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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当事人当庭撤回庭前提交的证据时,如何处理?
答:审判人员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负有审查责任,当事人庭前提交的证据当然也不例外。但实践中,有的审判人员在当事人当庭要求撤回庭前提交的证据时,往往不置可否或处理随意,任由当事人撤回而不加干预。
当事人撤回证据的原因可能有多种,比如:当事人搞错证据;意识到所提交的证据与其主张无关;当事人认为该份证据对其主张的证明力弱,意义不大,且其他相关证据已能充分证明;在对方当事人抗辩后认为提交的证据对己不利,等等。在上述列举的原因中,第一、二、三种撤回原因可能不妨碍案件事实的认定;第四种原因则可能涉及案件客观事实的查明。
因此,法院应注意审查确定,遇此情形,不应听之任之,应当主动审查撤回的原因是否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包括:该证据是否确与本案无关?是否有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等等。具体处理中,应注意以下环节: (1)询问对方当事人对该方当事人撤回证据是否有异议。 (2)结合对方当事人异议情况,审判人员应审查判断撤回证据与本案查明事实有无关联,无关的,可同意撤回;有关的,告知不同意撤回。 (3)审查过程记明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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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在庭审发问阶段,当事人发问与本案无关时,审判人员的处理方式应注意什么? 答: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在互相发问阶段,时常会提出自认为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案外问题。对此,有的审判人员会在当事人发问后立即干预,如直接指出“这个问题与本案没有关联”而予制止。 上述做法不妥当,因为:一方当事人所提问题有可能与本案确无关联,但也有可能是为了通过设问而让审判人员了解对方当事人的诚信度,最终采信其主张,等等。故审判人员不宜直接打断,在听取对方当事人的回答后再作判断和干预,兼听则明,会更有利于综合了解事实过程。且审判人员若先于对方当事人回答而立即干预,还可能会失去裁判的中立地位,因为审判人员在干预时,实际上已经传达了审判人员“不予采纳”的倾向,直接代替了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容易形成提问一方对审判人员生对立情绪。 所以,在未听取对方当事人意见之前,审判人员不宜直接干预。具体方法可参照如下意见: (1)在一方当事人提问后,审判人员宜先听取另一方当事人的回答; (2)若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无关联”意见的,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提问一方当事人:“你方提出的这个问题与本案有什么关系?”; (3)在提问方当事人作出回答后,审判人员应判断该提问与案件有无关联,确无关联的,应明确告知提问一方当事人:“这个问题与本案审理的事实没有关联,请你方围绕本案事实提问”;有关联的,应明确要求对方当事人予以回答:“这个问题与本案有关联,请你方予以回答”; (4)若对方当事人在审判人员明确有关联性后,仍然以无关联为由拒绝回答的,审判人员可在双方当事人发问程序后,依职权询问; (5)若一方当事人所提问题确与案件无关联,另一方当事人又没有提出关联性异议的,审判人员可视情告知提问一方当事人:“请注意所提问题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 (6)在一方当事人提问后,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无关联”意见,审判人员无法当场判断该提问是否与案情有关联的,可告知另一方当事人:“这个问题可能与本案有关联,为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请你方予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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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当事人对审判人员归纳的争议焦点有异议,审判人员应如何处理?
答:庭审实践中,审判人员一般均能注意归纳案件的争议焦点,并征求当事人有无异议。然有的审判人员在当事人对所归纳争议焦点提出异议后,没有及时作出反应和处理,或不了了之,或不作修正而继续审理。
这种情况实际上是将审判人员意志代替了当事人意思,既不利于准确、客观地确定争议焦点,也有违中立。因此,审判人员在归纳之后,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及时征询各方当事人有无异议;若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审判人员应对已归纳的内容进行修整补充,在当事人明确无异议后再记明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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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当事人提交证据繁多,又叙述无条理时,审判人员应如何引导举证?
答:实践中,有的审判人员在当事人提交多组证据,每组证据又包含多份证据,且当事人叙述无条理的情况下,完全被动地听取当事人举证陈述,不加引导。 例如:某案件庭审中,原告提交了二十多份证据材料,但未作分类,当事人在法庭上逐份陈述证据的名称、内容,花了半个多小时。有些证据有共同证明对象,完全可归为同一类的,却分散陈述。整个举证过程纷乱混杂、条理不清。然而,审判人员未在庭审期间作任何引导,放任当事人陈述。
上述这种情况既不利于对方当事人充分了解证据的内容及所要证明的事实或观点,也不利于书记员记录,更不利于理清案件事实的脉络。
因此,我们建议,审判人员遇此情形应及时指导,引导当事人归类证据,并围绕举证要求陈述每组证据的证明内容,具体可参照如下询问方式: “原告,根据你方的诉讼主张,有哪几份证据证明”或“根据你方刚才陈述,××证据均是为了证明×××内容,你在下面的举证陈述时,请你将有共同证明目的的证据分组陈述”或“你方陈述了这组证据中每份证据名称、现请你明确一下这组证据共同要证明的目的(观点、事实、对象)是什么?”
审判人员在庭审前阅卷时,如发现当事人提交了较多证据,最好应安排庭前证据交换,这样有利于正式庭审时节约时间、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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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当事人提交证据繁多情况下,审判人员如何引导质证?
答:在庭审举质证阶段,有的审判人员在当事人提供证据繁多且分类较乱的情况下,未能把握好庭审的节奏和顺序。比如:待一方当事人提供并陈述完所有证据后,再让对方当事人质证。这时,往往因举证一方较长时间的陈述,而易使质证一方当事人未能听清或完全记住举证方当事人的举证陈述,难以保证其质证的完整,影响证据的审查效果。
因此,在证据繁多的情况下,审判人员宜采取“一组一质”的方法,即在举证一方当事人陈述完一组证据后视情及时让对方当事人作针对性质证,然后再进行下一组证据的举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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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审判人员依职权调查询问程序应在哪个阶段进行?审判人员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实践中,审判人员对于在事实调查阶段何时运用职权调查手段的把握上存在差异:有的是在当事人举质证后即依职权直接调查;有的是在当事人互相发问后,即在事实调查的最后阶段依职权调查。 上述第一种做法不够妥当。因为,审判人员在双方尚未形成对抗之前,即依职权直接调查的话,极易流露法院倾向,造成替代一方与另一方对抗的局面,既陷入被动,也不利于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第二种做法尚有所极端。
我们认为,审判人员依职权调查时应注意以下内容: (1)审判人员宜在当事人互相发问程序后,对仍不明确的案件事实,在引导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后,再依职权进行补充询问; (2)对庭审各阶段涉及的重要事实,当事人回避或回答模糊的,审判人员可以及时追问,以彻底查明事实; (3)依职权调查询问时,应采取交叉询问的方式,即审判人员每调查一个问题,均应听取双方的意见,不应将所有问题向一方当事人全部问完后,再询问对方意见,这样不利于通过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对抗来查清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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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庭审过程中,被告自认的事实,是否需要举证和质证,审判人员应如何把握自认规则?
答:《证据规则》第八条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对于该条规则,实践中的认识和把握不一,存在两种做法: 一种是“一刀切”,除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外,当事人自认的,一律不再主持举证、质证,直接认定; 二种是对自认内容可能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排除自认规则的适用,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为原、被告的诉讼中,原、被告的自认可能损害其他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这时可排除自认规则的适用,要求当事人举证、质证。
我们认为,上述第二种做法较妥,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自认的事实无需再举证证明,审判人员应及时归纳该部分无争议事实、告知该部分内容不再组织举证、质证,并要求书记员记录在案。但在自认的事实可能涉及第三方利益时,自认规则应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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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对哪些证据应尽量当庭认证?
答:实践中,审判人员因顾虑当庭认证出错,以及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当庭认证还需评议较为麻烦等因素,很少当庭认证,即使能够当庭认定的证据,审判人员也不予认证。
我们认为,谨慎认证的确有利于减少处理不当的风险,但也应当认识到当庭认证有利于当事人及早明了纠纷的责任。因此,应根据案件情况,对至少但不限于下列的证据当庭作出认定: (1)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 (2)庭前已交换过并发表质证意见的证据; (3)生效裁判文书,当事人无相反证据推翻的; (4)有效的公证文书,当事人无相反证据推翻的; (5)对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否定的理由明显不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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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一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是复印件,对方当事人以无原件为由不予质证,应当如何处理? 答:实践中,有的审判人员在当事人未提供证据原件时,一般只要求其进一步提供原件,没有结合具体情况作出其他处理。 我们认为,应当根据证据情况区别对待。对确需核对原件才可发表质证意见的,可在提供原件核对后再要求当事人质证;但对于有些复印件虽无原件可供核对,但当事人应当了解而拒绝质证的,审判人员仍可依职权进行补充调查,比如,有关公司登记情况、身份情况等复印件的,审判人员可直接依职权,就复印件所载明的内容直接进行调查询问。
具体操作中,审判人员可参照以下方法处理: (1)审判人员应询问提供证据一方当事人是否能够提供原件,若不能提供的,应要求其说明理由,然后告知对方当事人:“对方不能提供证据原件,该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须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你方仍可就复印件发表质证意见,如拒不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 (2)若提供证据一方当事人称能够提供原件,只是无法当庭提供的,审判人员可询问原因以及提供的时间,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可先就复印件发表质证意见,也可确定在对方提供原件后另行组织质证。 (3)对于当事人自己应当知道的工商登记资料、户籍资料等复印件,却以无原件为由,故意不质证的,审判人员可当庭以依职权主动调查询问相关内容。若当事人仍不愿质证的,可告知其不予质证的法律后果。告知内容应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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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依职权调取的证据质证时应注意什么?
答:实践中,有的审判人员对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质证,不注意作任何原因说明,直接将证据交当事人质证。此时,当事人可能会不明白法院调取证据的必要性而产生误解。
因此,由于法院调取的证据是依职权进行,故审判人员应特别注意体现居中裁判地位,防止让当事人产生法院替代对方收集证据的怀疑。规范做法是: (1)说明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该份证据的原因,如:“由于银行查帐规定的限制,原告(被告)无法取得该份证据,向本院申请依职权调取。合议庭(独任审判员)于×年×月×日到×××处调取了×××证据。现将该份证据予以宣读”; (2)宣读依职权所调取证据的内容,并可视情交双方当事人阅看; (3)双方当事人对该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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