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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學武.應然與實然的民事公訴權——探究民事公訴制度建構的理論基礎[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學院學報),2008,(02):97-103.
關鍵詞:檢察權;民事公訴;憲政
摘要:我國現行民事訴訟制度是以保護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為中心構建起來的。賦予檢察機關民事公訴權,由檢察機關作為(權利主體抽象、或者說缺位的)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利益的代表,參與民事訴訟,具有堅實的法理基礎與憲政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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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佩乘.反壟斷民事檢察公益訴訟制度的解釋論[J].現代法學,2024,46(02):74-87.
關鍵詞:反壟斷法;民事檢察公益訴訟;解釋論;平台壟斷;公共利益
摘要:2022年新修改的《反壟斷法》首次引入民事檢察公益訴訟制度。在《反壟斷法》僅原則性規定該制度的情形下,民事檢察公益訴訟制度在反壟斷領域的適用面臨諸多問題,有必要對其制度功能及具體實施規則進行解釋論展開,從而反哺反壟斷民事檢察公益訴訟司法實踐。站在解釋論的視角看,反壟斷民事檢察公益訴訟制度既是為了解決壟斷行為造成的公共利益損害問題,亦是為了回應傳統反壟斷法實施困境的有效措施。反壟斷民事檢察公益訴訟的受案範圍應當堅持「公共利益」標準,並對壟斷行為造成的競爭損害和社會公共利益損害之間的關係進行解釋與澄清。在反壟斷民事檢察公益訴訟中,檢察機關可以探索適用行為保全措施、恢復原狀、懲罰性賠償、檢察建議等多種形式的法律措施,從而與傳統反壟斷公共執行及私人執行之間形成體系協調,共同實現反壟斷法的立法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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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雲良.反壟斷民事公益訴訟:消費者遭受壟斷損害的救濟之路[J].現代法學,2018,40(05):130-144.
關鍵詞:反壟斷;民事公益訴訟;受案範圍;懲罰性賠償
摘要:消費者權益具有整體性和社會公共性,壟斷行為對消費者權益的侵害必然涉及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侵害,建立反壟斷民事公益訴訟對消費者權益予以救濟具有正當性。總體而言,應以消費者剩餘標準來確定反壟斷民事公益訴訟的受案範圍。公益訴訟人涉及原告資格問題,從既有制度來看,檢察機關和消費者協會應當享有公益訴訟人資格。反壟斷行政主管機構應當通過行政執法來規制壟斷行為,而不應介入公益訴訟。從趨勢上看,應當將消費者個人逐步納入反壟斷的公益訴訟人之中。禁令和認定合同無效為主、兼顧損害賠償是反壟斷民事公益訴訟的訴訟請求。在損害賠償方面,應當堅持三倍損害賠償及判決前利息的懲罰性賠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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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亮.環境公益訴訟激勵機制的法律構造——以傳統民事訴訟與環境公益訴訟的當事人結構差異為視角[J].現代法學,2016,38(04):133-143.
關鍵詞:當事人結構;委託代理理論;代理成本;敗訴方負擔
摘要:當事人結構對訴訟激勵的法律構造有着決定性影響。訴訟當事人結構有表層結構和深層結構之分。在民事訴訟中,表層結構以當事人之間的對抗為其基本特徵,決定着訴訟收益的有無;深層結構則表現為當事人在功能上的"三位一體",決定着訴訟收益的歸屬。二者共同作用,使得民事訴訟的激勵機制內嵌於訴訟制度本身,激勵着當事人的全部訴訟行為。環境公益訴訟當事人結構的差異,不僅表現在表層結構上從對抗走向協作,而且表現在深層結構上"三位一體"的破裂,從而形成社會公眾、環境公益訴訟原告以及原告律師三者之間的雙層委託代理關係,環境公益訴訟的激勵困境由此產生。雙層委託代理關係中高昂代理成本的存在決定了原告律師應成為環境公益訴訟的激勵對象,而"敗訴方負擔規則"因同時具備正訴激勵、濫訴預防與行為矯正三重功能而成為激勵律師的最佳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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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錫生,謝玲.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類型界分與功能定位——以對環境公益訴訟「二分法」否定觀點的反思為進路[J].現代法學,2015,37(06):108-116.
關鍵詞:環境公益訴訟;訴訟類型;功能定位;訴權
摘要:環境公益訴訟並非一種獨立的訴訟類型。環境公益訴訟是原告以"凡市民"中一分子的身份訴諸司法之訴訟。環境公益訴訟並非通過與環境行政監管者的結盟為環境行政監管補強,而是通過"監管監管者"來實現環境公益目標之維護。環境公益與私人利益的內在關聯是環境公益轉化為私主體訴諸司法之權利的最終根據,而"利益歸屬主體"與"利益代表主體"的疏離為環境公益訴訟提供了訴訟法上的依據。環境公益訴訟的性質、功能定位及訴權基礎決定了環境公益訴訟仍具有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基本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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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輝.美國環境公眾參與理論及其對中國的啟示[J].現代法學,2015,37(04):148-156.
關鍵詞:公共參與;公民訴訟;環境公益訴訟
摘要:作為公眾有權獲取環境信息、參與環境決策和實施環境監督的"公眾參與理論",無論是在國際法層面,還是在國內法層面,均構成了當前環境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其所承載的公眾參與權,在有些國家或地區甚至已經上升為一項憲法性權利,或者作為一項環境法律權利被規定在環境基本法律之中。它既體現在環境決策行為之中,也體現在環境違法監督行為之中,"公眾參與"儼然已經構成環境公益訴訟的必要理論基礎,深刻地反映在美國"公民訴訟"的訴訟機制之中,也必然成為構建中國特色"環境公益訴訟"的理論基石和制度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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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會新.去公共利益化與案件類型化——公共利益救濟的另一條路徑[J].現代法學,2014,36(04):15-24.
關鍵詞:公益訴訟;團體訴訟;不作為之訴;損害賠償之訴;程序保障
摘要:新《民事訴訟法》第55條將"侵害公共利益"作為判斷案件類型並決定訴訟形式的邏輯起點,其目的本在於公益救濟,但卻因公共利益的不確定性導致了法律適用的困境,反而妨礙了對公益的有效救濟。去除第55條中的"公共利益",通過在團體訴訟框架內案件類型的分化,卻能夠從結果意義上達成對公益的救濟。因為無論是不作為之訴還是小額多數的損害賠償之訴,均從保護個人利益邁向了保護一般權益,發揮着制止和威懾不法侵害的功能,在客觀上發揮着救濟公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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