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破產管理人所提出的債務人面臨的相關問題真實存在,如企業賴以生存的酒精生產許可證滅失,則該企業的核心資產將不復存在,重整亦將失去意義。因債務人目前沒有足夠的資金供管理人使用,由投資人先行投入資金進行試生產可以解決重整過程中企業所面臨的困境,亦能使企業資產保值、增值,充分保障債務人及債權人的利益,維護社會穩定,更有利於重整後企業的發展。破產管理人的申請,符合破產保護理念,亦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應予以准許。
關於是否允許投資人試生產的問題,法院在作出決定前,主要考慮了以下因素:
一、試生產的必要性
首先,破產企業面臨着嚴峻的形勢:一是蘇醇公司面臨停產停業後酒精生產許可證脫審、生產資格將被取消風險,且該資質滅失後難以再行獲得,重整也將失去意義;二是該企業還面臨環保、消防驗收、機器設備長時間閒置受損等外部壓力;三是原企業內部技術人員流失嚴重,職工因企業停產生活困難,極易產生群體事件;四是企業管理層陷於癱瘓狀態,無能力繼續進行相關工作,公司賬面無可用資金供管理人化解危機。
其次,投資人參與重整程序最大的風險在於投出的資金及資產的安全性,投資人希望通過試生產全面了解企業實際狀況及生產活力與動能,為重整後恢復經營提供保障。
再次,蘇醇公司作為當地生物科技領域的原龍頭企業,對區域產業鏈的優化、轉型及發展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在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需求下,當地黨委、政府亟需企業恢復產能,帶動上下游產業發展,解決就業問題,維護社會穩定。
綜上,如不准許投資人進行試生產,則會給企業造成不可挽回的巨大損失,一旦失去酒精生產許可證,該企業的核心資產就不復存在,即便最後重整成功,企業也失去了核心競爭力。因此,允許投資人試生產是必要而迫切的。
二、試生產的利益衡平
成熟的破產重整制度應具有以下良性效果:通過重整拯救處於困境但又有存在價值的企業,使其恢復盈利能力,繼續經營,使企業職工就業生存權得到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到合理的清償,投資人的收益得到實現,各方的利益得到公平保護,從而實現社會安定、經濟的穩定和發展。因此,在進行利益衡平時,一些核心的價值理念是公司重整時必須充分考慮的,這些理念就是公平與效率,靈活性與可預見性。允許企業試生產可以均衡各方利益,一是在投資人試生產前,債務人現有資產已經審計、評估後予以確認,根據管理人與投資人達成的投資協議,重整企業的償債資金數額、來源也已確定,投資人進場試生產與重整企業清償債務之間並不產生衝突;二是投資人投入部分資金進行試生產,有利於投資人充分了解企業情況及運營能力,為重整後企業發展打下基礎;三是試生產能夠恢復重整企業部分產能,使企業優質資產保值、增值;四是可以保障債權人的債權不受貶損,提高受償比例;五是重整企業恢復一定規模的生產亦能解決破產企業因停產而面臨的環保、消防安全、職工穩定等迫切問題,對企業重整有利無害。
三、試生產的法律及理論依據
首先,雖然企業破產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於投資人能否在接管企業前,提前進場進行試生產,沒有具體法律規定,但為了實現破產法的拯救功能,在特定情況下,准許投資人進場試生產,通過市場化、法治化途徑挽救困境企業,是符合我國破產審判需要的。
其次,雖然投資人試生產可以解決投資人接管企業前,企業面臨的上述問題,但為了避免投資人不合理的生產方式,損害破產重整中其他權利主體的利益,其試生產仍應以取得法院或債權人的批准或同意為宜,並接受法院、管理人以及債權人的監督。
再次,由於我國現行破產法律規定尚不完善,在破產審判工作中,人民法院應強化服務大局意識,自覺增強工作的預見性和創造性,用創新思維解決破產重整過程中遇到的新困難、新問題,探索為企業破產重整提供長效保障機制。
綜上,為了維護各方主體的利益,確保重整後的企業能夠迅速復工復產,實現企業重整的社會價值和經濟價值,睢寧法院在獲得各方利益主體同意的前提下,遂允許投資人提前進場試生產。
四、試生產的社會價值
一是法院批准企業在重整期間進行試生產,通過破產程序與企業試生產同步進行,可以保證重整與復工復產無縫銜接、平穩過渡,全力保障尚具潛質企業涅槃重生。二是在疫情防控背景下,試生產為企業復工生產排憂解難,使消毒防疫物資迅速馳援一線,體現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擔當,為轄區民營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的發展營造了優質高效的營商環境,用精準的司法服務為企業復工復產提供了高質量的司法保障。三是該企業系區域生物科技領域的潛質企業,對經濟產業結構優化、轉型、升級具有顯著推動作用,適應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大局要求。
(生效裁判審判人員:葉利成、張志瑤、張園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