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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關於生態環境侵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理解與適用

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3 19:29
本文刊登於《人民司法》2023年第28期,系最高法就該司法解釋的簡要解釋。

詳細的具體解釋需要買同名書籍。

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3 19:29
目次
    一、制定的背景和意義
    二、制定的基本原則
    三、規定的主要內容
    (一)關於適用範圍
    (二)關於舉證責任
    (三)關於證明標準
    (四)關於證據的調查收集和保全
    (五)關於證據共通原則
    (六)關於專家證據
    (七)關於書證提出命令
    (八)關於損失、費用等的酌定
    (九)其他規定
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3 19:3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生態環境侵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於2023月4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85次會議通過,自2023年9月 1日起施行。《規定》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貫徹民法典綠色原則和生態環境侵權責任制度,對於人民法院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公正、及時審理生態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保護生態環境,具有重要意義。現就《規定》的制定背景和意義、制定的基本原則、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3 19:30
一、制定的背景和意義
    制定《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舉措。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把生態文明建設作為關係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根本大計,開展了一系列開創性工作,生態文明建設從理論到實踐都發生了歷史性、轉折性、全局性變化,美麗中國建設邁出重要步伐。黨的二十大報告深刻闡述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是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特徵,對推動綠色發展、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作出重大戰略部署。今年7月召開的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深入研究生態文明建設面臨的形勢任務,對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加快推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作出系統部署。《規定》堅持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貫徹黨的二十大報告和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精神,牢固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落實以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要求,進一步完善生態環境裁判規則體系,保障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不斷夯實守護綠水青山和增進民生福祉的法治防線。
    制定《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貫徹實施民法典綠色原則和生態環境侵權責任制度的重要舉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作為一部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法律,系統規定了綠色原則和綠色條款,開世界民事立法之先河,為世界生態文明建設提供了中國方案,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實踐特色、時代特色。作為民法典綠色條款的重要組成部分,侵權責任編專章規定了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對生態環境侵權的歸責原則、舉證責任等內容作出明確規定。《規定》嚴格遵循立法原意,立足審判實際,深入研究、系統解決生態環境侵權民事糾紛案件中的證據規則問題,確保民法典綠色原則和生態環境侵權責任制度在審判實踐中得到正確實施。
    制定《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豐富完善生態環境裁判規則體系的重要舉措。最高人民法院自2014年6月成立環境資源審判庭以來,先後制定發佈20餘部司法解釋,基本涵蓋生態環境案件審理的實體和程序問題,但對作為實體與程序問題「結合部」「連接點」的證據問題,並無系統性、專門性規定。與一般侵權相比,生態環境侵權在證據方面存在一些突出特點:一是適用特殊的舉證責任分配規則。生態環境侵權采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侵權人就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二是事實認定的「專業壁壘」問題突出。生態環境侵權大多具有長期性、潛伏性、持續性、廣泛性特點,造成損害的過程、因果關係鏈條比較複雜,案件事實所涉專門性問題較多,查明難度較大,對專家證據的依賴程度較高。三是「證據偏在」問題突出。諸如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等對案件審理至關重要的環境信息,往往掌握在侵權人手中,被侵權人收集證據的手段不足,舉證能力受限,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情況較為普遍。證據問題直接關係當事人權利保護和人民法院裁判結果的公正性,而生態環境侵權案件在證據方面又存在上述突出特點,確需構建符合生態環境侵權案件特點和審判規律的證據規則體系。
    制定《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積極回應和滿足審判實踐迫切需要的重要舉措。在歷次環境資源審判疑難問題調研中,證據問題都是一線法官反映、討論的焦點,比如公益訴訟與私益訴訟舉證責任分配之異同,原告關於關聯性的證明程度,過度依賴鑑定問題如何破解,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機構出具的意見如何處理,鑑定人能否邀請其他機構、人員完成部分鑑定事項,書證提出命令如何具體適用,損失、費用能否及如何酌定,等等。人民法院對這些問題的認識和把握,直接關繫到當事人實體權利的保護和人民法院裁判結果的公正性,直接影響到「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目標的實現,需要深入研究並妥善解決。
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3 19:30
二、制定的基本原則
    一是堅持合法性原則。貫徹落實民法典、民事訴訟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規定,解決法律關於證據制度的規定在生態環境侵權訴訟中的具體適用問題,是制定《規定》的核心目標。在起草過程中,始終堅持合法性原則,堅持在現行法律框架下思考問題、擬定條文,嚴格就如何具體適用法律問題作出解釋。
    二是滿足司法實踐需要。立足審判實踐,堅持問題導向,強化效果意識,系統梳理生態環境侵權案件中證據方面的突出問題,深入研究其特點和規律,有針對性地設計條文內容,確保《規定》能夠較好滿足生態環境審判實踐需要,切實解決證據方面的難點、堵點問題。
    三是重點完善技術性、操作性規則。嚴守司法解釋功能定位,準確把握《規定》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民訴證據規定》)的適用關係,不追求體系的完整性,對於法律及有關司法解釋已有明確規定的內容,不作重複規定。所擬條文緊扣法律規定的適用問題,推動生態環境侵權民事訴訟在當事人舉證、證據調查收集、認定、採信等方面的規範化。
6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3 19:30
三、規定的主要內容
    《規定》共34條,除引言外,主要包括適用範圍、當事人舉證、證據的調查收集和保全、證據共通原則、專家證據、書證、損失費用的酌定等內容。現擇要解析如下:
7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3 19:30
(一)關於適用範圍
    《規定》第1條採用《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劃分標準,明確了該司法解釋所規範的生態環境侵權案件的範圍,旨在方便人民法院立案、審判,方便當事人訴訟。在民法典施行前,通說認為侵權責任屬於私益訴訟範疇,民法典擴展了侵權責任的範圍,將公益訴訟納入其中。為貫徹實施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修改了《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增加「公益訴訟」二級案由,在該二級案由項下增設「生態環境保護民事公益訴訟」三級案由,並在該三級案由項下增設「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3個四級案由;同時,在「侵權責任糾紛」二級案由項下增設「生態破壞責任糾紛」三級案由。
    基於此,《規定》第1條明確,人民法院審理環境污染責任糾紛案件、生態破壞責任糾紛案件和生態環境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本《規定》;生態環境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包括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民事案件案由規定》關於生態環境侵權案件案由的規定,與生態環境侵權案件包括私益訴訟、公益訴訟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3種類型的通常理解存在一定差異,故需要開宗明義予以明確,避免產生理解和適用上的混亂。
8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3 19:30
(二)關於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被視為「民事訴訟的脊樑」,在民事證據規則體系中居於基礎性地位。通說認為,舉證責任分配具有法定性,民事實體法規範已經對舉證責任分配作出了規定,法官在舉證責任分配問題上是適用實體法的過程,通過對實體法規範的分析發現法律確定的舉證責任分配規則,而非創造舉證責任分配規則。此即法律要件分類說中的規範說,為《民訴法解釋》第91條關於舉證責任分配規則的規定所採納。《規定》亦采此說,嚴格按照民法典相關規定確定生態環境侵權民事訴訟各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9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3 19:31
1.關於原告的舉證責任
    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侵權行為、損害後果、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及行為人行為時有過錯4個方面,原告需要對全部構成要件所涉案件事實舉證證明。生態環境侵權作為一種特殊類型侵權,其責任構成要件有所不同,相應要件的舉證責任分配也有特殊性。
    關於因果關係,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條規定,行為人應當對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關於主觀過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規定了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條、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又規定了「違反國家規定」的生態環境保護民事公益訴訟的特殊構成要件。主流觀點認為,「違反國家規定」意味着適用過錯責任歸責原則。據此,《規定》區分生態環境侵權私益訴訟和生態環境保護民事公益訴訟,對原告的舉證責任作出不同規定:環境污染責任糾紛案件、生態破壞責任糾紛案件的原告應當就被告實施了污染環境或者破壞生態的行為,以及原告人身、財產受到損害或者有遭受損害的危險承擔舉證責任;生態環境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原告應當就被告實施了污染環境或者破壞生態的行為且該行為違反國家規定,以及生態環境受到損害或者有遭受損害的重大風險承擔舉證責任。需要注意的是,除上述「違反國家規定」的區別外,基於侵權責任法的預防性原則,在未發生實際損害情況下,生態環境侵權私益訴訟的原告需要就有遭受損害的危險舉證證明,這也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規定的消除危險的侵權責任承擔方式相對應;生態環境保護民事公益訴訟由於涉及公共利益或者國家利益,需要更高的保護門檻,故原告應當舉證證明生態環境有遭受損害的重大風險,且這種風險應當具有現實性和緊迫性。
10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3 19:31


    關於原告請求被告就其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支付人身、財產損害賠償費用,或者支付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的損失、費用,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需要說明的是,由於生態環境侵權的專業性、複雜性,在侵權事實成立而損害賠償數額或相關損失、費用數額難以確定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酌定,而不能僅以原告未完成舉證責任為由不支持其關於損害賠償或者損失、費用的訴訟請求。關於酌定的考量因素,《規定》第30條、第31條進行了明確,下文作進一步說明。
    關於關聯性的證明。雖然生態環境侵權民事訴訟的被告應當就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但並不意味着原告對因果關係不承擔任何舉證義務。為防止濫訴,提高因果關係認定的準確性,原告應當首先證明污染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聯繫,即存在因果關係的可能性,並提交初步證據,這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的規定。
    關於原告對關聯性的證明,2015年《環境侵權責任規定》(已廢止)第6條、《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解釋》第8條、《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規定(試行)》第6條均作出規定,內涵基本相同,《規定》第5條第1款在上述條款基礎上作出統一規定。需要注意的是,由於因果關係不存在的舉證責任由被告承擔,故原告承擔的這種提供證據的責任是行為意義而非結果意義上的,且只要證明被告行為可能導致損害發生即可,不需要達到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審判實踐中,判斷被告行為與損害之間是否具有關聯性是一個難點問題,對此,《規定》第5條第2款在充分總結審判經驗基礎上,明確了行為方式、污染物性質、環境介質類型、生態因素特徵、時間順序、空間距離等具體考量因素,為準確判斷該問題提供有效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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