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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务】上海高院民二庭商事庭审百问百答

6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5 15:44
60.审判人员在质证阶段询问当事人“对证据形式上有无异议?”是否妥当?

答:实践中有的审判人员在质证阶段并没有围绕上述质证的内容,只是笼统地询问质证方当事人:“对证据形式上有无异议?”

我们认为,这种设问不符合《证据规定》的质证要求:
一是该设问对质证范围不明确,仅从形式上不一定能涵盖证据“三性”的审查内容,比如:协议上盖的公章系伪造的,仅从形式上是无法判明真伪的;
二是该设问不完整,极有可能导致证据审查的缺漏;
三是该设问含糊,不能准确引导当事人质证,如,当事人回答“对形式无异议”,并不一定能表明当事人已认可该份证据。

所以,该设问不符合证据规定的质证要求,审判人员应当仅仅围绕证据的“三性”,引导当事人质证。
6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5 15:46
61.当事人二审提交的证据材料,当庭审理步骤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实践中,有些审判人员对当事人二审提交的证据的情形不加区分,存在对当事人重复提交且一审已质证过的证据再予质证等情况,既浪费审判资源,又影响审判效率,而且当事人很可能籍此“反言”,推翻或修正一审陈述,给审理增加不必要的难度。

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供证据材料的情形主要有三种:
一种是一审已提供过,但未被采纳认定,当事人认为有必要在二审阶段再次提供;
二种是当事人向一审提供过,但因超过举证期限等故而未被审判人员接收或组织质证;

三种是一审未提供过的新证据材料。


对上述第一种情形,因一审已质证过,故不属二审新证据范畴,二审无需审查;第三种情形,二审则需审查是否构成新的证据,若构成新证据的,还需质证;第二种情形较为复杂,需先了解一审未接收或未组织质证的原因,然后再判断是否构成新证据。


具体可参照如下步骤:
1.仔细核对一审案卷,查明该证据是否在一审已提交过;
2.若一审案卷已保存且质证过的,应明确告知当事人该证据不属于二审新证据范围,无需重新质证;
3.若一审卷宗中无接受或质证记载的,应注意询问未在一审提供的原因。分两种:
(1)对于当事人声称曾向一审法院提供过的,可注意向对方当事人询问了解,必要时向一审法院核实。若当事人确曾提供过而未被一审法院接收的,还需注意审查一审是否有逾期提交、申请延期、提交困难等情况,再确定二审是否接收;
(2)对于确属二审阶段新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审查是否构成新证据,构成的,组织质证。对于无法当庭认定为新的证据的,参考本解答第二十五条处理步骤。
4.上述审查内容应注意记明笔录。

6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5 15:46
62.庭审中涉及具体数额核对的,能否宣布庭后进行?

答:数额核对属事实审查范围,一般应当庭进行。但是,有的案件数额计算复杂或笔数繁多,且需要逐一核对帐册、票据等凭证时,当庭核对极为不便,影响记录和庭审效率。

因此,为了有效审理,审判人员对此可以采取休庭核对,或者庭后核对的方式进行,但应注意当庭告知和征询当事人意见,并且记明笔录。
6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5 15:46
63.当事人在庭审中遗漏庭前曾提及的对己方有利的理由,审判人员是否可以加以提示?

答:当事人在庭前曾经提及的对己方有利的理由,未在庭审中提出的情况,可能与当事人欠缺诉讼能力或一时疏忽有关,不一定是当事人放弃实体权利,故审判人员可以对当事人在庭前陈述过的遗漏理由加以提示,询问当事人是否仍然坚持当时的陈述意见,询问可参照以下内容:

“你在证据交换时(或诉状、答辩状、代理词中)曾提出×××理由(或事实),你现在是否还坚持该理由(或事实)?”

应当特别注意的是,审判人员的提示行为应注意保持中立,即提示当事人的事实或理由,必须是当事人已经向法院提及,且有书面记载的内容。
6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5 15:47
64.庭审判人员在哪些情况下应注意主动归纳?


答:为了准确把握庭审方向,提高庭审效率,审判人员应至少在下列情况下需特别注意做好归纳工作:
(1)事实调查前,归纳当事人诉辩意见和争议焦点;
(2)法庭辩论前,归纳辩论焦点;
(3)当事人因语言表达等诉讼能力较差而致陈述内容混乱不清的,归纳陈述要点;
(4)证据繁多的,引导归纳好证据分类、证明对象和质证意见等;
(5)有庭前证据交换的,归纳证据交换情况;
(6)非首次开庭的,归纳前次庭审情况,确定本次庭审重点;
(7)其它需要归纳的情形。
66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5 15:47
65.二审是否需询问当事人“是否有新的证据提供”?

答:根据《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二审允许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因此,二审虽然未必每案均有新的证据,但提供新的证据仍然是当事人在二审中的诉讼权利,故二审程序中,审判人员宜询问当事人“是否有新的证据提供”。对于庭前已了解的当事人确无新的证据提供的,庭审中也不应省略该询问,以在庭审笔录中固定“无新证据”的情况。
67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5 15:47
66.二审案件的庭审应如何与一审相衔接?

答:实践中,二审案件庭审存在不注意与一审相衔接,甚至抛开一审进行庭审的问题,比如:当事人对关键事实的陈述,二审不注意与其一审的陈述核对;一审已询问无异议的事实,二审重复询问,未区分二审审理范围与一审的不同;二审提供的证据材料,不注意核对一审卷宗是否已有,等等。

这些情形均没有充分利用一审的审理资源,既影响了庭审效率,也影响了庭审的效果。

因此,二审应在以下方面注意与一审衔接:
(1)在当事人陈述上诉诉辩意见后,审判人员可归纳明确双方对一审无争议的事实,以及二审需要继续审查的争议焦点和相关事实。
(2)对有关争议焦点的证据,应归纳一审对证据认定的情况,以及二审需进一步审查的异议证据。
(3)注意核对当事人在一、二审的陈述意见,并就有关不清楚的事实进一步询问。
68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5 15:48
67.二审庭审中,在当事人诉答程序完毕后,是否有必要就原审判决书“查明事实”部分征询当事人有无异议?

答:实践中,有的二审审判人员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陈述诉辩意见后,又专门增加询问当事人对原审判决书“查明事实”部分征询当事人有无异议的程序,有的还按照原审判决书逐段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我们认为,上述做法可能是基于借助当事人来及时发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方面的差错,以客观固定双方没有争议事实的考虑。但是,该种做法至少存在如下问题:
(1)可能与当事人诉答意见相重复,因为庭审效率;
(2)上诉人可能会提出上诉状未提及的异议,既对二审确定上诉审理范围带来一定的困难,也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突袭,影响其抗辩权利;
(3)被上诉人可能会借机提出某些异议,使原本未上诉而已息讼的部分在再次被提出,浪费了审判资源。

因此,由于当事人对原审认定事实是否准确,一般均会在上诉状、答辩状,或当庭陈述中提及,审判人员在通常情形下,没有专门询问当事人的必要。况且,二审是在一审基础上开展的审理,二审审判人员在仔细阅卷的基础上,完全能够判明哪些事实已无争议,哪些事实仍有争议。如果原审认定某些事实确有错漏,而当事人疏忽未在上诉状或答辩状中提及的,可依职权直接调查。
69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5 15:48
68.当事人互相询问程序可否省略或由审判人员发问代替?

答:当事人互相发问程序,有利于通过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抗,及时发现争执焦点,也有利于法院的审判中立。若省略该程序,职权干预过度,有可能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和法院中立地位。

所以,在当事人举证、质证程序之后,审判人员应当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有事实不清楚的问题需要向对方发问”。如果在当事人互相发问后,审判人员认为仍有部分事实未查清的,再依职权追问调查。
70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5 15:48
69.在简易程序中审判人员随意打断当事人发言是否妥当?

答:实践中,有的审判人员往往因简易程序案情简单,为了缩短庭审时间,还未等被告说完就打断“好了,不要说了”等情形。

简易程序注重效率并不等于可以忽视公正、随意打断当事人发言,易引起当事人不满,达不到息讼服判的效果。因此,审判人员在提高效率的同时,应注意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若当事人发言确无意义,不宜流露不耐烦情绪而任意打断,可参照以下告知方法:

“你发表的意见,法庭已注意到(可视情归纳发言要点),请简明扼要陈述(或还有无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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