴訟中禁訴令的法理闡釋與規則適用[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22,40(05):178-190.
關鍵詞:禁訴令;國際平行訴訟;國際禮讓;行為保全
摘要:我國現行相關法律規範不能妥善應對國際平行訴訟問題,對涉外民事訴訟中的禁訴令制度也暫付闕如。儘管禁訴令具有規制當事人濫訴並有效解決國際平行訴訟的功能,但存在干涉其他國家司法主權及導致「禁訴令的戰爭」之弊端。在缺乏多邊合作機制的情形下,基於國際民事管轄權理論基礎的發展趨勢以及民事管轄權跨國有序分配的考量,禁訴令的簽發應遵循適當平衡個案正義與國際禮讓之法理。我國應以上述法理為指引,明確本國法院簽髮禁訴令的條件及應對外國禁訴令的問題。實踐中,我國法院可以藉助對《民事訴訟法》第103條規定的行為保全制度之解釋,並結合該法其他相關規範發揮禁訴令的功能。妥善實施禁訴令制度,既是保障我國司法主權和本國民商事利益的有效舉措,也是加快推進中國法域外適用的法律體系建設之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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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小冬.人格權禁令的基本原理與程序法落實[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21,39(02):145-156.
關鍵詞:人格權禁令;行為保全;准司法程序;利益衡量
摘要:《民法典》第997條規定了人格權禁令制度,但並未同時規定人格權禁令申請的審查條件和審理程序,也未明確該制度的實體法或程序法以及訴訟或非訟的屬性。有觀點認為人格權禁令制度就是人格權侵權領域的訴前行為保全。但是,人格權禁令與行為保全是兩種不同的制度。人格權禁令制度的規定,改變了我國"侵權訴訟+行為保全+民事責任"的權利保護結構。為了確保實體法立法目的順利實現,《民事訴訟法》應儘快作出調整以便實現與《民法典》規定的對接與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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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昇霞.民事送達的目的觀轉向與制度修正——從偏重通知義務履行到保障受通知權的並重[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20,38(05):88-97.
關鍵詞:民事送達;送達目的觀;辯論權;通知義務
摘要:我國現行民事送達制度目的定位偏差,立法供給不足,造成程序推進和當事人權利保障的失衡,是"送達難"產生的主因。在尊重當事人主體性的現代民事訴訟中,保障當事人辯論權的行使應成為送達的根本目的。以當事人本位取代現有的職權本位重塑民事送達目的觀,以辯論權保障與程序推進相結合的方式,將送達的完成分解為通知義務的適當履行與受通知權的正當行使,是理順民事送達改革的關鍵。通知義務的履行應合理擴展送達主體,充實法定送達地址,完善送達方式的內在邏輯,並以當事人是否有機會知悉訴訟資料與參與訴訟進程為送達合法性的判斷標準。明確當事人訴訟促進義務,以當事人送達地址申報取代送達地址確認制度,並以系統的送達證明制度修正送達回證,使送達完成不再受制於受送達人的"負面情緒",回歸送達制度保障辯論權行使與推進訴訟進行的應然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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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民事證明責任本質的再認識——以《民事訴訟法》第112條為分析對象[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18,36(04):94-101.
關鍵詞:《民訴法》第112條;主觀證明責任;客觀證明責任;證明責任本質
摘要:證明責任制度是現代司法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理論界對證明責任本質的認識經歷了從主觀證明責任到客觀證明責任的深化。主觀證明責任從當事人的視角解釋證明責任,將這一制度解釋為當事人就所主張的事實向法院提供證據進行證明的責任,客觀證明責任從裁判者的視角解釋證明責任,把這一制度解釋為法官在適用法律過程中用於克服要件事實真偽不明的裁判規則。法官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12條處置疑似虛假訴訟案件,是法官主動提出可能是虛假訴訟的假設,然後依職權收集證據進行確認,如果最終是否為虛假訴訟無法確定,法官就不能適用第112條駁回訴訟請求並對當事人進行制裁。這表明法官適用了證明責任的裁判規則,同時也表明證明責任可以與當事人的主張無關、與當事人提供證據的責任無關。正是在這一過程中,證明責任的本質得到了充分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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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喜蓮.財產保全「申請有錯誤」的司法考量因素[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18,36(02):163-172.
關鍵詞:財產保全;過錯責任;訴訟行為;申請有錯誤
摘要:我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對何為財產保全"申請有錯誤"未予更為明確、具體的規定和解釋,學界對此亦未形成通說觀點,司法實踐因無具體的法律依據和學理指導,故而在判定"申請有錯誤"的標準上各行其是。為了統一司法尺度,司法機關應立足於多維視角對財產保全"申請有錯誤"進行解釋,即司法機關應以當事人地位平等為基本的價值取向,兼顧訴訟行為的性質,並結合財產保全制度的具體類型進行綜合考量。在多維視域下,以敗訴與否作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錯誤與否的主要判准,以財產保全是否具有合理性作為訴中財產保全申請錯誤與否的主要判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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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喜蓮.民事拘傳適用對象的再甄別——以《民訴法解釋》第174條為靶標[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16,34(05):184-191.
關鍵詞:民事拘傳;國家干預原則;惡意訴訟;證人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74條突破了現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任性地將民事拘傳的對象適用於特定原告。這一規定體現了我國民事訴訟國家干預主義之"特色",與民事訴訟解決私權糾紛之特質相去甚遠。民事拘傳適用於特定原告是對當事人處分權的粗暴干預,既有違民事訴訟法和立法法的規定,亦與民事訴訟之法理相悖,在司法實踐中必然缺乏操作性。就民事拘傳制度的功能而言,該制度依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問題的關鍵是理性甄別民事拘傳的適用對象。結合民事司法實踐和民事訴訟法理,民事拘傳制度應當還原其限制性地適用於特定被告之規定,並將拘傳擴大適用於必須到庭的證人。唯有如此,才能發揮民事拘傳制度的制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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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翠.行為保全問題研究——對《民事訴訟法》第100-105條的解釋[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15,33(04):92-106.
關鍵詞:行為保全;禁令;先予執行;財產保全;緊急審理
摘要:行為保全的功能在於給予債權人預防性的緊急權利保護。無論針對訴前行為保全還是訴訟行為保全,法院均應進行兩階層審查:首先審查保全請求權,其次審查保全理由,也即情況緊急、申請人面臨難以彌補之損害的風險。針對保全請求權和保全理由,申請人均應進行主張與證明,但對此可采降低的證明標準,也即只需達到優越蓋然性的證明尺度即可;而且,法院在對保全理由進行審查時還應當進行利益衡量,並遵循比例原則。在保全裁定的內容方面,法院獲得一定的裁量空間,並應當採取最恰當和最溫和的措施。此外,在是否命令申請人提供擔保以及擔保的數額與方式、是否進行庭審以及是否提起本案主訴等方面,法官亦擁有裁量權限。鑑於法官責任重大,未來可考慮例如在知識產權法院進行緊急法官的試點試驗,並架設網站統一公佈保全判決,這對於積累判例經驗和統一法律適用不無益處。最後,在制定單獨的家事與非訟程序法之際,還應考慮到"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在既判力方面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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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鋼.迴避制度之改良與保全機制之完善——以《民事訴訟法》修改為背景的思考[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12,30(06):159-162.
關鍵詞:民訴法修改;迴避制度;保全機制
摘要:《民訴法修改決定》的通過,使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得到了較為全面的改良與完善。具體就迴避制度而言,除在迴避事由等方面明顯更趨周密外,沒有適時借鑑、吸收"依職權裁定迴避"之適宜方式,顯為此次修法之不足;就保全機制的完善來講,"財產保全"概念之棄用與"保全"用語之"上位",顯然使得與財產保全平行之"行為保全"有了容身之所,但從財產保全與行為保全共同之目的,以及二者與證據保全之邏輯關係來看,似以"執行保全"來指代財產保全和行為保全更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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