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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關於生態環境侵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理解與適用

2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3 19:36
2.關於專家輔助人出庭陳述意見
    在生態環境侵權案件中,大量的案件事實涉及專業問題,需要通過專家證據予以查明,而鑑定機構有限、鑑定周期較長、費用較高等問題一定程度上存在,因此需要更好地發揮專家輔助人制度的作用。《規定》第22條在充分總結司法經驗基礎上,明確規定當事人可以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對鑑定意見或者污染物認定、損害結果、因果關係、生態環境修複方案、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等專業問題提出意見。上述專業問題,技術性、專業性強,在生態環境侵權案件中較為常見,而法官囿於知識結構之局限,往往難以憑一己之力對這些問題作出準確判斷。在當事人未申請鑑定或者委託專家輔助人的情況下,法庭可以向當事人釋明;經釋明仍不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舉證責任制度進行裁判。
2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3 19:37


    需要說明的是,生態環境侵權案件所涉專業問題可能涉及多領域、多學科,故《規定》並未對一方當事人聘請的專家輔助人總人數作出限制,但按照《民訴法解釋》第122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的某一專業領域的專家輔助人不應超過兩人。由於專家輔助人在法庭上就專業問題提出的意見視為當事人的陳述,故對專家輔助人不應有資格方面的限制。如果一方當事人以對方當事人聘請的有專門知識的人不具備相應資格為由提出異議,人民法院對該異議不予支持,此點與鑑定人有本質區別。調研中還發現,司法實踐中對專家輔助人存在一定程度的誤解甚至誤用。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民事訴訟中的專家輔助人具有以下特徵:不具有證人身份,並非專家證人;僅具有單一地輔助當事人的功能,只能由當事人聘請,不能由法院依職權委託或者通知其出庭;其意見視為當事人的陳述,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以上特徵使其明顯區別於英美法系的專家證人,與我國刑事訴訟法上的有專門知識的人亦存在一定差異,在理解與適用時應當準確把握。
2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3 19:37

    (七)關於書證提出命令

    與普通民事案件相比,生態環境侵權案件存在更為突出的證據偏在被告一方、原告舉證困難問題,若機械適用舉證責任制度判決原告敗訴,可能導致司法不公。書證提出命令作為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創設的一項證據制度,旨在通過對舉證責任分配規則的調整,擴展當事人收集證據的手段,解決「證據偏在」問題,促進實現訴訟實質公平,在生態環境侵權訴訟中大有用武之地。《規定》在《民訴法解釋》《民訴證據規定》基礎上,通過第26條至第29條4個條文,細化規定了書證提出命令制度在生態環境侵權訴訟中的具體適用。
2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3 19:37

    一是對書證提出命令的適用範圍做了適當擴展,明確書證提出命令適用於數據信息或者錄音、錄像等證據,依據是《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99條第2款「關於書證的規定適用於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的規定。

    二是進一步明確了對象書證特定化的判斷規則。所謂對象書證特定化,是指書證提出命令所指向的書證應當具體明確,這是書證提出命令的適用前提。《規定》第27條在《民訴證據規定》第45條第1款、第46條第2款基礎上,明確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申請人是否參與證據形成過程、是否接觸過該證據等因素,對書證是否特定化作出判斷。
    三是明確對方當事人控制書證的判斷規則。《規定》第28條在《民訴證據規定》第45條基礎上,明確「有關證據雖未由對方當事人直接持有,但在其控制範圍之內,其獲取不存在客觀障礙的」,可以認定對方當事人控制書證。
    四是明確規定環境信息適用書證提出命令。其中的重點有二:一是對環境信息的內容進行了列舉式規定,諸如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生態環境開發利用情況、生態環境違法信息等均屬於環境信息;二是對《民訴證據規定》第47條第1款第(3)項「對方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有權查閱、獲取的書證」中的「法律」進行了擴大解釋,即法規、規章也可適用,理由是現行生態環境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較為粗疏,且多是從行政管理角度作出的規定,大量具體的規範性要求規定在法規、規章中,從加大生態環境保護力度、維護被侵權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確有必要作擴大解釋。
2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3 19:37

    (八)關於損失、費用等的酌定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分配規則,生態環境侵權民事訴訟中,私益訴訟原告應當就其主張的損害賠償承擔舉證責任,公益訴訟原告應當就其主張的損失、費用承擔舉證責任。
    但由於生態環境侵權案件的專業性、複雜性,實踐中存在「定性不易、定量更難」的問題,即使根據在案證據能夠認定侵權事實成立,但損害賠償數額或者損失、費用數額仍然難以確定。這裏的損害賠償數額或者有關損失、費用難以確定,就包括了《規定》第21條所列因沒有鑑定標準、成熟的鑑定方法、相應資格的鑑定人等無法進行鑑定,以及鑑定周期過長、費用過高等訴訟成本明顯超出訴訟目的的情形。
    對於這些情況,法院既不能因事實不清拒絕裁判,也不能僅以原告未完成舉證責任為由不支持其關於賠償數額或者損失、費用的主張,而應結合已查明的案件事實和其他證據,對相關數額進行酌定。
    為保證酌定的規範和公平,《規定》在充分總結審判經驗基礎上,區分生態環境侵權私益訴訟和生態環境保護民事公益訴訟,對法院酌定時的考量因素進行了列舉式規定。
    對於私益訴訟,《規定》第30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結合侵權行為對原告造成損害的程度、被告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利益以及過錯程度等因素,並可以參考負有環境資源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意見等,合理確定人身、財產損害賠償數額。
    對於生態環境保護民事公益訴訟,《規定》第31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範圍和程度等已查明的案件事實,結合生態環境及其要素的稀缺性、生態環境恢復的難易程度、防治污染設備的運行成本、被告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利益以及過錯程度等因素,並可以參考負有環境資源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意見等,合理確定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等數額。
    需要注意的是,酌定的前提是侵權事實成立;此外,如果存在相應鑑定機構且鑑定費用、鑑定周期合理,人民法院應當委託鑑定,而不宜直接依職權酌定。
26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3 19:37

    (九)其他規定

    1. 關於《規定》與《民訴證據規定》的適用關係
    《規定》是在《民訴證據規定》的基礎上,為解決生態環境侵權民事訴訟證據的特殊問題而制定的,是《民訴證據規定》在生態環境侵權領域的具體化及補充規定,兩者是一般規定與特殊規定的關係,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生態環境侵權民事案件時,應當首先適用《規定》;《規定》未作規定的,適用《民訴證據規定》。
    2.關於檢察公益訴訟參照適用
    根據《檢察公益訴訟解釋》第4條的規定,檢察機關係以公益訴訟起訴人身份提起公益訴訟,但從訴訟層面看,其實際上居於原告地位,依法享有、負擔原告的訴訟權利義務,故《規定》第33條明確,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檢察院提起的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參照適用本規定。
27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3 19:38
作者:楊臨萍 劉竹梅 宋春雨 劉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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