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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草案】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2022)

1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30 12:23
第二节 执行立案
第三十五条【执行的启动】
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义务人必须履行。
义务人未依法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益诉讼等的执行依据,也可以由审判机构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第三十六条【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和指定管辖】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决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决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前两款之外的执行依据,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级别管辖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多个人民法院管辖的相同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共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中一个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第三十七条【申请执行的材料】
申请执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或者在信息网络平台填报有关信息:
(一)申请执行书;
(二)执行依据;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
(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属于执行依据确定的权利人或者义务人的,应当提交依据本法第二十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申请执行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执行的内容与理由、申请人已知的被申请人财产和身份信息等。
第三十八条【执行前保全】
执行依据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因义务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执行依据难以执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1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30 12:23
第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条件】
申请执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本法规定的执行依据;
(二)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属于执行依据确定的权利人、义务人或者依据本法第二十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确定的主体;
(三)申请执行内容明确;
(四)执行依据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或者权利人有证据证明所附的条件已经成就;
(五)属于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条【执行申请的受理与救济】
执行申请符合前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当场立案;不符合的,裁定不予受理。无法当场判断的,应当接收有关材料,并在七日内审查处理。
立案后,人民法院发现执行申请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四十一条【执行条件是否成就的救济】
执行申请因执行依据所附条件未成就被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的,申请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确认执行依据所附条件已经成就。
被执行人认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执行依据所附条件尚未成就的,可以依据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对待给付义务的执行】
执行依据确定当事人互负义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申请执行人已经履行或者提出给付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执行行为。
第四十三条【立即执行、执行通知】
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可以立即采取执行行为,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
1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30 12:24
第三节 执行调查
第四十四条【执行调查的启动】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执行所需要的财产、身份等信息;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依职权调查。
人民法院进行调查,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本节规定的调查措施。
第四十五条【财产线索的核实】
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应当填写财产调查表。财产线索明确、具体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三日内调查核实。
第四十六条【被执行人到场报告财产】
人民法院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应当发出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收到报告财产令后,应当于指定的日期亲自到场报告。当日报告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日期。
第四十七条【财产报告的内容】
金钱债权执行中,被执行人应当报告其当前的财产情况和有关信息。
被执行人在收到报告财产令之日前五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一并报告:
(一)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
(二)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
(三)可能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
(四)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非金钱债权执行中,被执行人应当报告执行需要的财产情况和有关信息。
第四十八条【财产报告的豁免期间】
被执行人报告全部财产后六个月内,人民法院不得再次责令其报告财产,但是有证据证明其报告不实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财产报告的存储与查询】
人民法院设立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数据库,登记存储报告内容。
申请执行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数据库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有关信息。
第五十条【违反报告财产制度的责任】
被执行人收到报告财产令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主要负责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或者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未于指定日期到场;
(二)到场后拒绝报告;
(三)虚假报告;
(四)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
(五)其他未履行报告财产义务行为。
拘留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报告财产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再次予以拘留,但是累计拘留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1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30 12:24
第五十一条【法院调查的方式】
为获知执行所需要的财产、身份等信息,人民法院有权通过传输数据电文、发送函件、口头询问等方式向被执行人、持有相关信息的组织和个人进行查询,受查询者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查询结果可以复制、打印、抄录、拍照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提取、存储。
人民法院应当与持有主要财产、身份信息的组织建立信息网络平台,通过在线方式进行财产调查。有关组织反馈的电子查询结果与纸质反馈结果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二条【财产信息的律师调查令】
人民法院通过网络信息平台无法查询的某项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通过委托律师客观上无法自行调取的,可以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向其授予调查令。调查令由执行机构负责人签发。
调查令应当载明律师姓名、执业证号、执业机构、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案号、具体调查事项以及有效期等内容。
律师持调查令进行调查的,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协助。拒不协助的,依据本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律师存在超出调查令范围进行调查、以违背公序良俗的方式使用调查令或者调取的证据等滥用调查令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交回,并可以参照本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执行中的搜查】
为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执行所需要的信息资料,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对被执行人隐匿地、被执行人身体,以及可能存放财产、信息资料的场所、物品进行搜查。有关场所、物品有密码、门锁或者其他安全措施的,可以责令被执行人或者相关组织、人员开启;拒不配合或者无法通知的,可以强制开启。
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令,并制作搜查笔录。搜查令由院长签发。
第五十四条【审计调查及费用负担】
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审计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审计决定由执行机构负责人签发。对被执行人进行审计,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审计机构,并责令被执行人及有关人员提交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被执行人隐匿审计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审计费用由提出审计申请的申请执行人预交。被执行人存在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隐匿、转移财产或者其他逃避债务情形的,审计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审计费用由提出审计申请的申请执行人负担。
第五十五条【悬赏调查】
申请执行人申请悬赏查找财产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悬赏查找财产,应当制作悬赏公告。悬赏公告应当载明悬赏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领取条件等内容。
悬赏公告可以通过网络发布,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公告栏或者被执行人住所、经常居所等处张贴。申请执行人申请通过其他途径发布,并自愿承担相关费用的,人民法院审查后,可以准许。
1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30 12:24
第四节 执行措施
第五十六条【执行措施的种类】
执行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形采取查封、划拨、变价、强制管理、强制交付、替代履行、限制消费、限制出境、拘传等执行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前款规定执行措施的,适用本节以及本法第二编至第四编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限制消费】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依据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禁止其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确有必要进行本条第一款禁止的消费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五十八条【限制消费的解除】
被执行人有证据证明查封财产足以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措施。
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
第五十九条【限制出境】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依据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出境,但是被执行人出境不影响执行程序正常进行的除外。
被执行人为组织的,可以限制其主要负责人员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人民法院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并通知移民管理机构等有关组织协助。
第六十条【限制出境的解除】
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担保,承诺被执行人未于出境后一定期限内返回时,对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赔偿或者清偿责任,并请求解除限制出境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出境。被执行人未按期返回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该他人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限制出境措施或者被执行人出境不再影响执行程序正常进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第六十一条【拘传】
对于必须到场接受调查的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主要负责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等,人民法院可以传唤其到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可以拘传。
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票。
人民法院决定拘传的,可以通知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控制被拘传人。
16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30 12:25
第五节 制裁措施
第六十二条【罚款、拘留】
当事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或者以隐匿、转移、毁损财产等方法逃避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
(三)隐藏、伪造、毁灭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
(四)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
(五)侮辱、威胁、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执行人员、执行参与人;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行人员执行职务;
(七)违反协助执行义务;
(八)其他妨碍、抗拒执行行为。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组织,可以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前两款规定处罚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提出对被罚款人、被拘留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六十三条【罚款的数额、拘留的期限】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组织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第六十四条【罚款和拘留的实施】
罚款决定作出后,被罚款人拒不缴纳的,强制执行。
被拘留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收拘。
人民法院决定拘留的,可以通知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控制被拘留人。
人民法院拘留被拘留人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其家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不到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六十五条【罚款的减免、拘留的提前解除】
人民法院依据本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罚款、拘留,被罚款人、被拘留人及时改正的,可以减免罚款金额或者提前解除拘留。
17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30 12:25
第六十六条【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执行人有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按照失信行为情节轻重确定不同的期限或者等级,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公开前给予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
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
第六十七条【不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主体】
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是失信被执行人,但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不是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前述人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执行人在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特殊时期承担特殊、紧急社会保障职能的,在该特殊时期,一般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六十八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两年以下;情节严重或者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到三年。
18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30 12:25
第六十九条【信用惩戒的实施】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社会公布。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或者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组织通报,供有关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限制消费、政府采购、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荣誉授信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第七十条【失信信息的撤销和删除】
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个人或者组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
惩戒期限届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撤销、删除失信信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并通报给已推送组织。实施信用惩戒的有关组织应当及时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确需继续保留惩戒措施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并明确继续保留的期限。
第七十一条【制裁措施的合并适用和救济】
罚款、拘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被罚款人、被拘留人或者被执行人对罚款、拘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19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30 12:26
第六节 协助执行
第七十二条【协助执行的事项】
执行中,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协助实施下列事项:
(一)调查被执行人及有关人员的财产、身份信息;
(二)查找被执行人、被拘传人、被拘留人;
(三)查找和控制被查封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财产;
(四)查封、划拨、限制消费、限制出境;
(五)解除查封、控制、限制消费、限制出境;
(六)有暴力阻碍执行或者其他必要情形时,制止违法行为、维持现场秩序;
(七)其他应当依法协助执行的事项。
第七十三条【协助执行的程序和救济】
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应当通过数据电文、纸质文书等书面形式通知有关组织和个人。情况紧急的,可以要求先予协助后再行书面通知。协助执行事项简单且能够即时办理的,可以口头通知并制作笔录。
有关组织和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办理。协助执行需要回复的,应当及时书面回复办理结果。
有关组织和个人在协助执行过程中,不对协助执行通知的内容进行实质审查,认为协助执行内容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但是不得停止协助。有关组织和个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依据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
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其他承担社会管理职能、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组织与人民法院之间应当建立信息化网络协助执行机制。
第七十五条【违反协助执行义务的法律责任】
有关组织和个人违反协助执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本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造成申请执行人损失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七十六条【协助执行的责任豁免】
有关组织和个人按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要求协助执行的,不承担法律责任。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该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据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20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30 12:26
第七节 执行停止和终结
第七十七条【中止执行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尚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或者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四)人民法院对执行依据依法决定再审;
(五)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六)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
(七)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可以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依据前款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规定中止执行的,中止范围限于再审程序或者撤销仲裁程序中有争议的部分。
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七十八条【中止执行的效力】
依据前条第一款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规定中止执行的,中止执行期间,人民法院不得采取新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申请采取查封措施的,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诉讼保全的规定办理。
依据前条第一款其他项规定中止执行的,中止执行期间,一般不得采取新的执行措施;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但是一般不得进行处分。
第七十九条【暂缓执行的情形和期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暂缓执行:
(一)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同意延期执行;
(二)因公序良俗等事由不宜立即执行。
上级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为下级人民法院办理的执行案件存在不宜立即执行事由的,可以裁定暂缓执行。
暂缓执行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下。因特殊事由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一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暂缓执行情形消失或者期限届满后,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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