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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海红.诉讼时效根据的逻辑体系[J].法学,2020,(06):34-46.
关键词:诉讼时效根据;保护义务人;督促权利人;维护秩序
摘要:我国理论界将诉讼时效根据总体上归于督促权利人、维护秩序、保护义务人三个平行方面,这种列举式描述虽然全面,但存在两个困境,一是无法说明各根据间的逻辑关系,二是无法统一解释诉讼时效的基本规则及其实践。因此,对诉讼时效根据作"中心—外围"式的逻辑重构势在必行。以保护义务人为中心构建诉讼时效根据体系,既可有效解释义务人得利的直接后果和抗辩权发生的理论学说,又可解释禁止法官依职权援用时效、时效中止和中断、诚信原则排除时效适用等基本规则,这些都是以督促权利人或维护秩序为中心无法予以直接解释或圆满解释的。在诉讼时效根据的层次化新体系中,保护义务人是中心或原点,督促权利人和维护秩序是外围或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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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名怡.离婚房产权属约定对强制执行的排除力[J].法学,2020,(04):135-153.
关键词:离婚协议;房产权属约定;强制执行;第三人异议之诉;债权顺位
摘要: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性质上属于清算协议,离婚房产权属约定不具有物权效力,例外时案外人的债权亦可排除强制执行。基于对不动产买受人执行异议权的类推等理由,约定所有权人也应可排除名义登记人之债权人对系争房产申请的强制执行。不过其应满足如下要件:执行债权为无担保、无优先受偿地位的普通金钱债权或其他无偿债权;离婚协议债权在房产特定查封前产生并合法有效;案外人在房产特定查封前已占有房产;约定所有权人对未及时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无过错。"唯一家庭生活住房"与"无逃债恶意"不宜作为异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但"有逃债恶意"可作为执行债权人的抗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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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杭平.前诉与后诉视角下的连带保证人追偿之诉[J].法学,2019,(03):166-176.
关键词:连带责任保证;追偿权;既判力;预决效;参加效
摘要:债权人通过诉讼及取得胜诉判决的方式令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后者又不得不通过诉讼行使追偿权,由此就面临后诉(追偿之诉)与前诉的关系问题。在实践中,根据债权人的处分并附之以法院必要的职权调整,前诉可能形成三种诉讼主体结构,即保证人与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保证人单独作为被告、保证人作为被告且债务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这三种诉讼类型的客体(诉讼标的)构成有所区别,所形成的债权人胜诉判决对追偿之诉也产生不同的效力。概言之,类型一中前诉判决对追偿之诉不会产生消极既判力,但可能发生积极既判力客观范围的扩张;类型二中产生特有的"预决效";类型三中产生理论上的"参加效"。由此,可通过诉讼与实体结合的方法论促进判决效力研究的深入化与体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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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亦文.保单现金价值强制执行的利益衡平路径[J].法学,2018,(09):95-110.
关键词:保单现金价值;强制执行;代位执行;代位权;保单质押借款权
摘要:保单现金价值并不属于投保人的固有责任财产,与储蓄存款存在本质差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无法适用于对保单现金价值的强制执行。由于实际效用及代位执行对象双重障碍的存在,对保单现金价值的强制执行也无法被定位为代位执行程序。人寿保险合同任意解除权并无人身专属性,解除权等形成权亦可通过目的性扩张解释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债权人依法理可代位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以对保单现金价值为强制执行。但是债权人代位解除保险合同未能实现债权人、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等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而债权人代位行使保单质押借款权在保障债权人债权受偿的同时,也可克服债权人代位解除保险合同所产生的问题,无疑是最优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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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激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方式的立法路径探讨[J].法学,2018,(03):90-103.
关键词: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方式;改革路径
摘要: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不仅在程序运行中面临人数众多带来的"集体行动问题",而且在实体裁判中也存在股东财产循环、净损害度量等影响裁判实体公正的现实问题。在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方式的立法过程中,虽然解决"集体行动问题"与应对影响裁判实体公正的现实问题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冲突,但原则上仍应以积极解决"集体行动问题"作为立法的基本导向。考虑到我国司法体制的实际状况,立法对投资者人数众多带来的"集体行动问题"不宜采取"选择性激励"律师之手段,而应以替代性措施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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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善刚.民事判决中的表示错误及其更正[J].法学,2017,(08):164-173.
关键词:民事判决;笔误;表示错误;显然的错误;表示错误的更正
摘要:民事判决中的表示错误是指受诉法院在判决形成过程中意思与表示之间的不相一致。书写错误、计算错误乃典型的表示错误。民事判决出现表示错误,不仅有损判决固有的意义,也会对判决的将来执行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因而应予更正。民事判决表示错误的更正程序具有简易性和便宜性。表示错误的更正不影响判决的实质内容,判决的可上诉性、既判力与执行力均以更正后的判决内容为基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以"判决书中的笔误"指称表示错误并不科学,在表示错误更正程序的设计上也存在明显不足,亟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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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卫平.反垄断法的举证责任分配[J].法学,2016,(11):28-38.
关键词:反垄断法;举证责任分配;信息不对称
摘要:作为现代反垄断法应对信息不对称和信息加工处理难题的主要制度手段之一,举证责任的科学分配不仅关涉到违法行为的认定与否和原被告双方的诉讼成败,更关涉到反垄断法律制度运行效率的高低和法益目标的实现。我国《反垄断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原告、被告举证责任尽管作了特殊规定,但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并未被有关法院所完全遵从。从理论上走出盲目照搬民事诉讼法一般举证责任原则的认识误区,厘清反垄断法举证责任分配特殊规则存在的正当理据,进而优化中国反垄断法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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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挺.环境污染侵权因果关系证明责任之再构成——基于619份相关民事判决书的实证分析[J].法学,2016,(07):102-111. 关键词:环境污染侵权;因果关系;举证责任;证明方式;提示条款 摘要:我国环境保护民事立法确定了环境污染侵权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但是,对各地和各级人民法院共计619份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的实证研究结果显示,虽然这些判决书普遍提及或引用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但是在大部分情形下仍然由作为受害人的原告承担因果关系成立与否的举证责任,这与相关立法规定存在矛盾之处。此外,司法实务中当事人对因果关系的证明并不限于"可能性"或者"初步的"证明,而是一种高度盖然性的证明,这也与主流学说和观点存在出入。基于实证分析,我国有关环境保护民事立法以及部分学说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不符合司法实际,而且司法实践中的因果关系实际上并未脱离一般侵权行为中因果关系的规范构成。因此,在解释论上仅能将《侵权责任法》第66条理解为环境污染侵权因果关系证明规则的提示条款,实际上该条规定省略了原告负因果关系证明责任的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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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印.诉讼时效强制性之反思——兼论时效利益自由处分的边界[J].法学,2016,(07):122-136.
关键词:诉讼时效的强制性;延长或缩短时效期间;预先放弃时效利益;时效利益自由处分
摘要:诉讼时效的强制性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首先,诉讼时效追求的公益性属于法律保护位阶较低的公益性,难以成为诉讼时效强制性的理论基础。其次,诉讼时效的强制性会将整个诉讼时效法塑造为不可变更的规范群,这与诉讼时效的具体法律制度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再次,相关司法实践显示,当事人有关诉讼时效的约定难以直接触及诉讼时效的公益性。而诉讼时效的强制性不仅会挫败当事人的正当期待,还会诱使背信行为的大量发生,引发社会信任危机。最后,比较法立法例不仅不能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提供旁证,反而揭示了诉讼时效强制性立法的危机。在肯认诉讼时效法为任意性规范的思路下,为满足特殊当事人的特殊利益需求,可以为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设置一定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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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巍.诉讼时效效力模式之选择及立法完善[J].法学,2016,(06):42-49.
关键词:诉讼时效效力;立法模式;诉讼时效届满的直接效力;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效力
摘要:各种诉讼时效效力立法模式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法律规范所采概念用语和时效援引规则的配置两个方面。各种立法模式的共性大于差异,对于诉讼时效届满的直接效力,各种立法模式均规定由义务人取得抗辩权或援引权;对于行使抗辩权或援引权的效力,各种立法模式的规定基本一致,具体体现为强制执行力的丧失、自愿履行不得要求返还、抵销的适用和对从权利的影响等。我国"民法总则"应立足于各种诉讼时效效力立法模式的共性,参酌本国相关理论和实务经验作出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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