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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共發了25篇帖子。

【新闻汇总】民事诉讼法相关新闻收集

2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4 07:44
情侣特殊含义转账
判定借贷要看语境


情侣间在交往过程中相互给付财物的现象非常普遍,然而这种没有明确款项性质的转账,仅靠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能否被认定为借款呢?  
2021年6月,于某与王某通过网络交友软件相识,7月双方添加了微信好友,随着聊天的深入关系越发亲近。自2021年7月至12月,王某先后以“交朋友保证金”“没鞋子穿了”“买礼物”“去做美容”“换家具”等理由,要求于某通过微信转账、收款码付款等方式向其转账5万余元。后双方关系闹僵,王某要求终止两人关系,并声称只当于某“普通朋友”。于某遂要求王某偿还5万余元并支付利息,王某不认可借款事实,主张款项是于某自愿赠与的,不应该返还。后王某表示:“身上只有两万元”“谈个朋友花个钱,什么还都得要回去”。  
后来,法院调取双方聊天记录,根据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于某2021年7月13日支付的第一笔款项1314元系双方认可的“交友保证金”,具有特殊含义;此后于某频繁转账或赠送物品直至2021年12月28日双方谈及分手及偿还部分款项,均是基于双方的感情关系,而非出于借贷的合意。于某不能提交相关债权凭证,亦不能证明在转账期间曾向王某主张偿还借款。另外,聊天记录虽显示王某表示愿意偿还,但从聊天语境看王某的意思表示均系双方因感情纠葛出现矛盾的情况下发生。  
法院认为,于某主张双方系民间借贷关系而要求王某偿还借款,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对其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情侣关系是一种较为特殊的人身关系,双方在恋爱期间钱财来往比较常见,转账时很少会对钱款的性质进行备注,也很少会出具相应字据。”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贺宁宁说,因此,若在恋爱期间,双方确实发生了借贷关系,最好留有字据或者对钱款的性质予以明确。恋爱、同居期间基于信任未签订借款协议或书面借据,双方之间的往来款记录均不能替代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请务必留存必要的借贷证据,减少因恋爱期间转账引发的诉讼。
2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4 07:45
聊天记录存在删减
真实表示难以辨别


因手头缺钱,刘某让邢某为其办理贷款提额业务,两人达成口头业务协议:邢某通过使用刘某的银行卡来回刷流水的方式提高贷款额度并在成功后支付服务费。随后,刘某便将自己的苹果X手机交给邢某使用,并将其支付宝、微信、银行卡支付密码告知了邢某。  
由于刘某存在征信问题,提高贷款额度业务并没有办成,还有7000余元流水金额未还,此外,邢某将刘某的手机遗失。为此,邢某联系刘某告知其手机遗失的事并承诺赔偿,对于邢某刷流水提高额度的操作,邢某表示先行归还刘某1700元,称周转资金后归还剩余欠款。  
没有手机的刘某生活十分不便,于是又在邢某处通过手机租赁线上平台,采用花呗分期付款的方式办理了租赁一台苹果12手机的业务。之后,刘某多次通过微信催要邢某还款未果,双方矛盾激化,刘某找到派出所反映情况。经民警调解,刘某和邢某达成调解协议:邢某主动偿还办理提高信用卡额度业务时未归还的流水及租赁手机费用共计7000元,并赔偿刘某一部与遗失苹果X手机相同配置的手机,同时帮助刘某归还租借的苹果12手机。  
调解协议签订后,邢某只支付了刘某协议中约定的7000元费用,并未归还遗失的苹果X手机和租借的苹果12手机。刘某多次通过微信向邢某索要无果,便将邢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刘某提交了多份与邢某的微信聊天截图、手机租赁平台线上平台微信信息及朋友圈截图等。“原告向法院提交了打印出来的和被告的微信聊天截图,但我们发现里面只能看到被告的聊天内容,原告的对话几乎没有。”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毓璜顶人民法庭三级法官孟莹说。同时,刘某作为证据提交的微信截图有明显的删改痕迹。  
根据调解协议书及聊天截图等,法院认定,邢某对于苹果X手机应负返还或赔偿的义务。对于租借的苹果12手机,订单详情所预留的地址及电话均为原告本人信息,原告提对于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将该租借的手机拿走,且原告的陈述与调解协议书不符,故原告关于被告返还租借的苹果12手机并要求被告代其偿还贷款的主张,证据不足,法院未予支持。  
孟莹表示,在利用微信等即时聊天工具固定证据时,要保留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也就是手机中最初的聊天内容,仅以聊天记录截屏无法达到证明效果,因为存在伪造的可能性。此外,在提交微信、微博等即时聊天工具形成的电子数据时,要保证所提交的聊天记录的真实完整,对和案件有关的聊天记录,应当尽可能真实还原、完整提交,不要随意自行删减,刻意回避不利内容,以免影响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明力,删减修改聊天证据只会掩耳盗铃、自欺欺人,给维权带来不便。
2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4 07:50
AI打造未来法官:机器人生成审判思维链辅助法官办案逾1.6万件
法治日报 2024-04-10 09:01 北京
4月2日9时35分,在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第35号法庭,法官屈艳丽敲下法槌,一起金融借贷案件的庭审随即开始。
  
因被告许某某经传唤未到庭,该案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原告代理人当庭宣读了起诉状,向法院陈述了相关诉讼请求。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环节后,因被告未能到庭无法进行法庭辩论和组织调解,法官宣布休庭,整个庭审仅用时5分钟。
  
不同于以往的法庭庭审,该案的庭审笔录经由书记员导入该院“未来法官助手”系统后,相关法律元素便被采集,法官点击“一键生成文书”,仅仅数秒钟,一份整体完成度超七成的判决书就自动生成,经过法官简单修订阅核、盖上电子签章,第二天就可向当事人发送正式版本的电子判决书。
  
《法治日报》记者采访了解到,昆山法院这款司法人工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试点,自2024年1月起已在苏州两级法院八类常见案件中广泛应用。截至3月31日,苏州法院通过该系统办案的法官达539人,在办案件16135件,阅卷工作量减轻80%,案件办理时间缩短三分之二。


多数法官尝试应用

  在记者观摩的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和一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中,庭审均使用了语音转写功能,当事人和代理人当庭表述的内容通过机器人语音转写功能,直接投屏在眼前,书记员针对机器人转写录入的文字进行适当微调。
  
“庭审过程各方更加专注,效率大幅度提高。”劳动关系纠纷案承办法官邓丽红对记者说,该案法律关系相对复杂,但只有一个诉请,即要求确认被告一与被告二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目前该系统完全具备这类问题的分析能力。
  
“AI系统免去了频繁重复翻阅电子卷宗的工作量,而且可以针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叠加要素进行自动分类,直接分解和提取各种图表数据,各类数据不会出现任何差错,成为法官的好助手。”邓丽红分析说,法官工作量主要体现在阅卷、庭审、撰写判决书三个环节,这款AI辅助办案系统可以帮助法官迅速厘清办案思路,每个环节都节省了大量时间。
  
据苏州中院科信处处长张祺介绍,该系统通过高校和科技公司协作研发,自2024年1月1日起在苏州两级法院普遍试用,目前已成功上线信用卡、金融借款合同、危险驾驶、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等八类案件。
  
“仅我院的活跃用户,包括法官、法官助理有75个,截至3月31日运用过‘一键阅卷’功能的案件2698件,‘一键生成案件文书’的1676件,占总共3514件八类案件的76.78%,大多数民商事法官逐步喜欢上这款辅助办案系统。”昆山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徐淼说。


破解案多人少难题

  “这项技术的研发应用,完全是被逼出来的。”昆山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沈如告诉记者,作为江苏乃至全国最繁忙的基层法院之一,该院的受立案体量堪比不少省辖市两级法院受立案数量。仅2023年,该院受理案件达60142件,结案51795件,目前在岗员额法官99人、法官助理29人,法官人均结案超523件,全员长期满负荷运转。
  
“这么多案件,法官加班加点办理,敲字录入难免出现一些诸如时间、年份、当事人姓名、数据等低级错误,有些错误信息甚至是当事人诉讼材料中出现的,法官逐字逐句核准的时间成本很高。”昆山法院民一庭法官尹丛丛说,这套系统的优势在于抓取数据快,自我学习能力强,甚至能准确识别手写签名,自动校准涉案数据,并通过“备注”功能直接显示来源页码,供人工查阅核校。
  
机器人参与断案,律师有哪些体验和感受?当天参与庭审的江苏六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吉云对记者说,法院的这套系统,基本可以将律师的庭审语言完整地原始化呈现给当事人,焦点问题把握更加精准,大大提升了当事人的满意度和律师对法官办案能力的信任度。
  
“作为第一批使用者,刚开始我对AI辅助司法审判的能力是持怀疑态度的,现在已经熟练掌握,感觉确实是一个可靠的辅助办案小助手,已经越来越离不开它了。”昆山法院立案庭物业巡回法庭法官赵雅婷说,“一键阅卷”功能可将物业纠纷常用信息点精准无误地罗列清楚,非常便捷。不同于一些规模板化电子文书,该系统还能自主学习改进应用,如果大量使用积累数据,相信其使用性能能够得到优化提升。


有望提升阅核能力

  “苏州法院研发应用的AI辅助办案系统,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AI系统,而是以‘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为基础支撑的系统。”张祺介绍说,该技术具有电子卷宗知识化、大模型数据推理能力安全可靠以及生成信息可溯、可信、可用三个主要特点。
  
据介绍,该系统不仅能对卷宗中的图片、图表、文字等不同类型数据进行智能识别和处理,将传统的电子卷宗文件转化为机器可认知的卷宗知识库,还能依托苏州法院全量的电子卷宗和现有的法律知识数据,利用模型自主学习,在法院内网利用真实案件数据对基础大模型进行精准调训,形成符合法院工作特点的专用法律模型,并实现案件电子卷宗同步、可追溯采集。
  
“这套系统实现了在法官参与下构建的审判思维链,使其具备法律关系识别、争议焦点分析、证据链构建等深度案情分析能力和自主学习进化能力,以保证人工智能生成信息的可用性。”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蔡绍刚介绍说,目前除了预先设定的八类案由外,还提供全案由通用辅助阅卷、信息提取等功能,让系统进一步通过自主学习,拓展对其他类型案件的辅助审判能力。
  
记者了解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案件阅核工作指导意见,苏州中院通过研发辅助院庭长案件阅核模块,目前已具备自动生成案情报告、文书纠错、自动推送类案三大核心功能,“可以帮助院庭长在繁忙的行政管理工作之余,在数万件乃至数十万件案件中,快速精准掌握案件核心要素,从而辅助判断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大力提高院庭长阅核案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蔡绍刚说。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丁国锋
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韩玉婷 刘丹 罗琪
2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4 08:07
最高法院裁判:民事诉讼不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律师费以各自负担为原则,以败诉方负担为例外

(2022)最高法知民终1009号裁判要旨


在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中,并不满足法定的赔偿合理开支的适用条件,上述规定的适用范围限于侵犯专利权纠纷,并不及于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因此,东仪公司主张研华公司赔偿其包含律师费在内的合理开支,缺乏法律依据。除有证据证明专利权人存在权利滥用或者实施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外,通常也难以认定专利权人具有主观上的可责性。而且,我国民事诉讼不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律师代理费以各自负担为原则,以败诉方负担为例外。


2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4 08:10
《人民法院报》案例:作为证据提交的照片,侵犯名誉权吗

诉讼过程中,举证质证是一个重要环节。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查清事实离不开证据,庭审中证据的提交往往至关重要。庭审中一方当事人将对对方不利的照片作为证据提交,会侵犯对方当事人的名誉权吗?
汤女士在与前夫张先生的离婚案件中,曾向法院提交了张先生婚内与异性保持不正当联系的照片作为证据。离婚后,张先生将汤女士诉至法院,认为汤女士提交的照片证据不实,侵犯了其名誉权,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认定汤女士提交照片作为证据系正常诉讼行为,未侵犯名誉权,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张先生与汤女士于2010年结婚。2021年,因双方感情破裂,张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汤女士离婚。审理中,汤女士认为张先生在婚姻过程中对家庭照顾较少,存在婚姻不忠行为,同时提交相关照片作为证据。后法院认定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双方离婚。
离婚后,张先生认为汤女士在离婚案件中提交的证明自己出轨的照片系无中生有,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故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告张先生认为,汤女士声称自己于婚姻存续期间与异性存在不正当交往与事实不符,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故要求汤女士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被告汤女士辩称,其没有实施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更没有造成侵权后果,案涉的三张照片,的确来源于婚姻存续期间原告所实施的不忠诚行为。汤女士认为,自己是将照片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供,这是诉讼过程中的正常行为,且离婚案件是不公开审理,自己也未向他人提供过这些照片。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案涉的三张照片,系被告此前在双方离婚诉讼中作为证据提交的。其证明目的是用于证明原告在婚内与其他异性存在不当交往,存在过错。原告当初对此亦进行质证,只是不认可证明目的。这应认定是被告个人正常的诉讼行为,不应认定为侵权。
案件庭审中,原告也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并非伪造,照片里的男性系原告本人,照片是原告朋友拍摄的。
此外,经询问,被告明确表示只在此前离婚案件庭审中提交案涉照片,除此之外未在社会上向其他主体传播。对此,原告表示只是怀疑被告进行传播,但并无证据证明被告已经实施了传播行为。
现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故原告基于侵权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证据的获取使用应合理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赋予了各方当事人提出证据以证明自己主张,或提出相反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权利,如未能提出足够证据的,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需承担不利后果。


合理合法的举证质证属于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各方主体在诉讼过程中都应该积极举证质证。举证质证不仅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有助于帮助法官查明事实,还原真相。

      各方主体在举证质证时应遵守诚信原则,秉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如实客观陈述事实,提供证据。证据的获取和使用应合理合法,否则既无法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还可能违法。如果刻意添油加醋、歪曲事实,可能涉及名誉权侵权。更严重的是,如果伪造、毁灭重要证据,或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名誉是社会公众对个体品德、声望、信用的综合评价,法院一般以描述是否真实客观、传播行为是否为不特定的第三人所知晓等作为侵犯名誉权的判断标准。

庭审中正常的举证质证行为,通常不会侵犯对方名誉权。如果当事人将涉及对方隐私的证据公开传播,则可能会侵犯对方名誉权。当事人在举证质证过程中,需保持理性克制,提交和使用证据时,既要如实提交证据,也要避免将证据用作其他用途。切莫因矛盾纠纷而斗气、图一时之快而公开传播证据和对方信息,避免带来不必要的纠纷。


转自:人民法院报,作者:张鲲鹏  杨晨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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