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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共發了80篇帖子。

【學界發文分析】2021年CLSCI民事訴訟法學年度領域研究熱點與趨勢

3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21 23:22
任重《民事糾紛一次性解決的限度》
政法論壇. 2021,39(03)
清華大學法學院
摘要:民事糾紛一次性解決回應了"訴訟爆炸"且"案多人少"的社會現實,因此一經提出就得到了我國民事訴訟理論界和實務界的積極響應。遺憾的是,其限度並不明晰,相關司法實踐出現任意適用傾向,並可能在結果上變動甚至架空《民法典》中的實體法律規範。糾紛一次性解決最先在新舊訴訟標的論爭中被提出,隨後逐漸從法律意義擴展到生活意涵。相關司法實踐則通過訴訟標的擴容、訴訟程序擴容和依職權擴大審理範圍等途徑貫徹糾紛一次性解決。糾紛一次性解決不能違背《民法典》和當事人主義的根本要求。考慮到明確性、統一性和我國現階段國情,糾紛一次性解決仍應以傳統訴訟標的理論為基礎,賦予法官合併審理的自由裁量權,通過法律解釋和立法修訂拓寬普通共同訴訟範圍,引入同時履行判決、訴訟抵銷、選擇性訴的合併與預備性訴的合併等民事程序擴容機制,但法院不應依職權擴大審理範圍。除在"糾紛"層面的努力之外,還應將"一次性"限縮解釋為存在法律和事實牽連關係的多個訴訟標的儘可能通過一個審級加以解決,最終實現當事人主義與訴訟經濟的共贏,切實保障《民法典》的正確實施。
關鍵詞:糾紛一次性解決;民法典;訴訟標的;合併審理;釋明;當事人主義;
3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21 23:22
陳剛《民事訴訟法的實質規範和程序規範》
法學雜誌. 2021,42(02)
廣州大學法學院
摘要:獨立的民事訴訟法是19世紀歐陸國家法典化運動之產物,它是脫離私法體系的訴權法意義上的實質訴訟規範與從屬於公法的"法院程序"意義上的訴訟程序規範之集合。兩種訴訟規範各具獨立的固有功能,相互之間不具有可替代性。從法系意識方法上考察,我國民事訴訟法制的現代化過程,是經日本法和蘇聯法對歐陸國家近代民事訴訟法典的移植與本土化。因此,我國民事訴訟法學應當以集合兩種訴訟規範的民事訴訟法為研究對象,克服當下通說將之待於單純的訴訟程序法學之偏識,從理論上說明兩種訴訟規範的獨立性和固有功能,為完善我國民事訴訟立法和指導司法實踐提供助益。
關鍵詞:民事訴訟;實質訴訟規範;訴訟程序規範;法系意識;訴權法;
3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21 23:22
2.縱貫程序全域
韓波《立案登記改革中的書狀答辯》
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 2021,39(06)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摘要:書狀答辯具有案件甄別功能。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答辯規範是權義複合規範,在保障辯論權的同時,也確立了被告限期提交答辯狀的義務。當前司法實踐中的書狀答辯義務具有虛無化特徵,妨礙了書狀答辯案件甄別功能的發揮。我國應以書狀答辯義務實質化為中心、深化立案登記制度改革。在具體推進路徑上,需明確規定包含妨訴抗辯事由的答辯內容要素、合理設置答辯期間、合理確定被告逾期答辯責任。
關鍵詞:書狀;答辯;立案登記;
3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21 23:22
劉哲瑋《回歸與獨立:執行和解的私法解釋考辨》
法商研究. 2021,38(06)
北京大學法學院
摘要:執行和解是一項中國本土性制度,並無比較法可供參照。從1982年《民事訴訟法(試行)》發軔,長期以來一直被作為一項公法制度。但經過數輪修法和司法解釋的更迭,執行和解在規範層面已經與執行措施和執行根據鬆綁,回歸為一項獨立的民事合同。理論上不同學說也都認可執行和解中包含私法行為,執行和解回歸民事合同不存在實質的理論障礙。在回歸私法行為後,有必要運用民法解釋方法分析執行和解的法律效果,其中的疑難問題是執行和解確立的債權與原執行根據確定的執行債權之間的關係。執行和解本身的特質決定了其是一種獨立合同類型,而不是傳統民法意義上的和解合同、實踐合同、附條件合同、新債清償。在解釋執行和解的內容和效果時,必須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承認在不同類型的案件與和解協議中存在不同的意思解釋方案,不能冀望借用一個民法概念對其效力作出統一界定。即便要構造任意性規範,也需要充分考慮執行債權已經具備既判力和強制執行力的特殊性,切實保障債權人的利益。
關鍵詞:執行和解;執行措施;私法行為;新債清償;意思表示;
 
3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21 23:23
馬家曦《民事訴訟另案處理的標準澄清與程序完善》
中外法學. 2021,33(03)
西南政法大學比較民事訴訟法研究中心
摘要:另案處理的正當性在於,法官為了避免合併審理產生明顯的訴訟遲延而行使分割案件的訴訟指揮權。而司法實踐中,另案處理已成為法官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拒絕裁判的理由,嚴重危及訴訟經濟與程序安定,其原因則為適用標準與程序保障的缺失。通過區分訴訟要件、合併要件與訴訟遲延風險的裁量三項內容可以進一步界定另案處理的適用標準:只要未違反訴訟要件,違反合併要件應當強制分案,存在明顯的訴訟遲延風險需要裁量分案。未來還應當明確分案裁定的具體程序,或允許法官通過先行判決程序變通實現分案目標。分案之後,案件原則上應當由該案審判組織繼續審理。
關鍵詞:合併審理;另案處理;訴訟指揮;駁回起訴;
36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21 23:23
段文波《民事二審不開庭審理的反思與修正》
中國法學. 2021(06)
西南政法大學
摘要:在續審制下,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原則上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上訴案件。但在司法實踐中不開庭審理卻成為常態,並異化為以一審庭審筆錄為中心的合議庭書面間接審理。這不僅違反了直接主義、口頭主義,剝奪了當事人接受裁判的權利,而且導致二審糾錯和監督一審的機能喪失。因此,二審應貫徹開庭審理原則,僅限欠缺上訴要件或就裁定提起的上訴案件可不開庭。二審開庭是一審的繼續,仍然包括口頭辯論與法庭調查兩個部分。其中所獲得的訴訟資料和證據資料與一審構成一個整體並作為二審裁判的基礎。一審中形成的訴訟狀態和當事人實施的訴訟行為在二審中繼續有效。
關鍵詞:續審制;書面審;直接主義;口頭辯論;法庭調查;
37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21 23:23
袁琳《多數人之債的訴訟構造與程序規則》
中外法學. 2021,33(06)
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
摘要:《民法典》對多數人之債的實體效力作出規定,需要民事共同訴訟制度予以回應。我國《民事訴訟法》以"訴訟標的共同或同一種類"作為共同訴訟的類型化標準,既無法涵蓋多數人之債的所有實體情形,也不符合民事訴訟程序的運作邏輯。訴訟構造通過原告起訴而搭建。與多數人之債的外部關係相一致,債權人可以選擇向多個債務人一併提出訴訟請求,由此搭建訴的合併構造。目前零散規定於《民事訴訟法》中的訴的合併制度存在實體要件過於嚴格、相關程序要件缺失等問題。有必要建立合併審理制度的要件框架,明確合併審理的實體要件與程序要件的內容及其相互關係,為訴的合併制度提供良好的程序保障。
關鍵詞:多數人之債;共同訴訟;訴的合併;合併審理;
38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21 23:23
宋史超《論債權人撤銷權判決的實現路徑——以指導案例118號為中心》
政治與法律. 2021(01)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摘要:獲得勝訴判決不是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終點,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實際恢復,才能有效保全債權。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118號從執行程序角度給出了撤銷權判決實現的方案,但未完全解決問題。債權人撤銷權判決有兩種類型,一為形成判決,一為形成判決與給付判決之複合,後者包含返還財產的給付內容,藉助執行程序才能使被轉移的財產回歸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主債權可以強制執行時,因撤銷權判決能回復物權,債權人可直接執行被轉移的財產清償債權,一體實現保全債權和清償債權,但這一簡便路徑不適用於返還標的為金錢的案件。更簡化的"執行脫逸財產"方案缺乏正當性。主債權不能強制執行時,撤銷權判決應通過獨立的執行程序實現,該指導案例就此確立的執行當事人規則完全正確。"撤銷權與代位權同時行使"的方案忽視了執行程序對於撤銷權行使的意義,沒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關鍵詞:撤銷權;債的保全;形成之訴;執行力;代位權;
39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21 23:23
吳英姿《我國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神」與「形」——第148-153號指導性案例研究》
政法論壇. 2021,39(06)
南京大學法學院
摘要:從立法目的看,我國第三人撤銷之訴針對的是確有錯誤的裁判,與再審程序分享事後糾錯的制度功能,但司法解釋將其程序性質定為普通程序,導致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性質與功能不符,"神""形"分離。這給該制度的解釋和實踐帶來困難。實踐中的第三人撤銷之訴混雜了三種不同性質的案外人救濟制度。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為例:第148號和第149號是判決效力擴張所及者提起的撤銷之訴,應按照再審程序處理;第150號和第151號是受判決反射效力影響者提起的撤銷之訴,屬於另外一種第三人異議之訴;第152號和第153號是認為受原案當事人惡意訴訟損害者提起的撤銷之訴,但其程序屬性應該是無效裁判撤銷程序。欲實現制度神形合一,應該按照無效裁判程序原理重新構建我國的第三人撤銷之訴,為受他人間生效裁判反射效力影響的人增設獨立的第三人異議之訴。
關鍵詞:第三人撤銷之訴;無效裁判撤銷程序;判決的反射效力;檢察監督;
40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21 23:23
傅向宇《家事審判中職權探知的限度》
中外法學. 2021,33(01)
西南政法大學高等研究院
摘要:我國家事程序正在從普通民事程序中分離。家事審判實行職權探知主義已系共識,但裁判資料的形成與事實調查權的具體配置,卻仍處於理論盲區、制度空白、實務混亂的狀態。"當事人權"作為分析工具,既可以從理論上區分中國以訴訟體制定義的訴訟模式論與大陸法系訴訟結構模式論下的辯論主義和職權主義,又可以從制度上釐清家事審判在職權主義原則下法官特有的事實調查權和當事人協助義務,與普通民事訴訟在辯論主義原則下的當事人自治及其例外情形,以及超越訴訟模式而基於訴訟主體地位無差別共享的"當事人權"及其相應的主體義務三者之間在適用範圍、適用條件及法律後果上的差異,從而探求我國家事審判從普通民事訴訟體系中剝離後職權探知的限度。
關鍵詞:家事案件;家事審判;職權探知;當事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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