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執行立案
第三十五條【執行的啟動】
執行依據確定的義務,義務人必須履行。
義務人未依法履行的,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公益訴訟等的執行依據,也可以由審判機構移送執行機構執行。
第三十六條【地域管轄、級別管轄和指定管轄】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調解書,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其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決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決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與其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前兩款之外的執行依據,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級別管轄參照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人民法院第一審民事案件級別管轄的規定。
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執行案件,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指定本轄區其他人民法院管轄。多個人民法院管轄的相同被執行人的執行案件,共同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中一個人民法院集中管轄。
第三十七條【申請執行的材料】
申請執行應當提交下列材料或者在信息網絡平台填報有關信息:
(一)申請執行書;
(二)執行依據;
(三)申請人身份證明;
(四)其他應當提交的材料。
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不屬於執行依據確定的權利人或者義務人的,應當提交依據本法第二十條或者第二十一條規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書。
申請執行書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執行的內容與理由、申請人已知的被申請人財產和身份信息等。
第三十八條【執行前保全】
執行依據生效後,進入執行程序前,因義務人轉移財產等緊急情況,不申請保全將可能導致執行依據難以執行的,權利人可以向有執行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
