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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即将开庭前,一方当事人直接将材料呈递审判席时,审判人员应如何处理?
答:实践中,有的审判人员在一方当事人于庭审开始前直接向审判席呈递材料时,直接接受,不作任何处理。我们认为,这种做法有可能使对方当事人产生误解,影响法院审理的公开和透明。因此,审判人员遇此情形,应注意处理好以下事项: (1)了解所呈递材料的情况; (2)若是证据或证据说明等与案件调查直接有关的材料,应询问是否已将副本交对方当事人,并告知其可以在庭上提交; (3)若是“上诉要点”等仅供审判人员在庭审时参考的材料,为了避免对方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应告知其不应在庭前单独向审判人员提交,可在当庭陈述后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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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是否有必要当庭询问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的异议?
答:当事人出庭人员身份是否真实或是否有其他不当出庭参加诉讼情形的,有时当事人可能比审判人员更为了解。为确保出庭人员的适格,法院在认真甄别的同时,当庭征询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资格有无异议,有利于确保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若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资格提出异议,合议庭或独任审判人员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审查,认定当事人一方所提异议不能成立的,则确认当事人出庭人员资格适格,庭审继续进行;若当事人一方所提异议成立的,审判人员则应当告知当事人对相关出庭人员进行变更,并可视情宣布休庭,由当事人更换适格的出庭人员后,重新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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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传票已送达的一方迟到原因不明,审判人员应如何宣布?
答: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开庭时间已到,但传票已送达的一方当事人尚未到庭且原因不明的情况,此时,是否按撤诉处理或缺席程序审理尚不明朗,法庭宣布时,可参照以下内容:
若决定不开庭的,可宣布:“被告经传票传唤后未到庭,待本院查明是否存在正当理由后,再按照《民诉法》的规定,决定另行开庭的时间。今天的法庭审理取消。”;“原告经传票传唤后未到庭,待本院查明是否存在正当理由后,再按照《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决定是否按撤诉处理或另行安排开庭时间。今天法庭审理取消。”
若决定继续开庭的,可宣布:被告经传票传唤后未到庭,且原因不明,考虑到你方的路途往返,现暂按照缺席程序审理。若庭后查明被告确有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案将择日重新开庭审理;若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案将作缺席判决”。
同时,征询原告方意见。上述宣布内容应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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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一方当事人迟到,且送达情况不明时,审判人员应如何宣布?
答:对当事人迟到且送达情况不明的,案件一般不宜先予开庭,可参照以下内容宣布:
“因原告(被告)目前传票送达情况不明,待本院查明送达情况和当事人未到庭的原因后,按照《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如需另行开庭的,本院将另行通知。今天的法庭审理取消。”
若审判人员根据情况决定可先予开庭的,可参照以下内容宣布:“被告(或第三人)目前传票送达情况不明,考虑到你方的路途往返,现暂按缺席程序予以审理。若庭后查明已送达且被告有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或未送达),本案将择日重新开庭审理;若被告已送达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案将作缺席判决”。
同时,征询原告意见。上述宣布内容应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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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判断案件可否按缺席程序审理,应注意审查哪些内容?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判断案件可否进行缺席审理,应注意审查以下内容: (1)审查传票是否确已依法送达被告。审判人员(书记员)应注意核对送达地址,查询是否有其他居住地(营业地)或联系方式,审查公告送达的期限等。 (2)审查被告不到庭是否有正当理由。 实践中被告不到庭的原因可能有多种多样,掌握标准也有不同,我们认为,下列原因可认定为“正当理由”:不可抗力;车祸、班次(航班、列车、长途汽车)误点等交通原因;被限制人身自由且无委托代理人;因病住院或其它严重疾病无法到庭的;其它客观事由确使当事人无法到庭的。同时,对上列原因应要求被告提供相应依据并注意记录在案,另行安排庭审。 至于开庭时间已到,被告未到庭原因不明,当庭又难以立即查明的,在征询原告方意见后,可以先行开庭,告知内容可参照上述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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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缺席案件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答:实践中,对于缺席案件可否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掌握标准不一。按照法释[2003]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关于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沪高法[2002]231号《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若干操作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下列缺席案件不得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采用公告方式送达传票的缺席案件; 2.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方式送达传票,被告已签收,且有以下情形的缺席案件: (1)发回重审的; (2)共同诉讼中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3)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4)辖区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5)新类型案件; (6)有可能矛盾激化的案件; (7)有可能涉及第三方利益的; (8)法院认为其它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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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与当事人有关的旁听人员身份是否需记明笔录?
答:实践发现,旁听人员身份很少被记明笔录。我们认为,若旁听人员无关案件审理的,确没有记录的必要。但是,有时旁听人员中会有一些知情人士,如“会计”、“经办人”等,这些知情人员虽然坐在旁听席上,但有可能在后续程序的审理中被提出作为证人,若旁听人员的身份情况未在笔录中记录下来,后续程序的法官(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法官、二审法官)会因不了解该证人已被污染而影响证人证言的认定。因此,对与当事人有关的旁听人员的身份应当注意记明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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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庭审调查阶段
16.诉讼请求不明确具体时,审判人员应如何处理?
答:诉讼请求是被告答辩和法院正确审理案件的基本前提和出发点。实践中,诉请不明情形较多,比如:有多个被告的,诉请是针对哪一个被告所提的不明;主张利息的,计算方法不明;要求赔偿的,损失构成不明,等等。对此,有的审判人员未能充分意识到及时明确诉请的重要性,有的在被告答辩后才对原告询问。有的甚至在事实调查程序接近尾声时再作询问;有的却始终未进一步询问。
我们认为,诉请不能及时明确,势必影响案件事实的全面审查和准确处理。因此,当原告诉请不明确时,审判人员应注意下列事项: (1)对诉请的审查应在原告陈述诉请完毕后及时进行,有利于被告作出全面有针对性的答辩; (2)在要求原告明确诉讼请求前,可先引导被告发表意见,如告知:“被告,你方对原告提出的诉请是否已明确?”这样可以避免审判人员与当事人直接对抗。 (3)对于诉讼能力较差的当事人,审判人员应注意进行诉讼指导,如:“被告,对于原告提出的利息诉请,你方是否已了解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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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当被告对原告诉称作无针对性的笼统答辩,争议焦点不明晰时,审判人员如何引导当事人答辩?
答:审判人员在被告未能作出针对性答辩时,尤其是对于诉讼能力较低的被告,应当注意加以引导,可采取要求被告具体回答“对原告诉称的事实哪些有异议,哪些无异议”的方式或其它直接提问方式,或其它直接提问方式,并可视情引导两轮诉辩意见,以归纳整理出明确的争议焦点。
对事实较复杂的案件,提倡审判人员可先归纳原告的诉称要点,再就各要点逐项询问被告意见,有利于被告作出完整的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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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审判人员根据原被告诉辩称所归纳的争议焦点,是否还需听取当事人意见?
答:实践中存在审判人员归纳争议焦点后,未征询当事人意见而直接进行审理的情况。我们认为,审判人员对争议焦点的归纳,尽管是在诉辩称基础上得出,但仍带有主观性,为防止归纳片面或遗漏,应听取当事人意见,修正后记明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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