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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當事人陳述不明確,審判人員未能聽明白時,應如何妥善處理?
答:有的審判人員對當事人因法律知識、表達能力等原因而詞不達意時,往往口氣生硬地問:「啥意思?」、「再講一遍!」。這種方式既不規範,而且對訴訟能力低下的當事人而言,複述仍然可能不明確。
因此,審判人員遇此情形,應注意以下兩個方面: (1)審判人員應使用規範語言,如:「原告(被告),請你將剛才所講的內容再解釋(歸納)一下,以便於法庭記錄」。 (2)對於訴訟能力較差且未聘請律師的當事人,審判人員宜引導當事人陳述清楚。如:被告可能不理解對證據「合法性、關聯性、真實性」陳述要求的含義,審判人員可用通俗易懂的語言逐項引導:「被告、原告提供的××證據,你認為是不是真實的?」「這份證據能不能證明原告剛才所說的×××意見?」等等。這種方式比簡單讓當事人複述更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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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當事人向對方發問的問題不屬事實範圍而實為質問,或就某一問題詢問對方當事人的觀點或意見時,審判人員應如何處理?
答:實踐中,有的當事人發問的問題,實為質問或是詢問對方意見的情況,比如:有的當事人發問「已經生效的判決書能否作為依據?」等。這可能與當事人不理解「發問」的目的有關。因此,審判人員遇此情形,宜向發問一方當事人釋明告知,可參照:「現在是互相發問階段,當事人可以就尚不清楚的事實部分提出問題,你方剛才提出的問題不屬了解事實的發問範圍,觀點性的意見可以在後面的法庭辯論階段專門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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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當事人當庭遞交證據時,在審判席前對審判人員小聲說話,審判人員對此應如何處理?
答:庭審中,有的當事人在當庭將證據呈遞到審判席時,有時會站在審判席前與審判人員小聲說話。此時,該當事人一般是就證據向審判人員作某些解釋。但是需引起注意的是,這種情形易使對方當事人對「小聲說話」產生猜測,甚至懷疑有不便公開的內容,而對審判人員產生合理懷疑。如果小聲解釋的是有關證據本身的,更應在法庭上進行公開陳述。
因此,在當事人呈遞證據時,審判人員應當注意: (1)在當事人遞交之前,應明確告知證據的遞交方式,如:「請原告將證據遞交給書記員,並將證據副本交與被告,然後發表舉證意見; (2)若當事人慾單獨向審判人員低聲說話時,審判人員應及時制止並告知,如:「請原告坐回自己的席位,然後向法庭陳述與證據相關的內容」; (3)若審判人員未來得及制止,則可將當事人小聲說話的內容在庭上複述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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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庭審中出現當事人語速過快等情形時,審判人員與書記員如何配合?
答:實踐中發現,不少審判人員庭審記錄缺乏足夠的重視,表現在: 一是不注意重要陳述內容是否已及時記錄在案,比如:在當事人語速過快,書記員難以及時記錄時,審判人員只顧審理,不顧書記員,對庭審節奏不加任何控制,將「審」和「記」分裂開來; 二是不注意重要陳述內容是否已準確記錄在案,比如:雖注意到書記員記錄跟不上,但只作被動停頓,沒有幫助書記員準確記錄的有效方法,難以確保重要內容的完整記載。
上述情形與審判人員忽視審書配合、缺乏調節庭審節奏意識有關,直接影響了當庭調查的重要事實的固定。因此,庭審記錄作為固定當事人當庭陳述的重要訴訟材料,審判人員在庭審中應當隨時注意書記員的記錄狀態,遇當事人語速過快時,應注意做好兩方面的工作:
(1)注意適時調節庭審節奏。比如:以文明用語,適時提醒當事人減慢語速:「×××,你方在庭上的陳述是案件處理的重要依據之一,為保證書記員能完整記錄你方的意見,請陳述慢一些(或重複陳述一下)」,以確保書記員能及時記錄。 (2)注意協助書記員記錄。對於案情複雜、陳述冗長,或者書記員記錄經驗尚不豐富的,審判人員可採用複述或歸納當事人陳述的方法,在經當事人確認無異議後,提醒(要求)書記員記錄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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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當事人全文宣讀內容冗長的訴狀時,審判人員如何處理為妥? 答:實踐中,有的審判人員讓當事人全文宣讀訴狀,不予干預;有的在詢問確認訴狀內容沒有變化後,不再讓當事人陳述訴訟請求及事實、理由,由對方當事人直接答辯;還有的要求當事人簡要陳述訴狀內容,若當事人仍然全文宣讀,就不再進行干預。 上述第一種做法影響了庭審效率;第二種做法雖然有利於庭審效率的提高,但不利於保護當事人當庭陳述的訴訟權利;第三種做法兼顧了前兩種做法,但尚有欠缺。 對此,審判人員應當從尊重當事人訴訟權利與兼顧庭審效率的角度出發,採取以下方式進行引導: (1)在法庭調查開始之前,先詢問被告(被上訴人)是否收到訴狀副本,再詢問原告(上訴人)訴狀內容是否發生變化。 (2)在確認被告(被上訴人)收到訴狀副本,且原告(上訴人)對訴狀內容無變化後,審判人員可要求原告(上訴人)陳述訴請,並歸納訴請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要點。告知方法可參考:「鑑於被告(被上訴人)已在開庭前收到了你方的訴狀副本,且你方已表示訴狀內容沒有變化,故你方可向法庭陳述訴訟請求,但在陳述起(上)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時,請進行歸納後向法庭陳述要點。如果你方尚未對訴狀的內容和觀點進行歸納和整理,本庭可給予你方××時間(視情確定合適的時間)予以準備。……現在是否開始?」 (3)審判人員應當做好觀點整理等庭前準備工作,如果當事人因訴訟能力較差而無法準確歸納陳述,或者經告知後仍全文宣讀訴狀的,審判人員可適時中斷其陳述,歸納整理觀點後詢問其是否有異議,可參照:「原告,你方在起訴狀中主要陳述了四個理由。一是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成立有效。二是對方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未履行供貨義務。三是由於對方的違約,導致本合同不再有履行必要,故要求解除。四是要求對方承擔你方由此產生的損失。原告,對本庭歸納的你方訴狀的觀點有無異議?」 (4)倡導在向當事人送達開庭傳票時,可發送書面告知,提醒當事人事先對訴狀觀點做好整理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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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當事人未按宣佈的法庭紀律關閉手機,庭審中手機又響時,應如何處理?
答:對於實踐中的這種情形,審判人員反應情況不一,有的不作處理;有的以眼神等動作提醒注意;有的用語言制止;有的則讓當事人接聽等。
當事人未按法庭紀律要求關閉手機,庭審中手機又響的客觀上影響了庭審的進行,屬違反法庭紀律的行為,故應以制止為原則,視情臨時休庭為例外。具體可參考如下意見: (1)一般應予制止,不應不作處理。宜告知:「剛才法庭紀律已宣佈,進入法庭人員應將手機調到振動檔或關閉。請在以下的庭審中注意遵守法庭紀律。」 (2)對已在接聽手機的,原則上應要求停止接聽;若該電話的接聽可能涉及事實調查順利進行的,可宣佈休庭,待當事人接聽完畢後再恢復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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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當事人提出上廁所、喝水等要求時,應如何處理?
答:庭審經常會出現時間延續長達三、四個小時的情況,當事人可能會發生口渴、上廁所、或其它身體不適等症狀。審判人員對於庭審時間過長的,尤其是有老年人、孕婦出庭的,宜注意人性化關懷,適時作休庭處理,但應注意下列方面:
(1)休庭時間可選擇在一個爭議焦點審理完畢,或事實調查程序結束後。 (2)證人出庭作證後尚未簽字的,一般不宜休庭或同意申請證人一方當事人離開法庭,防止證人修正證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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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有攻擊性言論時,法官應如何處理?
答:當一方當事人在法庭上對另一方當事人有攻擊性言論時,審判人員應立即予以制止,可參照以下內容進行明確指出:「請原告(被告)注意,庭審中的陳述發言是為了向法庭講清案件事實和闡明觀點,你方剛才的言論屬人身攻擊,與審理無關,不得在法庭上發表。」若制止無效,可對不聽制止的當事人進行訓誡或責令退出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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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庭審中當事人言詞激昂、情緒激動,致庭審秩序可能難以控制時,法官應如何適當干預?
答:有的法官對此缺乏臨場控制經驗,簡單化的勸說沒有效果;有的法官則不作任何干預處理;也有的法官干預過渡,如當事人剛高聲發言,就馬上嚴厲制止,當事人當即表示不快。
我們認為,審判人員遇此情形應注意: (1)對影響庭審秩序的行為不能放任,應予制止; (2)制止應適時進行。若當事人雖情緒較為激動,但並不影響庭審秩序的,則不宜馬上制止,應儘量讓其陳述意見,在確可能使庭審秩序難以控制時再予制止; (3)制止應與釋明相結合,儘可能地讓當事人明白和理解什麼是合適的行為; (4)制止的方式應使用平和、規範,又不容置疑的語言,而非訓斥的方式,防止與當事人發生對抗; (5)必要時可作休庭,或直接通過發問的方式控制事實調查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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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一方當事人對於另一方當事人就案件事實提出的發問,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答案,但拒絕作出回答,應該如何處理?
答:當事人對知道或應當知道的事實拒絕回答,有的是因為怕對自己不利,有的則是因發問不妥當而認為回答不必要,比如:發問方就某個問題反覆糾纏,而之前的審理已很清楚等。因此,當庭出現這種情形時,審判人員可視情作出如下處理: (1)拒絕回答屬不誠信性質的,若發問是與案件審理有關的,應促使當事人予以回答,並可根據案件運用《證據規定》第七十五條規定釋明不回答的後果。 (2)經告知後,當事人仍拒絕回答的,應提示書記員將當事人拒絕回答的情況記明筆錄。 (3)應對方發問不妥當或重複而拒絕回答的,審判人員可告知發問方當事人:「這個問題剛才已查清(對方已問答),你方不需再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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