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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即將開庭前,一方當事人直接將材料呈遞審判席時,審判人員應如何處理?
答:實踐中,有的審判人員在一方當事人於庭審開始前直接向審判席呈遞材料時,直接接受,不作任何處理。我們認為,這種做法有可能使對方當事人產生誤解,影響法院審理的公開和透明。因此,審判人員遇此情形,應注意處理好以下事項: (1)了解所呈遞材料的情況; (2)若是證據或證據說明等與案件調查直接有關的材料,應詢問是否已將副本交對方當事人,並告知其可以在庭上提交; (3)若是「上訴要點」等僅供審判人員在庭審時參考的材料,為了避免對方當事人產生合理懷疑,應告知其不應在庭前單獨向審判人員提交,可在當庭陳述後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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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是否有必要當庭詢問當事人對對方出庭人員身份的異議?
答:當事人出庭人員身份是否真實或是否有其他不當出庭參加訴訟情形的,有時當事人可能比審判人員更為了解。為確保出庭人員的適格,法院在認真甄別的同時,當庭徵詢當事人對對方當事人資格有無異議,有利於確保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
若當事人對對方出庭人員資格提出異議,合議庭或獨任審判人員應當及時進行審查。經審查,認定當事人一方所提異議不能成立的,則確認當事人出庭人員資格適格,庭審繼續進行;若當事人一方所提異議成立的,審判人員則應當告知當事人對相關出庭人員進行變更,並可視情宣佈休庭,由當事人更換適格的出庭人員後,重新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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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傳票已送達的一方遲到原因不明,審判人員應如何宣佈?
答:實踐中經常會遇到,開庭時間已到,但傳票已送達的一方當事人尚未到庭且原因不明的情況,此時,是否按撤訴處理或缺席程序審理尚不明朗,法庭宣佈時,可參照以下內容:
若決定不開庭的,可宣佈:「被告經傳票傳喚後未到庭,待本院查明是否存在正當理由後,再按照《民訴法》的規定,決定另行開庭的時間。今天的法庭審理取消。」;「原告經傳票傳喚後未到庭,待本院查明是否存在正當理由後,再按照《民訴法》的相關規定,決定是否按撤訴處理或另行安排開庭時間。今天法庭審理取消。」
若決定繼續開庭的,可宣佈:被告經傳票傳喚後未到庭,且原因不明,考慮到你方的路途往返,現暫按照缺席程序審理。若庭後查明被告確有正當理由未到庭的,本案將擇日重新開庭審理;若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本案將作缺席判決」。
同時,徵詢原告方意見。上述宣佈內容應記錄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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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一方當事人遲到,且送達情況不明時,審判人員應如何宣佈?
答:對當事人遲到且送達情況不明的,案件一般不宜先予開庭,可參照以下內容宣佈:
「因原告(被告)目前傳票送達情況不明,待本院查明送達情況和當事人未到庭的原因後,按照《民訴法》的相關規定處理,如需另行開庭的,本院將另行通知。今天的法庭審理取消。」
若審判人員根據情況決定可先予開庭的,可參照以下內容宣佈:「被告(或第三人)目前傳票送達情況不明,考慮到你方的路途往返,現暫按缺席程序予以審理。若庭後查明已送達且被告有正當理由未到庭的(或未送達),本案將擇日重新開庭審理;若被告已送達但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本案將作缺席判決」。
同時,徵詢原告意見。上述宣佈內容應記錄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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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判斷案件可否按缺席程序審理,應注意審查哪些內容?
答: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判斷案件可否進行缺席審理,應注意審查以下內容: (1)審查傳票是否確已依法送達被告。審判人員(書記員)應注意核對送達地址,查詢是否有其他居住地(營業地)或聯繫方式,審查公告送達的期限等。 (2)審查被告不到庭是否有正當理由。 實踐中被告不到庭的原因可能有多種多樣,掌握標準也有不同,我們認為,下列原因可認定為「正當理由」:不可抗力;車禍、班次(航班、列車、長途汽車)誤點等交通原因;被限制人身自由且無委託代理人;因病住院或其它嚴重疾病無法到庭的;其它客觀事由確使當事人無法到庭的。同時,對上列原因應要求被告提供相應依據並注意記錄在案,另行安排庭審。 至於開庭時間已到,被告未到庭原因不明,當庭又難以立即查明的,在徵詢原告方意見後,可以先行開庭,告知內容可參照上述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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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缺席案件能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答:實踐中,對於缺席案件可否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掌握標準不一。按照法釋[2003]15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關於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和滬高法[2002]231號《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若干操作規程(試行)》的有關規定,下列缺席案件不得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1.採用公告方式送達傳票的缺席案件; 2.採用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方式送達傳票,被告已簽收,且有以下情形的缺席案件: (1)發回重審的; (2)共同訴訟中當事人人數眾多的; (3)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 (4)轄區內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5)新類型案件; (6)有可能矛盾激化的案件; (7)有可能涉及第三方利益的; (8)法院認為其它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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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與當事人有關的旁聽人員身份是否需記明筆錄?
答:實踐發現,旁聽人員身份很少被記明筆錄。我們認為,若旁聽人員無關案件審理的,確沒有記錄的必要。但是,有時旁聽人員中會有一些知情人士,如「會計」、「經辦人」等,這些知情人員雖然坐在旁聽席上,但有可能在後續程序的審理中被提出作為證人,若旁聽人員的身份情況未在筆錄中記錄下來,後續程序的法官(如: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法官、二審法官)會因不了解該證人已被污染而影響證人證言的認定。因此,對與當事人有關的旁聽人員的身份應當注意記明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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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庭審調查階段
16.訴訟請求不明確具體時,審判人員應如何處理?
答:訴訟請求是被告答辯和法院正確審理案件的基本前提和出發點。實踐中,訴請不明情形較多,比如:有多個被告的,訴請是針對哪一個被告所提的不明;主張利息的,計算方法不明;要求賠償的,損失構成不明,等等。對此,有的審判人員未能充分意識到及時明確訴請的重要性,有的在被告答辯後才對原告詢問。有的甚至在事實調查程序接近尾聲時再作詢問;有的卻始終未進一步詢問。
我們認為,訴請不能及時明確,勢必影響案件事實的全面審查和準確處理。因此,當原告訴請不明確時,審判人員應注意下列事項: (1)對訴請的審查應在原告陳述訴請完畢後及時進行,有利於被告作出全面有針對性的答辯; (2)在要求原告明確訴訟請求前,可先引導被告發表意見,如告知:「被告,你方對原告提出的訴請是否已明確?」這樣可以避免審判人員與當事人直接對抗。 (3)對於訴訟能力較差的當事人,審判人員應注意進行訴訟指導,如:「被告,對於原告提出的利息訴請,你方是否已了解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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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當被告對原告訴稱作無針對性的籠統答辯,爭議焦點不明晰時,審判人員如何引導當事人答辯?
答:審判人員在被告未能作出針對性答辯時,尤其是對於訴訟能力較低的被告,應當注意加以引導,可採取要求被告具體回答「對原告訴稱的事實哪些有異議,哪些無異議」的方式或其它直接提問方式,或其它直接提問方式,並可視情引導兩輪訴辯意見,以歸納整理出明確的爭議焦點。
對事實較複雜的案件,提倡審判人員可先歸納原告的訴稱要點,再就各要點逐項詢問被告意見,有利於被告作出完整的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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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審判人員根據原被告訴辯稱所歸納的爭議焦點,是否還需聽取當事人意見?
答:實踐中存在審判人員歸納爭議焦點後,未徵詢當事人意見而直接進行審理的情況。我們認為,審判人員對爭議焦點的歸納,儘管是在訴辯稱基礎上得出,但仍帶有主觀性,為防止歸納片面或遺漏,應聽取當事人意見,修正後記明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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