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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主要放置论文、书籍等相关资料的简介信息,供检索。 本部分主要放置仲裁制度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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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蓓《重复仲裁的司法审查方式与适用事由》 法学. 2022(05) 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通过分析我国各级法院作出的重复仲裁司法审查裁定可以发现,在对重复仲裁应否进行司法审查、采取何种方式进行审查和适用何种事由否定裁决效力等方面,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内部均存在严重分歧,亟待形成理论共识与一体规则。首先,对重复仲裁进行司法审查存在法本质、法价值、法监督、法救济层面的必要性。若排除对重复仲裁的司法审查而一味追求与国际接轨,势必会导致我国重复仲裁乱象丛生、难以遏制。为此,应当结合事项、主体、例外三大标准对重复仲裁进行实体性司法审查。其次,为避免审查事由的适用产生歧义,可以在“违反程序”法定事由中明确纳入重复仲裁,或单独规定重复仲裁司法审查事由,由此否定重复仲裁裁决的效力。而由于缺乏关联,应排除适用缺少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和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等其他事由。 关键词:重复仲裁;司法审查;审查方式;审查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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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忠顺《仲裁实施权配置论视阈下的撤回仲裁请求制度研究》 政治与法律. 2022(01)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摘要:针对同一仲裁标的,纠纷当事人均享有积极仲裁实施权与消极仲裁实施权,但一方行使积极仲裁实施权的,对方只能且必须行使消极仲裁实施权。撤回仲裁请求是申请人处分积极仲裁实施权的自由,但申请人处分其积极仲裁实施权涉嫌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被申请人可以无缝衔接地行使相应的积极仲裁实施权,以捍卫其通过本次仲裁程序彻底解决纠纷的利益。被申请人不同意申请人撤回仲裁请求的,仲裁庭应当允许或将其视为被申请人提出了相应的反请求,并由被申请人负责垫付确保仲裁程序继续进行的案件处理费。 关键词:撤回仲裁请求;放弃仲裁请求;仲裁实施权;程序选择权;纠纷解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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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杭平《仲裁协议主观范围理论的重构》 法学研究. 2023,45(02) 陈杭平 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传统理论主张,仲裁协议只对明示同意的签署人有效,该主观范围理论已不合时宜。仲裁协议具有法律行为与诉讼行为的双重性质。法定“书面方式”概念极具延展性,不会对仲裁协议主观范围扩张造成实质障碍。意思表示解释二元论及程序选择理论,为仲裁协议约束非签署人奠定了理论基础。在单一合同关系下,非签署人可因添加或变更而受合同所含仲裁协议的约束。在多个合同关系下,基础合同的仲裁协议可对关联性合同的当事人有效。应基于有明示的从明示、无明示的准推断(推测、视为)之路径,重构仲裁协议主观范围理论,使之更加包容、开放以满足复杂仲裁的实践需求。 关键词:仲裁协议;主观范围;意思表示;书面方式;程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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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爱斌《仲裁案外人权益救济机制的立法展开——基于我国〈仲裁法〉〈民事诉讼法〉修订和〈民事强制执行法〉制定的协同考量》 政治与法律. 2023(12) 毋爱斌 西南政法大学执行研究院 摘要:“虚假仲裁”等侵犯仲裁案外人权益的情形受到广泛关注。在我国,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征求意见稿)》、2021年司法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及202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分别为仲裁案外人设置不同的救济路径。不同的救济路径背后是既判力绝对效和相对效理论的争论。伴随着仲裁机构“民间性”回归和对仲裁裁决效力认识的深入,仲裁裁决既判力应当坚持相对效。因而,应摒弃构建仲裁案外人提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申请不予执行等专门独立型救济机制,根据“侵犯物权型”、“虚构债务型”和“减少责任财产型”这三种可能侵害仲裁案外人权益的情形,挖掘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等规定的案外人异议之诉、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撤销权之诉、确认无效之诉、侵权之诉等非专门独立型第三人救济路径。 关键词:仲裁案外人;既判力相对效;非专门独立型第三人救济路径;案外人异议之诉;分配表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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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平《仲裁案外人权益的程序保障与救济机制》
法学评论. 2021,39(03)
天津大学法学院
摘要:设立仲裁第三人参加制度以及第三人撤销仲裁裁决制度被认为是对仲裁案外人权益进行程序保障与救济的有效措施。这种观点并未意识到案外人权益的程序保障和救济与仲裁裁决效力的相对性原则、纠纷相对性解决原则以及仲裁特性的内在联系。从这一联系出发,既没有必要像民事诉讼那样设立第三人参加制度,也没有必要设立第三人撤销生效裁判之诉制度。上述观点的产生源于人们对案外人与仲裁裁决利害关系的模糊认识、对仲裁裁决效力的误读。基于仲裁的特性、纠纷解决相对性原则和仲裁裁决效力相对性原则,仲裁裁决效力相对性是对仲裁案外人权益最好的程序保障与救济机制。仲裁裁决通常不存在仲裁裁决效力扩张的情形,因此也没有必要设立一般化的仲裁第三人参加制度以及第三人撤销仲裁裁决制度。
关键词:仲裁裁决;仲裁案外人;仲裁第三人;仲裁裁决相对性;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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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蓓《仲裁第三人程序准入制度的检视与完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1,24(03)
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检视与完善仲裁第三人程序准入制度不仅对仲裁第三人权利保障具有重要意义,更对以仲裁协议为基石的仲裁制度体系性改进具有积极参考价值。在仲裁程序开启之前,仲裁协议效力扩张于第三人的标准不应仅依据实体法权益牵连关系加以确立,而应构建主观方面、利益关联、意思表示三位一体的标准体系。在仲裁程序进行中,第三人加入后的主体资格,不宜采"第三人制度说",而提出"身份转换说"。即在符合所设定的三重标准或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的特定情形下,仲裁第三人从"案外人"转换为"案中人",直接以当事人而非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仲裁。在仲裁程序结束后,尤其是前案为正常诉讼或仲裁,后案为虚假仲裁的情况下,权益受损第三人获取救济的紧迫性使得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制度应予以维持。但是,为避免非因自身原因应参加而未参加仲裁程序的当事人陷入两难境地,应对该制度的适用主体做限缩解释。
关键词:仲裁第三人;契约性;合并仲裁;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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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涛,张炳南.我国“或裁或审”条款的反思与突破——兼评《仲裁法司法解释》第7条[J].时代法学,2020,18(01):35-44.
关键词:仲裁协议;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平行诉讼
摘要:由于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或裁或审"条款的性质与类型在认定上十分模糊,因此各级人民法院经常在该问题上产生混乱。例如,"或裁或审"条款与"一裁终局"条款相混淆,多份协议与单一协议中的"或裁或审"条款相模糊,以及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仲裁法司法解释》)第7条的理解不一致等。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能为各级人民法院在"或裁或审"条款的性质与类型的定性中提供指引,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仲裁法司法解释》第7条中对于仲裁协议无效的规定。纵观各国对于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条款的态度,我国对于仲裁无效的判定过于严厉,这与我国正在推进建立亚太国际仲裁中心的政策考量不入。只有对法律制度的突破与变更才能在实质上修正立法的滞后性。先管辖先受理原则的借鉴,不仅可以为维护当事人意思自治提供出路,而且可以为我国鼓励与支持仲裁的发展消弭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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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秀文.论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点及其确定[J].时代法学,2005,(01):13-20.
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仲裁地点;开庭地点;合议地点
摘要:结合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 ,阐述了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点的含义 ,仲裁地点、开庭地点与仲裁庭合议地点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以及仲裁地点的确定方法。结合我国有关确定仲裁地点的立法与实践 ,提出了准确地确定仲裁地点对于不断地完善我国现行国际仲裁和国内仲裁立法 ,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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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g Yuanke.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研究(英文)[J].China Legal Science,2024,12(02):46-76.
摘要:仲裁是当前解决跨境商事争议最受欢迎的程序性机制,这主要归因于1958年《纽约公约》为仲裁裁决的全球执行提供了根本保障。自1987年至2024年,《纽约公约》在中国已生效37年并得到了有效实施,绝大多数外国仲裁裁决均获得了中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然而,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不当适用和解释《纽约公约》的现象。本文首先论述中国法院裁判决定的具体分析数据,其次阐述中国法院裁判决定所蕴含的主要裁判立场,最后旨在提出具体的完善意见,以使其符合《纽约公约》的文本与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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