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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武生.民事简易程序改革的若干认识误区之剖析——兼论我国多元化民事简易程序体系的建构[J].中国法学,2004,(06):
关键词:简易程序;诉讼效率;误区;程序保障
摘要:本文就我国民事简易程序改革中存在的对简易程序的范围理解过于狭窄,对正规审判程序的推崇和对简易程序改革的轻视,在简易程序改革上过于关注效率而忽视程序保障等错误观念进行了深入的剖析 指出我们应当从更广泛的范围理解简易程序,而不应当将简易程序的改革局限在很小的范围内且将提高效率作为主要目标。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修改所追求的目标是建构以满足当事人程序保障和程序利益为立足点的多元化的简易程序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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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文燕,廖永安.我国民事简易诉讼程序之重构[J].中国法学,2002,(01):
关键词:简易程序;现状;法理基础;完善
摘要:本文认为,我国民事简易诉讼程序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均存在诸多问题,而问题的根本在于我们对简易程序建构的法理基础缺乏应有的认识与深入的研究。本文通过简易程序建构法理基础的分析,提出了我国简易程序进一步完善和改革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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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武生.简易、小额诉讼程序与替代性程序之重塑[J].法学研究,2000,(04):31-44.
关键词:简易小额诉讼;替代性程序;比较研究;制度完善
摘要:本文在揭示简易、小额诉讼程序法理基础后 ,对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有关立法例进行了比较 ,检讨了我国简易、小额诉讼程序和替代性程序的立法与实践 ,并对完善我国简易、小额诉讼程序与替代性程序的途径进行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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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福华.小额诉讼与福利制度[J].中外法学,2016,28(01):116-138.
关键词:小额诉讼;小额法院;诉讼福利;社会政策;一审终审
摘要:小额诉讼制度作为改善社会成员生活状况的举措,发展于福利国家接近正义大背景之中,制度目的与诉讼规则都显现出福利化指向,其不但具有提高诉讼效率及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的作用,还承载了社会政策功能。通过解决日常生活纠纷,小额诉讼程序能够提高公民生活品质,因而是社会大众需要、应得且能够平等使用的诉讼制度。基于社会正义的考量,宜对企业利用小额诉讼程序给予必要限制,建立民事与商事小额诉讼程序分置的制度。基于福利增进目标,我国宜设立以给付司法福利为任务的小额法院(法庭),由法官履行诉讼监护职能,体现社会政策照顾,通过诉讼费用的经济杠杆作用促进小额诉讼程序的推广适用,在程序上则体现大众化、简易化、快捷化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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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论小额诉讼立法应当缓行——兼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35条[J].清华法学,2012,6(02):5-14.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修订;小额诉讼;暂缓立法
摘要:小额诉讼制度是为审理和裁判小额案件设立的制度。在此次修订民事诉讼法中,我国立法机关拟增设这一制度。尽管从长远看,设立这一制度可能是合理的,但从《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这一制度的规定看,目前设置这一制度的条件仍不成熟。设立小额诉讼制度的理论准备和实践准备仍不充分,《草案》对这一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原则,强制适用和一审终审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限制过大,严重弱化了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并可能进一步加剧诉讼实务中的强制调解,降低裁判的品质。因而,此次修订民事诉讼法不宜急于规定小额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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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敏.论非讼法理在小额诉讼程序中的适用[J].清华法学,2011,5(03):39-45.
关键词:非讼法理;小额诉讼;程序保障
摘要:按照传统的程序法理二元分离适用理论,小额诉讼程序应当适用诉讼法理。然而,小额诉讼程序完全适用诉讼法理,无法实现小额诉讼所追求的诉讼效率价值。在诉讼过程中,只有部分地适用非讼法理,才能达到简易、灵活、迅速、低成本解决小额纠纷的目的,从而实现小额诉讼的效率价值。因此,按照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在适用诉讼法理的同时,应当部分地适用非讼法理——职权探知主义之部分采用、直接言词原则之限制、公开原则之限制与排斥、自由证明之采用等。尽管小额诉讼程序中部分适用非讼法理,但也应当给予小额诉讼当事人一定的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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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立华.程序类型化理论:简易程序设置的理论根源[J].法学家,2008,(01):140-145.
关键词:程序类型化;正义;简易程序
摘要:简易程序设置的理论根源多是从效率的角度来阐述的,对此,本文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主张从程序的功能——正义再分配的角度入手,探讨程序设置的理论根源。通过分析,认为程序的类型化理论是程序设置在制度层面上的理论支撑,进而提出简易程序设置的理论根源也在于程序类型化理论,最终落脚于实现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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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武生.民事简易程序与法治社会的形成[J].法学家,2006,(05):110-117.
关键词:简易程序;小额诉讼;接近司法;法治社会
摘要:民事简易程序与法治社会形成具有密切的关系,而简易程序在这方面的功能又往往会被人们所忽视。本文阐述了民事简易程序在法治社会形成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并对我国法院简易程序存在的机能不健全以及由于诉讼程序的难以利用对法治社会形成所产生的负面影响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就如何构建有助于法治社会形成的简易程序制度,使人们的权利能够得到有效地司法救济,使人们能够接近司法制度、信赖司法制度,并使法治在社会中生根等问题提出了初步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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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仲屹,王保民.小额诉讼程序及其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完善[J].比较法研究,2012,(05):91-99.
摘要:<正>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正式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从全国人大常委会这次对《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来看,不仅涉及面广,而且是对近几年来我国民事审判制度改革成果的一次较为全面的总结。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仅对小额诉讼问题展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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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强.美国小额法庭制度与借鉴[J].比较法研究,2011,(05):100-108.
摘要:<正>现代社会,小额纠纷广泛存在,对于普通民众而言,真正走进法院讨个说法寻求法律救济的,正是这些小额案件。"民事诉讼一方面需要具备处理大规模且复杂事件的能力,另一方面则又需要处理零星细小的事件。不平衡、繁杂的程序,造成了法院躲避小额诉讼的现象,对此应采取防止的措施。对于小额诉讼的悉心照顾,可使国民与司法在真诚的意义上相互联系,培育国民的司法根基。"〔1〕20世纪以来,世界上的许多国家如美国、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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