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步驟五:證明責任(√)
當案件事實真偽不明時,法官不得據此拒絕裁判,而是必須根據結果意義上證明責任的分配,來判定原告勝訴抑或被告勝訴。判斷標準與步驟二所進行的基礎規範與反對規範的構成要件分析一脈相承。正如《民訴法解釋》第90條第1款所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作為有別於確定構成要件要素(第二步)的獨立步驟,其能幫助法學生理解證明責任的本質,夯實證明責任從主觀到客觀的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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