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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翠.公司決議訴訟的功能定位與程序機制[J].中外法學,2019,31(03):739-761.
關鍵詞:撤銷之訴;確認之訴;重複起訴
摘要:公司決議訴訟根據功能可分為兩類:一類是股東之外的人員因自身權利受到公司決議的影響在擁有確認利益的前提下提起的請求確認公司決議不成立或無效的訴訟,其屬於普通的確認之訴,適用民事訴訟法的一般規範;另一類是股東提起的旨在客觀監督公司決議的不成立、無效或撤銷之訴("共益型訴訟"),由於這類訴訟追求的訴訟目的相同,因此應當承認它們的訴訟請求實質相同,也即針對同一決議基於相同事實提起的決議不成立、無效和撤銷之訴,構成重複起訴。而且,為了進一步避免矛盾判決和促進判例統一,未來還應當承認共益型公司決議訴訟的判決既判力向全體股東發生擴張,並在專屬與集中管轄、合併審理、和解、仲裁等方面制定明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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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志勛.停止侵害判決及其強制執行以規制重複侵權的解釋論為核心[J].中外法學,2018,30(04):1070-1100.
關鍵詞:停止侵害;新的事實;執行妨害行為;間接執行;遲延履行金
摘要:停止侵害判決在我國司法實務中經常出現,有必要從解釋論上加以展開。停止侵害判決對應停止侵害請求權,其主要特點在於指向未來的行為。如果不能直接擴大該請求權的範圍,也可以通過訴訟法上對相關請求和判決主文的解釋達到相似效果。在重複侵權面前,需要明確執行中給付判決的禁止範圍,只要將來出現的行為與生效判決所禁止的行為完全相同、在類型上相同或者在實質上相同,就被生效判決禁止。目前我國對新的事實的理解值得反思,應當重新認識對執行終結後排除妨害規則的適用。停止侵害判決需要通過間接執行方式執行,比較法上分別存在罰款和拘留模式及支付強制金制度兩種模式。我國應當重新解釋目前罰款和拘留規則,完善並行適用的遲延履行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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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哲瑋.普通形成權訴訟類型考辨以合同解除權為例[J].中外法學,2014,26(05):1326-1336.
關鍵詞:形成之訴;普通形成權;形成訴權;判決效力;訴的合併
摘要:形成之訴的訴訟標的是形成權。但形成權又包括普通形成權和形成訴權,我國通說認為以解除權為代表的普通形成權也是形成訴訟的訴訟標的。根據對疑難案件的分析,若將以普通形成權為訴訟標的的訴訟都作為形成之訴,將可能在確定裁判效力、決定合併審理等事項上引發不必要的爭議,增加當事人和法院的訴訟成本。因此,形成之訴的訴訟標的應當只限於形成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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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杭平.論醫療過錯推定及其訴訟展開[J].清華法學,2020,14(05):119-131.
關鍵詞:醫療過錯;法律推定;病歷資料;證明責任;主要事實
摘要:《民法典》第1222條基本承繼了原《侵權責任法》第58條有關醫療過錯推定的規定,為患者證明醫療過錯提供了一條"捷徑"。這一法律推定可以反駁,即可以由醫方通過反面證明予以推翻。第1222條屬於從輔助事實"跨越式"推定主要事實,須將違反病歷作成、保存及提出義務與證明妨礙法理結合起來論證其正當性。第2項中的"隱匿或者拒絕提供"、第3項中的"遺失、偽造、篡改、非法銷毀"等構成要素至關重要,但難以進行本體論意義上的界定,而應置於訴訟的視角下,通過當事人彼此間的攻擊防禦逐步歸類與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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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不當得利與民間借貸的交集——訴訟實務中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J].清華法學,2015,9(01):145-160.
關鍵詞:不當得利;民間借貸;兩訴關係;法院釋明
摘要:不當得利訴訟與民間借貸糾紛的交集,是當下民事訴訟實務中一個值得關注的現象。文章對"中國裁判文書網"2014年1月1日後發佈的35份裁判文書進行分析後提出:先訴借貸、再訴不當得利,既未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也未必是濫用訴權。對於原告提起的第二次訴訟,法院既不宜由於先前的借貸訴訟作出不利於原告的預斷,也不宜由於借貸關係被否定而逕行認定原告已完成"沒有合法根據"舉證責任。對被告提出的原告給付涉案款項系償還借款的主張,需在仔細審酌後才能作出判斷。為防止再訴造成當事人訴累和司法資源的浪費,法院可在第一次訴訟中通過行使釋明權引導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正確適用程序規則,可以公正而富有效率地應對兩訴交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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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愛斌.損害額認定製度研究[J].清華法學,2012,6(02):115-125. 關鍵詞:損害額認定;證明責任法則;證明度減輕;裁量評價 摘要:在損害賠償訴訟中,往往會出現損害事實的發生得以證明,而損失大小難以證明或不能證明的情形,此時如何確定損害賠償數額即成為難題。對此,德國、日本等國家和地區的民事訴訟法確立了損害額認定製度,通過降低法官心證標準和賦予法官裁量評價權來實現對主張者的權利救濟,以此實現實質公平。目前,我國民事實體法中確立了相關規則,但由於缺乏民事程序法上的規範和補強,並未產生很好的實踐效果。因此,需要在《民事訴訟法》中確立損害額認定製度,相應減輕權利主張者的舉證負擔,以此發揮損害賠償制度的權利保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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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彪.稟賦效應、訴訟要價與精神損害賠償——基於地方司法統計數據的認知心理學分析[J].法學家,2018,(03):15-29+191.
關鍵詞:稟賦效應;精神損害賠償;訴調比;民事侵權案件;認知心理學分析
摘要:若要對具有強烈主觀色彩的精神損害賠償進行量化估算,則必須強化對受害人的心理狀態的觀察和分析,研究訴訟要價的心理機制,還原損害的本來面貌,使裁判更接近於真相。本文利用廣東省2011-2014年侵權調解案件統計的面板數據,對爭訟權利類型、訴訟稟賦效應和精神損害賠償的關係進行了實證檢驗。研究發現,人格權的稟賦效應比財產權的稟賦效應更高這一理論假設並不成立,權利的確定性才是決定訴訟稟賦效應強度的關鍵因素,受害人對精神損害的認知受到複雜情勢的影響,顯示出很強的可塑性。在權利價格共識偏弱的案件中,投機獲益而非公平受償往往是受害人提出賠償請求最重要的激勵機制。未來的司法建設應將更多的資源投入到劃定權利邊界和應對策略性要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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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軍輝.論離婚判決的既判力及其程序保障[J].法學家,2014,(03):74-84+178.
關鍵詞:離婚判決;既判力;程序保障
摘要:與普通民事判決相比,離婚判決的特殊性在於:判決內容具有複合性、裁判價值取向具有多元性、判決效力具有擴張性、裁判法律效果具有社會性。離婚判決的既判力有多種下位效力,其中,再訴禁止效力、遮斷效力和預決效力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結合離婚判決的具體內容進行分析,並要為受離婚判決效力影響的主體設置相應的程序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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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燕.法院選擇協議的性質之辯與制度展開[J].法學家,2011,(06):163-173+178.
關鍵詞:法院選擇協議;合同性質論;實際聯繫要求;法律適用
摘要:法院選擇協議兼具合同因素和程序因素,在性質上是合同性質還是程序性質,是自由屬性主導還是強制屬性主導,不同的法律定性決定了不同的制度展開。目前的發展趨勢是,限制合意自由的程序性質論漸受冷落,弘揚合意自由的合同性質論則漸受肯定。我國法律規定的"實際聯繫"要求,對於保護私人利益的立法目的難以成立,同時在專屬管轄的領域之外,對於保護公共利益的立法目的是無必要的。法院選擇協議的法律適用問題,可以融入涉外合同法律適用的一般原理之中,首先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為促進國際民商事爭議解決方式的多元發展,各國法律應像支持仲裁協議那樣支持法院選擇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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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永泉.執行前和解協議法律效力研究[J].法學家,2011,(01):128-136+179.
關鍵詞:執行前;和解協議;法律效力
摘要:生效裁判確定的權利義務,當事人有權進行處分;當事人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應當理解為履行義務、處分權利的表現形式;執行前和解協議本質上是以生效裁判確定的義務為基礎和前提,雙方履行該義務達成的民事協議,應當具有可爭議性和可訴性;對執行前和解協議進行審理和裁判應當以生效裁判作為事實基礎,不構成重複訴訟,也不違背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執行前和解協議僅僅具有實體法效果,而執行程序中達成的執行和解協議則同時具有程序法和實體法雙重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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