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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審判人員當庭應注意以下方面:(1)就反訴性質的答辯內容,注意引導並聽取原告對受理與否的意見。(2)告知被告哪些答辯內容屬反訴性質,應提起反訴或另行起訴。(3)詢問被告是否提起反訴。(4)被告若表示願意反訴的,應告知其提供反訴狀及其副本,繳納反訴費等訴訟事項。若被告不作明確表示的,應問清原因,合理的,可給予一定的答覆時間,同時告知上述反訴的訴訟事項;無合理原因的,可告知不反訴則不予審理的後果。
(5)上述內容以均應記錄在案。
78.普通程序庭審中,審判人員能否適時主持當事人進行調解?答:庭審的根本目的在於查明事實、正確適用法律,以妥善解決紛爭,而不是機械地走完程序。因此,審判人員在庭審中可以根據當事人即時表達的調解意願,或在有調解基礎的情況下,隨時主持當事人進行調解,無須按照庭審的既定程序進行。
具體可區分幾種情況分別處理:
(1)當事人在庭審之前均有調解意願的,審判人員可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再開庭審理。(2)法庭調查中,雙方當事人對事實沒有爭議或爭議不大,且有調解意願的,審判人員可宣布休庭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恢復法庭辯論。(3)經過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雙方當事人對民事責任承擔沒有異議或異議不大,審判人員可徵求當事人是否願意調解,如雙方均願意調解,審判人員可宣布休庭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恢復庭審,由當事人作最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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