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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繼文,顏運秋.公共產品供給與使用中的權利救濟路徑選擇[J].東方法學,2010,(01):37-43.
關鍵詞:公共產品;外部性;司法救濟;公益訴訟
摘要:公共產品因其外部性的存在而使其在供給與使用過程中出現各種困境與糾紛,而糾紛解決的最終途徑是司法。我國目前公共產品糾紛的司法解決方法主要是傳統的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但是這些傳統訴訟模式局限性的存在,不能克服公共產品外部性帶來的困境。公益訴訟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目標,在解決公共產品的外部性問題上存在着天然的理論和制度契合,這為公共產品的司法救濟提供了新的路徑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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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旭.消費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金的歸屬與分配——基於分配正義理念的跨法域研究[J].法學,2023,(12):122-139.
關鍵詞:消費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數額分享制度;公共執法模式;社會補償;社會產權
摘要:消費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金的歸屬和分配在實踐層面頗為混亂,收歸國庫的通行做法也受到學界的普遍質疑。懲罰性賠償數額分享制度賦予政府收取部分賠償金的權利,但該制度以私人執法為依託,其合憲性基礎與我國的公共執法模式存在偏差,無法直接移植。在公共執法模式下,將懲罰性賠償金收歸國庫面臨一系列合法性難題,難以圓融於我國的公法體系。數額分享制度以分配正義為價值指引,新近理論更加關切懲罰性賠償金的分配與使用如何更好地追求社會效益。通過對數額分享制度價值基礎及其沿革理論的借鑑,我國公共執法模式下懲罰性賠償金的歸屬及分配機制可通過接駁社會法的基本範疇予以建構:對於消費者的損失,懲罰性賠償金可作為資金來源建立社會補償機制;在權屬安排上,懲罰性賠償金不宜通過財政工具調整,應界定為社會產權並選擇適宜的組織管理形式;在國家職能層面,法院應秉持能動司法和協商性司法理念,檢察院等代表公共利益的主體應履行監督義務,共同參與建立適宜的管理模式和高效的償付程序,從而推動懲罰性賠償消費公益訴訟的社會化轉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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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戴樂.檢察公益訴訟在金融領域的拓展與邊界[J].法學,2023,(09):177-192.
關鍵詞:金融公益;產權人缺位;集體行動困境;檢察公益訴訟必要性;檢察公益訴訟謙抑性
摘要:我國金融公益保護的缺陷為檢察公益訴訟提供了拓展至金融領域的空間。但檢察公益訴訟作為非常規手段,延伸至金融領域時需要明確其介入空間與邊界。檢察機關的介入空間應以檢察公益訴訟可解決的金融公益的現有保護困境為限,具體包括純粹性金融公益產權人缺位困境與集合性公益集體行動困境。金融檢察公益訴訟的介入限度在適用範圍上以必要性為標準,適用順位上遵循謙抑性。金融公益一線保護失靈時方可以適當的金融檢察公益訴訟手段介入,但如同時可以適用其他金融公益救濟手段,應優先適用其他手段。如其他的替代性程序失效,確需適用金融檢察公益訴訟程序,也應當在功能可相互替代的程序中優先適用制度成本較低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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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水林.消費者公益訴訟中的懲罰性賠償問題[J].法學,2019,(08):62-74.
關鍵詞:消費者;懲罰性賠償;公益訴訟;後續訴訟
摘要:2017年發生在廣東的"毒豬肉案"和"假鹽案"的不同判決使得消費者公益訴訟中懲罰性賠償成為近年來消費者保護法理論和實務關注和討論的熱點對消費者公益訴訟可否提起懲罰性賠償的追問,從懲罰性賠償適用的變遷、公益訴訟請求的變化趨勢等方面研析,應准許消費者在公益訴訟中提起懲罰性賠償請求。消費者公益懲罰性賠償金的確定,基於威懾預防功能,公益損害以違法所得基準為宜,對懲罰的係數不宜採用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食品安全法對個人提起懲罰性賠償金相同的方式——以法定倍數來確定。基於對消費者公益懲罰性賠償與公法中金錢罰功能相近但互補的認知,兩者可以並處,但在違法者承擔責任能力有限時,對於純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與公法責任以處罰先後為序,而混合性公益訴訟,則優先滿足公益懲罰金賠償。對於消費者公益和私益懲罰性賠償的關係,如私益訴訟先於公益訴訟則主張都可處以懲罰性損害賠償金,但公益懲罰性賠償金中應減去私益懲罰性賠償金,如私益訴訟是公益訴訟的後續訴訟,則不主張給予個人懲罰性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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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論檢察機關在民事公益訴訟中的地位[J].法學,2017,(11):168-181.
關鍵詞:民事公益訴訟;檢察機關;訴訟地位
摘要:在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改革試點中,人民檢察院在民事公益訴訟中的地位是一個爭議相當大的問題。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人民檢察院以當事人的身份直接參與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制度的整體框架存在某種程度的不兼容性。最大限度地使檢察機關與民事訴訟程序相協調的方案是:在第一審程序中,檢察機關主要以原告身份進行訴訟活動;在第二審程序中,檢察機關主要以上訴人或被上訴人的身份實施訴訟行為;在審判監督程序中,檢察機關為被申請人或者抗訴機關。檢察機關對民事公益訴訟同樣具有法律監督權,但需要清晰地界分當事人與監督機關兩種角色。檢察機關派員出庭支持訴訟,已突破了民事訴訟法設定的支持起訴原則的邊界,需要慎重對待。如果派員出庭,其訴訟地位,應當定位於幫助原告一方進行訴訟的訴訟參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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竺效.生態損害公益索賠主體機制的構建[J].法學,2016,(03):3-12.
關鍵詞:生態損害;公益訴訟;索賠主體
摘要:2011年"康菲油污案"引出的環境公益索賠問題,至今仍在持續發酵,實踐中已經出現了國家機關、環保公益組織、自然人等主體提起的令人眼花繚亂甚至"雜亂無章"的索賠和求償案件。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所擬授予地方政府生態損害索賠權的改革背景下,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所啟動的檢察院訴前督促和公益訴訟實踐的深入,作為生態(環境)本身損害這類環境公益維護制度的"主心骨"的生態損害索賠主體機制的構建,將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生態損害綜合預防與補救法律制度的建立與成敗。我國未來應建立"以環保行政機關為基本求償主體"、"以檢察機關為主要監督主體"、"以公眾為督促主體"的三位一體的生態損害求償主體結構,並將這三類主體融於"國家索賠優先、社會組織索賠為補充、檢察機關潤滑其中"的生態損害公益索賠機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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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亮.環境公益訴訟「零受案率」之反思[J].法學,2013,(07):129-135.
摘要:<正>環境公益訴訟"零受案率"現象,是我國環保法庭運行過程中長期面臨的尷尬困境,許多環保法庭在其成立之後的較長時期內,普遍出現"無米下鍋"的現象。學界與實務部門大多把這種現象歸咎於我國法律對原告資格的限制,並極力主張法律為公益訴訟原告資格"鬆綁"。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新《民事訴訟法》適應時代發展的需求,在其立法條文中增設了公益訴訟條款,賦予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就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提起公益訴訟的權利。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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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穎.環境公益訴訟費用規則的思考[J].法學,2013,(07):136-141.
摘要:<正>自2007年以來,我國貴陽、清鎮、無錫、昆明等地相繼成立了專門的環保法庭,擬受理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但卻陷入鮮有案件受理、環保法庭形同虛設的尷尬困境,環境公益訴訟遭遇起訴難、舉證難、審理難、執行難的困擾,在艱難困境中摸索前行。造成這種困境最現實的一個障礙就是訴訟費用問題,要打一個環境公益官司,訴訟費、律師費、鑑定費、為訴訟耗費的其他人工費等,原告先得墊付巨額費用才得以啟動訴訟程序;如果敗訴,除自己付出了巨額費用之外,還要支付被告的費用。高昂的訴訟成本已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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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璐.消費公益訴訟的法律構造[J].法學,2013,(07):123-128.
摘要:<正>一、問題的提出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初次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該草案於2013年4月28日在中國人大網上公佈,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同時公佈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指出,為了發揮消費者協會的作用,該草案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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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浩,鄧曉靜.公益訴訟中檢察權的配置[J].法學,2013,(07):116-122.
摘要:<正>歷經多年司法實踐的探索和理論研究的積累,修訂後於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訴訟法》增設了民事公益訴訟的條款。經過此次修訂,我國民事訴訟立法保護的權益從私權擴充到了社會公共利益領域;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案件的範圍也隨之擴展;民事訴訟當事人將因公益訴訟的出現而被重新界定,法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尤其是檢察機關,有可能成為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然而,囿於我國一貫的立法模式和傳統,對於民事公益訴訟中檢察權的配置,《民事訴訟法》卻語焉不詳,有待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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