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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东《涉财产刑执行中民事债权优先受偿的困境与出路》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1,24(05)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摘要:民事债权优先受偿实质上是在已经开始的刑事终局执行程序中优先实现民事债权,是一项程序性规则。切实有效地落实民事债权优先受偿原则应致力于相关保障机制的构建,包括建立暂缓执行制度和财政回拨制度、加强检察监督、健全财产查控和保全制度。同时,针对被执行人及其亲属的选择性履行、执行机构追缴时没有为优先受偿的主张预留接口等情形,也应当为民事债权人提供救济途径。 关键词:执行竞合;优先受偿;参与分配;选择性履行;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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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法学. 2020,4(01) 程序阻却还是纠纷解决——执行和解功能上的批判与反思 陈宝军 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摘要:执行和解在"基本解决执行难"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实践中执行和解的纠纷解决功能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甚至在程序运作中出现功能错位的现象。从规范和实践层面考察,执行和解更多地发挥了程序阻却功能,而不是纠纷解决功能。这与执行和解的性质有关,而学界关于执行和解的性质尚未形成共识,不同的观点赋予执行和解不同的功能,而不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中,执行和解的功能定位为纠纷解决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随着执行和解制度规范的完善,应当站在"解释+构建"的法教义学立场推进执行和解纠纷解决功能的实现。 关键词: 执行和解;功能定位;纠纷解决;程序阻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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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伟.我国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债权冲突问题研究[J].南海法学,2022,6(03):82-91.
摘要:我国对参与分配制度的既有规范散见于各司法解释中,且规定较为简单,在司法实务中的指导性和操作性有限,由此引发诸多问题,如对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时间规定模糊,优先受偿的债权范围及受偿顺序不明确,权利救济不完善,等等,这些问题也使多个债权在参与分配过程中相冲突。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不仅在于法律依据的缺失,还有对参与分配制度功能定位的混乱以及分配原则的单一适用。因此,应重新定位参与分配制度的功能及价值取向,确立团体优先受偿原则,弥补现阶段参与分配制度中的不足,及时有效化解参与分配制度中的债权冲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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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欢欢.论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效力的阶段化改革——兼评《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J].时代法学,2019,17(06):88-96.
关键词: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阶段;改革
摘要:2018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将公证债权文书及其所属的公证制度再次引入公众的视野。实际上,公证机构可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规定早于1982年就已出现,立法、司法和理论界自1982年起就对公证债权文书及其所属公证制度问题进行了阶段性的探讨和改革,提高了人民群众对于公证债权文书的认知度和改善了公证员队伍的参差不齐等问题,平息了"执行名义"和"担保债务"强制执行的相关争论,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由原先的"断崖式"不予执行处理方式,转变为有条件的支持执行处理方式。然而,以往阶段性的改革也伴随着一些新的问题。在此背景下,此次《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虽然亮点颇多,但是对于阶段性改革所遗留下的亟需解决的问题未作出较为有实践性意义的规定,应是迫于在当前全国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情形下,为减少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数量,将当事人注意力转移至诉讼程序之外,减轻结案压力的无奈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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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建桦.执行异议之诉在审判实务中的困境与对策——基于贵州法院系统的调查[J].时代法学,2018,16(06):102-110.
关键词: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执行标的异议
摘要:执行异议之诉作为执行程序中的一种重要的救济制度,具有程序和实体上的双重作用。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执行异议之诉在司法实践中也遭遇执行行为异议与执行标的异议区分困难、执行异议之诉管辖争议多、执行异议之诉审理范围不明晰等诸多困境。若要解决执行异议之诉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以充分发挥其制度功能,首先应正确区分执行行为异议、执行标的异议的关键是正确理解与适用民诉法225条与227条;其次应明确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为专属管辖;最后要在实体上明确以动产、不动产为标的物的不同处理方式及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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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鑫.执行通知制度废除论——以2012年民事诉讼法及法释(2015)5号司法解释的分析为切入点[J].时代法学,2015,13(05):96-101.
关键词:执行通知;废除;执行质效
摘要:2012年民事诉讼法仍规定执行措施的启动须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亦规定应限期发出执行通知,这些均与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致力于提升执行质效的立法意图相冲突。发出并不等于送达,当前执行通知"送达不能"比例高,执行案件自动履行情况不甚理想,执行通知制度在司法实务中处于可有可无的尴尬地位,实有必要予以废除。从学理角度分析,废除执行通知制度,可避免为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提供时间,同时也是彻底落实以执行质效为核心的立法意图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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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东.论民事执行和解协议效力的完善[J].时代法学,2013,11(05):57-65.
关键词: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力;法院权威;既判力
摘要:民事执行和解协议是中国特有的一种制度,有利于缓解双方的紧张关系,加快法院判决的履行,实现当事人的权利。基于对法院权威的维护、生效判决既判力的尊重以及程序保障的考虑,我国法律没有赋予民事执行和解协议以强制性效力,这不利于执行债权人权利的保护。为了更好的保护执行债权人的利益,应当根据执行和解协议内容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对于履行方式的变更以及为债权的执行提供担保的执行和解协议,可以允许执行债权人通过诉讼的方式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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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秋桂.论限制债务人高消费的法理基础及其制度完善[J].时代法学,2011,9(06):22-28.
关键词:限制高消费;财产处分权;正当性
摘要:限制债务人高消费的实质是限制债务人的财产处分权,体现了"债务人所有的财产是全体债权人所有债权的总担保"的民法原则的要求,符合民事执行的权力性、强制性、执行标的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的分离性等程序法理,是防止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维护国家法律制度权威性以及养成社会诚信意识的必然要求。为了充分发挥限制高消费制度的应有功能,确保其实践适应性,应当将限制债务人高消费普适化并构建完善的、可操作的监管机制和制裁机制,注意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形成完善的限制债务人高消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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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平安.民事执行措施论[J].时代法学,2007,(01):9-15.
关键词:民事执行;措施;专题研究
摘要:“国家的凝聚力和国民对她的忠诚,取决于国家保证个人福祉的能力,热爱国家是由于她得到好处的结果”(英国:埃里.凯杜里语)。而国家保证个人福祉最重要的手段是实现法律的价值,保护人们的权利和自由,满足人们对社会正义的期望。执行是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是保障审判确认的权利义务得以最终实现的主要途径,如果法院的生效判决长期得不到有效执行,那么,人们可能就会对法律效力失去信心,更谈不上在整个社会形成对法律的信仰。因此,研究我国执行程序方面的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正基于此,本刊编辑部组织了西南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教研室的田平安教授、廖中洪教授、季卫东教授、徐昕教授等部分专家、学者,对我国现行民事执行程序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路径,从法学理论或司法实践的角度进行了多方位的探讨,期望从国内外关于解决这一问题的经验教训中寻找启示,进而找到解决问题的出路。不过,这一特别策划的目的更在于,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或制定单独的民事强制执行法提供智力方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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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卫东,徐昕.“执行难”的理论争鸣: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之间的竞争与互补[J].时代法学,2007,(01):20-28.
关键词:民事执行;措施;专题研究
摘要:“国家的凝聚力和国民对她的忠诚,取决于国家保证个人福祉的能力,热爱国家是由于她得到好处的结果”(英国:埃里.凯杜里语)。而国家保证个人福祉最重要的手段是实现法律的价值,保护人们的权利和自由,满足人们对社会正义的期望。执行是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是保障审判确认的权利义务得以最终实现的主要途径,如果法院的生效判决长期得不到有效执行,那么,人们可能就会对法律效力失去信心,更谈不上在整个社会形成对法律的信仰。因此,研究我国执行程序方面的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正基于此,本刊编辑部组织了西南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教研室的田平安教授、廖中洪教授、季卫东教授、徐昕教授等部分专家、学者,对我国现行民事执行程序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路径,从法学理论或司法实践的角度进行了多方位的探讨,期望从国内外关于解决这一问题的经验教训中寻找启示,进而找到解决问题的出路。不过,这一特别策划的目的更在于,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或制定单独的民事强制执行法提供智力方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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