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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若枝.30年来我国家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变迁及其启示——基于广东省某县与福建省厦门市五显镇实践的分析[J].法商研究,2010,27(02):83-92.
关键词:家事纠纷解决机制;一元化;多元化;中国因素;家事因素;家事法
摘要:30年来我国家事纠纷解决机制经历了从新中国成立后形成的"着重调解"的以司法为最终裁决的、"齐抓共管"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协作的模式,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民事司法改革、弱化法庭调解以及行政调处和民间调解等非诉纠纷解决方式、纠纷解决司法一元化及正规化的模式,再到近期衔接诉与非诉解决方式、重建多元化家事纠纷解决模式的两次变革。在这两次变革中,前者表现为对"中国"与"家事"因素的背离;后者有创新成分,但更大程度上是对传统资源的利用与恢复,是对"中国"与"家事"因素的回归。究其根源,前者很大程度上源于形式主义的法律理论,其在实践中的碰壁,促使人们再次重视基于中国本土经验的实践理性。这一教训和经验,不仅给全国范围内家事纠纷解决机制乃至其他类型纠纷解决机制的重建带来了有益的启示,同时也为纠正当前中国家事实体法片面"回归民法"、脱离实际的形式主义思维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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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委托调解若干问题研究——对四个基层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初步考察[J].法商研究,2008,(01):133-140.
关键词:民事诉讼;委托调解;协助调解
摘要:委托调解是我国法院为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而创设的一种新的调解方式。委托调解的性质应当依法院介入调解活动的程度而定;委托调解的范围一般宜限定为简单的民事案件;委托调解应当遵循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原则、及时原则和保密原则。为了规范委托调解的实施,实行委托调解的法院还需要制订有关委托调解的程序规则。法院附设的人民调解作为委托调解的常规方式应当积极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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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武生.论我国大调解机制的构建——兼析大调解与ADR的关系[J].法商研究,2007,(06):111-115.
关键词:大调解机制;资源整合;ADR;司法ADR
摘要:近年来,为适应解决我国转型期社会纠纷的需要,全国许多地方都在大调解机制的建设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尽管大调解工作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其发展也面临着一系列现实的制约。目前,我国大调解机制构建的价值取向和应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建立专门的大调解领导协调机构,理顺管理体制;整合相关机构和资源,实现效益最大化;建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此外,还要正确看待和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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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维建.关于制定《社会调解法》的思考[J].法商研究,2007,(01):59-64.
关键词:社会调解法;调解机构;调解程序;调解协议
摘要:制定专门的《社会调解法》,既可以满足纠纷日益多元化的需要,也可以发挥社会调解自身的优势并弥补现行人民调解制度自身的缺陷。《社会调解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法院指导,立法前导、社会引导,自愿合法,合理收费、有限竞争四个方面。《社会调解法》应该明确规定调解机构的设置、适用范围、管辖和收费、调解人的遴选、基本程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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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度文.我国诉讼调解制度的反思与完善[J].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8,(06):
摘要:长期以来,我国法院在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过程中,主要采用以诉讼调解方式为基点的“调审结合”方式,并由此形成了被有些学者称之为“调解主导型”的审判模式。这种审判模式与“判决主导型”相对应,其特征可以概括为:尽管在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存在着法官用判决这一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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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勋.关于调解制度的思考[J].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6,(06):
摘要:关于调解制度的思考王建勋有社会便有纠纷,有纠纷便要解决。在人类社会早期,解决纠纷往往依靠的是决定于人们力量对比的私力救济。随着公共机构的出现与强大,私力救济逐渐被以法庭、警察、监狱等为表征之公力救济所取代(但私力救济仍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被允许在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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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柏峰.诉源治理的机制和原理[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4,42(01):49-63.
关键词:诉源治理;一站式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党政体制;党支持司法
摘要:“诉讼爆炸”现象发生后,法院面临“案多人少”的压力,“诉源治理”的理念被提出并成为司法政策。基层法院参与诉源治理,主要通过调解优先的司法政策、不同调解方式的衔接联动机制、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司法建议等一系列制度机制来保障。在矛盾纠纷的不同阶段,法院参与诉源治理的角色预设有所不同。然而,诉源治理面临一些实践困难:基层法院敦促其他机构协同配合的效果不佳,其他机构在法院主导下化解纠纷的主动性不够。“诉源治理”的成功典型,是“一站式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及“‘一码解纠纷’在线平台”的建设和运行,其本质是在政法委的推动下,创生新的组织平台,并在新平台上聚合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资源。其中发挥主导作用的不是法院,而是党委、政府。这种党政主导的诉源治理模式,发挥了党政体制的优势,生动鲜明地体现了党法关系原理。诉源治理工作由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法院参与并从中受益,这充分彰显了“党支持司法”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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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勇.“诉访分离”司法政策的表达与实践[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1,39(04):166-176.
关键词:涉诉信访;司法政策;诉访分离;诉权保障;综合治理
摘要:涉诉信访是一种较为特殊的社会矛盾表现形式。法院在涉诉信访中从中立者、裁判者的角色转化为参与对抗的一方,出现角色混同,加大了信访治理难度。涉诉信访的生成源于社会基础、传统文化、社会心理、制度基础等诸多因素。涉诉信访客观上能实现个案正义、补充正式司法救济、完善司法工作;但也可能冲击司法权威,影响司法职能的实现。涉诉信访司法政策的核心是诉访分离,让信访的归信访、司法的归司法。为实现"诉访分离"政策目标,需通过保障诉权、综合治理等多种制度构建加以整体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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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喜莲.反悔人民调解协议致诉案件起诉对象与审理范围之厘定[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1,39(03):191-201.
关键词:人民调解协议;审理对象;处分权原则;抗辩
摘要:对当事人反悔人民调解协议致诉案件起诉对象和审理范围的确定,实践中的做法不一。究其原因,乃相关法律规范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未予明确规定,学理上亦未形成通说观点所致。明确反悔人民调解协议致诉案件的起诉对象和审理范围,相关立法应明确人民调解协议之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具体规定当事人任意反悔人民调解协议应承担与违反民事合同一样的法律责任。同时,法官在确定因反悔人民调解协议致诉案件的审理对象时,应结合人民调解协议乃解决纠纷过程中所生概念之本质,遵循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决定法院审理范围的基本法理。除此之外,法官还应适时回应被告的妨诉抗辩,对任意反悔人民调解协议之当事人予以法律制裁,以彰显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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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令健.纠纷解决合作主义:法院调解社会化的解释框架[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0,38(04):66-72.
关键词:判断型司法—合意型司法;对抗型司法—协作型司法;封闭型司法—开放型司法;介入型司法—自治型司法
摘要:纠纷解决合作主义,即纠纷解决机制以力量整合的面目出现,强调不同力量的参与、协作;其中,国家治权与社会自治的比重因纠纷解决机制不同而有别。在法院调解社会化视阈中,司法正经历着从"判断型司法"迈向"合意型司法",从"对抗型司法"走向"协作型司法",从"封闭型司法"转向"开放型司法",以及从"介入型司法"趋向"自治型司法"。纠纷解决合作主义所具有的理论包容力,亦可用以考察法院调解社会化之外的其他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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