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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東《涉財產刑執行中民事債權優先受償的困境與出路》 華東政法大學學報. 2021,24(05) 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 摘要:民事債權優先受償實質上是在已經開始的刑事終局執行程序中優先實現民事債權,是一項程序性規則。切實有效地落實民事債權優先受償原則應致力於相關保障機制的構建,包括建立暫緩執行制度和財政回撥制度、加強檢察監督、健全財產查控和保全制度。同時,針對被執行人及其親屬的選擇性履行、執行機構追繳時沒有為優先受償的主張預留接口等情形,也應當為民事債權人提供救濟途徑。 關鍵詞:執行競合;優先受償;參與分配;選擇性履行;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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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法學. 2020,4(01) 程序阻卻還是糾紛解決——執行和解功能上的批判與反思 陳寶軍 海南大學法學院、海口市瓊山區人民法院執行局 摘要:執行和解在"基本解決執行難"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但由於社會生活的複雜性,實踐中執行和解的糾紛解決功能還沒有充分發揮出來,甚至在程序運作中出現功能錯位的現象。從規範和實踐層面考察,執行和解更多地發揮了程序阻卻功能,而不是糾紛解決功能。這與執行和解的性質有關,而學界關於執行和解的性質尚未形成共識,不同的觀點賦予執行和解不同的功能,而不論在理論還是實踐中,執行和解的功能定位為糾紛解決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隨著執行和解制度規範的完善,應當站在"解釋+構建"的法教義學立場推進執行和解糾紛解決功能的實現。 關鍵詞: 執行和解;功能定位;糾紛解決;程序阻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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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偉.我國民事執行參與分配製度債權衝突問題研究[J].南海法學,2022,6(03):82-91.
摘要:我國對參與分配製度的既有規範散見於各司法解釋中,且規定較為簡單,在司法實務中的指導性和操作性有限,由此引發諸多問題,如對申請參與分配的截止時間規定模糊,優先受償的債權範圍及受償順序不明確,權利救濟不完善,等等,這些問題也使多個債權在參與分配過程中相衝突。產生這些問題的原因不僅在於法律依據的缺失,還有對參與分配製度功能定位的混亂以及分配原則的單一適用。因此,應重新定位參與分配製度的功能及價值取向,確立團體優先受償原則,彌補現階段參與分配製度中的不足,及時有效化解參與分配製度中的債權衝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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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歡歡.論公證債權文書執行效力的階段化改革——兼評《關於公證債權文書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J].時代法學,2019,17(06):88-96.
關鍵詞:公證;債權文書;強制執行;階段;改革
摘要:2018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公證債權文書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司法解釋,將公證債權文書及其所屬的公證制度再次引入公眾的視野。實際上,公證機構可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的規定早於1982年就已出現,立法、司法和理論界自1982年起就對公證債權文書及其所屬公證制度問題進行了階段性的探討和改革,提高了人民群眾對於公證債權文書的認知度和改善了公證員隊伍的參差不齊等問題,平息了"執行名義"和"擔保債務"強制執行的相關爭論,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中也由原先的"斷崖式"不予執行處理方式,轉變為有條件的支持執行處理方式。然而,以往階段性的改革也伴隨著一些新的問題。在此背景下,此次《關於公證債權文書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出台,雖然亮點頗多,但是對於階段性改革所遺留下的亟需解決的問題未作出較為有實踐性意義的規定,應是迫於在當前全國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情形下,為減少案件進入訴訟程序的數量,將當事人注意力轉移至訴訟程序之外,減輕結案壓力的無奈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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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建樺.執行異議之訴在審判實務中的困境與對策——基於貴州法院系統的調查[J].時代法學,2018,16(06):102-110.
關鍵詞:執行異議之訴;執行異議;執行標的異議
摘要:執行異議之訴作為執行程序中的一種重要的救濟制度,具有程序和實體上的雙重作用。但由於各種因素的制約,執行異議之訴在司法實踐中也遭遇執行行為異議與執行標的異議區分困難、執行異議之訴管轄爭議多、執行異議之訴審理範圍不明晰等諸多困境。若要解決執行異議之訴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的諸多問題以充分發揮其制度功能,首先應正確區分執行行為異議、執行標的異議的關鍵是正確理解與適用民訴法225條與227條;其次應明確執行異議之訴的管轄為專屬管轄;最後要在實體上明確以動產、不動產為標的物的不同處理方式及審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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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志鑫.執行通知制度廢除論——以2012年民事訴訟法及法釋(2015)5號司法解釋的分析為切入點[J].時代法學,2015,13(05):96-101.
關鍵詞:執行通知;廢除;執行質效
摘要:2012年民事訴訟法仍規定執行措施的啟動須以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亦規定應限期發出執行通知,這些均與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正致力於提升執行質效的立法意圖相衝突。發出並不等於送達,當前執行通知"送達不能"比例高,執行案件自動履行情況不甚理想,執行通知制度在司法實務中處於可有可無的尷尬地位,實有必要予以廢除。從學理角度分析,廢除執行通知制度,可避免為被執行人轉移財產規避執行提供時間,同時也是徹底落實以執行質效為核心的立法意圖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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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東.論民事執行和解協議效力的完善[J].時代法學,2013,11(05):57-65.
關鍵詞:執行和解協議;執行力;法院權威;既判力
摘要:民事執行和解協議是中國特有的一種制度,有利於緩解雙方的緊張關係,加快法院判決的履行,實現當事人的權利。基於對法院權威的維護、生效判決既判力的尊重以及程序保障的考慮,我國法律沒有賦予民事執行和解協議以強制性效力,這不利於執行債權人權利的保護。為了更好的保護執行債權人的利益,應當根據執行和解協議內容的不同而區別對待,對於履行方式的變更以及為債權的執行提供擔保的執行和解協議,可以允許執行債權人通過訴訟的方式賦予其強制執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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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秋桂.論限制債務人高消費的法理基礎及其制度完善[J].時代法學,2011,9(06):22-28.
關鍵詞:限制高消費;財產處分權;正當性
摘要:限制債務人高消費的實質是限制債務人的財產處分權,體現了"債務人所有的財產是全體債權人所有債權的總擔保"的民法原則的要求,符合民事執行的權力性、強制性、執行標的所有權權能與所有權的分離性等程序法理,是防止債務人財產不當減少、維護國家法律制度權威性以及養成社會誠信意識的必然要求。為了充分發揮限制高消費制度的應有功能,確保其實踐適應性,應當將限制債務人高消費普適化並構建完善的、可操作的監管機制和制裁機制,注意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形成完善的限制債務人高消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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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平安.民事執行措施論[J].時代法學,2007,(01):9-15.
關鍵詞:民事執行;措施;專題研究
摘要:「國家的凝聚力和國民對她的忠誠,取決於國家保證個人福祉的能力,熱愛國家是由於她得到好處的結果」(英國:埃里.凱杜里語)。而國家保證個人福祉最重要的手段是實現法律的價值,保護人們的權利和自由,滿足人們對社會正義的期望。執行是訴訟程序的最後階段,是保障審判確認的權利義務得以最終實現的主要途徑,如果法院的生效判決長期得不到有效執行,那麼,人們可能就會對法律效力失去信心,更談不上在整個社會形成對法律的信仰。因此,研究我國執行程序方面的問題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正基於此,本刊編輯部組織了西南政法大學民事訴訟法教研室的田平安教授、廖中洪教授、季衛東教授、徐昕教授等部分專家、學者,對我國現行民事執行程序存在的問題及解決路徑,從法學理論或司法實踐的角度進行了多方位的探討,期望從國內外關於解決這一問題的經驗教訓中尋找啟示,進而找到解決問題的出路。不過,這一特別策劃的目的更在於,為我國民事訴訟法的修改或制定單獨的民事強制執行法提供智力方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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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衛東,徐昕.「執行難」的理論爭鳴:公力救濟與私力救濟之間的競爭與互補[J].時代法學,2007,(01):20-28.
關鍵詞:民事執行;措施;專題研究
摘要:「國家的凝聚力和國民對她的忠誠,取決於國家保證個人福祉的能力,熱愛國家是由於她得到好處的結果」(英國:埃里.凱杜里語)。而國家保證個人福祉最重要的手段是實現法律的價值,保護人們的權利和自由,滿足人們對社會正義的期望。執行是訴訟程序的最後階段,是保障審判確認的權利義務得以最終實現的主要途徑,如果法院的生效判決長期得不到有效執行,那麼,人們可能就會對法律效力失去信心,更談不上在整個社會形成對法律的信仰。因此,研究我國執行程序方面的問題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正基於此,本刊編輯部組織了西南政法大學民事訴訟法教研室的田平安教授、廖中洪教授、季衛東教授、徐昕教授等部分專家、學者,對我國現行民事執行程序存在的問題及解決路徑,從法學理論或司法實踐的角度進行了多方位的探討,期望從國內外關於解決這一問題的經驗教訓中尋找啟示,進而找到解決問題的出路。不過,這一特別策劃的目的更在於,為我國民事訴訟法的修改或制定單獨的民事強制執行法提供智力方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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