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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庫主要放置論文、書籍等相關資料的簡介信息,供檢索。 本部分主要放置二審程序的相關資料,包括上訴、二審審理和二審裁判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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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文波《民事二審不開庭審理的反思與修正》
中國法學. 2021(06)
西南政法大學
摘要:在續審制下,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原則上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上訴案件。但在司法實踐中不開庭審理卻成為常態,並異化為以一審庭審筆錄為中心的合議庭書面間接審理。這不僅違反了直接主義、口頭主義,剝奪了當事人接受裁判的權利,而且導致二審糾錯和監督一審的機能喪失。因此,二審應貫徹開庭審理原則,僅限欠缺上訴要件或就裁定提起的上訴案件可不開庭。二審開庭是一審的繼續,仍然包括口頭辯論與法庭調查兩個部分。其中所獲得的訴訟資料和證據資料與一審構成一個整體並作為二審裁判的基礎。一審中形成的訴訟狀態和當事人實施的訴訟行為在二審中繼續有效。
關鍵詞:續審制;書面審;直接主義;口頭辯論;法庭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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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善剛《民事訴訟撤銷原判決之程序違法事由》
法學研究. 2021,43(01)
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法學院
摘要:在民事訴訟中,程序違法乃當事人不服判決的原因。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決應以程序違法與判決結論之間有因果關係為要件,這不僅是判決理由沒有既判力的內在要求,也是對上訴以糾正錯誤裁判為目的的必然回應。現行民事訴訟法將"嚴重違反法定程序"作為撤銷原判的程序違法事由,不僅未能因應當事人的不服,也抹煞了撤銷原判決與發回重審之間應有的功能界限,侵蝕了當事人的上訴利益。撤銷原判決的程序違法事由應回歸"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之立法設計。程序違法與判決結論之間因果關係的認定采"可能性"標準,"民訴法解釋"中規定的"嚴重違反法定程序"具有不可反駁地推定程序違法與判決結論之間有因果關係之意義。
關鍵詞:程序違法;撤銷原判;因果關係;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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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法學. 2019,3(05) 「電梯勸阻吸煙案」二審中民事程序法難題及其破解 劉亦峰、胡佳 四川大學法學院 摘要:"電梯勸阻吸煙案"二審認定一審適用法律錯誤,撤銷原判,駁回上訴人全部訴訟請求,引發學界廣泛探討。主要爭議在:一、本案二審的審判是否超越民事案件應有的審理範圍;二、二審裁判是否應受到"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限制;三、二審裁判認定本案涉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是否適當。本案中,法院變更一審法律適用屬職權範圍之內,未超越審理範圍。根據民事上訴權及處分權理論,"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已蘊含其中,具體個案中應予適用。二審法院忽視原審被告之自由處分,減損上訴方已由一審法院支持之利益,違背該原則。且對於"公共利益"的認定亦過於寬泛,本案不應適用例外情形,而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為最佳。 關鍵詞:電梯勸阻吸煙案;禁止不利益變更;處分原則;公共利益;上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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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占善剛,歐力為.論民事發回重審的應有程序違法事由[J].時代法學,2020,18(02):20-27.
關鍵詞:發回重審;程序違法;訴訟原則;當事人利益
摘要:現行法律中民事發回重審的程序違法事由存在不足,導致司法實踐中對具體程序違法情形的識別存在困難。為維護民事訴訟的安定性,減少對發回重審的濫用,應從對訴訟原則的違背與對當事人利益的損害兩個維度出發,重新構建發回重審的程序違法事由。違背當事人平等原則與違背當事人法定參與原則的程序違法情形需要發回重審,對不影響當事人實體權益及審級利益的其他程序違法情形則不需要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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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向陽,黃薇.機動車保險人濫用上訴權的利益考量和制度反思——以P市中院近五年交通事故案件為分析樣本[J].時代法學,2018,16(05):107-113.
關鍵詞:機動車保險人;上訴權;訴訟成本;司法數據平台
摘要:民事上訴權系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一項重要程序性權利,但基於各種原因,上訴權的濫用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大量地存在,特別是在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領域。保險公司以各種理由提起上訴逐取經濟利益,受害者因此而遭受損失。P市中級法院近五年的數據和案例充分反映了機動車保險人濫用上訴權的現象嚴重,需從立法、司法等方面對該行為進行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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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芳.民事二審案件分流與程序分類[J].時代法學,2017,15(05):79-88.
關鍵詞:案件分流;二審功能;上訴模式;審理方式
摘要:民事二審案件分流和程序分類的目的在於緩和個案需求與上訴制度整體功能之間的衝突。二審案件分流的標準以上訴請求為限定條件,可分為事實問題、法律問題、程序問題三類。不同類型案件適用不同審理程序,程序分類是案件分流的必然結果和內在要求:對於提出新事實、新證據的案件,不可剝奪當事人聽審機會,故而適用一審普通程序開庭審理;對於涉及複雜法律問題的案件,應當通過法律辯論和合議庭合議,通常適用簡易開庭程序;對於嚴重違反法定程序、依法需要發回重審的案件,可不進入實體審理,通過快速程序分流至原審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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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斯遠.我國飛躍上訴的制度構建:兼論有限三審制的改革路徑[J].中國法學,2020,(05):202-222.
關鍵詞:飛躍上訴;審級制度;許可上訴;有限三審制
摘要:我國現階段尚不具備實行全面三審終審制的條件,但有必要通過有限三審制的試點改革,糾正對再審和提高受案標的額等改革措施的過度依賴,為事實審與法律審的分離以及許可上訴標準的構建等問題的解決積累經驗,為金字塔式的司法統一機制以及三審制提供制度鋪墊。政策形成型飛躍上訴有助於最高人民法院通過親歷審判形成政策,克服現行法律統一與發展機制的不足,亦能避免對我國兩審終審制的根本衝擊,是有限三審制最合適的制度選擇。在具體的制度設計上,需根據我國的司法現狀與改革目標量體裁衣。應當將試點範圍限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各巡迴區,以當事人合意作為啟動要件,以一審法院的前期審核為基礎,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據系爭法律問題的典型性和重要性裁量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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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杏飛.對民事二審中撤回起訴的再認識[J].中國法學,2017,(03):267-285.
關鍵詞:民事訴訟;二審;撤回起訴;另行起訴
摘要: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能否撤回起訴,是民事訴訟立法沒有明確規定的問題,學理上有不同的觀點,實務中也有不同的處理方式。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338條從尊重當事人處分權的角度出發,允許原告在徵得其他當事人同意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與他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撤回起訴。但同時規定原告撤回起訴後重複起訴的,不予受理。遵循民事訴訟法理與有效解決糾紛的現實需要,應依據案件類型來分設不同的規則,即禁止原告對財產性質的案件再行起訴,對人身關係的案件,則允許原告再次起訴。無條件地允許原審被告另行起訴也不盡合理,應斟酌具體情況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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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仁群.二審和解後的法理邏輯:評第一批指導案例之「吳梅案」[J].中國法學,2012,(04):165-175.
關鍵詞:和解協議;既判力的時間界限;執行條件;債務人異議之訴
摘要:二審和解後撤訴與撤回上訴皆有可能,但撤訴應受更多限制。一審判決生效後法院應依請求按法定條件立案執行,協議未履行不是立案條件。既判力"標準時"後達成的和解協議可變動判決確定的民事債權,但不能凍結或取消執行力,法院應依請求判決排除原判的部分執行力。和解協議具備成立要件和有效要件即為有效,與是否違約無關。法律已規定違約責任,不必也不應援用誠信原則。對債務人的實體異議應無選擇地依實體審理程序處理。由於未能把握前述法理,"吳梅案"出現了多個問題:混同撤訴與撤回上訴,違法設置執行立案條件,錯誤理解生效判決和和解協議的關係,異議處理程序欠缺正當性,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07條,裁判要點與裁判理由不符,案例名稱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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