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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力,高翔.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事项二阶化审理构造论——兼论民事立案登记制的中国化改革[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34(05):80-89.
关键词:诉提起适法;起诉受理;诉适法;诉讼审理
摘要:民事诉讼程序事项包括诉的提起适法、诉适法两类要素,分别对应起诉受理、诉讼审理两个阶段。立案登记制改革从形式内容和程序细节等方面进行了尽可能的技术优化,但未改变我国民事立案基本秩序。以诉讼要件理论为指导,参照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进行二阶化改造,在现阶段仍存一定障碍。受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各诉讼要件审查顺序理论的启发,以职权、公益、抽象、简单为标准,将法院主管等少数诉讼要件保留在起诉受理阶段,当事人适格等其他诉讼要件从起诉条件中剥离,并设置不同的裁判制度予以程序保障,渐进式推进立案登记制中国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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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昇霞.论民事诉讼登记立案的文本之“困”与实践之“繁”[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34(03):155-163.
关键词:登记立案;文本;实践;困境;裁判请求权
摘要:登记立案旨在保障当事人诉权,但最高法院《民诉解释》及随后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中尽管将登记立案文本化,但在文本逻辑与审查内容等方面存在多重困境。实践中法院纠结于立案改革的推动和法律文本间的矛盾采取了繁复的应对策略,以登记收案缓解登记立案的困境,将可能出现的"起诉难"通过分解细化的程序与充分的释明告知,转化为当事人不听告知、不为补正的自负其责,当事人在立案程序中依然隐形失语。登记立案使业务庭功能分区被打破,重复性审查带来效率的降低与矛盾的凸显。通过简化起诉要件规范诉状内容、重构立案与审判的"二元"关系、以听审权保障为核心改造诉讼要件审查程序为我国登记立案改革的当前困境寻找适宜的"解困"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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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海红.撤诉的诉讼时效后果[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4,32(05):90-101.
关键词:撤诉;诉讼时效;中断;中止
摘要:权利人撤诉后,因起诉而生的中断效力归于消灭,因为起诉是"独立"中断事由,它不依附于"请求"事由;起诉是"程序性"中断事由,要遵守程序法逻辑。中国式撤诉规则及其实践、起诉难现实、时效期间短、义务人不诚信等规则或现实不足以否定"不中断"立场。时效自撤诉之日起继续计算,但为防止权利人无足够时间行使权利,可规定"撤诉后6个月内时效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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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敏.功能、要素与内容:民事起诉状省思[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4,32(03):160-166.
关键词:诉权;裁判请求权;起诉状
摘要:民事起诉状的功能应当定位为起诉功能和准备功能,起诉功能是起诉状的本质功能。由此,起诉状要素应当分为必备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起诉状对"当事人"的记载应当达到能够使得当事人特定的程度;对"诉讼请求"的记载应当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起诉状对"事实与理由"的记载只要达到辨别本案的诉讼标的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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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喜莲.口头辩论审理样式分析——以程序效率为视角[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9,27(03):136-145.
关键词:口头辩论;书面审理;期日;有序性;直接言词原则
摘要:口头辩论原本是一种审理程序构造,是对书面主义下书面审理制诉讼程序的反动。在程序构造上,口头辩论审理样式表现为一系列以当事人之间口头诉答和法官听取为内容的口头辩论期日。通过口头方式使口头辩论本身蕴含的诸原则得以贯彻落实,并成为其有序高效运营的机理。以口头辩论审理样式为鉴,我国民事诉讼审理程序应从形式到内容贯彻落实口头审理样式蕴含的诸原则,以便使我国的民事审理程序既具口头辩论审理样式的外衣,也具其有序、高效的程序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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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福华,融天明.民事诉讼审限制度的存与废[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7,(04):95-103.
关键词:审限;诉讼周期;诉讼效率;诉讼机能
摘要:诉讼效率与法院的结构和运作紧密联系。在立法上诉讼效率取决于程序的科学构建,司法运作中则决定于案件管理水平。审理期限是一种视野过于狭窄的诉讼效率衡量体系,弹性过大的制度设置使其难以精确衡量并提高诉讼效率,故应以诉讼周期取而代之。本质上审理期限是法官职业伦理问题,而非民事诉讼法程序制度。在即将修改民事诉讼法之际,删除审限制度规定,加强对诉讼机能的调整,为当事人设置诉讼促进义务,使诉讼程序合理衔接,是提高诉讼效率的理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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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福华.正当化撤诉[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6,(02):108-118.
关键词:撤诉;处分原则;审判权;程序利益;合意撤诉
摘要:正当化的民事撤诉程序中,法官应被定位于消极、超然、中立的角色,当事人的处分权应得以尊重。处于诉讼模式转型进程中的我国的撤诉制度,在立法和实际运用中存在非正当化的倾向。撤诉主要被法院当作结案方式来使用,导致撤诉结案过多的局面。撤诉程序中法院的职权作用过于突出,不但当事人的处分权利和程序利益没有得到尊重,而且来自各方当事人对法院的制约也明显不足。在撤诉制度设计时,应实现法院权利属性的回归,保障被告的实质性参与,并赋予特定民事撤诉以既判力效果,在权利制约的层面实现撤诉程序正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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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晋红.论撤诉的后果与对撤诉的控制[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96,(05):
摘要:论撤诉的后果与对撤诉的控制张晋红一、撤诉后果与再行起诉撤诉因其直接指向对法院的审判请求,所以产生使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予以结束的后果,但一审的撤诉不仅如此,还产生使民事纠纷恢复到诉讼前的状态的后果。基于此,撤回一审之诉均视为未起诉,故允许当事人就同一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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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自强.民事诉讼迟延问题探讨[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95,(06):
摘要:民事诉讼迟延问题探讨叶自强诉讼迟延是各国民事诉讼中共同存在的问题,只是程度有所差别。依导致迟延的主客观标准,可将诉讼迟延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客观性迟延,第二种为主观性迟延。前者是指民事诉讼法规范本身所允许的迟延,有的是它导致的迟延,因而亦称制度性迟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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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生学,问朝楼,巩宏.论当庭宣判[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92,(01):79-81.
摘要:<正> 一、贯彻执行当庭宣判制度情况概览 审判公开是当庭宣判的前提条件。它包括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两方面的内容。公开审理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将案件的审理过程公开(法律规定不公开者除外)。公开宣判是指人民法院将案件的审理结果,在大庭广众中宣告。现在,各地审判案件基本做到了依法公开审理。然而,作为公开宣判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当庭宣判制度却执行得参差不齐。据调查,近年来,某地区两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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