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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2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3 19:36
2.关于专家辅助人出庭陈述意见
    在生态环境侵权案件中,大量的案件事实涉及专业问题,需要通过专家证据予以查明,而鉴定机构有限、鉴定周期较长、费用较高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存在,因此需要更好地发挥专家辅助人制度的作用。《规定》第22条在充分总结司法经验基础上,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鉴定意见或者污染物认定、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生态环境修复方案、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等专业问题提出意见。上述专业问题,技术性、专业性强,在生态环境侵权案件中较为常见,而法官囿于知识结构之局限,往往难以凭一己之力对这些问题作出准确判断。在当事人未申请鉴定或者委托专家辅助人的情况下,法庭可以向当事人释明;经释明仍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制度进行裁判。
2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3 19:37


    需要说明的是,生态环境侵权案件所涉专业问题可能涉及多领域、多学科,故《规定》并未对一方当事人聘请的专家辅助人总人数作出限制,但按照《民诉法解释》第122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的某一专业领域的专家辅助人不应超过两人。由于专家辅助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故对专家辅助人不应有资格方面的限制。如果一方当事人以对方当事人聘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具备相应资格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该异议不予支持,此点与鉴定人有本质区别。调研中还发现,司法实践中对专家辅助人存在一定程度的误解甚至误用。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具有以下特征:不具有证人身份,并非专家证人;仅具有单一地辅助当事人的功能,只能由当事人聘请,不能由法院依职权委托或者通知其出庭;其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以上特征使其明显区别于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与我国刑事诉讼法上的有专门知识的人亦存在一定差异,在理解与适用时应当准确把握。
2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3 19:37

    (七)关于书证提出命令

    与普通民事案件相比,生态环境侵权案件存在更为突出的证据偏在被告一方、原告举证困难问题,若机械适用举证责任制度判决原告败诉,可能导致司法不公。书证提出命令作为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创设的一项证据制度,旨在通过对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调整,扩展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手段,解决“证据偏在”问题,促进实现诉讼实质公平,在生态环境侵权诉讼中大有用武之地。《规定》在《民诉法解释》《民诉证据规定》基础上,通过第26条至第29条4个条文,细化规定了书证提出命令制度在生态环境侵权诉讼中的具体适用。
2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3 19:37

    一是对书证提出命令的适用范围做了适当扩展,明确书证提出命令适用于数据信息或者录音、录像等证据,依据是《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99条第2款“关于书证的规定适用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规定。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对象书证特定化的判断规则。所谓对象书证特定化,是指书证提出命令所指向的书证应当具体明确,这是书证提出命令的适用前提。《规定》第27条在《民诉证据规定》第45条第1款、第46条第2款基础上,明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申请人是否参与证据形成过程、是否接触过该证据等因素,对书证是否特定化作出判断。
    三是明确对方当事人控制书证的判断规则。《规定》第28条在《民诉证据规定》第45条基础上,明确“有关证据虽未由对方当事人直接持有,但在其控制范围之内,其获取不存在客观障碍的”,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控制书证。
    四是明确规定环境信息适用书证提出命令。其中的重点有二:一是对环境信息的内容进行了列举式规定,诸如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生态环境开发利用情况、生态环境违法信息等均属于环境信息;二是对《民诉证据规定》第47条第1款第(3)项“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中的“法律”进行了扩大解释,即法规、规章也可适用,理由是现行生态环境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较为粗疏,且多是从行政管理角度作出的规定,大量具体的规范性要求规定在法规、规章中,从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维护被侵权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确有必要作扩大解释。
2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3 19:37

    (八)关于损失、费用等的酌定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私益诉讼原告应当就其主张的损害赔偿承担举证责任,公益诉讼原告应当就其主张的损失、费用承担举证责任。
    但由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的专业性、复杂性,实践中存在“定性不易、定量更难”的问题,即使根据在案证据能够认定侵权事实成立,但损害赔偿数额或者损失、费用数额仍然难以确定。这里的损害赔偿数额或者有关损失、费用难以确定,就包括了《规定》第21条所列因没有鉴定标准、成熟的鉴定方法、相应资格的鉴定人等无法进行鉴定,以及鉴定周期过长、费用过高等诉讼成本明显超出诉讼目的的情形。
    对于这些情况,法院既不能因事实不清拒绝裁判,也不能仅以原告未完成举证责任为由不支持其关于赔偿数额或者损失、费用的主张,而应结合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其他证据,对相关数额进行酌定。
    为保证酌定的规范和公平,《规定》在充分总结审判经验基础上,区分生态环境侵权私益诉讼和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对法院酌定时的考量因素进行了列举式规定。
    对于私益诉讼,《规定》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结合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损害的程度、被告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并可以参考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意见等,合理确定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数额。
    对于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规定》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范围和程度等已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生态环境及其要素的稀缺性、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防治污染设备的运行成本、被告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并可以参考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意见等,合理确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等数额。
    需要注意的是,酌定的前提是侵权事实成立;此外,如果存在相应鉴定机构且鉴定费用、鉴定周期合理,人民法院应当委托鉴定,而不宜直接依职权酌定。
26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3 19:37

    (九)其他规定

    1. 关于《规定》与《民诉证据规定》的适用关系
    《规定》是在《民诉证据规定》的基础上,为解决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特殊问题而制定的,是《民诉证据规定》在生态环境侵权领域的具体化及补充规定,两者是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的关系,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生态环境侵权民事案件时,应当首先适用《规定》;《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民诉证据规定》。
    2.关于检察公益诉讼参照适用
    根据《检察公益诉讼解释》第4条的规定,检察机关系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但从诉讼层面看,其实际上居于原告地位,依法享有、负担原告的诉讼权利义务,故《规定》第33条明确,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参照适用本规定。
27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3 19:38
作者:杨临萍 刘竹梅 宋春雨 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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