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私人产权状态(P70) 2.1特征:确认两个事项:①有权使用该土地者为农民;②农民对投资和未来收益具有产权。
2.2确认事项的作用 2.2.1限制产权主体:保证土地的最优利用方式。 2.2.2确认私人产权:①消除预防偷盗的成本;②消除土地过度利用的内在基础;③建立为未来投资的激励。(③在无产权状态下不具备)
2.3私人产权的不足:若利用者足够多时,土地的利用价值也会下降。 ①地块过小导致收益无法覆盖成本 ②无法满足农业机械化的要求(土地利用技术的改变导致最优利用方式的改变)
|
 |
3.共有产权状态 3.1含义(P70-71):多个主体基于一定的关系建立的,对某一财产一起占有、使用并享有收益,处分需获得全部或多数产权主体同意。
3.2特征(P71):私人产权和无产权之间的中间状态(内部开放、外部排他)
3.3内部开放的不足:亦一定程度上存在无产权导致的问题,进而导致公地悲剧。此时为达到公共财产的最优使用,需要相应的契约与治理成本(P),内部开放也存在损失(M),二者为负相关。(短期看△P=△M,但长期看先期投入治理成本必须大于△P)
3.4良好治理情形下共有产权的价值:S-W-P-M
|
 |
3.5共有产权的治理(P71) 3.5.1治理难题:①收益的未来性与损失的当期性;②达成协议成本较高,且不达成协议投入即无效;③每个主体都有激励成为最后一个契约签订者。
3.5.2形成契约的三个主要方式 (1)自愿达成:主体数量少且具有较高同质性(共同追求)时,此时协调成本小且容易达成一致 (2)长期关系:共有产权主体无法事前预期关系何时终结,且都希望该关系长期存在(e.g.产业集群)。此时任何主体不当利用公共财产都会在未来受到惩罚,且惩罚威胁可置信。 (3)借助于权威:依靠权威的强制与威慑(契约达成前的,例如政府与社会组织)
|
 |
借助于权威的具体方式 1.政府(P71):利用相关的管制法律要求达成协议,且多数情况规定其基本内容, 2.社会组织(P72):利用社会组织对成员的约束力推动协议达成。(当共有产权主体与社会组织成员范围一致时,共有产权表现为组织产权,此时事先存在的组织与事后建立的共有产权治理权威合二为一) 2.1影响组织治理绩效的因素:①成员对组织权威的认可;②成员的数量(相对于公共财产的承载水平);③组织可以使用的资源水平;④组织的认知水平;⑤治理机制安排;⑥组织的强制力水平;⑦法律制度对组织的支持程度;⑧全社会的组织资本水平;⑨社会的价值观念是否偏向集体主义。 2.2实质:硬强制(国家暴力)和软强制(长期关系可置信惩罚)之间的契约形成方式。
|
 |
4.政府产权 4.1(P72)政府产权本质上也是组织产权,但有两点不同 ①政府不必获得所有社会成员的同意而进行强制治理 ②政府的治理需要借助多重委托-代理关系→可能导致代理成本高昂和委托人缺位
|
 |
6.2.2通向最优利用的途径(P73) 1.面对最优使用者的动态变化,财产法通过促进财产自愿交易,实现财产最优利用。 e.g.A有一辆车(评价为3万→最低售价3万),B有5万块钱,且对该车的评价为4万,则B是更好的财产使用者→使用该车将创造高于A的评价的社会福利(1万)。若交易达成,则总体社会福利将增加1万。(帕累托改进)
2.达成交易的条件 2.1存在合作剩余(P73):买方评价不低于卖方评价。(买卖方各自的评价为各自的风险值)(P74:风险值意味着双方参加交易产生的最低收益,不低于二人现有的福利水平。) 2.2交易成本不足以阻碍交易进行。
3.财产法的另一重要功能是减少交易进行的阻碍,促进交易完成。(例如通过财产登记、产权档案等制度披露风险值) .
|
 |
6.3产权的界定 6.3.1产权赋予与获取的基本规则 四个基本规则(P75):先占规则、附属规则、创造规则、公平规则
1.先占规则 1.1含义:第一个占有产权客体的主体拥有所有权。 1.2优势:①清晰说明产权主体;②一定程度上符合效率标准(往往评价最高而付出搜寻成本) 1.3缺点:①引发竞争导致部分先占投资失败;②有些先占不符合效率标准(偶然发现);③先占的标准可能存在争议
2.附属规则 2.1含义:产权主体对于附属于其产权客体的财产拥有所有权 2.2优势:①主物产权清晰的同时,附属物的产权也清晰;②二者属于同一主体,有利于发挥最优用途 2.3缺点:①适用范围狭窄;②对附属关系的定义存在争议(尤其是附属物不固定时,会出现产权边界不清晰的情况)
|
 |
3.创造规则 3.1含义(P75):产权客体的创造者拥有所有权。 3.2优势(P76):①激励创造性活动,推动社会财富增加;②增加未来预期确定性,增加未来投资;③较为清晰地确定产权主体 3.3不足:①可能导致垄断;②竞争投入可能无效;③规则可能不清晰。
4.公平规则 4.1含义(P75):基于公平对弱势群体进行特别保护,赋予其特定的产权。 4.2优势(P76):①促进社会和谐;②弱势群体对赋予其的产权评价更高,社会福利更高 4.3不足:标准和适用范围模糊
|
 |
6.3.2产权界定的多头利益均衡原则 1.(P76)产权主体只有在产权界定的收益大于成本时才有动力进行界定(此时稀缺性导致产权客体的相对价格上升到超过获取成本)
2.(P77)产权界定的前提是“相关主体在产权界定的过程中同时实现了收益大于/等于成本”的多头均衡状态。(权利拥有者希望拥有权利+规则确认者希望确认权利+责任承担者承认权利)
3.产权界定要以产权的稳定、顺利自我实施为基本准则。
|
 |
6.3.3产权的确立与核证
1.目的(P77):①标志法律意义的产权确立;②增加产权的真实性,防止欺诈→(P78)规范的科斯定理。
2.作用(P78):促进交易、威慑偷盗(被盗财产无法确立产权,且降低了该财产在偷盗者手中的价值)、便利信贷、政府活动的信息基础
3.两种确立与核证制度 3.1登记制度:只负责记录产权的成立与变化,但出现错误也不负赔偿责任。(管理成本低,但产权交易确定性较低) 3.2注册制度:负责记录产权的成立与变化,且出现错误负有赔偿责任。(管理成本高,但产权交易确定性较高)
3.3管理成本约束导致的变化:①信息记录的存储存在期限;②只对登记价值超过登记成本的财产进行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