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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其生.我国域外送达机制的困境与选择[J].法学研究,2005,(02):126-137.
关键词:域外送达;司法主权;诉讼效率;《海牙送达公约》
摘要:对近年来我国域外送达的非常态事件以及调研数据的分析表明 ,先入为主的定性和效率的低下是我国目前域外送达中的诸种问题的症结所在。改变现状以提高送达效率的基本思路是观念的更新和完善有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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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振杰.不方便法院说比较研究[J].法学研究,2002,(04):138-153.
关键词:国际私法;不方便法院说
摘要:“不方便法院”说是指一国法院认为某个涉外案件更适合在外国审理或者本国法院不适合审理 ,而拒不行使管辖权的一种自由裁量权。它起源于英格兰 ,后来逐渐发展成为英美国际私法上影响法院行使国际管辖权的一项重要制度。该说缺乏合理性 ,没有统一的适用标准 ,且赋予审理案件的法官过多自由裁量权 ,很容易被当事人或者法院操纵 ,往往导致适用结果的不一致。除一些普通法国家和地区外 ,其他国家都拒绝接受该说。我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案件中也不宜适用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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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晓明.不方便法院制度的几点思考[J].法学研究,2002,(01):81-92.
关键词:涉外诉讼;不方便法院;适用条件
摘要:不方便法院制度是法院在涉外民商事诉讼中依当事人申请决定中止诉讼的一项制度。这一制度的概念产生于 1 7世纪 ,完善于 2 0世纪初。我国采用该制度有助于实现公平与效率 ,且不与国家主权原则矛盾 ,但应以互惠为前提。在我国适用该原则应具备受诉法院有管辖权、案件处理结果与本国利益关系不大、在程序上有异议主体等条件。法院应以不同方式对适用该原则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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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雳.域外经济纠纷诉权的限缩趋向及其解释以美国最高法院判例为中心[J].中外法学,2014,26(03):822-839.
关键词:域外纠纷;管辖权;公共执法;国际礼让;不方便法院
摘要:全球化和技术进步为法律活动带来了深刻的变化。近年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判例,以各种不同方式,在许多重要的经济法律领域和原告起诉的多个节点,表现出限缩域外纠纷诉权的司法克制态度,其所给出的排除域外适用假设、不方便法院、国际礼让等理由,经分析却难以构成令人满意的解释。与此同时,政府监管和公共执法在证券、反垄断等相关问题上却表现积极。两相对照,其消长变化反映的可能是美国在权力配置观念支配下工具组合的实验。关注并理解上述倾向或趋势,正确评估与控制相关风险,对于正在大力推进"走出去"战略的中国企业和居民而言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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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茂荣,黎宏.共建海峡两岸区际司法协助关系[J].中外法学,1996,(02):77-78.
摘要:<正> 海峡两岸开展区际司法协助,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解决海峡两岸区际司法协助问题首先必须树立“一国两制”的思想。早在1978年,邓小平同志就提出了“一国两制”的构想,中国政府运用这一构想解决香港、澳门问题的成功实践已证明它是实现祖国统一的唯一有效途径,它也应该成为当前和今后海峡两岸开展司法协助的指导思想。根据这一原则,两岸间应有必要的协助、合作,但应区别于国际司法协助问题,确保这种协助途径无害并有助于国家的统一。其次,必须树立法域平等的思想。所谓平等,是指两岸法域在司法协助方面的法律地位平等,这既是国际司法协助的重要原则,也是两岸区际司法协助的基本原则。在具体的司法协助活动中,这一原则至少应体现如下二点:其一、大陆与台湾地区有关民、商事、刑事法律在特定时间内处于平等地位,两地彼此承认在一定条件下对方法律在本区域的域外效力;其二,在两地从事民商事活动的当事人(自然人和法人)在法律上平等,其利益应同等保护。最后,必须树立互惠互利的思想。海峡两岸区际司法协助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跨法域诉讼的顺利进行。以维护国家和当事人的得益,在跨法域的民商事和刑事诉讼中,有必要在送达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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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旺,王露.外国判决效力法律适用规则的理论探析、价值考量与中国选择[J].清华法学,2023,17(02):191-208.
关键词:外国判决;判决作出国法;效力延伸论;判决承认国法;效力等同论
摘要:各国关于判决效力的规则不甚相同。一国只要承认外国判决,就需要决定适用何国法律确定外国判决在本国的具体效力内容。英国主要适用判决承认国法即法院地法确定外国判决在英国的效力。这种“效力等同论”源自主权主义,依据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原则,并不利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遭遇障碍。适用判决作出国法的“效力延伸论”被广泛运用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判决公约》草案、欧盟与美国的立法司法实践当中,以国际主义与礼让原则作为理论基础,能够较好维护当事人的合理期待,促进作出国与承认国之间的互利互信。我国采用外国判决的效力等同论,基于这种规则存在的弊端,未来宜在权衡各方利益的前提下,考虑适用判决作出国的法律确定外国判决在我国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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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亮.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单方临时救济研究[J].法学家,2023,(06):117-129+194-195.
关键词:单方临时救济;冻结令;禁诉令;保全
摘要:依单方申请而由法院径直裁定适用的临时救济具有显著的突袭效果,已成为国际民事纠纷解决中加速实现正义的重要方式。单方临时救济不同于双方听审程序下的临时救济,该救济扭转了传统诉讼中申请人因终局救济时延带来的失衡窘境。然而,单方临时救济潜含当事人诉讼地位矫正失衡的风险,需要在实体诉求、救济形势及担保提供等方面严格限定其要件构造,且应要求申请人承担更高的证明及披露义务,赋予被申请人以特殊的权利保障,提供事后救济或适用替代措施等制衡单方临时救济。我国现行临时救济立法未区分单方及双方临时救济,相关实践在宽泛意义上适用该机制导致诉讼当事人地位的不平衡。我国未来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应突出单方临时救济的特殊要件构造及制衡机制,架构均衡合理的单方临时救济。我国法院若适用禁诉令,不宜以单方保全的规定为依据,而应引入更严格的独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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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明华.域外“送达难”困局之破解[J].法学家,2012,(06):137-153+177-178.
关键词:域外送达;送达难;国际合作;送达体制
摘要:导致我国域外"送达难"的主要原因是我国域外送达的司法主权理念过时,相应的送达立法及操作机制不完善。为此应改变送达理念,明确放弃域外送达司法主权理论,重新审视我国对送达公约的有关保留,充分利用《海牙送达公约》的替代性送达方式,不断创新国际合作模式;修改完善有关国内立法,理顺送达体制,尽可能地扩大域外送达的送达人、受送达人主体范围,明确诉讼当事人自行送达的责任,充分挖掘当事人的域外送达潜能;充分利用各种快捷送达方式,进一步加强域外送达的法律服务和其他辅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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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焕芳.中国法院涉外管辖权实证研究[J].法学家,2007,(02):152-160.
关键词:中国法院;涉外案件;诉讼管辖权;仲裁管辖权;实证研究
摘要:中国法院应积极行使涉外管辖权,合理解决涉外管辖权冲突,从而维护国家主权权益,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具体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应将特别管辖因素具体化,并增加特别管辖的其他因素;扩大对协议管辖书面形式的解释,并扩充协议管辖的范围;区分专属管辖的国际性和国内性,并扩充专属管辖的范围。同时,还应适当地采用"一事不再理"原则、不方便法院原则和必要管辖原则,充分尊重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处理好诉讼管辖权与仲裁管辖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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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志慧.涉外法治视域下“适当联系”国际民事管辖权研究[J].法学,2023,(12):176-191.
关键词:国际民事管辖权;适当联系;涉外法治;过度管辖;体系效应
摘要: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引入了“适当联系”国际民事管辖权,开启了我国适度扩张人民法院国际民事管辖权的新时代。“适当联系”国际民事管辖权不为国际法禁止,亦回应了国际民事管辖权理论基础的变迁,从而构成其作为中国主体性涉外法治话语的正当性依据。在涉外法律体系建设中,“适当联系”国际民事管辖权具备替代国内民事管辖规则的类推适用、供给与国内法域外适用条款相衔接的司法管辖规则以及填补必要管辖权功能空缺之体系效应。从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出发,“适当联系”国际民事管辖权规范的适用,应运用利益衡量方法厘清联系标准的认定,并利用协调国际民事管辖权冲突的法律制度对其合理限缩。作为我国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妥善实施“适当联系”国际民事管辖权规范,不仅有助于维护本国民商事利益,也是参与民商事争议全球治理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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