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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穎秀.僅就裁判理由可以上訴嗎?——以上訴受理機制為中心的考察[J].法學家,2019,(02):162-170+196.
關鍵詞:裁判理由;權利上訴;許可上訴;上訴利益
摘要:一審勝訴方因不服裁判理由提起的民事上訴,權利上訴制認為應當受理並實質審理,許可上訴制認為缺乏上訴利益應裁定駁回。兩種上訴受理機制的理論基礎差異,在於上訴法院的功能定位是全面監督一審裁判抑或救濟當事人的實體權利、裁判理由的效力範圍會擴張到後訴抑或僅限於本案。不同的上訴受理機制對應着不同的上訴審理制度。我國民事上訴的理論基礎和相關制度與大陸法系更為接近,因此應採取許可上訴制,並采形式不服說作為上訴利益的判斷標準,僅就裁判理由上訴的應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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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必新.民事覆審程序類型化研究[J].法學家,2012,(02):100-110+178-179.
關鍵詞:民事訴訟法;覆審程序;上訴程序;再審程序
摘要:本文通過對民事覆審程序概念的研究,以及兩大法系主要國家民事覆審程序類型的回顧,探究了相關國家對民事覆審程序予以分層的機理及其主要目標,分析了相關國家民事覆審程序的困境和改革努力,提出了完善我國覆審制度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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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善剛.民事訴訟發回重審的理由比較研究[J].比較法研究,2015,(06):143-157. 關鍵詞:發回重審;事實審;自行裁判;審級利益;程序瑕疵 摘要:在續審制背景下,第二審法院乃是在第一審程序的基礎上續行審理程序。因此,第二審法院針對可撤銷的一審判決,原則上必須自行裁判,而發回重審僅為例外。發回重審的理由包括第一審程序違法以及第一審法院判決不當兩大類。為保障當事人的審級利益,第二審法院無論以哪種理由發回重審,均須同時滿足案件有必要在第一審法院由當事人作進一步的言詞辯論這一前提條件。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關於發回重審理由的設計未能凸顯第二審程序的性質以及當事人審級利益的維護,不僅有違發回重審制度之本旨,並且造成了民事司法實踐中發回重審制度適用的失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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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仁強.評「民事上訴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J].法學,2001,(08):51-53+64.
關鍵詞:民事訴訟;上訴;不利益
摘要:很多學者就確立民事上訴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提出自己的觀點和種種依據,其中最根本的理由就是尊重當事人的自由處分權,然而事實上卻都忽視了上訴審的續審性質,走向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和依法處分原則的對立面,混淆了訴訟利益與訴訟請求的區別,且不利於法院訴訟效率的提高等,這可能會導致走向另一個極端,妨礙法院審判權的正常運行。文章還對刑事訴訟上訴不加刑原則的理論基礎作了闡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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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愛瑩,沈慶中.民事案件二審審理的範圍[J].法學,1992,(01):
摘要:<正> 如何正確劃定二審案件的審理範圍,是直接關繫到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監督權如何行使的問題,也是關繫到當事人權益的保護問題。一、民事訴訟法關於二審案件審理範圍的修改根據新民訴法規定,二審案件的審理範圍是:與上訴請求有關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問題。這個範圍有兩個顯著特點:一是審理內容既包括事實審也包括法律審;二是審理範圍受上訴範圍的限制。至於為什麼要作這樣的修改,本人認為主要有以下原因:第一,二審程序不是一審程序的簡單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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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仁群.禁止不利變更原則之教義學分析——兼評「勸煙猝死案」[J].法商研究,2019,36(06):150-162.
關鍵詞:禁止不利變更原則;公共利益;處分原則;程序正義;附帶上訴
摘要:基於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323條的深入解讀,可知它們是否包含禁止不利變更原則是不確定的。從現行法下的處分原則也無法導出該原則。通過結合案情做細化分析、訴諸法的任務、排除不當觀念、做適當類比、考慮解釋者所處的時代背景等方法可以對案件是否涉及"公共利益"作相對確定的把握,並可大致認定"勸煙猝死案"的判決涉及公共利益。現行法未規定更關乎公平正義的附帶上訴,因此禁止不利變更原則即便存在也是"片面"的,不能以背離它為由否定正確的二審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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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敏.論我國民事訴訟二審程序的完善[J].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學院學報),2001,(06):32-38.
關鍵詞:民事訴訟;二審程序;附帶上訴;第二審反訴
摘要:改革和完善我國的上訴程序 ,應當理順第二審與第一審的關係 ,將一、二審關係定位為續審主義 ,並將事實審理的重心放在第一審。為了平等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利益 ,應當確立附帶上訴制度 ;完善上訴程序中的反訴 ,如果當事人願意放棄審級利益 ,在第二審同意他方提起反訴的 ,上訴法院應尊重當事人雙方的選擇 ,對一方當事人提起的反訴進行審理 ,而不應當發回重審。改進第二審的裁判 ,規定「移送裁判」 ,即如果第一審法院違反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二審法院裁定撤銷原判決 ,將案件移送到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明確確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即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第二審法院不得變更第一審判決 ,導致對當事人更加不利 ;改進「發回重審」之裁判 :其一 ,以「第一審訴訟程序存在重大瑕疵」為第二審法院發回重審的事由 ,其二 ,對於第一審程序存在重大瑕疵的 ,在不損害當事人審級利益的前提下 ,第二審法院可以依職權決定由自己審判 ,其三 ,當事人雙方可以合意決定由第二審法院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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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敏.民事訴訟發回重審制度之探討[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11,29(02):143-148.
關鍵詞:民事訴訟;發回重審;審級利益;聽審請求權;程序選擇權
摘要:我國民事訴訟發回重審制度的設計和運作尚存在比較多的問題。該制度的設計與運作應當以維護當事人的審級利益,保障當事人的聽審請求權,維護當事人的系爭外利益,尊重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為指導思想。基此,在完善我國民事訴訟發回重審制度時,應當重新設定發回重審的法定事由,增設發回重審的條件,賦予當事人程序選擇權,規定發回重審裁定中判斷理由的法律效力,明確界定重審的審理範圍,限製發回重審的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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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浩,楊瑞.論民事上訴立案的實質性要件──從上訴利益的角度分析[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學院學報),2007,(01):121-126.
關鍵詞:民事上訴;上訴利益;訴訟制度
摘要:上訴利益是訴之利益在上訴階段的具體表現。作為上訴被受理的條件,對上訴利益的判定將直接決定着當事人提起的上訴能否得到法院的受理。我國台灣地區及其他一些大陸法系國家的訴訟法理均認為,被提起上訴的一審裁判須對上訴人不利益,即上訴人提起上訴應有上訴利益,從而給上訴設置了一個較高的准入門檻。但是,我國民事訴訟法並沒有明確規定上訴的條件,由此造成當事人對上訴權的濫用,其危害甚大。上訴利益標準的確立在我國具有現實必要性,應通過相關制度加以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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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偉,廖永安.論我國民事訴訟一審與上訴審關係之協調與整合[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學院學報,2002,(06):105-113.
關鍵詞:一審;上訴審;訴訟程序;司法制度
摘要:民事訴訟公正與效率的實現 ,離不開民事訴訟程序機制的科學建構 ,尤其是程序機制彼此之間的協調與整合。在我國現行民事訴訟一審與上訴審運行現狀的基礎上
,應當進一步完善普通程序與簡易程序的建構 ,正確理順二者的關係
,確保一審事實審的中心地位 ;適當限定上訴條件 ,進一步理順一審與上訴審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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