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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继文,颜运秋.公共产品供给与使用中的权利救济路径选择[J].东方法学,2010,(01):37-43.
关键词:公共产品;外部性;司法救济;公益诉讼
摘要:公共产品因其外部性的存在而使其在供给与使用过程中出现各种困境与纠纷,而纠纷解决的最终途径是司法。我国目前公共产品纠纷的司法解决方法主要是传统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但是这些传统诉讼模式局限性的存在,不能克服公共产品外部性带来的困境。公益诉讼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在解决公共产品的外部性问题上存在着天然的理论和制度契合,这为公共产品的司法救济提供了新的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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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旭.消费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的归属与分配——基于分配正义理念的跨法域研究[J].法学,2023,(12):122-139.
关键词:消费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数额分享制度;公共执法模式;社会补偿;社会产权
摘要:消费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的归属和分配在实践层面颇为混乱,收归国库的通行做法也受到学界的普遍质疑。惩罚性赔偿数额分享制度赋予政府收取部分赔偿金的权利,但该制度以私人执法为依托,其合宪性基础与我国的公共执法模式存在偏差,无法直接移植。在公共执法模式下,将惩罚性赔偿金收归国库面临一系列合法性难题,难以圆融于我国的公法体系。数额分享制度以分配正义为价值指引,新近理论更加关切惩罚性赔偿金的分配与使用如何更好地追求社会效益。通过对数额分享制度价值基础及其沿革理论的借鉴,我国公共执法模式下惩罚性赔偿金的归属及分配机制可通过接驳社会法的基本范畴予以建构:对于消费者的损失,惩罚性赔偿金可作为资金来源建立社会补偿机制;在权属安排上,惩罚性赔偿金不宜通过财政工具调整,应界定为社会产权并选择适宜的组织管理形式;在国家职能层面,法院应秉持能动司法和协商性司法理念,检察院等代表公共利益的主体应履行监督义务,共同参与建立适宜的管理模式和高效的偿付程序,从而推动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的社会化转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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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戴乐.检察公益诉讼在金融领域的拓展与边界[J].法学,2023,(09):177-192.
关键词:金融公益;产权人缺位;集体行动困境;检察公益诉讼必要性;检察公益诉讼谦抑性
摘要:我国金融公益保护的缺陷为检察公益诉讼提供了拓展至金融领域的空间。但检察公益诉讼作为非常规手段,延伸至金融领域时需要明确其介入空间与边界。检察机关的介入空间应以检察公益诉讼可解决的金融公益的现有保护困境为限,具体包括纯粹性金融公益产权人缺位困境与集合性公益集体行动困境。金融检察公益诉讼的介入限度在适用范围上以必要性为标准,适用顺位上遵循谦抑性。金融公益一线保护失灵时方可以适当的金融检察公益诉讼手段介入,但如同时可以适用其他金融公益救济手段,应优先适用其他手段。如其他的替代性程序失效,确需适用金融检察公益诉讼程序,也应当在功能可相互替代的程序中优先适用制度成本较低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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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水林.消费者公益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问题[J].法学,2019,(08):62-74.
关键词:消费者;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后续诉讼
摘要:2017年发生在广东的"毒猪肉案"和"假盐案"的不同判决使得消费者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成为近年来消费者保护法理论和实务关注和讨论的热点对消费者公益诉讼可否提起惩罚性赔偿的追问,从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变迁、公益诉讼请求的变化趋势等方面研析,应准许消费者在公益诉讼中提起惩罚性赔偿请求。消费者公益惩罚性赔偿金的确定,基于威慑预防功能,公益损害以违法所得基准为宜,对惩罚的系数不宜采用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对个人提起惩罚性赔偿金相同的方式——以法定倍数来确定。基于对消费者公益惩罚性赔偿与公法中金钱罚功能相近但互补的认知,两者可以并处,但在违法者承担责任能力有限时,对于纯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与公法责任以处罚先后为序,而混合性公益诉讼,则优先满足公益惩罚金赔偿。对于消费者公益和私益惩罚性赔偿的关系,如私益诉讼先于公益诉讼则主张都可处以惩罚性损害赔偿金,但公益惩罚性赔偿金中应减去私益惩罚性赔偿金,如私益诉讼是公益诉讼的后续诉讼,则不主张给予个人惩罚性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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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论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地位[J].法学,2017,(11):168-181.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诉讼地位
摘要: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改革试点中,人民检察院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地位是一个争议相当大的问题。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以当事人的身份直接参与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制度的整体框架存在某种程度的不兼容性。最大限度地使检察机关与民事诉讼程序相协调的方案是:在第一审程序中,检察机关主要以原告身份进行诉讼活动;在第二审程序中,检察机关主要以上诉人或被上诉人的身份实施诉讼行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检察机关为被申请人或者抗诉机关。检察机关对民事公益诉讼同样具有法律监督权,但需要清晰地界分当事人与监督机关两种角色。检察机关派员出庭支持诉讼,已突破了民事诉讼法设定的支持起诉原则的边界,需要慎重对待。如果派员出庭,其诉讼地位,应当定位于帮助原告一方进行诉讼的诉讼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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竺效.生态损害公益索赔主体机制的构建[J].法学,2016,(03):3-12.
关键词:生态损害;公益诉讼;索赔主体
摘要:2011年"康菲油污案"引出的环境公益索赔问题,至今仍在持续发酵,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国家机关、环保公益组织、自然人等主体提起的令人眼花缭乱甚至"杂乱无章"的索赔和求偿案件。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所拟授予地方政府生态损害索赔权的改革背景下,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所启动的检察院诉前督促和公益诉讼实践的深入,作为生态(环境)本身损害这类环境公益维护制度的"主心骨"的生态损害索赔主体机制的构建,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生态损害综合预防与补救法律制度的建立与成败。我国未来应建立"以环保行政机关为基本求偿主体"、"以检察机关为主要监督主体"、"以公众为督促主体"的三位一体的生态损害求偿主体结构,并将这三类主体融于"国家索赔优先、社会组织索赔为补充、检察机关润滑其中"的生态损害公益索赔机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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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亮.环境公益诉讼“零受案率”之反思[J].法学,2013,(07):129-135.
摘要:<正>环境公益诉讼"零受案率"现象,是我国环保法庭运行过程中长期面临的尴尬困境,许多环保法庭在其成立之后的较长时期内,普遍出现"无米下锅"的现象。学界与实务部门大多把这种现象归咎于我国法律对原告资格的限制,并极力主张法律为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松绑"。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在其立法条文中增设了公益诉讼条款,赋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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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颖.环境公益诉讼费用规则的思考[J].法学,2013,(07):136-141.
摘要:<正>自2007年以来,我国贵阳、清镇、无锡、昆明等地相继成立了专门的环保法庭,拟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但却陷入鲜有案件受理、环保法庭形同虚设的尴尬困境,环境公益诉讼遭遇起诉难、举证难、审理难、执行难的困扰,在艰难困境中摸索前行。造成这种困境最现实的一个障碍就是诉讼费用问题,要打一个环境公益官司,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为诉讼耗费的其他人工费等,原告先得垫付巨额费用才得以启动诉讼程序;如果败诉,除自己付出了巨额费用之外,还要支付被告的费用。高昂的诉讼成本已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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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璐.消费公益诉讼的法律构造[J].法学,2013,(07):123-128.
摘要:<正>一、问题的提出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该草案于2013年4月28日在中国人大网上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同时公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指出,为了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该草案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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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浩,邓晓静.公益诉讼中检察权的配置[J].法学,2013,(07):116-122.
摘要:<正>历经多年司法实践的探索和理论研究的积累,修订后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民事公益诉讼的条款。经过此次修订,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保护的权益从私权扩充到了社会公共利益领域;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也随之扩展;民事诉讼当事人将因公益诉讼的出现而被重新界定,法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尤其是检察机关,有可能成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然而,囿于我国一贯的立法模式和传统,对于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权的配置,《民事诉讼法》却语焉不详,有待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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