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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洪彥.農民集體成員派生訴訟的合理性與制度建構[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13,31(04):125-132.
關鍵詞:農民集體成員;派生訴訟;合理性;制度建構
摘要:農民集體成員派生訴訟,是指農民集體成員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的負責人非法侵害或容忍他人非法侵害農民集體財產時,符合法定條件的集體成員有權為農民集體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追究有關侵害人責任的訴訟制度。農民集體成員派生訴訟制度具有現實必要性、理論可行性和獨特功能性。建構農民集體成員派生訴訟制度,除應明確制度建構的指導思想外,還應該對原告資格、原告的權利與責任、被告的範圍、先訴請求、訴訟費用擔保等予以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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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克玉.合同債權與仲裁條款轉讓的再審視——基於實體法、程序法和衝突法的視角[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13,31(04):141-147.
關鍵詞:合同債權;仲裁條款;債權讓與
摘要:合同轉讓時,尤其是合同權利轉讓時仲裁條款是否隨之轉讓的問題,是近年來國際商事仲裁領域的一個重要話題。目前,國內理論界的主流觀點以及司法實踐支持仲裁條款自動轉讓。但仲裁條款自動轉讓的理論依據並不充分,也未解決所有問題,而且對於仲裁條款轉讓的論證僅僅限於國內法上的視角,並未考慮國際合同轉讓中仲裁條款的效力和相關的法律衝突與法律適用等問題。本文旨在從實體法、程序法和衝突法的多維角度,進一步探討合同仲裁條款轉讓的理論和實踐問題,並對當前國內外的立法與實踐進行評判,以期進一步完善我國國內的法制和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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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利航.論我國股東派生訴訟的成本承擔和司法許可[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13,31(01):170-182.
關鍵詞:派生訴訟;費用承擔;司法許可
摘要:法院主導下的公司對派生訴訟成本的承擔和對訴訟實質意義上的司法許可是兩個緊密聯接的股東派生訴訟核心制度安排:只有公司承擔原告股東的派生訴訟成本,訴訟才有可能被股東提起;訴訟司法許可不僅使法院有機會事先甄別、剔除無益訴訟,而且公司承擔股東訴訟成本也才具有正當性。這兩個制度安排相互配合、相互照應,旨在鼓勵有益訴訟、給予股東正當司法救濟途徑,和抑制無益訴訟、保護公司經營自由防止股東不當干涉之間取得大概的平衡。我國《公司法》第152條的修改方向應該是一方面給予法院阻止股東任意和無理由訴訟的司法許可權力;另一方面,如果派生訴訟案件經法院審查後允許進入訴訟程序,公司就應承擔原告股東案件的訴訟費用,無論股東最後勝訴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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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善剛.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之定性分析[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12,30(03):140-145.
關鍵詞:人民調解協議;和解契約;司法確認;非訟程序;強制執行力
摘要:人民調解協議從性質上講屬於雙方當事人為解決糾紛而訂立的和解契約。《人民調解法》第33條所確定的司法確認制度本質上乃是人民法院依當事人雙方的申請賦予人民調解協議以強制執行力之制度,司法確認程序屬於非訟程序。《人民調解法》所規定的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之路徑是有違民事實體法和訴訟法理的。應當在立足於司法確認程序乃非訟程序之基礎上,遵循人民法院審查人民調解協議所約定的內容是否適於強制執行之路徑進行具體的程序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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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東海.論合同生效要件之證明責任分配[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11,29(04):121-127.
關鍵詞:合同特別生效要件;合同一般生效要件;效力阻卻要件;證明責任分配;解釋論
摘要:民法教義學中,合同履行請求權至少應包括合同生效要件。其中,合同的特別生效要件由原告承擔證明責任,學說及實踐中已無異議;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並無"符合"與否的問題,而只有"違反"如何的問題。私法自治原則要求,證明責任分配在參與民法外部體系的構建時,將合同效力要件規定為"效力阻卻要件",交由被告承擔證明責任,所以,應對《證據規定》第5條規定之"生效要件"作目的性限縮。此種以證明責任為解釋目標的進路,表明證明責任分配也是法規範之關聯脈絡的一種,解釋論亦應以證明責任分配為解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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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學軍.解讀無人領會的語言——醫療侵權訴訟舉證責任分配規則評析[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11,29(03):98-106.
關鍵詞:醫療侵權訴訟;舉證責任;證明責任
摘要:我國通說對《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關於醫療侵權訴訟案件舉證責任的規定存在重大誤解。醫療侵權訴訟的證明責任只能由患方承擔,對此類案件證明的困境應參照西方國家通過使證明責任負擔與提供證據責任負擔分離的機制及特定要件事實的證明責任與特定證明標準相掛鈎的機制來加以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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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仁群.實體法:請慎入程序法之域——以民事責任競合為例[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10,28(03):30-39.
關鍵詞:實體法;程序法;責任競合;重疊合併
摘要:在同一程序中就同一糾紛同時提起侵權之訴和合同之訴的起訴方式(重疊合併)廣受排斥,然而實體法並不能為此提供依據。有侵權行為法建議稿中的責任競合條文雖排斥這種起訴方式,但它們是自相矛盾的。從強化論證、法律具有不確定性、一次性解決糾紛等角度看,應准許甚至鼓勵這種起訴方式。排斥重疊合併的深層原因是實體法與程序法的混同。可以在實體法中一併設立程序規範,但前提是已充分了解相關程序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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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亮.實體請求權與訴訟請求權之辨——從物權確認請求權談起[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09,27(02):101-109.
關鍵詞:實體請求權;訴訟請求權;訴訟標的;確認之訴;物權確認請求權
摘要:從請求權制度功能上來看,請求權首先是實體法上的權利,具有主觀權利的一般特徵;其次是實體與訴訟的橋樑。在德國法上,通過代位訴訟以及確認之訴的性質爭議,逐漸獨立出訴訟上請求權,即爭議標的,並將其定為在對國家的法律保護請求權上。由此,訴訟請求權與實體請求權各自適用不同的規則,在某些情況下,對前者可以准用後者的規則,但對訴訟請求權,一般不得為實體法上的處分,如轉讓、免除、自願履行等,也無適用訴訟時效之問題。物權確認請求權是確認之訴的一種,其客體應是法律關係,而不是"物權歸屬與內容"。在存在給付之訴或者其他救濟可能時,原則上給付之訴或者其他救濟措施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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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永安,崔峰.當事人訴訟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關係考[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學院學報,2004,(01):81-84.
關鍵詞:訴訟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民法
摘要:當事人訴訟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作為民事訴訟法學與民法學的兩個基本理論範疇 ,二者存在着十分密切的聯繫。在某種意義上說 ,當事人訴訟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分離的歷史 ,也就是民事訴訟法與民事實體法相分離的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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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晉紅,易萍.論民事訴訟和解制度的完善[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學院學報,1999,(05):102-108.
關鍵詞:民事訴訟;和解;和解效力
摘要:訴訟和解在我國尚未形成為一項訴訟制度, 這一立法缺陷使處分原則不能很好地得到落實, 在法院調解日益面臨使用上的困惑之際,
健全訴訟和解的理論, 完善訴訟和解的立法極為必要。訴訟和解集有訴訟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並存的雙重法律性質, 基於此, 立法不僅應當賦予訴訟和解具有直接結束訴訟程序的效力,
還應當賦予其具有與生效判決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時, 民事訴訟法必須對訴訟和解的程序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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