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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务】上海高院民二庭商事庭审百问百答

8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5 18:04
80.当一方当事人当庭表示不愿意调解,而审判人员又认为有调解必要和可能性的,应如何处理?

答:审判实践中,有些审判人员遇此情形会马上阻拦当事人“你先不要拒绝调解”等。这种做法有强迫调解之嫌,影响中立性。如果审判人员认为有调解必要,但当庭又受场合限制,难以将想法和建议及时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可采取以下告知方法:“因一方当事人表示不愿意调解,当庭不再主持调解。庭后如果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法院再另行主持调解”。庭后,审判人员可以与相关当事人进一步沟通,使当事人了解调解处理本案纠纷的有利之处,从而在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的基础上,再开展调解工作。

8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5 18:04
81.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的,审判人员是否应向当事人征询调解生效方式?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5条规定了调解书以签收为生效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则规定了调解协议可签字生效。对此,实践中有不同理解,有的理解为需征询当事人意愿并依此确定生效方式;有的理解为第13条规定是为了防止当事人签收调解书时反悔,故一律按第13条规定处理;有的则认为两个规定较难衔接,还是一律按第95条签收生效规定。后两种理解的审判人员当庭均不征询当事人意愿。

对于上述两个规定应理解为:第13条规定调解协议签字生效的前提是当事人均同意这种生效方式,若当事人均要求以签收调解书为生效条件的,则不适用第13条规定。因此,当庭达成调解的,审判人员应当即询问当事人调解生效方式的意见,并审查确认后记明笔录。
8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5 18:04
82.简易程序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能否交叉进行?

答:根据《民诉法》第145条规定,简易程序“法庭调查”阶段的顺序和“法庭辩论”阶段的顺序可分别不受第124条、第127条规定的普通程序顺序进行。虽然该规定没有明确规定两阶段是否可交叉进行,但体现了简易程序效率优先的原则。鉴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本属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情形,可以根据审理需要,交叉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8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5 18:05
83.一方当事人在法庭辩论中又提出新的事实主张或新的证据,审判人员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在法庭辩论中提出新的事实主张,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可能存在多种原因:如对方当事人在辩论中提出新的抗辩理由,该方当事人需针对新抗辩理由予以反驳并提交新证据;因一方当事人诉讼能力低下而未能在庭审事实调查阶段及时提出等等。

因此,审判人员遇此情形,不宜以进入辩论阶段为由简单驳回,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1)首先应宣布法庭辩论暂时中止;
(2)审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主张与案件的关联性,如与本案相关,宣布恢复法庭调查;
(3)若对于当事人没有提出新事实主张,只提出新证据的,具体操作可参照本解答第二十六条处理。

若当事人聘请律师,有一定诉讼能力,对方当事人也没有提出新的抗辩意见的,逾期提交证据的审查可严格掌握。
8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5 18:05
84.当庭判决应注意什么问题?

答:实践中,当庭判决的问题有:有的审判人员只宣布判决结果,不说明理由;有的审判人员在宣布结果的同时,十分详尽地“宣读”判决理由等。

上述前者做法不足以信服当事人,不利于息诉服判,甚至当事人会当庭提出上诉;后者做法则易让当事人产生未审先定怀疑,从而引发不满。因此,两者做法都有失偏颇。

因此,当庭判决可注意以下事项:
(1)应当说明判决理由;
(2)理由宜简明扼要,既让当事人了解败诉的原因及又不至于产生“未审先定”之嫌;
(3)涉及执法统一问题、矛盾激化等因素的案件,应谨慎采用当庭判决。
86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5 18:06

四、庭审应变能力


85.需当事人本人陈述,而当事人本人因方言或语言表达有困难,要求其代理律师代为陈述事实时,如何处理?

答:需当事人本人陈述,而当事人本人却因方言或语言表达能力问题,难以准确表达其真实意见,致他人较难明白的,审判人员可允许由其代理律师代为陈述,但审判人员对此应严格掌握,而且,应当尽量先让当事人本人陈述,再听取其代理律师的陈述并征询当事人本人是否认同代理律师的陈述,注意核对当事人本人与其代理律师陈述的一致性。

同时,审判人员需照顾书记员记录,用归纳后的规范语言帮助书记员准确记录。
87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5 18:06
86.委托代理人未经法庭允许直接询问旁听席上人员,或者让旁听席上人员传递证据材料的,如何处理?

答:法庭是特定化的空间,审判区的设置是用于阻隔与审判区外的活动,限定诉讼人员与旁听人员之间的角色界限,以确保庭审活动不受干扰。因此,对于委托代理人未经法庭允许直接询问旁听席上人员,或让旁听席上人员传递证据材料的行为,审判人员经及时予以制止,并要求该代理人说明情况和了解核实旁听该人员身份,若确属代理人不了解有关法庭调查事实的,可按上述第二十三条意见处理。
88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5 18:09
87.旁听人员申请发言时,如何处理?

答:对于旁听人员举手申请发言的情形,实践中的做法有所不同,有的不予理会,有的直接不予准许。

我们认为,上述不予理会的做法不当,因为审判人员对于法庭内发生的任何情况,包括旁听席在内,有责任作出处理。至于直接不予准许的做法,由于旁听人员不是诉讼参加人,原则上可不予准许。但是,有的旁听人员要求发言可能有一定原因,比如:对已方委托代理人陈述的事实有偏差或对法庭调查的细节事实回答不出,要求更正或补充等。这种情形关系到法庭对事实的查清,若不问原因一律不予准许,既显武断也不利事实调查。

因此,对旁听人员举手申请发言的,具体可参考以下内容,视情作出处理:
(1)询问申请发言的原因;
(2)申请发言的原因是否确有利于法庭查清事实,但证人作证时除外;
(3)若申请发言的原因确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的,应告知旁听人员将有关意见通过委托代理人转达,或作短暂休庭处理,让委托代理人了解清楚。可参照本解答第二十三条;
(4)发现该旁听人员有通过委托代理人篡改事实之嫌的,审判人员应及时予以制止。
89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5 18:09
88.旁听人员直接插话而打断庭审时,如何处理?

答:遇此情形,应分二步走:
(1)审判人员及时予以制止,告知“旁听人员请遵守法庭纪律,未经法庭许可,不能随便发言”。
(2)若旁听人员听从制止并申请发言的,按本解答第八十七条意见处理。
90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5 18:33
89.庭审中,一方当事人叙述混乱、冗长,对方当事人可能抓不住要领时,审判人员应当怎么办?

答:实践中,有些审判人员遇此情形尚缺乏临场控制能力,被动听审。这样不利于引导对方当事人作出有效的针对性抗辩。因此,审判人员宜要求该方当事人自行归纳,在其明显缺乏归纳能力时,审判人员可主动进行归纳,并确定对方当事人是否已听清楚。

范例一:在要求当事人自己归纳的情况下,审判人员可这样表述:“原告(或)被告:你方刚才陈述的内容较长,为了便于对方当事人答辩(或发表意见)以及书记员记录,请你方把刚才陈述的内容要点予以归纳。被告(或原告),对对方的归纳,你们应当自己也记录一下,以便针对这些要点答辩(或发表意见)。请书记员将要点记录在案。”

范例二:在审判人员自行归纳要点的情况下,可以这样表述:“原告(或)被告:你方刚才讲述的内容较长,为了便于对方当事人答辩(或发表意见)以及书记员记录,本庭现在把你方刚才说过的内容归纳一下。被告(或原告),对本庭归纳的要点,请你方也记录一下,等会儿答辩或发表意见时,应当针对这些要点。请书记员将要点记录在案。”

审判人员归纳完毕后,还应注意询问当事人有无异议。

按照上述操作,可以避免当事人在庭审中不能有效展开对抗的问题,也可提高庭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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