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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务】上海高院民二庭商事庭审百问百答

7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5 15:48
70.在被告还未发表质证意见前,审判人员先询问原告“原件有吗?”,是否妥当?

答:不妥。这种做法实际上忽视了裁判中立,存在随意替代一方对抗另一方的情形。因为,复印件是否具有证明效力,需视质证一方当事人的质证情况。若当事人对复印件所记载的事实没有异议的,一般情况下可以不需核对原件,若审判人员在当事人发表质证意见前,直接替代举证一方当事人质证地位来询问,既未能运用自认规则提高审理效率,又易流露自己的倾向,可能形成与当事人直接对抗的局面。
7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5 15:49
71.建议程序的审理模式可采用哪种?

答:实践中,简易程序案件的庭审某市有两种:
一种是采“抗辩式”;
二种是采“纠问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庭审程序较之普通程序有较多的灵活性,目的是能高效地审结案件。因此,从简易程序讲求效率的原则出发,审判人员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可不必拘泥于普通程序的规范要求,可通过依职权直接询问的方式尽快查清事实。当然,审判人员仍应注意体现中立性。
7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5 15:49
72.在庭审中提高简易案件审理效率的方法有哪些?

答:提高简易案件审理效率的方法可考虑以下方面:
(1)视情确定合适、灵活的审理模式;
(2)注意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和无争议事实,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庭审;
(3)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庭审程序可以不受普通程序审理顺序的制约,事实调查阶段也可以结合辩论一起进行;
(4)在庭审进行中,对举质证和辩论情况及时做好归纳、释明等诉讼指导,以控制好庭审节奏,引导当事人顺利完成庭审;
(5)根据庭审的进展,适时开展调解工作。
7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5 15:50
73.庭前证据交换如何与庭审相衔接?

答:实践中,在庭前证据交换和庭审关系问题上,某些审判人员不够重视,未能将两者有机衔接起来,主要有两方面问题:
一是对已进行过庭前证据交换的,庭审质证时仍然出现举证序号与庭前递交的证据目录、名称等不一致的情况,造成庭审中双方当事人质证混乱、冗长,影响庭审效果。
二是对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过程中无异议的证据,庭审时仍逐一举证、质证,影响了审理效率。没有充分利用庭前证据交换的结果。

前者做法容易导致审理重复,效率不高;后者做法实际是将庭前证据交换等同于庭审,不符合最高法院《证据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我们认为,对于案情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应尽量组织庭前证据交换。在证据交换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应按照证据编号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并记载异议的理由。

庭审时可参考以下步骤进行:
(1)庭审调查开始时,审判人员可归纳庭前证据交换情况和双方无异议的事实,引导当事人按照争议问题进行举证、质证。
(2)明确告知当事人在证据交换时所发表的意见可作为正式质证意见,并当庭予以确认,告知内容注意记录在案。
(3)对庭前交换时已质证的证据,询问当事人有无补充意见。
7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5 15:50
74.转为普通程序后,庭审如何与简易程序相衔接?

答:实践中存在两种倾向:
一是单纯简化普通程序,删减庭审程序;
二是不顾简易程序已固定的审理结果,对所有事实重新全面审理。
前者做法,因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审判组织并不相同,故不利于在普通程序中体现直接审判原则;后者做法则影响了审判效率。

因此,转为普通程序后应注意把握:
(1)普通程序的各个庭审环节不能减少,但每一环节的内容可以根据简易程序审理情况予以简化。
(2)注意告知:“合议庭成员已通过阅卷等方式了解、掌握了当事人在简易程序中提出的诉讼主张和提交证据材料的情况……,现就……进行审理”。

其它可参照本解答第七十三条要求来处理。
76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5 15:53
75.只有委托代理人出庭,而委托代理人对法庭提问因不了解事实而无法回答时,该如何处理?

答:在一方当事人出庭人员只有委托代理人时,有时代理人会由于客观原因而无法回答法庭提问,比如:委托代理人因案件事实发生时尚未到公司任职,确不了解细节情况等。对此,有的审判人员在实践中缺乏处理对策,既不询问原因,也不告知要求,不了了之,以致所提问的事实没能查实。审判人员遇此情形可作如下处理:
(1)询问不能回答的原因;
(2)对于确属不知情等客观原因而不能回答的,应要求代理人庭后了解,并给予一定的合理期限作出书面答复或到庭答复;或者可以视情宣布暂时休庭的方式,让代理人向当事人了解后再作回答;
(3)告知代理人逾期不答复的后果;
(4)注意将上述审查过程、答复期限和逾期不答复的后果记明笔录。
77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5 15:53
76.当原告对被告当庭所提反诉表示受理异议,而受理与否当庭又难以认定时,法院可否先作实体审理?

答:根据民诉法规定,反诉如同本诉也需经受理与否的程序审查,故受理是实体审理的前提,在反诉受理异议程序未处理前不能先进行实体审理,否则极易及其当事人不满,甚至认为法院强行审理,有意偏袒对方当事人。因此,审判人员应就反诉受理异议作出决定后,再进入实体审理。

对于反诉部分当庭难以决定的,应告知当事人在反诉受理异议处理后,再就反诉部分决定是否继续审理。决定受理反诉,应另行安排庭审,但本诉部分可继续审理。
78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5 15:54
77.对答辩内容实属反诉的,当庭应如何处理?

答: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当事人答辩时混淆反诉和反驳的情形,而有些审判人员对于确属反诉性质的答辩内容,当庭不做任何处理。

反诉作为独立之诉,有着与本诉相同的程序审查要求。若答辩内容确属反诉,而审判人员不加说明笼统归入本诉审理范围或不予理睬的做法,均会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属程序错误。


因此,审判人员当庭应注意以下方面:
(1)就反诉性质的答辩内容,注意引导并听取原告对受理与否的意见。
(2)告知被告哪些答辩内容属反诉性质,应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
(3)询问被告是否提起反诉。
(4)被告若表示愿意反诉的,应告知其提供反诉状及其副本,缴纳反诉费等诉讼事项。若被告不作明确表示的,应问清原因,合理的,可给予一定的答复时间,同时告知上述反诉的诉讼事项;无合理原因的,可告知不反诉则不予审理的后果。

(5)上述内容以均应记录在案。

79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5 18:03
三、庭审辩论后阶段


78.普通程序庭审中,审判人员能否适时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

答:庭审的根本目的在于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妥善解决纷争,而不是机械地走完程序。因此,审判人员在庭审中可以根据当事人即时表达的调解意愿,或在有调解基础的情况下,随时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无须按照庭审的既定程序进行。


具体可区分几种情况分别处理:

(1)当事人在庭审之前均有调解意愿的,审判人员可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再开庭审理。
(2)法庭调查中,双方当事人对事实没有争议或争议不大,且有调解意愿的,审判人员可宣布休庭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恢复法庭辩论。
(3)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对民事责任承担没有异议或异议不大,审判人员可征求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如双方均愿意调解,审判人员可宣布休庭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恢复庭审,由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80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5 18:03
79.需当庭调解而委托代理人无调解授权的,审判人员应如何处理?

答:当庭调解有时遇到委托代理人无调解代理权情形时,有的审判人员不知如何应对;有的则直接宣布不再调解。这两种做法可能都会贻误调解时机。

审判人员遇此情形可采取如下做法:
(1)可要求代理人与当事人电话联系,转告情况并询问调解意愿。若当事人表示可以调解的,则可马上主持调解;
(2)若一时联系不到当事人,不能确定当事人调解意愿的,除非代理人明确表示不能参加调解外,审判人员可视情继续主持调解,但应要求代理人庭后向当事人转告调解情况,并及时向法院反馈意见,补办委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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