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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庫主要放置論文、書籍等相關資料的簡介信息,供檢索。 本部分主要放置仲裁製度的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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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蓓《重複仲裁的司法審查方式與適用事由》 法學. 2022(05) 北京大學法學院 摘要:通過分析我國各級法院作出的重複仲裁司法審查裁定可以發現,在對重複仲裁應否進行司法審查、採取何種方式進行審查和適用何種事由否定裁決效力等方面,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內部均存在嚴重分歧,亟待形成理論共識與一體規則。首先,對重複仲裁進行司法審查存在法本質、法價值、法監督、法救濟層面的必要性。若排除對重複仲裁的司法審查而一味追求與國際接軌,勢必會導致我國重複仲裁亂象叢生、難以遏制。為此,應當結合事項、主體、例外三大標準對重複仲裁進行實體性司法審查。其次,為避免審查事由的適用產生歧義,可以在「違反程序」法定事由中明確納入重複仲裁,或單獨規定重複仲裁司法審查事由,由此否定重複仲裁裁決的效力。而由於缺乏關聯,應排除適用缺少仲裁協議、仲裁機構無權仲裁和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等其他事由。 關鍵詞:重複仲裁;司法審查;審查方式;審查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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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忠順《仲裁實施權配置論視閾下的撤回仲裁請求制度研究》 政治與法律. 2022(01) 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 摘要:針對同一仲裁標的,糾紛當事人均享有積極仲裁實施權與消極仲裁實施權,但一方行使積極仲裁實施權的,對方只能且必須行使消極仲裁實施權。撤回仲裁請求是申請人處分積極仲裁實施權的自由,但申請人處分其積極仲裁實施權涉嫌損害被申請人合法權益的,被申請人可以無縫銜接地行使相應的積極仲裁實施權,以捍衛其通過本次仲裁程序徹底解決糾紛的利益。被申請人不同意申請人撤回仲裁請求的,仲裁庭應當允許或將其視為被申請人提出了相應的反請求,並由被申請人負責墊付確保仲裁程序繼續進行的案件處理費。 關鍵詞:撤回仲裁請求;放棄仲裁請求;仲裁實施權;程序選擇權;糾紛解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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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杭平《仲裁協議主觀範圍理論的重構》 法學研究. 2023,45(02) 陳杭平 清華大學法學院 摘要:傳統理論主張,仲裁協議只對明示同意的簽署人有效,該主觀範圍理論已不合時宜。仲裁協議具有法律行為與訴訟行為的雙重性質。法定「書面方式」概念極具延展性,不會對仲裁協議主觀範圍擴張造成實質障礙。意思表示解釋二元論及程序選擇理論,為仲裁協議約束非簽署人奠定了理論基礎。在單一合同關係下,非簽署人可因添加或變更而受合同所含仲裁協議的約束。在多個合同關係下,基礎合同的仲裁協議可對關聯性合同的當事人有效。應基於有明示的從明示、無明示的准推斷(推測、視為)之路徑,重構仲裁協議主觀範圍理論,使之更加包容、開放以滿足複雜仲裁的實踐需求。 關鍵詞:仲裁協議;主觀範圍;意思表示;書面方式;程序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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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愛斌《仲裁案外人權益救濟機制的立法展開——基於我國〈仲裁法〉〈民事訴訟法〉修訂和〈民事強制執行法〉制定的協同考量》 政治與法律. 2023(12) 毋愛斌 西南政法大學執行研究院 摘要:「虛假仲裁」等侵犯仲裁案外人權益的情形受到廣泛關注。在我國,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徵求意見稿)》、2021年司法部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修訂)(徵求意見稿)》以及202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分別為仲裁案外人設置不同的救濟路徑。不同的救濟路徑背後是既判力絕對效和相對效理論的爭論。伴隨着仲裁機構「民間性」回歸和對仲裁裁決效力認識的深入,仲裁裁決既判力應當堅持相對效。因而,應摒棄構建仲裁案外人提起撤銷仲裁裁決之訴、申請不予執行等專門獨立型救濟機制,根據「侵犯物權型」、「虛構債務型」和「減少責任財產型」這三種可能侵害仲裁案外人權益的情形,挖掘和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等規定的案外人異議之訴、分配方案異議之訴、撤銷權之訴、確認無效之訴、侵權之訴等非專門獨立型第三人救濟路徑。 關鍵詞:仲裁案外人;既判力相對效;非專門獨立型第三人救濟路徑;案外人異議之訴;分配表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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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衛平《仲裁案外人權益的程序保障與救濟機制》
法學評論. 2021,39(03)
天津大學法學院
摘要:設立仲裁第三人參加制度以及第三人撤銷仲裁裁決制度被認為是對仲裁案外人權益進行程序保障與救濟的有效措施。這種觀點並未意識到案外人權益的程序保障和救濟與仲裁裁決效力的相對性原則、糾紛相對性解決原則以及仲裁特性的內在聯繫。從這一聯繫出發,既沒有必要像民事訴訟那樣設立第三人參加制度,也沒有必要設立第三人撤銷生效裁判之訴制度。上述觀點的產生源於人們對案外人與仲裁裁決利害關係的模糊認識、對仲裁裁決效力的誤讀。基於仲裁的特性、糾紛解決相對性原則和仲裁裁決效力相對性原則,仲裁裁決效力相對性是對仲裁案外人權益最好的程序保障與救濟機制。仲裁裁決通常不存在仲裁裁決效力擴張的情形,因此也沒有必要設立一般化的仲裁第三人參加制度以及第三人撤銷仲裁裁決制度。
關鍵詞:仲裁裁決;仲裁案外人;仲裁第三人;仲裁裁決相對性;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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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蓓《仲裁第三人程序准入制度的檢視與完善》
華東政法大學學報. 2021,24(03)
北京大學法學院
摘要:檢視與完善仲裁第三人程序准入制度不僅對仲裁第三人權利保障具有重要意義,更對以仲裁協議為基石的仲裁製度體系性改進具有積極參考價值。在仲裁程序開啟之前,仲裁協議效力擴張於第三人的標準不應僅依據實體法權益牽連關係加以確立,而應構建主觀方面、利益關聯、意思表示三位一體的標準體系。在仲裁程序進行中,第三人加入後的主體資格,不宜采"第三人制度說",而提出"身份轉換說"。即在符合所設定的三重標準或重新達成仲裁協議的特定情形下,仲裁第三人從"案外人"轉換為"案中人",直接以當事人而非第三人的身份參加仲裁。在仲裁程序結束後,尤其是前案為正常訴訟或仲裁,後案為虛假仲裁的情況下,權益受損第三人獲取救濟的緊迫性使得案外人申請不予執行制度應予以維持。但是,為避免非因自身原因應參加而未參加仲裁程序的當事人陷入兩難境地,應對該制度的適用主體做限縮解釋。
關鍵詞:仲裁第三人;契約性;合併仲裁;案外人申請不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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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濤,張炳南.我國「或裁或審」條款的反思與突破——兼評《仲裁法司法解釋》第7條[J].時代法學,2020,18(01):35-44.
關鍵詞:仲裁協議;或裁或審;一裁終局;平行訴訟
摘要:由於沒有明確的立法規定,"或裁或審"條款的性質與類型在認定上十分模糊,因此各級人民法院經常在該問題上產生混亂。例如,"或裁或審"條款與"一裁終局"條款相混淆,多份協議與單一協議中的"或裁或審"條款相模糊,以及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仲裁法司法解釋》)第7條的理解不一致等。雖然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司法解釋或指導性案例能為各級人民法院在"或裁或審"條款的性質與類型的定性中提供指引,但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仲裁法司法解釋》第7條中對於仲裁協議無效的規定。縱觀各國對於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的條款的態度,我國對於仲裁無效的判定過於嚴厲,這與我國正在推進建立亞太國際仲裁中心的政策考量不入。只有對法律制度的突破與變更才能在實質上修正立法的滯後性。先管轄先受理原則的借鑑,不僅可以為維護當事人意思自治提供出路,而且可以為我國鼓勵與支持仲裁的發展消弭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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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秀文.論法律意義上的仲裁地點及其確定[J].時代法學,2005,(01):13-20.
關鍵詞:國際商事仲裁;仲裁地點;開庭地點;合議地點
摘要:結合國際商事仲裁立法與實踐 ,闡述了法律意義上的仲裁地點的含義 ,仲裁地點、開庭地點與仲裁庭合議地點之間的聯繫與區別 ,以及仲裁地點的確定方法。結合我國有關確定仲裁地點的立法與實踐 ,提出了準確地確定仲裁地點對於不斷地完善我國現行國際仲裁和國內仲裁立法 ,具有重要的理論與實踐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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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g Yuanke.外國仲裁裁決在中國的承認與執行研究(英文)[J].China Legal Science,2024,12(02):46-76.
摘要:仲裁是當前解決跨境商事爭議最受歡迎的程序性機制,這主要歸因於1958年《紐約公約》為仲裁裁決的全球執行提供了根本保障。自1987年至2024年,《紐約公約》在中國已生效37年並得到了有效實施,絕大多數外國仲裁裁決均獲得了中國法院的承認與執行。然而,司法實踐中仍然存在不當適用和解釋《紐約公約》的現象。本文首先論述中國法院裁判決定的具體分析數據,其次闡述中國法院裁判決定所蘊含的主要裁判立場,最後旨在提出具體的完善意見,以使其符合《紐約公約》的文本與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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