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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務】上海高院民二庭商事庭審百問百答

7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5 15:48
70.在被告還未發表質證意見前,審判人員先詢問原告「原件有嗎?」,是否妥當?

答:不妥。這種做法實際上忽視了裁判中立,存在隨意替代一方對抗另一方的情形。因為,複印件是否具有證明效力,需視質證一方當事人的質證情況。若當事人對複印件所記載的事實沒有異議的,一般情況下可以不需核對原件,若審判人員在當事人發表質證意見前,直接替代舉證一方當事人質證地位來詢問,既未能運用自認規則提高審理效率,又易流露自己的傾向,可能形成與當事人直接對抗的局面。
7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5 15:49
71.建議程序的審理模式可採用哪種?

答:實踐中,簡易程序案件的庭審某市有兩種:
一種是采「抗辯式」;
二種是采「糾問式」。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庭審程序較之普通程序有較多的靈活性,目的是能高效地審結案件。因此,從簡易程序講求效率的原則出發,審判人員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時,可不必拘泥於普通程序的規範要求,可通過依職權直接詢問的方式儘快查清事實。當然,審判人員仍應注意體現中立性。
7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5 15:49
72.在庭審中提高簡易案件審理效率的方法有哪些?

答:提高簡易案件審理效率的方法可考慮以下方面:
(1)視情確定合適、靈活的審理模式;
(2)注意歸納案件爭議焦點和無爭議事實,引導當事人圍繞爭議焦點進行庭審;
(3)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庭審程序可以不受普通程序審理順序的制約,事實調查階段也可以結合辯論一起進行;
(4)在庭審進行中,對舉質證和辯論情況及時做好歸納、釋明等訴訟指導,以控制好庭審節奏,引導當事人順利完成庭審;
(5)根據庭審的進展,適時開展調解工作。
7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5 15:50
73.庭前證據交換如何與庭審相銜接?

答:實踐中,在庭前證據交換和庭審關係問題上,某些審判人員不夠重視,未能將兩者有機銜接起來,主要有兩方面問題:
一是對已進行過庭前證據交換的,庭審質證時仍然出現舉證序號與庭前遞交的證據目錄、名稱等不一致的情況,造成庭審中雙方當事人質證混亂、冗長,影響庭審效果。
二是對當事人在庭前交換過程中無異議的證據,庭審時仍逐一舉證、質證,影響了審理效率。沒有充分利用庭前證據交換的結果。

前者做法容易導致審理重複,效率不高;後者做法實際是將庭前證據交換等同於庭審,不符合最高法院《證據規定》第四十七條的規定。

我們認為,對於案情複雜、證據材料較多的案件,應儘量組織庭前證據交換。在證據交換過程中,審判人員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應按照證據編號記錄在卷;對有異議的證據,按照需要證明的事實分類記錄並記載異議的理由。

庭審時可參考以下步驟進行:
(1)庭審調查開始時,審判人員可歸納庭前證據交換情況和雙方無異議的事實,引導當事人按照爭議問題進行舉證、質證。
(2)明確告知當事人在證據交換時所發表的意見可作為正式質證意見,並當庭予以確認,告知內容注意記錄在案。
(3)對庭前交換時已質證的證據,詢問當事人有無補充意見。
7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5 15:50
74.轉為普通程序後,庭審如何與簡易程序相銜接?

答:實踐中存在兩種傾向:
一是單純簡化普通程序,刪減庭審程序;
二是不顧簡易程序已固定的審理結果,對所有事實重新全面審理。
前者做法,因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審判組織並不相同,故不利於在普通程序中體現直接審判原則;後者做法則影響了審判效率。

因此,轉為普通程序後應注意把握:
(1)普通程序的各個庭審環節不能減少,但每一環節的內容可以根據簡易程序審理情況予以簡化。
(2)注意告知:「合議庭成員已通過閱卷等方式了解、掌握了當事人在簡易程序中提出的訴訟主張和提交證據材料的情況……,現就……進行審理」。

其它可參照本解答第七十三條要求來處理。
76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5 15:53
75.只有委託代理人出庭,而委託代理人對法庭提問因不了解事實而無法回答時,該如何處理?

答:在一方當事人出庭人員只有委託代理人時,有時代理人會由於客觀原因而無法回答法庭提問,比如:委託代理人因案件事實發生時尚未到公司任職,確不了解細節情況等。對此,有的審判人員在實踐中缺乏處理對策,既不詢問原因,也不告知要求,不了了之,以致所提問的事實沒能查實。審判人員遇此情形可作如下處理:
(1)詢問不能回答的原因;
(2)對於確屬不知情等客觀原因而不能回答的,應要求代理人庭後了解,並給予一定的合理期限作出書面答覆或到庭答覆;或者可以視情宣布暫時休庭的方式,讓代理人向當事人了解後再作回答;
(3)告知代理人逾期不答覆的後果;
(4)注意將上述審查過程、答覆期限和逾期不答覆的後果記明筆錄。
77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5 15:53
76.當原告對被告當庭所提反訴表示受理異議,而受理與否當庭又難以認定時,法院可否先作實體審理?

答:根據民訴法規定,反訴如同本訴也需經受理與否的程序審查,故受理是實體審理的前提,在反訴受理異議程序未處理前不能先進行實體審理,否則極易及其當事人不滿,甚至認為法院強行審理,有意偏袒對方當事人。因此,審判人員應就反訴受理異議作出決定後,再進入實體審理。

對於反訴部分當庭難以決定的,應告知當事人在反訴受理異議處理後,再就反訴部分決定是否繼續審理。決定受理反訴,應另行安排庭審,但本訴部分可繼續審理。
78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5 15:54
77.對答辯內容實屬反訴的,當庭應如何處理?

答:實踐中,經常會出現當事人答辯時混淆反訴和反駁的情形,而有些審判人員對於確屬反訴性質的答辯內容,當庭不做任何處理。

反訴作為獨立之訴,有著與本訴相同的程序審查要求。若答辯內容確屬反訴,而審判人員不加說明籠統歸入本訴審理範圍或不予理睬的做法,均會損害當事人的訴訟權益,屬程序錯誤。


因此,審判人員當庭應注意以下方面:
(1)就反訴性質的答辯內容,注意引導並聽取原告對受理與否的意見。
(2)告知被告哪些答辯內容屬反訴性質,應提起反訴或另行起訴。
(3)詢問被告是否提起反訴。
(4)被告若表示願意反訴的,應告知其提供反訴狀及其副本,繳納反訴費等訴訟事項。若被告不作明確表示的,應問清原因,合理的,可給予一定的答覆時間,同時告知上述反訴的訴訟事項;無合理原因的,可告知不反訴則不予審理的後果。

(5)上述內容以均應記錄在案。

79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5 18:03
三、庭審辯論後階段


78.普通程序庭審中,審判人員能否適時主持當事人進行調解?

答:庭審的根本目的在於查明事實、正確適用法律,以妥善解決紛爭,而不是機械地走完程序。因此,審判人員在庭審中可以根據當事人即時表達的調解意願,或在有調解基礎的情況下,隨時主持當事人進行調解,無須按照庭審的既定程序進行。


具體可區分幾種情況分別處理:

(1)當事人在庭審之前均有調解意願的,審判人員可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再開庭審理。
(2)法庭調查中,雙方當事人對事實沒有爭議或爭議不大,且有調解意願的,審判人員可宣布休庭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恢復法庭辯論。
(3)經過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雙方當事人對民事責任承擔沒有異議或異議不大,審判人員可徵求當事人是否願意調解,如雙方均願意調解,審判人員可宣布休庭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恢復庭審,由當事人作最後陳述。

80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5 18:03
79.需當庭調解而委託代理人無調解授權的,審判人員應如何處理?

答:當庭調解有時遇到委託代理人無調解代理權情形時,有的審判人員不知如何應對;有的則直接宣布不再調解。這兩種做法可能都會貽誤調解時機。

審判人員遇此情形可採取如下做法:
(1)可要求代理人與當事人電話聯繫,轉告情況並詢問調解意願。若當事人表示可以調解的,則可馬上主持調解;
(2)若一時聯繫不到當事人,不能確定當事人調解意願的,除非代理人明確表示不能參加調解外,審判人員可視情繼續主持調解,但應要求代理人庭後向當事人轉告調解情況,並及時向法院反饋意見,補辦委託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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