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過半數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的,董事會、監事會應當在收到請求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是否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的決定,並書面答覆股東。
第一百一十五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會會議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臨時提案應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會審議;但臨時提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不屬於股東會職權範圍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臨時提案股東的持股比例。
公開發行股份的公司,應當以公告方式作出前兩款規定的通知。
股東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一百一十六條 股東出席股東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類別股股東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會作出決議,應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股東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應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