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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資料庫】(商法)指導性案例和公報案例集錦

21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8 22:41
基本案情
  2008年10月28日,被保險人華東聯合制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東制罐公司)、華東聯合制罐第二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東制罐第二公司)與被告江蘇鎮江安裝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鎮江安裝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鎮江安裝公司負責被保險人整廠機器設備遷建安裝等工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第38條約定:「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的約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並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責任與義務。承包人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管理人員,保證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行為或疏忽導致工程損害或給發包人造成其他損失,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專用條款」第14條第(1)項約定「承包人不得將本工程進行分包施工」。「通用條款」第40條約定:「工程開工前,發包人為建設工程和施工場地內的自有人員及第三人人員生命財產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運至施工場地內用於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由發包人辦理保險,並支付保險費用」;「發包人可以將有關保險事項委託承包人辦理,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並為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2008年11月16日,鎮江安裝公司與鎮江亞民大件起重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民運輸公司)公司簽訂《工程分包合同》,將前述合同中的設備吊裝、運輸分包給亞民運輸公司。2008年11月20日,就上述整廠遷建設備安裝工程,華東制罐公司、華東制罐第二公司向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險公司)投保了安裝工程一切險。投保單中記載被保險人為華東制罐公司及華東制罐第二公司,並明確記載承包人鎮江安裝公司不是被保險人。投保單「物質損失投保項目和投保金額」欄載明「安裝項目投保金額為177465335.56元」。附加險中,還投保有「內陸運輸擴展條款A」,約定每次事故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萬元。投保期限從2008年11月20日起至2009年7月31日止。投保單附有被安裝機器設備的清單,其中包括:SEQUA彩印機2台,合計原值為29894340.88元。投保單所附保險條款中,對「內陸運輸擴展條款A」作如下說明:經雙方同意,鑑於被保險人已按約定交付了附加的保險費,保險公司負責賠償被保險人的保險財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供貨地點到保險單中列明的工地,除水運和空運以外的內陸運輸途中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損失,但被保險財產在運輸時必須有合格的包裝及裝載。
  2008年12月19日10時30分許,亞民運輸公司駕駛員姜玉才駕駛蘇L06069、蘇L003掛重型半掛車,從舊廠區承運彩印機至新廠區的途中,在轉彎時車上鋼絲繩斷裂,造成彩印機側翻滑落地面損壞。平安財險公司接險後,對受損標的確定了清單。經鎮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現場查勘,認定姜玉才負事故全部責任。後華東制罐公司、華東制罐第二公司、平安財險公司、鎮江安裝公司及亞民運輸公司共同委託泛華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泛華公估公司)對出險事故損失進行公估,並均同意認可泛華公估公司的最終理算結果。2010年3月9日,泛華公估公司出具了公估報告,結論:出險原因系設備運輸途中翻落(意外事故);保單責任成立;定損金額總損1518431.32元、淨損1498431.32元;理算金額1498431.32元。泛華公估公司收取了平安財險公司支付的47900元公估費用。
  2009年12月2日,華東制罐公司及華東制罐第二公司向鎮江安裝公司發出《索賠函》,稱「該事故導致的全部損失應由貴司與亞民運輸公司共同承擔。我方已經向投保的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鎮江中心支公司報險。一旦損失金額確定,投保公司核實並先行賠付後,對賠付限額內的權益,將由我方讓渡給投保公司行使。對賠付不足部分,我方將另行向貴司與亞民運輸公司主張」。
  2010年5月12日,華東制罐公司、華東制罐第二公司向平安財險公司出具賠款收據及權益轉讓書,載明:已收到平安財險公司賠付的1498431.32元。同意將上述賠款部分保險標的的一切權益轉讓給平安財險公司,同意平安財險公司以平安財險公司的名義向責任方追償。後平安財險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鎮江安裝公司支付賠償款和公估費。
22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8 22:41
裁判結果
  江蘇省鎮江市京口區人民法院於2011年2月16日作出(2010)京商初字第1822號民事判決:一、江蘇鎮江安裝集團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給付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1498431.32元;二、駁回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關於給付47900元公估費的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後,江蘇鎮江安裝集團有限公司向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1年4月12日作出(2011)鎮商終字第0133號民事判決:一、撤銷鎮江市京口區人民法院(2010)京商初字第1822號民事判決;二、駁回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對江蘇鎮江安裝集團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二審宣判後,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4年5月30日作出(2012)蘇商再提字第0035號民事判決:一、撤銷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鎮商終字第0133號民事判決;二、維持鎮江市京口區人民法院(2010)京商初字第1822號民事判決。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是:1.保險代位求償權的適用範圍是否限於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2.鎮江安裝公司能否以華東制罐公司、華東制罐第二公司已購買相關財產損失險為由,拒絕保險人對其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
  關於第一個爭議焦點。《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該款使用的是「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表述,並未限制規定為「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侵權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將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權利範圍理解為限於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沒有法律依據。從立法目的看,規定保險代位求償權制度,在於避免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的發生,分別從保險人及第三者獲得賠償,取得超出實際損失的不當利益,並因此增加道德風險。將《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的「損害」理解為僅指「侵權損害」,不符合保險代位求償權制度設立的目的。故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應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為前提,這裏的賠償請求權既可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實施的侵權行為而產生,亦可基於第三者的違約行為等產生,不應僅限於侵權賠償請求權。本案平安財險公司是基於鎮江安裝公司的違約行為而非侵權行為行使代位求償權,鎮江安裝公司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是否有過錯,對案件的處理並無影響。並且,《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承包人不得將本工程進行分包施工」。因此,鎮江安裝公司關於其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沒有過錯因而不應承擔責任的答辯意見,不能成立。平安財險公司向鎮江安裝公司主張權利,主體適格,並無不當。
  關於第二個爭議焦點。鎮江安裝公司提出,在發包人與其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條款第40條中約定,待安裝設備由發包人辦理保險,並支付保險費用。從該約定可以看出,就工廠搬遷及設備的拆解安裝事項,發包人與鎮江安裝公司共同商定辦理保險,雖然保險費用由發包人承擔,但該約定在雙方的合同條款中體現,即該費用系雙方承擔,或者說,鎮江安裝公司在總承包費用中已經就保險費用作出了讓步。由發包人向平安財險公司投保的業務,承包人也應當是被保險人。關於鎮江安裝公司的上述抗辯意見,《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六款分別規定:「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據此,不同主體對於同一保險標的可以具有不同的保險利益,可就同一保險標的投保與其保險利益相對應的保險險種,成立不同的保險合同,並在各自的保險利益範圍內獲得保險保障,從而實現利用保險制度分散各自風險的目的。因發包人和承包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不同的保險利益,只有分別投保與其保險利益相對應的財產保險類別,才能獲得相應的保險保障,二者不能相互替代。發包人華東制罐公司和華東制罐第二公司作為保險標的的所有權人,其投保的安裝工程一切險是基於對保險標的享有的所有權保險利益而投保的險種,旨在分散保險標的的損壞或滅失風險,性質上屬於財產損失保險;附加險中投保的「內陸運輸擴展條款A」約定「保險公司負責賠償被保險人的保險財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供貨地點到保險單中列明的工地,除水運和空運以外的內陸運輸途中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損失」,該項附加險在性質上亦屬財產損失保險。鎮江安裝公司並非案涉保險標的所有權人,不享有所有權保險利益,其作為承包人對案涉保險標的享有責任保險利益,欲將施工過程中可能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轉由保險人承擔,應當投保相關責任保險,而不能藉由發包人投保的財產損失保險免除自己應負的賠償責任。其次,發包人不認可承包人的被保險人地位,案涉《安裝工程一切險投保單》中記載的被保險人為華東制罐公司及華東制罐第二公司,並明確記載承包人鎮江安裝公司不是被保險人。因此,鎮江安裝公司關於「由發包人向平安財險公司投保的業務,承包人也應當是被保險人」的答辯意見,不能成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明確約定「運至施工場地內用於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由發包人辦理保險,並支付保險費用」及「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責任與義務,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行為或疏忽導致工程損害或給發包人造成其他損失,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由此可見,發包人從未作出在保險賠償範圍內免除承包人賠償責任的意思表示,雙方並未約定在保險賠償範圍內免除承包人的賠償責任。再次,在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積極向承包人索賠並向平安財險公司出具了權益轉讓書。根據以上情況,鎮江安裝公司以其對保險標的也具有保險利益,且保險標的所有權人華東制罐公司和華東制罐第二公司已投保財產損失保險為由,主張免除其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對兩制罐公司承擔的違約損害賠償責任,並進而拒絕平安財險公司行使代位求償權,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綜上理由作出如上判決。
  (生效裁判審判人員:劉振、曹霞、馬倩)
23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8 22:59
指導案例96號
  宋文軍訴西安市大華餐飲有限公司
  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18年6月20日發佈)
  關鍵詞  民事/股東資格確認/初始章程/股權轉讓限制/回購
  裁判要點
  國有企業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其初始章程對股權轉讓進行限制,明確約定公司回購條款,只要不違反公司法等法律強制性規定,可認定為有效。有限責任公司按照初始章程約定,支付合理對價回購股東股權,且通過轉讓給其他股東等方式進行合理處置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五條、第七十四條
24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8 22:59
基本案情
  西安市大華餐飲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大華公司)成立於1990年4月5日。2004年5月,大華公司由國有企業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宋文軍系大華公司員工,出資2萬元成為大華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大華公司章程第三章「註冊資本和股份」第十四條規定「公司股權不向公司以外的任何團體和個人出售、轉讓。公司改制一年後,經董事會批准後可在公司內部贈予、轉讓和繼承。持股人死亡或退休經董事會批准後方可繼承、轉讓或由企業收購,持股人若辭職、調離或被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的,人走股留,所持股份由企業收購……」,第十三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下第六十六條規定「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認可,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該公司章程經大華公司全體股東簽名通過。2006年6月3日,宋文軍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申請退出其所持有的公司的2萬元股份。2006年8月28日,經大華公司法定代表人趙來鎖同意,宋文軍領到退出股金款2萬元整。2007年1月8日,大華公司召開2006年度股東大會,大會應到股東107人,實到股東104人,代表股權占公司股份總數的93%,會議審議通過了宋文軍、王培青、杭春國三位股東退股的申請並決議「其股金暫由公司收購保管,不得參與紅利分配」。後宋文軍以大華公司的回購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未履行法定程序且公司法規定股東不得抽逃出資等,請求依法確認其具有大華公司的股東資格。
25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8 22:59
裁判結果
  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於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碑民初字第01339號民事判決,判令:駁回原告宋文軍要求確認其具有被告西安市大華餐飲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之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後,宋文軍提出上訴。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4年10月10日作出了(2014)西中民四終字第00277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終審宣判後,宋文軍仍不服,向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4)陝民二申字第00215號民事裁定,駁回宋文軍的再審申請。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通過聽取再審申請人宋文軍的再審申請理由及被申請人大華公司的答辯意見,本案的焦點問題如下:1.大華公司的公司章程中關於「人走股留」的規定,是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的禁止性規定,該章程是否有效;2.大華公司回購宋文軍股權是否違反《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大華公司是否構成抽逃出資。
  針對第一個焦點問題,首先,大華公司章程第十四條規定,「公司股權不向公司以外的任何團體和個人出售、轉讓。公司改制一年後,經董事會批准後可以公司內部贈與、轉讓和繼承。持股人死亡或退休經董事會批准後方可繼承、轉讓或由企業收購,持股人若辭職、調離或被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的,人走股留,所持股份由企業收購。」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的規定,有限公司章程系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並對公司及全體股東產生約束力的規則性文件,宋文軍在公司章程上簽名的行為,應視為其對前述規定的認可和同意,該章程對大華公司及宋文軍均產生約束力。其次,基於有限責任公司封閉性和人合性的特點,由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轉讓股權作出某些限制性規定,系公司自治的體現。在本案中,大華公司進行企業改制時,宋文軍之所以成為大華公司的股東,其原因在於宋文軍與大華公司具有勞動合同關係,如果宋文軍與大華公司沒有建立勞動關係,宋文軍則沒有成為大華公司股東的可能性。同理,大華公司章程將是否與公司具有勞動合同關係作為取得股東身份的依據繼而作出「人走股留」的規定,符合有限責任公司封閉性和人合性的特點,亦系公司自治原則的體現,不違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規定。第三,大華公司章程第十四條關於股權轉讓的規定,屬於對股東轉讓股權的限制性規定而非禁止性規定,宋文軍依法轉讓股權的權利沒有被公司章程所禁止,大華公司章程不存在侵害宋文軍股權轉讓權利的情形。綜上,本案一、二審法院均認定大華公司章程不違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規定,應為有效的結論正確,宋文軍的這一再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
  針對第二個焦點問題,《公司法》第七十四條所規定的異議股東回購請求權具有法定的行使條件,即只有在「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三種情形下,異議股東有權要求公司回購其股權,對應的是公司是否應當履行回購異議股東股權的法定義務。而本案屬於大華公司是否有權基於公司章程的約定及與宋文軍的合意而回購宋文軍股權,對應的是大華公司是否具有回購宋文軍股權的權利,二者性質不同,《公司法》第七十四條不能適用於本案。在本案中,宋文軍於2006年6月3日向大華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申請並於同日手書《退股申請》,提出「本人要求全額退股,年終盈利與虧損與我無關」,該《退股申請》應視為其真實意思表示。大華公司於2006年8月28日退還其全額股金款2萬元,並於2007年1月8日召開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宋文軍等三位股東的退股申請,大華公司基於宋文軍的退股申請,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回購宋文軍的股權,程序並無不當。另外,《公司法》所規定的抽逃出資專指公司股東抽逃其對於公司出資的行為,公司不能構成抽逃出資的主體,宋文軍的這一再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綜上,裁定駁回再審申請人宋文軍的再審申請。
  (生效裁判審判人員:吳強、逄東、張潔)
26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9 22:05
指導案例163號
  江蘇省紡織工業(集團)進出口有限公司及其五家子公司實質合併破產重整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2021年9月18日發佈)
  關鍵詞  民事/破產重整/實質合併破產/關聯企業/債轉股/預表決
  裁判要點
  1.當事人申請對關聯企業合併破產的,人民法院應當對合併破產的必要性、正當性進行審查。關聯企業成員的破產應當以適用單個破產程序為原則,在關聯企業成員之間出現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區分各關聯企業成員財產成本過高、嚴重損害債權人公平清償利益的情況下,可以依申請例外適用關聯企業實質合併破產方式進行審理。
  2.採用實質合併破產方式的,各關聯企業成員之間的債權債務歸於消滅,各成員的財產作為合併後統一的破產財產,由各成員的債權人作為一個整體在同一程序中按照法定清償順位公平受償。合併重整後,各關聯企業原則上應當合併為一個企業,但債權人會議表決各關聯企業繼續存續,人民法院審查認為確有需要的,可以准許。
  3.合併重整中,重整計劃草案的制定應當綜合考慮進入合併的關聯企業的資產及經營優勢、合併後債權人的清償比例、出資人權益調整等因素,保障各方合法權益;同時,可以靈活設計「現金+債轉股」等清償方案、通過「預表決」方式事先徵求債權人意見並以此為基礎完善重整方案,推動重整的順利進行。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1條、第2條
27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9 22:05
基本案情
  申請人:江蘇省紡織工業(集團)進出口有限公司、江蘇省紡織工業(集團)輕紡進出口有限公司、江蘇省紡織工業(集團)針織進出口有限公司、江蘇省紡織工業(集團)機電進出口有限公司、無錫新蘇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江蘇省紡織工業(集團)服裝進出口有限公司共同的管理人。
  被申請人:江蘇省紡織工業(集團)進出口有限公司、江蘇省紡織工業(集團)輕紡進出口有限公司、江蘇省紡織工業(集團)針織進出口有限公司、江蘇省紡織工業(集團)機電進出口有限公司、無錫新蘇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江蘇省紡織工業(集團)服裝進出口有限公司。
  2017年1月24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南京中院)根據鎮江福源紡織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請,裁定受理江蘇省紡織工業(集團)進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省紡織進出口公司)破產重整案,並於同日指定江蘇東恆律師事務所擔任管理人。2017年6月14日,南京中院裁定受理省紡織進出口公司對江蘇省紡織工業(集團)輕紡進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省輕紡公司)、江蘇省紡織工業(集團)針織進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省針織公司)、江蘇省紡織工業(集團)機電進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省機電公司)、無錫新蘇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無錫新蘇紡公司)的重整申請及省輕紡公司對江蘇省紡織工業(集團)服裝進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省服裝公司)的重整申請(其中,省紡織進出口公司對無錫新蘇紡公司的重整申請經請示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由南京中院管轄)。同日,南京中院指定江蘇東恆律師事務所擔任管理人,在程序上對六家公司進行協調審理。2017年8月11日,管理人以省紡織進出口公司、省輕紡公司、省針織公司、省機電公司、無錫新蘇紡公司、省服裝公司等六家公司人格高度混同為由,向南京中院申請對上述六家公司進行實質合併重整。
  法院經審理查明:
  一、案涉六家公司股權情況
  省紡織進出口公司註冊資本5500萬元,其中江蘇省紡織(集團)總公司(以下簡稱省紡織集團)出資佔60.71%,公司工會出資佔39.29%。省輕紡公司、省針織公司、省機電公司、無錫新蘇紡公司、省服裝公司(以下簡稱五家子公司)註冊資本分別為1000萬元、500萬元、637萬元、1000萬元、1000萬元,省紡織進出口公司在五家子公司均出資佔51%,五家子公司的其餘股份均由職工持有。
  二、案涉六家公司經營管理情況
  1.除無錫新蘇紡公司外,其餘案涉公司均登記在同一地址,法定代表人存在互相交叉任職的情況,且五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為省紡織進出口公司的高管人員,財務人員及行政人員亦存在共用情形,其中五家子公司與省紡織進出口公司共用財務人員進行會計核算,付款及報銷最終審批人員相同。
  2.省紡織進出口公司和五家子公司間存在業務交叉混同情形,五家子公司的業務由省紡織進出口公司具體安排,且省紡織進出口公司與五家子公司之間存在大量關聯債務及擔保。
  為防止隨意對關聯企業進行合併,損害公司的獨立人格,損害部分債權人等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在收到合併重整申請後,南京中院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事項和事實理由進行了審查,同時組織債權人代表、債務人代表、職工代表、管理人、審計機構等進行全面的聽證,聽取各方關於公司是否存在混同事實的陳述,同時對管理人清理的債權債務情況、審計報告,以及各方提交的證據進行全面的審核,並聽取了各方對於合併破產重整的意見。
  裁判結果
  依照企業破產法第一條、第二條規定,南京中院於2017年9月29日作出(2017)蘇01破1、6、7、8、9、10號民事裁定:省輕紡公司、省針織公司、省機電公司、無錫新蘇紡公司、省服裝公司與省紡織進出口公司合併重整。
  依照企業破產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南京中院於2017年12月8日作出(2017)蘇01破1、6、7、8、9、10號之二民事裁定:一、批准省紡織進出口公司、省輕紡公司、省針織公司、省機電公司、無錫新蘇紡公司、省服裝公司合併重整計劃;二、終止省紡織進出口公司、省輕紡公司、省針織公司、省機電公司、無錫新蘇紡公司、省服裝公司合併重整程序。
28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9 22:05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公司人格獨立是公司制度的基石,關聯企業成員的破產亦應以適用單個破產程序為原則。但當關聯企業成員之間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區分各關聯企業成員財產成本過高、嚴重損害債權人公平清償利益時,可以適用關聯企業實質合併破產方式進行審理,從而保障全體債權人能夠公平受償。
  本案中,案涉六家公司存在人格高度混同情形,主要表現在:人員任職高度交叉,未形成完整獨立的組織架構;共用財務及審批人員,缺乏獨立的財務核算體系;業務高度交叉混同,形成高度混同的經營體,客觀上導致六家公司收益難以正當區分;六家公司之間存在大量關聯債務及擔保,導致各公司的資產不能完全相互獨立,債權債務清理極為困難。在此情形下,法院認為,及時對各關聯企業進行實質性的合併,符合破產法關於公平清理債權債務、公平保護債權人、債務人合法權益的原則要求。企業破產法的立法宗旨在於規範破產程序,公平清理債權債務,公平保護全體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從而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在關聯企業存在人格高度混同及不當利益輸送的情形下,不僅嚴重影響各關聯企業的債權人公平受償,同時也嚴重影響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公平競爭原則,從根本上違反了企業破產法的實質精神。在此情形下,對人格高度混同的關聯企業進行合併重整,糾正關聯企業之間不當利益輸送、相互控制等違法違規行為,保障各關聯企業的債權人公平實現債權,符合法律規定。具體到債權人而言,在分別重整的情形下,各關聯企業中的利益實質輸入企業的普通債權人將獲得額外清償,而利益實質輸出企業的普通債權人將可能遭受損失。因此,在關聯企業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情況下,單獨重整將可能導致普通債權人公平受償的權利受到損害。進行合併後的整體重整,部分賬面資產佔優勢的關聯企業債權人的債權清償率,雖然可能較分別重整有所降低,使其利益表面上受損,但此種差異的根源在於各關聯企業之間先前的不當關聯關係,合併重整進行債務清償正是企業破產法公平清理債權債務的體現。
  依照企業破產法第一條、第二條規定,南京中院於2017年9月29日作出(2017)蘇01破1、6、7、8、9、10號民事裁定:省輕紡公司、省針織公司、省機電公司、無錫新蘇紡公司、省服裝公司與省紡織進出口公司合併重整。
  合併重整程序啟動後,管理人對單個企業的債權進行合併處理,同一債權人對六家公司同時存在債權債務的,經合併進行抵銷後對債權餘額予以確認,六家關聯企業相互之間的債權債務在合併中作抵銷處理,並將合併後的全體債權人合為一個整體進行分組。根據破產法規定,債權人分為有財產擔保債權組、職工債權組、稅款債權組、普通債權組,本案因全體職工的勞動關係繼續保留,不涉及職工債權清償問題,且稅款已按期繳納,故僅將債權人分為有財產擔保債權組和普通債權組。同時設出資人組對出資人權益調整方案進行表決。
  鑑於省紡織進出口公司作為省內具有較高影響力的紡織外貿企業,具有優質的經營資質及資源,同時五家子公司系外貿企業的重要平台,故重整計劃以省紡織進出口公司等六家公司作為整體,引入投資人,綜合考慮進入合併的公司的資產及經營優勢、合併後債權人的清償、出資人權益的調整等,予以綜合設計編制。其中重點內容包括:
  一、引入優質資產進行重組,盤活企業經營。進入重整程序前,案涉六家公司已陷入嚴重的經營危機,重整能否成功的關鍵在於是否能夠真正盤活企業經營。基於此,本案引入蘇豪控股、省紡織集團等公司作為重整投資方,以所持上市公司股權等優質資產對省紡織進出口公司進行增資近12億元。通過優質資產的及時注入對企業進行重組,形成新的經濟增長因子,盤活關聯企業的整體資源,提高債務清償能力,恢復企業的經營能力,為重塑企業核心競爭力和順利推進重整方案執行奠定了堅實基礎。同時,作為外貿企業,員工的保留是企業能夠獲得重生的重要保障。重整計劃制定中,根據外貿企業特點,保留全部職工,並通過職工股權注入的方式,形成企業經營的合力和保障,從而保障重整成功後的企業能夠真正獲得重生。
  二、調整出資人權益,以「現金+債轉股」的方式統一清償債務,並引入「預表決」機制。案涉六家公司均系外貿公司,自有資產較少,在債務清償方式上,通過先行對部分企業資產進行處置,提供償債資金來源。在清償方式上,對有財產擔保、無財產擔保債權人進行統一的區分。對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根據重整程序中已處置的擔保財產價值及未處置的擔保財產的評估價值,確定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優先受償的金額,對有財產擔保債權人進行全額現金清償。對無財產擔保的普通債權人,採用部分現金清償、部分以股權置換債權(債轉股)的方式清償的複合型清償方式,保障企業的造血、重生能力,最大化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其中,將增資入股股東的部分股權與債權人的債權進行置換(債轉股部分),具體而言,即重整投資方省紡織集團以所持(將其所持的)省紡織進出口公司的部分股份,交由管理人按比例置換債權人所持有的債權的方式進行清償,省紡織集團免除省紡織進出口公司及五家子公司對其負有的因置換而產生的債務。清償完畢後,債權人放棄對省紡織進出口公司及五家子公司的全部剩餘債權。由於採用了「現金+債轉股」的複合型清償方式,債權人是否願意以此種方式進行受償,是能否重整成功的關鍵。因此,本案引入了「預表決」機制,在重整計劃草案的制定中,由管理人就債轉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清償的具體方法進行了預先的說明,並由債權人對此預先書面發表意見,在此基礎上制定完善重整計劃草案,並提交債權人會議審議表決。從效果看,通過「債轉股」方式清償債務,在重整計劃制定過程中進行預表決,較好地保障了債權人的知情權和選擇權,自主發表意見,從而使「債轉股」清償方式得以順利進行。
  2017年11月22日,案涉六家公司合併重整後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管理人向債權人會議提交了合併重整計劃草案,各關聯企業繼續存續。經表決,有財產擔保債權組100%同意,普通債權組亦93.6%表決通過計劃草案,出資人組會議也100%表決通過出資人權益調整方案。法院經審查認為,合併重整計劃制定、表決程序合法,內容符合法律規定,公平對待債權人,對出資人權益調整公平、公正,經營方案具有可行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南京中院於2017年12月8日作出(2017)蘇01破1、6、7、8、9、10號之二民事裁定:一、批准省紡織進出口公司、省輕紡公司、省針織公司、省機電公司、無錫新蘇紡公司、省服裝公司合併重整計劃;二、終止省紡織進出口公司、省輕紡公司、省針織公司、省機電公司、無錫新蘇紡公司、省服裝公司合併重整程序。
  (生效裁判審判人員:姚志堅、榮艷、蔣偉)
29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9 22:05
指導案例164號
  江蘇蘇醇酒業有限公司及關聯公司實質合併破產重整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2021年9月18日發佈)
  關鍵詞  民事/破產重整/實質合併破產/投資人試生產/利益衡平/監督
  裁判要點
  在破產重整過程中,破產企業面臨生產許可證等核心優質資產滅失、機器設備閒置貶損等風險,投資人亦希望通過試生產全面了解企業經營實力的,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由投資人先行投入部分資金進行試生產。破產企業核心資產的存續直接影響到破產重整目的實現,管理人的申請有利於恢復破產企業持續經營能力,有利於保障各方當事人的利益,該試生產申請符合破產保護理念,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准許。同時,投資人試生產在獲得准許後,應接受人民法院、管理人及債權人的監督,以公平保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1條、第2條、第26條、第86條
30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9 22:05
基本案情
  江蘇蘇醇酒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醇公司)是江蘇省睢寧縣唯一一家擁有酒精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對於地方經濟發展具有重要影響。2013年以來,由於企業盲目擴張,經營管理混亂,造成資金鍊斷裂,並引發多起訴訟。徐州得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徐州瑞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系蘇醇公司關聯企業,三家公司均是從事農產品深加工的生物科技公司。截至破產重整受理前,三家公司資產總額1.25億元,負債總額4.57億元,資產負債率達365.57%。2017年12月29日,三家公司以引進投資人、重振企業為由,分別向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睢寧法院)申請破產重整。睢寧法院經審查認為,三家公司基礎和發展前景較好,酒精生產資質屬於稀缺資源,具有重整價值,遂於2018年1月12日分別裁定受理三家公司的破產重整申請。因三家公司在經營、財務、人員、管理等方面出現高度混同,且區分各關聯企業成員財產的成本過高,遂依照《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32條規定,依據管理人的申請,於2018年6月25日裁定三家公司實質合併破產重整。
  重整期間,投資人徐州常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對蘇醇公司的現狀進場調查後提出:蘇醇公司已經停產停業多年,其核心資產酒精生產許可證已經脫審,面臨滅失風險,還存在職工流失、機器設備閒置貶損以及消防、環保等安全隱患等影響重整的情況。同時,企業原管理層早已陷於癱瘓狀態,無能力繼續進行相關工作,公司賬面無可用資金供管理人化解危機。在此情況下,管理人提出由重整投資人先行投入部分資金恢復企業部分產能的方案。
  裁判結果
  2018年6月25日,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0324破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江蘇蘇醇酒業有限公司、徐州得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徐州瑞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實質合併破產重整。2019年7月5日,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0324破1號之四決定書,准許投資人徐州常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進行試生產。2019年11月30日、12月1日,江蘇蘇醇酒業有限公司第二次債權人會議召開,各代表債權組均表決通過了江蘇蘇醇酒業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計劃草案。江蘇蘇醇酒業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向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提請批准江蘇蘇醇酒業有限公司重整計劃草案。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依照企業破產法第八十六條之規定,於2019年12月2日作出(2018)蘇0324破1號之一裁定:一、批准江蘇蘇醇酒業有限公司重整計劃;二、終止江蘇蘇醇酒業有限公司重整程序。同時,依法預留兩個月監督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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