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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厚植基礎理論
王福華《論民事判決的遮斷效力》
任重《論我國民事訴訟標的與訴訟請求的關係》
袁琳《民事訴訟中被告適格的審查與裁判》
李凌《任意的當事人變更之再認識》
張衛平《「民事證據裁判原則」辨識》
占善剛《降低程序事實證明標準的制度邏輯與中國路徑》
史長青《從認識論到價值論:司法證明模式的新展開》
周翠《民事訴訟中具體化責任的轉移:法理、條件與程度》
霍海紅《論「重大誤解且與事實不符」的自認撤銷組合事由》
陳杭平《再論我國「非約束性」自認的修正》
曹志勛《民事訴訟中的雙重相關事實——「初步證據」向「假定為真」的轉變》
曹志勛《民事鑑定程序啟動中的職權與權利配置》
曹建軍《論書證提出命令的制度擴張與要件重構》
王剛《證明責任減輕制度研究》
李凌《庭審階段化視角下事實主張審查的反思與重塑》
任重《民事糾紛一次性解決的限度》
陳剛《民事訴訟法的實質規範和程序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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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縱貫程序全域
韓波《立案登記改革中的書狀答辯》
劉哲瑋《回歸與獨立:執行和解的私法解釋考辨》
馬家曦《民事訴訟另案處理的標準澄清與程序完善》
段文波《民事二審不開庭審理的反思與修正》
袁琳《多數人之債的訴訟構造與程序規則》
宋史超《債權人撤銷判決的實現》
吳英姿《我國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神」與「形」》
傅向宇《家事審判中職權探知的限度》
楊會新《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問題研究》
段厚省《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拒斥精神損害賠償的立場批判與制度重構》
胡學軍《民法典「動態系統論」對傳統民事裁判方法的衝擊》
袁中華《民事訴訟中訴之正當性審查》
劉韻《精細化訴訟程序視域下民事訴訟爭點整理現狀及其發展》
李凌《論民事庭審證據調查範圍之確定》
占善剛《民事訴訟撤銷原判決之程序違法事由》
黃忠順《確定判決對案外第三人權益的損害及其救濟原理》
吳俊《按撤訴處理的邏輯變遷與程序再造》
趙龍《民刑交叉訴訟中正當程序原則適用的規範性考察》
熊悅敏《從變更訴訟請求的釋明到法律觀點的釋明》
霍海紅《訴訟時效中斷證明責任的中國表達》
曹志勛《民事訴訟依職權審查合同效力規則再認識》
肖建國《強制執行形式化原則的制度效應》
馬登科《協議類執行依據的審查邏輯和制度完善》
黃忠順《案外人排除執行利益研究》
陳杭平《「善意執行」辨》
劉君博《從「查封」到「訴訟」:無形財產執行的制度邏輯與立法選擇》
金印《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實體權利的程序救濟》
史明洲《執行財產調查程序的模式選擇:為職權主義辯護》
劉東《涉財產刑執行中民事債權優先受償的困境與出路》
張衛平《民事訴訟智能化:挑戰與法律應對》
高翔《智能司法的輔助決策模型》
郝晶晶《網際網路法院的程序法困境及出路》
張衛平《仲裁案外人權益的程序保障與救濟機制》
李喜蓮《反悔人民調解協議致訴案件起訴對象與審理範圍之厘定》
楊婷《仲裁裁決確認事實免證規則的反思與重構》
汪蓓《仲裁第三人程序准入制度的檢視與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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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對接實體規範
張衛平《雙向審視:民事訴訟制度建構的實體與程序之維》
王杏飛《論監護人的侵權責任與訴訟地位》
嚴仁群《人格權禁令之程序法路徑》
吳英姿《人格權禁令程序研究》
郭小冬《人格權禁令的基本原理與程序法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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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策應法律修訂
李浩《繁簡分流改革視域下完善小額訴訟程序研究》
吳英姿《民事速裁程序構建原理》
劉敏《論優化司法確認程序》
鄭濤《民事審限之「雙高」悖論及其司法化構建》
劉哲瑋《論民事司法解釋的時間效力規則》
胡思博《民事程序類指導案例的構建與運用》
鄭濤《預算法院的法理基礎與實現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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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上述報告涉及的論文的具體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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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厚植基礎理論
王福華《論民事判決的遮斷效力》
中國法學. 2021(03)
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
摘要:在民事判決發生效力後,當事人又通過後訴主張行使撤銷權、解除權與抵銷權等形成權,可能導致矛盾判決及前訴判決遮斷形成權通過後訴行使的問題。由於我國采訴訟標的識別的"舊實體法說",前訴關於原權利的請求權糾紛與後訴的形成權糾紛並非同一訴訟標的,無法以重複訴訟規則作為駁回後訴的依據,因此需要以判決的遮斷效力阻斷後訴請求與事實主張。一般而言,判決遮斷效力對阻斷形成權的後訴行使具有統一性、普遍性的特點,行使形成權的自由性須讓步於國家裁判的公權性。在此基礎上,也要充分考慮例外情形,以實現實質正義。對形成權通過後訴行使所進行的綜合考量,應平衡以下關係:生效判決遮斷效力的絕對性與相對性;前訴糾紛解決的終局性與形成權通過後訴行使的必要性、程序保障、當事人的提出責任與實體法秩序的協調等等。基於綜合判斷,撤銷權、解除權原則上應受前訴生效判決遮斷,而抵銷權原則上不應受前訴生效判決遮斷。
關鍵詞:既判力;形成權;遮斷效;失權;基準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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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重《論我國民事訴訟標的與訴訟請求的關係》
中國法學. 2021(02)
清華大學法學院
摘要:釐清訴訟標的與訴訟請求的關係對有機銜接民事訴訟法與民法,保障《民法典》正確實施具有關鍵作用。民事訴訟立法重"訴訟請求"與理論研究重"訴訟標的"的二元格局,不僅造成實踐與理論的分離,而且是"同案不同判"的重要成因。在傳統訴訟標的理論語境下,蘇聯法和德國法均堅持一元模式。隨著我國訴訟標的識別標準逐漸從民事法律關係回歸民事權利主張,以《民法典》的頒布實施為重大歷史機遇,1982年《民事訴訟法(試行)》以來的傳統二元模式亟待轉換為修正的一元模式:一方面,理解與適用訴訟請求規範應以一元模式為原則,即將訴訟請求解讀為訴訟標的;另一方面,訴的聲明(請求範圍)意義上的訴訟請求仍可能在若干訴訟制度中發揮作用,尤其是訴訟請求變更及其釋明以及訴訟時效中斷事由。儘管如此,作為起訴條件以及重複起訴識別標準的訴訟請求依舊應堅持一元模式。上述轉型不僅是新中國70餘年來民事訴訟重大基礎理論模式變遷的集中縮影,而且是法的一般理論與部門法基礎理論融會貫通的具體例證。
關鍵詞:訴訟請求;訴訟標的;民法典;請求權競合;重複起訴;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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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琳《民事訴訟中被告適格的審查與裁判》
法學. 2021(08)
華東師範大學法學院
摘要:當事人適格是一項訴訟要件。當事人適格與否的判斷需要結合特定案件的訴訟標的進行,這導致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法院經常以"被告是否滿足本案勝訴要件"作為被告是否適格的判斷標準,在認定被告不適格時,又轉而適用裁定予以駁回。對這一錯誤做法應予澄清和糾正。對被告身份的審查判斷應與特定訴訟階段的結構和功能相結合。在立案階段,被告只需滿足"明確"標準,即原告提供的信息足以使被告與他人相區別。在管轄權異議審查階段,一般地域管轄規則是指以"適格的被告"住所地作為管轄連接點。原告提出的證據能夠證明被告與案件事實有形式上的關聯即可。若後續作出相反認定,由於被告能夠獲得勝訴判決,因而無損於實體利益。在實體審理階段,如果被告提出不適格抗辯,法院應將被告是否適格作為爭議焦點,先於各項本案勝訴要件進行審查。如果法院在被告不是本案義務承受者這一本案勝訴要件層面認定被告不適格,則應適用判決駁回而非裁定駁回的處理方式。
關鍵詞:被告適格;當事人適格;訴訟實施權;訴訟要件;本案勝訴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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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凌《任意的當事人變更之再認識》
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
2021,39(01)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
摘要:關於任意的當事人變更,學說上存在訴之變更說、複合行為說以及特殊行為說三種觀點。我國承襲蘇聯立法曾對其進行了粗略規定,隨後又廢止。理論研究及立法規則的缺位引發了制度的異化。從本質上而言,任意的當事人變更是一個關涉訴訟經濟與程序保障調和的利益衡量問題。在當下訴訟資源緊缺的司法環境下,其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價值。對任意的當事人變更制度的復位與完善應當跳出現有學說爭議的框架,從訴訟經濟的理念出發,同時兼顧當事人的主體地位及程序保障,以類型化的視角完成對前提要件及程序效力的規則設置。
關鍵詞:任意的當事人變更;訴訟經濟;程序保障;效力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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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衛平《「民事證據裁判原則」辨識》
比較法研究. 2021(02)
天津大學
摘要:證據裁判原則是刑事訴訟法中的一項原則。受刑事訴訟法理論的影響,證據裁判原則也在民事訴訟中被人們所提及。但基於民事訴訟的特定語境——民事糾紛性質、實體法屬性、糾紛當事人關係、民事訴訟規範體系的特定性,證據裁判規範的要求就具有了與刑事訴訟法不同的意義和價值。其例外情形、原因及發生機理也有所不同。基於民事案件事實揭示的機理和民事訴訟法強調"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要求,在民事訴訟中,證據裁判作為原則的意義和地位遠不如刑事訴訟。對於如何認識證據裁判的規範地位和意義,無論是民事證據規範文本的規定,還是人們對例外情形的認識,都存在著一些誤識。誤識的主要原因是脫離了民事糾紛的特性,按照公法思維而非私法思維去認識證據裁判的意義。文章就此進行了澄清和辨析。在民事訴訟中,對於事實認定而言,更重要的是自由心證原則。
關鍵詞:證據裁判;民事訴訟證據;自由心證原則;刑事證據裁判;自認;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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