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 | 登錄 | 註冊

作者共發了25篇帖子。

【新聞匯總】民事訴訟法相關新聞收集

2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4 07:44
情侶特殊含義轉賬
判定借貸要看語境


情侶間在交往過程中相互給付財物的現象非常普遍,然而這種沒有明確款項性質的轉賬,僅靠轉賬記錄和聊天記錄能否被認定為借款呢?  
2021年6月,於某與王某通過網絡交友軟件相識,7月雙方添加了微信好友,隨着聊天的深入關係越發親近。自2021年7月至12月,王某先後以「交朋友保證金」「沒鞋子穿了」「買禮物」「去做美容」「換家具」等理由,要求於某通過微信轉賬、收款碼付款等方式向其轉賬5萬餘元。後雙方關係鬧僵,王某要求終止兩人關係,並聲稱只當於某「普通朋友」。於某遂要求王某償還5萬餘元並支付利息,王某不認可借款事實,主張款項是於某自願贈與的,不應該返還。後王某表示:「身上只有兩萬元」「談個朋友花個錢,什麼還都得要回去」。  
後來,法院調取雙方聊天記錄,根據微信聊天及轉賬記錄:於某2021年7月13日支付的第一筆款項1314元系雙方認可的「交友保證金」,具有特殊含義;此後於某頻繁轉賬或贈送物品直至2021年12月28日雙方談及分手及償還部分款項,均是基於雙方的感情關係,而非出於借貸的合意。於某不能提交相關債權憑證,亦不能證明在轉賬期間曾向王某主張償還借款。另外,聊天記錄雖顯示王某表示願意償還,但從聊天語境看王某的意思表示均系雙方因感情糾葛出現矛盾的情況下發生。  
法院認為,於某主張雙方系民間借貸關係而要求王某償還借款,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對其訴訟請求予以駁回。  
「情侶關係是一種較為特殊的人身關係,雙方在戀愛期間錢財來往比較常見,轉賬時很少會對錢款的性質進行備註,也很少會出具相應字據。」煙臺市牟平區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長賀寧寧說,因此,若在戀愛期間,雙方確實發生了借貸關係,最好留有字據或者對錢款的性質予以明確。戀愛、同居期間基於信任未簽訂借款協議或書面借據,雙方之間的往來款記錄均不能替代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請務必留存必要的借貸證據,減少因戀愛期間轉賬引發的訴訟。
2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4 07:45
聊天記錄存在刪減
真實表示難以辨別


因手頭缺錢,劉某讓邢某為其辦理貸款提額業務,兩人達成口頭業務協議:邢某通過使用劉某的銀行卡來回刷流水的方式提高貸款額度並在成功後支付服務費。隨後,劉某便將自己的蘋果X手機交給邢某使用,並將其支付寶、微信、銀行卡支付密碼告知了邢某。  
由於劉某存在徵信問題,提高貸款額度業務並沒有辦成,還有7000餘元流水金額未還,此外,邢某將劉某的手機遺失。為此,邢某聯繫劉某告知其手機遺失的事並承諾賠償,對於邢某刷流水提高額度的操作,邢某表示先行歸還劉某1700元,稱周轉資金後歸還剩餘欠款。  
沒有手機的劉某生活十分不便,於是又在邢某處通過手機租賃線上平台,採用花唄分期付款的方式辦理了租賃一台蘋果12手機的業務。之後,劉某多次通過微信催要邢某還款未果,雙方矛盾激化,劉某找到派出所反映情況。經民警調解,劉某和邢某達成調解協議:邢某主動償還辦理提高信用卡額度業務時未歸還的流水及租賃手機費用共計7000元,並賠償劉某一部與遺失蘋果X手機相同配置的手機,同時幫助劉某歸還租借的蘋果12手機。  
調解協議簽訂後,邢某隻支付了劉某協議中約定的7000元費用,並未歸還遺失的蘋果X手機和租借的蘋果12手機。劉某多次通過微信向邢某索要無果,便將邢某訴至法院。  
庭審中,劉某提交了多份與邢某的微信聊天截圖、手機租賃平台線上平台微信信息及朋友圈截圖等。「原告向法院提交了打印出來的和被告的微信聊天截圖,但我們發現裏面只能看到被告的聊天內容,原告的對話幾乎沒有。」煙臺市芝罘區人民法院毓璜頂人民法庭三級法官孟瑩說。同時,劉某作為證據提交的微信截圖有明顯的刪改痕跡。  
根據調解協議書及聊天截圖等,法院認定,邢某對於蘋果X手機應負返還或賠償的義務。對於租借的蘋果12手機,訂單詳情所預留的地址及電話均為原告本人信息,原告提對於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將該租借的手機拿走,且原告的陳述與調解協議書不符,故原告關於被告返還租借的蘋果12手機並要求被告代其償還貸款的主張,證據不足,法院未予支持。  
孟瑩表示,在利用微信等即時聊天工具固定證據時,要保留聊天記錄的原始載體,也就是手機中最初的聊天內容,僅以聊天記錄截屏無法達到證明效果,因為存在偽造的可能性。此外,在提交微信、微博等即時聊天工具形成的電子數據時,要保證所提交的聊天記錄的真實完整,對和案件有關的聊天記錄,應當儘可能真實還原、完整提交,不要隨意自行刪減,刻意迴避不利內容,以免影響微信聊天記錄的證明力,刪減修改聊天證據只會掩耳盜鈴、自欺欺人,給維權帶來不便。
2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4 07:50
AI打造未來法官:機械人生成審判思維鏈輔助法官辦案逾1.6萬件
法治日報 2024-04-10 09:01 北京
4月2日9時35分,在江蘇省崑山市人民法院第35號法庭,法官屈艷麗敲下法槌,一起金融借貸案件的庭審隨即開始。
  
因被告許某某經傳喚未到庭,該案依法進行缺席審理。原告代理人當庭宣讀了起訴狀,向法院陳述了相關訴訟請求。經過當庭舉證、質證環節後,因被告未能到庭無法進行法庭辯論和組織調解,法官宣佈休庭,整個庭審僅用時5分鐘。
  
不同於以往的法庭庭審,該案的庭審筆錄經由書記員導入該院「未來法官助手」系統後,相關法律元素便被採集,法官點擊「一鍵生成文書」,僅僅數秒鐘,一份整體完成度超七成的判決書就自動生成,經過法官簡單修訂閱核、蓋上電子簽章,第二天就可向當事人發送正式版本的電子判決書。
  
《法治日報》記者採訪了解到,崑山法院這款司法人工智能輔助辦案系統,經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批准試點,自2024年1月起已在蘇州兩級法院八類常見案件中廣泛應用。截至3月31日,蘇州法院通過該系統辦案的法官達539人,在辦案件16135件,閱卷工作量減輕80%,案件辦理時間縮短三分之二。


多數法官嘗試應用

  在記者觀摩的一起確認勞動關係糾紛案和一起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案中,庭審均使用了語音轉寫功能,當事人和代理人當庭表述的內容通過機械人語音轉寫功能,直接投屏在眼前,書記員針對機械人轉寫錄入的文字進行適當微調。
  
「庭審過程各方更加專注,效率大幅度提高。」勞動關係糾紛案承辦法官鄧麗紅對記者說,該案法律關係相對複雜,但只有一個訴請,即要求確認被告一與被告二之間存在勞動關係,被告與原告不存在勞動關係,目前該系統完全具備這類問題的分析能力。
  
「AI系統免去了頻繁重複翻閱電子卷宗的工作量,而且可以針對勞動爭議案件的疊加要素進行自動分類,直接分解和提取各種圖表數據,各類數據不會出現任何差錯,成為法官的好助手。」鄧麗紅分析說,法官工作量主要體現在閱卷、庭審、撰寫判決書三個環節,這款AI輔助辦案系統可以幫助法官迅速釐清辦案思路,每個環節都節省了大量時間。
  
據蘇州中院科信處處長張祺介紹,該系統通過高校和科技公司協作研發,自2024年1月1日起在蘇州兩級法院普遍試用,目前已成功上線信用卡、金融借款合同、危險駕駛、買賣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等八類案件。
  
「僅我院的活躍用戶,包括法官、法官助理有75個,截至3月31日運用過『一鍵閱卷』功能的案件2698件,『一鍵生成案件文書』的1676件,佔總共3514件八類案件的76.78%,大多數民商事法官逐步喜歡上這款輔助辦案系統。」崑山法院立案庭副庭長徐淼說。


破解案多人少難題

  「這項技術的研發應用,完全是被逼出來的。」崑山市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沈如告訴記者,作為江蘇乃至全國最繁忙的基層法院之一,該院的受立案體量堪比不少省轄市兩級法院受立案數量。僅2023年,該院受理案件達60142件,結案51795件,目前在崗員額法官99人、法官助理29人,法官人均結案超523件,全員長期滿負荷運轉。
  
「這麼多案件,法官加班加點辦理,敲字錄入難免出現一些諸如時間、年份、當事人姓名、數據等低級錯誤,有些錯誤信息甚至是當事人訴訟材料中出現的,法官逐字逐句核準的時間成本很高。」崑山法院民一庭法官尹叢叢說,這套系統的優勢在於抓取數據快,自我學習能力強,甚至能準確識別手寫簽名,自動校準涉案數據,並通過「備註」功能直接顯示來源頁碼,供人工查閱核校。
  
機械人參與斷案,律師有哪些體驗和感受?當天參與庭審的江蘇六能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吉雲對記者說,法院的這套系統,基本可以將律師的庭審語言完整地原始化呈現給當事人,焦點問題把握更加精準,大大提升了當事人的滿意度和律師對法官辦案能力的信任度。
  
「作為第一批使用者,剛開始我對AI輔助司法審判的能力是持懷疑態度的,現在已經熟練掌握,感覺確實是一個可靠的輔助辦案小助手,已經越來越離不開它了。」崑山法院立案庭物業巡迴法庭法官趙雅婷說,「一鍵閱卷」功能可將物業糾紛常用信息點精準無誤地羅列清楚,非常便捷。不同於一些規模板化電子文書,該系統還能自主學習改進應用,如果大量使用積累數據,相信其使用性能能夠得到優化提升。


有望提升閱核能力

  「蘇州法院研發應用的AI輔助辦案系統,已經不是傳統意義上的AI系統,而是以『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為基礎支撐的系統。」張祺介紹說,該技術具有電子卷宗知識化、大模型數據推理能力安全可靠以及生成信息可溯、可信、可用三個主要特點。
  
據介紹,該系統不僅能對卷宗中的圖片、圖表、文字等不同類型數據進行智能識別和處理,將傳統的電子卷宗文件轉化為機器可認知的卷宗知識庫,還能依託蘇州法院全量的電子卷宗和現有的法律知識數據,利用模型自主學習,在法院內網利用真實案件數據對基礎大模型進行精準調訓,形成符合法院工作特點的專用法律模型,並實現案件電子卷宗同步、可追溯採集。
  
「這套系統實現了在法官參與下構建的審判思維鏈,使其具備法律關係識別、爭議焦點分析、證據鏈構建等深度案情分析能力和自主學習進化能力,以保證人工智能生成信息的可用性。」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蔡紹剛介紹說,目前除了預先設定的八類案由外,還提供全案由通用輔助閱卷、信息提取等功能,讓系統進一步通過自主學習,拓展對其他類型案件的輔助審判能力。
  
記者了解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案件閱核工作指導意見,蘇州中院通過研發輔助院庭長案件閱核模塊,目前已具備自動生成案情報告、文書糾錯、自動推送類案三大核心功能,「可以幫助院庭長在繁忙的行政管理工作之餘,在數萬件乃至數十萬件案件中,快速精準掌握案件核心要素,從而輔助判斷事實認定和適用法律是否準確,大力提高院庭長閱核案件的準確性和完整性。」蔡紹剛說。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丁國鋒
來源|法治日報
編輯|韓玉婷 劉丹 羅琪
2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4 08:07
最高法院裁判:民事訴訟不實行律師強制代理制度,律師費以各自負擔為原則,以敗訴方負擔為例外

(2022)最高法知民終1009號裁判要旨


在確認不侵害專利權糾紛中,並不滿足法定的賠償合理開支的適用條件,上述規定的適用範圍限於侵犯專利權糾紛,並不及於確認不侵害專利權糾紛。因此,東儀公司主張研華公司賠償其包含律師費在內的合理開支,缺乏法律依據。除有證據證明專利權人存在權利濫用或者實施商業詆毀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之外,通常也難以認定專利權人具有主觀上的可責性。而且,我國民事訴訟不實行律師強制代理制度,律師代理費以各自負擔為原則,以敗訴方負擔為例外。


2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4 08:10
《人民法院報》案例:作為證據提交的照片,侵犯名譽權嗎

訴訟過程中,舉證質證是一個重要環節。打官司就是打證據,查清事實離不開證據,庭審中證據的提交往往至關重要。庭審中一方當事人將對對方不利的照片作為證據提交,會侵犯對方當事人的名譽權嗎?
湯女士在與前夫張先生的離婚案件中,曾向法院提交了張先生婚內與異性保持不正當聯繫的照片作為證據。離婚後,張先生將湯女士訴至法院,認為湯女士提交的照片證據不實,侵犯了其名譽權,要求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
日前,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審結該案,認定湯女士提交照片作為證據系正常訴訟行為,未侵犯名譽權,駁回張先生的訴訟請求。


基本案情
張先生與湯女士於2010年結婚。2021年,因雙方感情破裂,張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與湯女士離婚。審理中,湯女士認為張先生在婚姻過程中對家庭照顧較少,存在婚姻不忠行為,同時提交相關照片作為證據。後法院認定二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判決雙方離婚。
離婚後,張先生認為湯女士在離婚案件中提交的證明自己出軌的照片系無中生有,侵犯了自己的名譽權,故訴至法院。
庭審中,原告張先生認為,湯女士聲稱自己於婚姻存續期間與異性存在不正當交往與事實不符,嚴重侵害了自己的名譽權,故要求湯女士公開賠禮道歉並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
被告湯女士辯稱,其沒有實施侵害名譽權的行為,更沒有造成侵權後果,案涉的三張照片,的確來源於婚姻存續期間原告所實施的不忠誠行為。湯女士認為,自己是將照片作為證據向法院提供,這是訴訟過程中的正常行為,且離婚案件是不公開審理,自己也未向他人提供過這些照片。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後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本案中,案涉的三張照片,系被告此前在雙方離婚訴訟中作為證據提交的。其證明目的是用於證明原告在婚內與其他異性存在不當交往,存在過錯。原告當初對此亦進行質證,只是不認可證明目的。這應認定是被告個人正常的訴訟行為,不應認定為侵權。
案件庭審中,原告也認可該證據的真實性,並非偽造,照片裏的男性系原告本人,照片是原告朋友拍攝的。
此外,經詢問,被告明確表示只在此前離婚案件庭審中提交案涉照片,除此之外未在社會上向其他主體傳播。對此,原告表示只是懷疑被告進行傳播,但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已經實施了傳播行為。
現原告未提交證據證明被告存在侵害原告名譽權的行為,故原告基於侵權提出的訴訟請求,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遂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該案已生效。

法官說法:證據的獲取使用應合理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賦予了各方當事人提出證據以證明自己主張,或提出相反證據反駁對方主張的權利,如未能提出足夠證據的,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需承擔不利後果。


合理合法的舉證質證屬於當事人法定訴訟權利,各方主體在訴訟過程中都應該積極舉證質證。舉證質證不僅涉及當事人的切身利益,也有助於幫助法官查明事實,還原真相。

      各方主體在舉證質證時應遵守誠信原則,秉持實事求是的態度,如實客觀陳述事實,提供證據。證據的獲取和使用應合理合法,否則既無法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還可能違法。如果刻意添油加醋、歪曲事實,可能涉及名譽權侵權。更嚴重的是,如果偽造、毀滅重要證據,或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法院審理案件的,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還會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名譽是社會公眾對個體品德、聲望、信用的綜合評價,法院一般以描述是否真實客觀、傳播行為是否為不特定的第三人所知曉等作為侵犯名譽權的判斷標準。

庭審中正常的舉證質證行為,通常不會侵犯對方名譽權。如果當事人將涉及對方私隱的證據公開傳播,則可能會侵犯對方名譽權。當事人在舉證質證過程中,需保持理性克制,提交和使用證據時,既要如實提交證據,也要避免將證據用作其他用途。切莫因矛盾糾紛而鬥氣、圖一時之快而公開傳播證據和對方信息,避免帶來不必要的糾紛。


轉自:人民法院報,作者:張鯤鵬  楊晨暉 

內容轉換:

回覆帖子
內容:
用戶名: 您目前是匿名發表。
驗證碼:
看不清?換一張
©2010-2025 Purasbar Ver3.0 [手機版] [桌面版]
除非另有聲明,本站採用知識共享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3.0 Unported許可協議進行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