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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務】法答網精選問答合集(民事訴訟法篇)

3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12-26 09:25
第十四批——問題1: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案件後,被告以當事人之間有書面仲裁協議為由提出異議申請,人民法院審查認為異議理由不能成立,應以何種形式處理當事人的異議申請?是否需要書面通知當事人?

答疑意見:有效仲裁協議排除人民法院管轄是我國民事訴訟法和仲裁法確立的一項基本原則。依據民事訴訟法和仲裁法規定,當事人有權以雙方存在仲裁協議為由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異議。需要注意的是,此異議是關於糾紛由仲裁處理還是由法院受理而產生的爭議,不同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管轄權異議。對此異議的處理,有兩種結果:一是異議成立,即仲裁機構或者仲裁庭有管轄權,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對此,仲裁法第二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二款均有明確規定。二是異議不成立,即仲裁機構或者仲裁庭無管轄權,該民事案件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範圍。對此,人民法院應當以何種形式處理當事人的異議申請,是裁定駁回異議申請還是通知當事人,法律並未明確規定,實踐中也存在爭議。考慮到異議的處理是確定民事案件是否屬於人民法院主管的先決問題,為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權,在異議不成立的情形下,應當參照適用管轄權異議不成立的規定處理,即裁定駁回當事人的異議,而不能以通知方式進行處理。另需注意的是,就仲裁協議效力提出異議的期限為人民法院首次開庭前,而不是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的提交答辯狀期間。

諮詢人: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 李劍
答疑專家: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 張梅
3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12-26 09:26
問題2:人民法院以當事人超過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期限為由作出駁回申請的裁定,該類裁定能否上訴、能否申請再審?如允許上訴、申請再審,該類裁定同時包括撤裁事由審查內容的,應如何處理?

答疑意見:根據仲裁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當事人超過六個月期限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由於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件的條件,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此類裁定屬於程序性駁回的裁定,不同於進入仲裁司法審查程序後人民法院根據仲裁法規定的應予撤銷仲裁裁決的法定事由進行審查作出的裁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仲裁司法審查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第二十條的規定,對於不予受理的裁定、因不符合受理條件而駁回申請的裁定,申請人可以上訴,也可以申請再審。據此,對於因當事人超出申請撤裁期限而不予受理或者被駁回申請的裁定,當事人均可以上訴,也可以申請再審。

申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人民法院受理後認為已經超過六個月期限的,應當直接裁定駁回申請,無需對當事人提出的撤裁事由進行審查。如果人民法院同時進行了審查並裁定駁回申請的,人民法院在上訴、再審審查程序中僅限於審查原裁定對超出撤裁申請期限的認定是否正確,對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理由是否成立等問題不需予以審查。

諮詢人: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四庭 張建清
答疑專家: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 李光琴
3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12-26 09:26
問題3: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期間,是訴訟時效還是除斥期間?人民法院是否應當主動依職權審查?當事人僅申請承認而未同時申請執行,申請執行期間是否重新起算?

答疑意見:首先,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期間,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五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期間,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的規定,即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其次,人民法院不應依職權主動審查當事人是否超過申請承認和執行的期間。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因此,被申請人未以超期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應主動審查申請承認和執行期間是否屆滿。

最後,關於申請人僅申請承認而未同時申請執行,申請執行期間是否重新起算的問題。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五百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自人民法院對承認申請作出的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因為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是一個既有聯繫又有區別的問題,承認是執行的前提,但是承認並不一定必然伴隨執行,當事人可以僅申請承認而不申請執行。如當事人先申請承認,其後又申請執行的,就會產生兩個期間:一是申請承認外國仲裁裁決的期間;二是裁定承認後申請執行的期間。這兩個期間應該按照訴訟時效的規定分別計算。

諮詢人: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四庭 陳亮
答疑專家: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 馬東旭
3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12-26 09:26
問題4:當事人約定爭議提交「某方所在地仲裁委員會」或者「當地仲裁委員會」,其中「所在地」或「當地」的範圍應如何理解?如果「所在地」或「當地」所在區(縣)沒有仲裁委員會,或者「所在地」或「當地」既有本地設立的仲裁委員會又有其他仲裁委員會設立的分會等分支機構,該仲裁協議是否有效?

答疑意見:關於「所在地」「當地」的理解問題。依據仲裁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的規定,仲裁協議應當約定明確的仲裁機構,沒有約定仲裁機構或約定不明確,且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實踐中,經常遇到當事人在約定仲裁協議時對仲裁機構表述不準確、約定過於簡單的瑕疵仲裁協議。對此,《全國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第93條規定:「根據仲裁法司法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在人民法院在審查仲裁協議是否約定了明確的仲裁機構時,應當按照有利於仲裁協議有效的原則予以認定。」因此,在判斷雙方約定的「所在地」「當地」仲裁委員會時,不應拘泥於所使用的文字,而應當按照有利於仲裁協議有效的原則進行解釋。如結合當事人陳述以及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情況等,足以明確「所在地」「當地」所指向地點的,則可以據此認定當事人約定的仲裁機構為指向地點的仲裁委員會。例如,所涉合同糾紛為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糾紛,一般可以認定約定的「當地」仲裁委員會為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員會。又如,糾紛雙方住所地在同一地的,一般可以認定約定的「所在地」仲裁委員會為雙方共同住所地的仲裁委員會。

關於第二個問題。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機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因此,實踐中經常出現合同約定的「所在地」或「當地」沒有設立仲裁委員會。在這種情況下,一方面,應當根據儘量有利於認定仲裁協議有效的原則予以解釋,如果合同約定的區、縣、未設區的市的上一級市設有仲裁委員會,則可以認定雙方約定的仲裁機構為該上一級市設立的仲裁委員會;如果上一級市也未設立仲裁委員會,但所在省有且僅有一個仲裁委員會的,亦可以認定雙方約定的仲裁機構為該省仲裁委員會,此有利於尊重並實現當事人的仲裁意願。另一方面,如果當事人約定的「所在地」或「當地」指向的市有兩家仲裁委員會,或者當事人「所在地」或「當地」所在區、縣、市的上一級市沒有設立仲裁委員會,而所在省設有多家仲裁委員會,且當事人不能就選擇其中一家仲裁委員會補充達成一致意見,則應當根據仲裁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認定案涉仲裁協議無效。

實踐中,還存在「當地」登記設立有一家仲裁委員會,但另有其他仲裁委員會在該地設立分會等分支機構的情形。當事人以該「當地」存在兩家仲裁機構為由主張案涉仲裁協議無效的,考慮到仲裁委員會分會等分支機構受理案件、開展仲裁程序以及出具裁決書系以其所歸屬的仲裁機構的名義進行,故仲裁委員會分支機構一般不應認定為「當地」的仲裁機構。在沒有其他證據足以證明當事人合意約定將爭議提交某仲裁委員會分會仲裁的情況下,應當認定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將爭議提交當地的仲裁委員會仲裁,案涉仲裁協議有效。

諮詢人: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海事及海商審判庭 黃鑫
答疑專家: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 馬曉旭
3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9 20:20
第十五批


問題1:駁回申訴通知書補正使用何種文書樣式?


答疑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七十三條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有誤,但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通過裁定對有關信息予以更正。」《刑事訴訟文書樣式(樣本)》樣式45及說明中也明確刑事補正裁定的適用範圍是「各級人民法院對本院發出的刑事判決書、刑事裁定書或者刑事調解書中,發現有個別文字上的錯誤或者遺漏,予以改正、補充時使用。」依據上述規定,刑事補正裁定有明確的適用範圍,不包括需要補正的刑事駁回申訴通知書、再審決定書。另考慮刑事駁回申訴通知書、再審決定書,在文書格式、實質內容上與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存在較大區別,故不宜以刑事裁定形式對該兩類文書中存在的個別文字錯誤或者遺漏予以補正。否則,還存在刑事裁定書需要署名而被補正的刑事駁回申訴通知書、再審決定書不需署名的衝突問題。因此,從文書位階對應及便於實踐操作的角度,我們認為,對於刑事駁回申訴通知書、再審決定書中存在個別文字錯誤或者遺漏,需要予以改正或者補充的,可以用補正通知書、補正決定書予以補正。
需要說明的是,《民事訴訟文書樣式》有關民事補正裁定的說明中明確民事補正裁定書適用於發現筆誤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決定書等法律文書的補正。但是,民事裁定主要針對程序問題作出,而刑事裁定既有可能針對重大程序問題作出,也有可能針對實體問題作出,二者具有較大不同。此外,對於法院訴訟文書中的技術性文字錯漏的處理,嚴格來說屬於具體工作方式方法的問題,應重在解決實際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法官行為規範》(法發〔2010〕54號)第五十四條規定:「裁判文書宣告或者送達後發現文字差錯:(一) 對一般文字差錯或者病句,應當及時向當事人說明情況並收回裁判文書,以校對章補正或者重新製作裁判文書;(二) 對重要文字差錯或者病句,能立即收回的,當場及時收回並重新製作;無法立即收回的,應當製作裁定予以補正。」對於上述規定中的具體做法,也可以參酌適用。


諮詢人: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少年審判庭 杜燕萍

答疑專家: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 閆宏波

36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9 20:20

問題2:人身保險合同團體險中,簽訂合同的雙方(用人單位與保險公司)約定管轄能否約束被保險人(員工)?


答疑意見:依據《中國保監會關於促進團體保險健康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5〕14號)第一條的規定,團體保險是指投保人為特定團體成員投保,由保險公司以一份保險合同提供保險保障的人身保險。團體險的保險合同,屬於利他合同,職工為被保險人,受益人一般為職工本人或其近親屬。職工作為被保險人雖然沒有參與訂立保險合同,但是其財產或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既然被保險人依據合同約定享有相關權利,亦應依據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義務,這種義務既有保險法規定的實體法上的義務,也包括程序法上的義務。所以,團體保險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對被保險人亦具有約束力。


諮詢人:廣東省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 彭艷君

答疑專家: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 曹剛

37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9 20:21
問題3:股東提起代表訴訟,公司與被告之間的仲裁協議有無約束力?


答疑意見:在其他責任主體對公司負有違約之債或者侵權之債時,如公司怠於或者拒絕提起訴訟,股東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訴訟。股東代表訴訟案件的管轄問題,應當根據其基礎法律關係屬於合同糾紛或者侵權糾紛來具體判斷。如果案件是侵權之訴,一般無事先達成仲裁協議的情況。但是在合同之訴中,如果公司與他人事先訂有書面仲裁協議,股東就該仲裁協議約定仲裁的事項提起股東代表訴訟,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告知其依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諮詢人:山西省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 張婷

答疑專家: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 劉雪梅

38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9 20:21
問題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怎樣理解?


答疑意見: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運輸工具屬於特殊動產,其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如船舶的所有權的取得、轉讓和消滅,應當依據《船舶登記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向船舶登記機關進行登記;機動車的相關權屬登記應當按照《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向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等辦理相關機動車登記業務。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應是指相關運輸工具的登記機關的所在地,而非相關運輸工具權屬人的所在地,如車輛,應當是登記車輛權屬的車輛管理所的所在地。一般情況下,當事人的住所地與其所有車輛權屬登記的管理所所在地是一致的。但是,如果因為遷移等原因導致當事人的住所地與其所有車輛權屬登記的管理所所在地不一致時,應當以其車輛權屬登記的管理所所在地作為「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


諮詢人:陝西省咸陽市渭城區人民法院綜合審判庭 陳琳楠

答疑專家: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 錢曉晨

39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9 20:21
問題5: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繳納保證金後未施工,現要求返還保證金,是否適用專屬管轄?


答疑意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並未明確排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訂立後沒有實際履行而產生的解除合同、返還保證金糾紛的情形。在起訴與受理階段,案由的確定應當依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當事人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訴請返還保證金,屬於因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引發的糾紛。案涉合同是否實際履行,在起訴與受理階段不能查明,只有通過實體審理才能查明。故在法律、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不宜僅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未實際履行為由,排除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關於不動產糾紛專屬管轄規定的適用。


諮詢人: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 高斌斌

答疑專家: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 李盛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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