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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新.司法確認程序的系統建構[J].東方法學,2023,(06):178-187.
關鍵詞:司法確認程序;非訟程序論;剛性程序;柔性程序;調解協議;既判力
摘要:司法確認程序的建構不應依據「非訟程序論」,司法確認應立足我國本土實際的實踐。在司法確認的啟動程序方面,須由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但具體管轄法院可逐漸擴展。在司法確認的審查程序方面,法院的審查對象應是經調解組織或調解員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應以形式審查與實質審查並重,採用合適的審查方式積極審查。在司法確認的後段程序方面,確認調解協議有效裁定應具有消極既判力,但不予受理、駁回申請裁定不具有任何既判力,且為充分保障調解協議當事人與案外人權益,可逐漸擴展並完善司法確認的救濟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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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加良.司法確認程序的顯著優勢與未來前景[J].東方法學,2018,(05):29-37.
關鍵詞:司法確認程序;非訟程序;在線司法確認;糾紛解決一體化
摘要:有關司法確認程序之顯著優勢與未來前景的研究當前依然十分薄弱,這致使司法確認程序的知名度難以規模性、快捷性地轉化為美譽度。與賦強公證程序、督促程序相比,司法確認程序具有無償利用的成本優勢和面向基層的便利優勢,能夠對糾紛主體產生強大且持久的吸引力。從法理層面精準地界定司法確認程序的性質,可為有關規則的設計與修正提供理念指引和理性約束。從司法確認案件與民事權利義務相關但不存在民事權益爭議的基本特徵以及司法確認程序的功能看,非訟程序說比簡易程序說、獨立程序說更具有說服力。將司法確認程序定性為非訟程序的理論前提是把民事審判程序二分為爭訟程序和非訟程序。對網絡信息技術發展的因應,將使在線司法確認程序盡顯身手。欲發揮對解決糾紛的規模性作用,司法確認程序不能在"一站式"糾紛解決平台之外唱獨角戲,也不能期待在其中擔任唯一主角;融入糾紛解決的一體化格局,將使司法確認程序大放異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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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蕾.對新民訴法實現擔保物權案的解讀與預測[J].東方法學,2013,(04):153-160.
關鍵詞:物權;擔保物權;擔保物權實現;非訟程序
摘要:2012年8月31日新通過的《民事訴訟法》在第十五章"特別程序"中增加了實現擔保物權條款,是一種《民事訴訟法》對《物權法》的"程序呼應"。然而,立法上的相互銜接只是程序與實體結合的第一步,更為重要的問題是,如何從銜接走向規範——將這種"程序呼應"變成具有可操作性的規範,在司法實踐中快速實現擔保財產的變現。在對實現擔保物權案件進行法條解讀的基礎上,可以參照非訟程序理論對擔保物權實現程序進行性質定位與條文細化,以期推動實現擔保物權制度的規範化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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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凱.中國式現代化民事「訴非融合」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構[J].法學,2023,(10):3-19.
關鍵詞: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訴源治理」;「訴非對接」;「訴非融合」
摘要:隨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的迅猛發展,民事訴訟程序和非訴訟糾紛解決程序均已邁入數碼化發展模式,但二者的公共服務功能供給不足,與當前基層社會治理需求不匹配,亟待從民事「訴非融合」協同創新和底層邏輯重構的雙重維度尋求解決之道。在數碼化協同創新方面,需進一步完善民事訴訟程序和非訴訟糾紛解決程序的銜接與融合,強化人工智能技術在多元化糾紛解決程序中的應用;在底層邏輯重構方面,應全方位融合民事訴訟程序與非訴訟程序,進行「一體化」制度融合,進而全面完善預防性法律制度,提升民事「訴非融合」型「訴源治理」水平和能力,有效防範和控制社會風險,破解基層社會治理矛盾糾紛妥善化解難題,促進中國式現代化民事「訴非融合」社會治理體系完善和社會治理效能整體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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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鋼.人民調解協議的效力辨析及其程序保障[J].法學,2011,(12):74-79.
關鍵詞:人民調解;協議效力;民事合同性質;法律約束力
摘要:《人民調解法》規定人民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與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中將人民調解協議的效力定位於"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相比,兩者並無實質性的區別。立法的這一規定及對司法確認程序的確立,既充分體現了國家希望最大程度地發揮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力量來化解基層社會的矛盾與糾紛,同時又明確了人民法院的審查與確認權,從而體現並落實了"司法最終解決"原則,具有相當的現實合理性。人民調解協議效力與調解實效的發揮,尚需相關配套制度的統籌安排與一體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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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殿軍.請求法院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的法律問題[J].法學,2010,(01):133-141.
關鍵詞:擔保物權;實現方式;許可拍賣;非訟程序
摘要:快捷、高效、低廉的實現方式是擔保物權制度的關鍵。我國《物權法》關於權利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的方式實現擔保物權的規定有利於最大限度地達致這一目標。但與此同時,要使這一實體法上的規定付諸司法實踐就必須有相應的程序性規則與之銜接。考察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法,無論是普通訴訟程序還是特別訴訟程序都無法適應其需要。為此,構建一個既能符合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基本原理又能最大程度契合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擔保財產制度價值的程序便成為理論和實務亟待解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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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聖平.擔保物權實行途徑之研究——兼及民事訴訟法的修改[J].法學,2008,(02):40-48.
關鍵詞:擔保物權;民事訴訟法;修改;執行
摘要:擔保物權的實行途徑直接影響着物權擔保的交易成本。我國《物權法》沒有認可擔保物權的私力救濟途徑,雖然在公力救濟途徑中規定可以直接申請拍賣、變賣擔保財產,但在民事執行法上,擔保合同無法作為執行根據。在現有的制度框架下,人民法院也無法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直接作出許可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的裁定。我國《物權法》上被譽為擔保物權實行制度之"革命性"的規定無法得到程序法的配合。修改《民事訴訟法》或制定《民事非訟程序法》時應當增列"申請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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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偉群.除權判決的效力與票據善意取得之間的關係——從中、日票據法比較的角度[J].法學,2006,(06):49-56.
關鍵詞:票據;票據權利;失票人;公示催告;善意取得
摘要:票據上的權利是通過票據來反映的,所以票據權利的行使以持有票據為前提。但是,一旦票據因遺失、失竊等原因去向不明時,失票人就無法行使權利。為了讓失票人免受這種利益損害,有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以及請求支付訴訟三種補救措施。其中,在公示催告中,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95條第2款規定公示催告期間票據不得轉讓,由此引發了失票人和善意取得者之間的利益平衡問題。公示催告制度在着重保護失票人的同時,又該如何保護善意取得者的利益不受損害,對此問題,從中、日學者不同的觀點、立場出發積極開展了各種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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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愛斌.實現擔保物權非訟許可裁定的文本分析——基於北京、重慶、廣東三地法院的考察[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14,32(05):181-189.
關鍵詞:擔保物權;非訟許可裁定;形式審查原則;對物的執行名義
摘要:《民事訴訟法》中新增的實現擔保物權非訟程序,目的是在程序主體對主債權、擔保物權等實體問題不存在爭執的基礎上做出許可執行拍賣、變賣裁定。而通過對北京、重慶、廣東三地法院做出的許可裁定書文本分析得知,法院對優先權、優先受償數額等相關實體問題是否在裁定書中做出處理的態度大相逕庭。從認識歸因上講,主要是對形式審查原則認識不清。對此,從法理解釋來看,許可裁定書不僅要對擔保財產"是否"以及"如何"拍賣、變賣做出裁斷,還應對優先受償數額等實體問題進行確認。該裁定性質上為"對物的執行名義",具有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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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振江.論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裁判的效力[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13,31(02):171-176. 關鍵詞:司法確認;裁判;效力 摘要: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裁判的效力根據在於非訟裁判權的運用和當事人的合意。關於不予確認決定,因當事人可以重新達成調解協議或提起民事訴訟,它不具有形式確定力。關於確認決定,在案外人異議期後它應具有形式確定力,雖不具有既判力但應具有一事不再理的效力;具有給付內容的確認決定還應具有執行力;某些確認形成性法律關係的決定,則應具有形成力。案外人裁判撤銷制度的存在暫時阻卻了裁判形式確定力的發生,旨在為案外人提供救濟;並且,由於司法確認裁判不適用再審,再審也就沒有打破各種效力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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