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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私人產權狀態(P70) 2.1特徵:確認兩個事項:①有權使用該土地者為農民;②農民對投資和未來收益具有產權。
2.2確認事項的作用 2.2.1限制產權主體:保證土地的最優利用方式。 2.2.2確認私人產權:①消除預防偷盜的成本;②消除土地過度利用的內在基礎;③建立為未來投資的激勵。(③在無產權狀態下不具備)
2.3私人產權的不足:若利用者足夠多時,土地的利用價值也會下降。 ①地塊過小導致收益無法覆蓋成本 ②無法滿足農業機械化的要求(土地利用技術的改變導致最優利用方式的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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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共有產權狀態 3.1含義(P70-71):多個主體基於一定的關係建立的,對某一財產一起占有、使用並享有收益,處分需獲得全部或多數產權主體同意。
3.2特徵(P71):私人產權和無產權之間的中間狀態(內部開放、外部排他)
3.3內部開放的不足:亦一定程度上存在無產權導致的問題,進而導致公地悲劇。此時為達到公共財產的最優使用,需要相應的契約與治理成本(P),內部開放也存在損失(M),二者為負相關。(短期看△P=△M,但長期看先期投入治理成本必須大於△P)
3.4良好治理情形下共有產權的價值:S-W-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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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共有產權的治理(P71) 3.5.1治理難題:①收益的未來性與損失的當期性;②達成協議成本較高,且不達成協議投入即無效;③每個主體都有激勵成為最後一個契約簽訂者。
3.5.2形成契約的三個主要方式 (1)自願達成:主體數量少且具有較高同質性(共同追求)時,此時協調成本小且容易達成一致 (2)長期關係:共有產權主體無法事前預期關係何時終結,且都希望該關係長期存在(e.g.產業集群)。此時任何主體不當利用公共財產都會在未來受到懲罰,且懲罰威脅可置信。 (3)藉助於權威:依靠權威的強制與威懾(契約達成前的,例如政府與社會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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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助於權威的具體方式 1.政府(P71):利用相關的管製法律要求達成協議,且多數情況規定其基本內容, 2.社會組織(P72):利用社會組織對成員的約束力推動協議達成。(當共有產權主體與社會組織成員範圍一致時,共有產權表現為組織產權,此時事先存在的組織與事後建立的共有產權治理權威合二為一) 2.1影響組織治理績效的因素:①成員對組織權威的認可;②成員的數量(相對於公共財產的承載水平);③組織可以使用的資源水平;④組織的認知水平;⑤治理機制安排;⑥組織的強制力水平;⑦法律制度對組織的支持程度;⑧全社會的組織資本水平;⑨社會的價值觀念是否偏向集體主義。 2.2實質:硬強制(國家暴力)和軟強制(長期關係可置信懲罰)之間的契約形成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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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政府產權 4.1(P72)政府產權本質上也是組織產權,但有兩點不同 ①政府不必獲得所有社會成員的同意而進行強制治理 ②政府的治理需要藉助多重委託-代理關係→可能導致代理成本高昂和委託人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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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通向最優利用的途徑(P73) 1.面對最優使用者的動態變化,財產法通過促進財產自願交易,實現財產最優利用。 e.g.A有一輛車(評價為3萬→最低售價3萬),B有5萬塊錢,且對該車的評價為4萬,則B是更好的財產使用者→使用該車將創造高於A的評價的社會福利(1萬)。若交易達成,則總體社會福利將增加1萬。(帕累托改進)
2.達成交易的條件 2.1存在合作剩餘(P73):買方評價不低於賣方評價。(買賣方各自的評價為各自的風險值)(P74:風險值意味著雙方參加交易產生的最低收益,不低於二人現有的福利水平。) 2.2交易成本不足以阻礙交易進行。
3.財產法的另一重要功能是減少交易進行的阻礙,促進交易完成。(例如通過財產登記、產權檔案等制度披露風險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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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產權的界定 6.3.1產權賦予與獲取的基本規則 四個基本規則(P75):先占規則、附屬規則、創造規則、公平規則
1.先占規則 1.1含義:第一個占有產權客體的主體擁有所有權。 1.2優勢:①清晰說明產權主體;②一定程度上符合效率標準(往往評價最高而付出搜尋成本) 1.3缺點:①引發競爭導致部分先占投資失敗;②有些先占不符合效率標準(偶然發現);③先占的標準可能存在爭議
2.附屬規則 2.1含義:產權主體對於附屬於其產權客體的財產擁有所有權 2.2優勢:①主物產權清晰的同時,附屬物的產權也清晰;②二者屬於同一主體,有利於發揮最優用途 2.3缺點:①適用範圍狹窄;②對附屬關係的定義存在爭議(尤其是附屬物不固定時,會出現產權邊界不清晰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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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創造規則 3.1含義(P75):產權客體的創造者擁有所有權。 3.2優勢(P76):①激勵創造性活動,推動社會財富增加;②增加未來預期確定性,增加未來投資;③較為清晰地確定產權主體 3.3不足:①可能導致壟斷;②競爭投入可能無效;③規則可能不清晰。
4.公平規則 4.1含義(P75):基於公平對弱勢群體進行特別保護,賦予其特定的產權。 4.2優勢(P76):①促進社會和諧;②弱勢群體對賦予其的產權評價更高,社會福利更高 4.3不足:標準和適用範圍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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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產權界定的多頭利益均衡原則 1.(P76)產權主體只有在產權界定的收益大於成本時才有動力進行界定(此時稀缺性導致產權客體的相對價格上升到超過獲取成本)
2.(P77)產權界定的前提是「相關主體在產權界定的過程中同時實現了收益大於/等於成本」的多頭均衡狀態。(權利擁有者希望擁有權利+規則確認者希望確認權利+責任承擔者承認權利)
3.產權界定要以產權的穩定、順利自我實施為基本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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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產權的確立與核證
1.目的(P77):①標誌法律意義的產權確立;②增加產權的真實性,防止欺詐→(P78)規範的科斯定理。
2.作用(P78):促進交易、威懾偷盜(被盜財產無法確立產權,且降低了該財產在偷盜者手中的價值)、便利信貸、政府活動的信息基礎
3.兩種確立與核證制度 3.1登記制度:只負責記錄產權的成立與變化,但出現錯誤也不負賠償責任。(管理成本低,但產權交易確定性較低) 3.2註冊制度:負責記錄產權的成立與變化,且出現錯誤負有賠償責任。(管理成本高,但產權交易確定性較高)
3.3管理成本約束導致的變化:①信息記錄的存儲存在期限;②只對登記價值超過登記成本的財產進行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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