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當事人陳述不明確,審判人員未能聽明白時,應如何妥善處理?
答:有的審判人員對當事人因法律知識、表達能力等原因而詞不達意時,往往口氣生硬地問:「啥意思?」、「再講一遍!」。這種方式既不規範,而且對訴訟能力低下的當事人而言,複述仍然可能不明確。
因此,審判人員遇此情形,應注意以下兩個方面:
(1)審判人員應使用規範語言,如:「原告(被告),請你將剛才所講的內容再解釋(歸納)一下,以便於法庭記錄」。
(2)對於訴訟能力較差且未聘請律師的當事人,審判人員宜引導當事人陳述清楚。如:被告可能不理解對證據「合法性、關聯性、真實性」陳述要求的含義,審判人員可用通俗易懂的語言逐項引導:「被告、原告提供的××證據,你認為是不是真實的?」「這份證據能不能證明原告剛才所說的×××意見?」等等。這種方式比簡單讓當事人複述更有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