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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務】上海高院民二庭商事庭審百問百答

8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5 18:04
80.當一方當事人當庭表示不願意調解,而審判人員又認為有調解必要和可能性的,應如何處理?

答:審判實踐中,有些審判人員遇此情形會馬上阻攔當事人「你先不要拒絕調解」等。這種做法有強迫調解之嫌,影響中立性。如果審判人員認為有調解必要,但當庭又受場合限制,難以將想法和建議及時與當事人進行溝通,可採取以下告知方法:「因一方當事人表示不願意調解,當庭不再主持調解。庭後如果雙方當事人願意調解,法院再另行主持調解」。庭後,審判人員可以與相關當事人進一步溝通,使當事人了解調解處理本案糾紛的有利之處,從而在當事人自願接受調解的基礎上,再開展調解工作。

8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5 18:04
81.當庭達成調解協議的,審判人員是否應向當事人徵詢調解生效方式?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5條規定了調解書以簽收為生效條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3條則規定了調解協議可簽字生效。對此,實踐中有不同理解,有的理解為需徵詢當事人意願並依此確定生效方式;有的理解為第13條規定是為了防止當事人簽收調解書時反悔,故一律按第13條規定處理;有的則認為兩個規定較難銜接,還是一律按第95條簽收生效規定。後兩種理解的審判人員當庭均不徵詢當事人意願。

對於上述兩個規定應理解為:第13條規定調解協議簽字生效的前提是當事人均同意這種生效方式,若當事人均要求以簽收調解書為生效條件的,則不適用第13條規定。因此,當庭達成調解的,審判人員應當即詢問當事人調解生效方式的意見,並審查確認後記明筆錄。
8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5 18:04
82.簡易程序的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能否交叉進行?

答:根據《民訴法》第145條規定,簡易程序「法庭調查」階段的順序和「法庭辯論」階段的順序可分別不受第124條、第127條規定的普通程序順序進行。雖然該規定沒有明確規定兩階段是否可交叉進行,但體現了簡易程序效率優先的原則。鑑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本屬事實清楚、法律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情形,可以根據審理需要,交叉進行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
8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5 18:05
83.一方當事人在法庭辯論中又提出新的事實主張或新的證據,審判人員如何處理?

答:當事人在法庭辯論中提出新的事實主張,並提交相關證據材料,可能存在多種原因:如對方當事人在辯論中提出新的抗辯理由,該方當事人需針對新抗辯理由予以反駁並提交新證據;因一方當事人訴訟能力低下而未能在庭審事實調查階段及時提出等等。

因此,審判人員遇此情形,不宜以進入辯論階段為由簡單駁回,應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對待:
(1)首先應宣佈法庭辯論暫時中止;
(2)審查當事人提出的事實主張與案件的關聯性,如與本案相關,宣佈恢復法庭調查;
(3)若對於當事人沒有提出新事實主張,只提出新證據的,具體操作可參照本解答第二十六條處理。

若當事人聘請律師,有一定訴訟能力,對方當事人也沒有提出新的抗辯意見的,逾期提交證據的審查可嚴格掌握。
8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5 18:05
84.當庭判決應注意什麼問題?

答:實踐中,當庭判決的問題有:有的審判人員只宣佈判決結果,不說明理由;有的審判人員在宣佈結果的同時,十分詳盡地「宣讀」判決理由等。

上述前者做法不足以信服當事人,不利於息訴服判,甚至當事人會當庭提出上訴;後者做法則易讓當事人產生未審先定懷疑,從而引發不滿。因此,兩者做法都有失偏頗。

因此,當庭判決可注意以下事項:
(1)應當說明判決理由;
(2)理由宜簡明扼要,既讓當事人了解敗訴的原因及又不至於產生「未審先定」之嫌;
(3)涉及執法統一問題、矛盾激化等因素的案件,應謹慎採用當庭判決。
86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5 18:06

四、庭審應變能力


85.需當事人本人陳述,而當事人本人因方言或語言表達有困難,要求其代理律師代為陳述事實時,如何處理?

答:需當事人本人陳述,而當事人本人卻因方言或語言表達能力問題,難以準確表達其真實意見,致他人較難明白的,審判人員可允許由其代理律師代為陳述,但審判人員對此應嚴格掌握,而且,應當儘量先讓當事人本人陳述,再聽取其代理律師的陳述並徵詢當事人本人是否認同代理律師的陳述,注意核對當事人本人與其代理律師陳述的一致性。

同時,審判人員需照顧書記員記錄,用歸納後的規範語言幫助書記員準確記錄。
87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5 18:06
86.委託代理人未經法庭允許直接詢問旁聽席上人員,或者讓旁聽席上人員傳遞證據材料的,如何處理?

答:法庭是特定化的空間,審判區的設置是用於阻隔與審判區外的活動,限定訴訟人員與旁聽人員之間的角色界限,以確保庭審活動不受干擾。因此,對於委託代理人未經法庭允許直接詢問旁聽席上人員,或讓旁聽席上人員傳遞證據材料的行為,審判人員經及時予以制止,並要求該代理人說明情況和了解核實旁聽該人員身份,若確屬代理人不了解有關法庭調查事實的,可按上述第二十三條意見處理。
88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5 18:09
87.旁聽人員申請發言時,如何處理?

答:對於旁聽人員舉手申請發言的情形,實踐中的做法有所不同,有的不予理會,有的直接不予准許。

我們認為,上述不予理會的做法不當,因為審判人員對於法庭內發生的任何情況,包括旁聽席在內,有責任作出處理。至於直接不予准許的做法,由於旁聽人員不是訴訟參加人,原則上可不予准許。但是,有的旁聽人員要求發言可能有一定原因,比如:對已方委託代理人陳述的事實有偏差或對法庭調查的細節事實回答不出,要求更正或補充等。這種情形關繫到法庭對事實的查清,若不問原因一律不予准許,既顯武斷也不利事實調查。

因此,對旁聽人員舉手申請發言的,具體可參考以下內容,視情作出處理:
(1)詢問申請發言的原因;
(2)申請發言的原因是否確有利於法庭查清事實,但證人作證時除外;
(3)若申請發言的原因確有助於查清案件事實的,應告知旁聽人員將有關意見通過委託代理人轉達,或作短暫休庭處理,讓委託代理人了解清楚。可參照本解答第二十三條;
(4)發現該旁聽人員有通過委託代理人篡改事實之嫌的,審判人員應及時予以制止。
89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5 18:09
88.旁聽人員直接插話而打斷庭審時,如何處理?

答:遇此情形,應分二步走:
(1)審判人員及時予以制止,告知「旁聽人員請遵守法庭紀律,未經法庭許可,不能隨便發言」。
(2)若旁聽人員聽從制止並申請發言的,按本解答第八十七條意見處理。
90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5 18:33
89.庭審中,一方當事人敘述混亂、冗長,對方當事人可能抓不住要領時,審判人員應當怎麼辦?

答:實踐中,有些審判人員遇此情形尚缺乏臨場控制能力,被動聽審。這樣不利於引導對方當事人作出有效的針對性抗辯。因此,審判人員宜要求該方當事人自行歸納,在其明顯缺乏歸納能力時,審判人員可主動進行歸納,並確定對方當事人是否已聽清楚。

範例一:在要求當事人自己歸納的情況下,審判人員可這樣表述:「原告(或)被告:你方剛才陳述的內容較長,為了便於對方當事人答辯(或發表意見)以及書記員記錄,請你方把剛才陳述的內容要點予以歸納。被告(或原告),對對方的歸納,你們應當自己也記錄一下,以便針對這些要點答辯(或發表意見)。請書記員將要點記錄在案。」

範例二:在審判人員自行歸納要點的情況下,可以這樣表述:「原告(或)被告:你方剛才講述的內容較長,為了便於對方當事人答辯(或發表意見)以及書記員記錄,本庭現在把你方剛才說過的內容歸納一下。被告(或原告),對本庭歸納的要點,請你方也記錄一下,等會兒答辯或發表意見時,應當針對這些要點。請書記員將要點記錄在案。」

審判人員歸納完畢後,還應注意詢問當事人有無異議。

按照上述操作,可以避免當事人在庭審中不能有效展開對抗的問題,也可提高庭審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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